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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制度之反思与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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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38 卷第 3 期2023 年 6 月Vol.38 No.3Jun.2023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摘要对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能够发挥监督制约监察机关调查工作、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以及证明讯问合法性、证据真实性的功能。但是,目前调取监察讯问录音录像面临着一定的困境,特别是被追诉人、辩护人申请调取权制度的不完善,让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追诉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再者,在未能调取到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虽有一定的后果规定,但仍不充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也难以适用。为了更好地促进法法衔接,必须完善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规则,使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真正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关键词法法衔接;监察机关;讯问录音录像调取;非法证据排除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23)03-0001-0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本文简称监察法)一经出台就备受关注,不仅是因为其确立了新的独立的监察程序,而且还引发了法法衔接上的新问题,其中就包括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步录音录像本身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全面性,在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监察法 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借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

3、讼法)的内容,并且对录音录像的规定显得更为进步,不仅要求对职务犯罪的讯问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而且对查封、扣押等重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也要进行录音录像。但是,监察录音录像的具体规定又不同于 刑事诉讼法。对于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监察法 中规定了“留存备查”。对于“留存备查”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释义 进行了解释,即基于政治性、保密性等要求,监察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但允许调取监察讯问录音录像1。在目前监察机关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的情况下,对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工作显得格外重要,关涉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故对这一研究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本文拟对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作相应的探讨,以期能够

4、更好地推动法法衔接。一、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制度的功能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调取侦查机关讯问录音录像能够查明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在发现案件真相,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上具有重要的功能。而对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同样发挥着这些功能,加之监察调查工作的高度密闭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制度之反思与完善卫跃宁熊馥琳(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海淀100088)?收稿日期2022-11-11?基金项目2017 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专项课题(项目编号:ZFZX007)。作者简介卫跃宁(1964),男,山西沁县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监察法学;熊馥琳(1998),女,湖南湘乡

5、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监察法学。1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制度之反思与完善卫跃宁熊馥琳性,这一运用甚至可以说比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更为重要。(一)监督制约功能:监察机关讯问行为的外部监督制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最初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而推出的,但当时主要是作为检察机关内部自我约束的一种手段而存在。在2012 年修正的 刑事诉讼法 中,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制度被写入法律。随着录音录像制度的不断发展,实践的不断需要,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对录音录像的规定也愈加详细,侦查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的调取等,已然将同步录音录像从自我约束的单一监督走向外部约束的

6、双层监督模式,是规范侦查行为的重要途径。与之类似,要求监察机关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是一种监督制约的体现。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虽然并不随案移送,但是仍有调取的规定。在不能移送的情况下,对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就显得格外重要。监察调查工作本身就具有高度的封闭性,而对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使监察讯问录音录像有可能被呈现在监察机关以外的机关或者个人面前,置之于外部制约、监督之下,也是对监察活动的一种事后监督方式,同时还能反向促使监察机关规范讯问的方式,合法开展调查活动,是推进监察调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途径。(二)权利保障功能: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维护监察程序不同于刑事诉讼程序,在监察程序中,监察法 未规定律师

7、能够介入,这一缺憾一直以来受到学界广泛的质疑2,而律师无法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帮助等服务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此时,讯问录音录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被调查人提供了直接的权利保障,这也是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在讯问时必须进行录音录像的原因之一。同时,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来源主要是被调查人的口供,获取口供对于监察机关而言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职务犯罪的被指控人声称在调查阶段受到了各种非法强迫手段逼取口供,但由于留置场所的封闭性,缺乏第三方参与,不能排除被调查人受到各种手段逼供的可能性3。此时,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无疑为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是被追诉人权利受到侵害时重要的救济手段。通过调

8、取讯问录音录像,如果发现监察机关在讯问时确实存在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则该口供将被排除,甚至可能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无疑是对被追诉人的一种保护。(三)证明功能:讯问合法性及案件事实的证明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自其出现以来就有较大的争议,即录音录像是否具有证据属性。在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中肯定了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材料”并向人民法院“移送”“播放”的行为4。质言之,这一批复即承认了录音录像具有证据的属性。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对录音录像的定位尽管还存在争议,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其

9、是能够作为证据而存在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对于监察讯问录音录像,从应然角度上看,同样具有这种证据属性,允许调取是对监察讯问过程合法性的重要证明途径。监察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威胁等行为,通过调取讯问录音录像即可得知,在录音录像的展示过程中,可以看到讯问过程是否严格遵循相关规范。同时,司法机关在依职权调取录音录像时,除了可以审查有无非法讯问行为,还可以审查被追诉人口供真实性问题。在实践中,法官也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资料来认定案件事实,如在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供述了向参见 2005 年 12 月 1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参见 2012 年

10、修正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2018 年修正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的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该批复提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2有关公职人员行贿的行为,而作为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否定受贿,法庭此时可以通过调取之前监察机关讯问行贿人的录音录像来判断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成立。由此可见,讯问录音录像可以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印证法定监察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的功能,对程序性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明作用5。二、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制度的困境现有

11、的法律规范中虽然对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作了一定的规定,但十分粗糙,缺乏完善且可行的规定,极易导致讯问录音录像功能的虚化甚至异化,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程序层面:司法机关调取规定有缺陷,存在“监察控制”倾向这集中体现在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弱制约性”上,监察机关的讯问过程难以受到监督和约束。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释义 的解释:“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调取与指控犯罪有关并且需要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录音录像,可以同监察机关沟通协商后予以调取。”根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调取与指控犯罪有关并且需要对证据合法性

12、进行审查的讯问录音录像,可以同国家监察委员会沟通协商后予以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本文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批依法予以提供。”由此可见,监察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司法机关有需要或者认为有必要;第二,调取的讯问录音录像要与指控犯罪事实有关;第三,调取的讯问录音录像目的限于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第四,调取须与监察机关协商沟通,经审批予以调取。通过对现有规定的梳理,可以发现对监察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与公安机关有所不同,公安机关是必须提供录音录像,而司法机关若要调取监察讯问

13、录音录像,需要和监察委员会进行沟通,至于是否能提供取决于与监察机关的沟通情况,进一步而言,监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例如,实施条例 看似给监察机关规定了一种提供录音录像的义务,实则是否提供录音录像仍然受制于监察机关的权力控制之下,即虽然规定监察机关依法予以提供,但是需要经过审批,最终能否提供还是取决于监察机关。同时,对于具体的调取程序也缺乏规定,如审批的标准,应当在多久内审批均未作出规定,这也更加凸显出监察机关在调取程序中的主导权和控制权,使司法机关的调取权存在虚化的危险。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应当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活动提供便利,最终的目标是以追诉犯罪、公正审判为目的,这就强调和司

14、法机关的顺畅衔接,而绝非孤立的活动。诚如有学者提到,鉴于目前 监察法 规定的“留存备查”被狭义地理解为不予移送,这种“留存备查”以后的“调取”程序若不能便捷有效进行,就容易导致留存备查成为个别监察调查机关自我保护、掩盖调查讯问程序问题的挡箭牌6。(二)主体层面:被追诉人、辩护人申请调取规定有待完善,申请调取难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被追诉人或者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录音、录像。在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前提下,申请的理由不仅包括被追诉人、辩护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情况,而且包括对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有疑问的情形,同

15、时如果被追诉人翻供或者认为讯问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时,也可以提出。但是,这样的规定是否能适用于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之中,法条中未予以明确。按照目前的规定,被追诉人、辩护人申请调取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限于在案件被人民检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之参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十五条。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制度之反思与完善卫跃宁熊馥琳3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的数据,但可能由于某些裁判文书未上网,导致查到的数量有限。参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7 刑初 63 号

16、刑事判决书;(2019)甘 0104 刑初 291 号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 0102 刑初 165 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0)浙 1022 刑初 43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山东省青岛市李仓区人民法院(2018)鲁 0213 刑初 449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 1302 刑初 746 号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1 刑终 94 号刑事裁定书。参见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藏刑终 54 号刑事裁定书。后,并且只是针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合法性提出申请。现有规定的不完善不仅会导致实

17、践中的做法不一,而且容易导致被追诉人的权利不当地被削减,无法得到稳固的保障。相较于审前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讯问录音录像,在庭审中被追诉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情况更为常见。笔者通过在北大法宝数据库设置“监察委员会/监察委机关/监委”“录音录像/讯问录像”“调取”的关键词,通过筛选,查到相关案例 32 篇,数量虽然不多,但也能反映目前被追诉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现状。在这些裁判文书中,只有 4 篇裁判文书显示法院接受了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申请,调取到监察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其余除有 1 份判决是法院调取但没调取到之外,均不予以调取,能够申请并且调取到的比例仅占 12.5%,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实践

18、中申请调取的难度之大。对于不予调取的理由大致可分为 3 类:第一,被告人、辩护人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第二,未提供相关线索、材料;第三,没有必要调取。分别查到有关案件为 5 件、4 件、16 件。其中,没有必要调取基本上是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没有必要调取。现就这 3 类不予调取的理由各举一个典型案例来进行说明。案例一:在杨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罪有异议,称调查期间受恐吓,在心理受到相当大压力的情况下签的字,与其辩护人据此申请调取相关讯问录像。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均因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

19、请,在案证据亦不能证实本案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故对申请不予采纳。本案值得思考的是,被追诉人、辩护人一定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人民法院才会考虑调取监察讯问录音录像吗?再者,即使没有申请,但是对某些证据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仍不允许调取,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有嫌不符合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案例二:在聂某祥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中,法院认为辩护人仅因为被告人在一审庭审时翻供就认定其遭受刑讯逼供,而未能向法庭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材料。因此,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申请和辩护意见。这一案件同样值得思考,被告人在一审中翻供,如果辩护人据被告人的反常表现向法院提出调取讯

20、问录像、排除非法证据,法院以未提供线索或材料为由拒绝,是否合理?笔者认为,被告人的反常表现仍然可以作为一种线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提供线索或材料的标准并非和公诉机关举证的标准一样,相反应更低一些,本着“天平倾向弱者”的理念,这种情况下不予调取录音录像实有嫌失当。案例三:在冯某勇犯贪污罪、受贿罪案中,辩护人认为冯某勇前后供述矛盾,证言也存在矛盾,提出证人出庭并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等申请,而法院认为冯某勇在监察委审查调查阶段除讯问笔录外,还有本人自书的汇报材料,另有证人证言等证据,无须调取相关同步录音录像。邓某的证言与冯某勇的供述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制度之反思与完善卫跃宁熊馥琳4可以相互印证,同时证

21、人证言也有相应的自书材料,证人亦无须出庭。本案需要思考的地方在于,被追诉人当庭翻供,法院认为其庭前所作的供述能够和证人证言相印证,所以无须调取录音录像,但是证人证言不同于实物证据,随着本案被告人翻供,导致庭前证言的可信度也随之降低,这种情况下是否仍然能够印证,还是存有疑问的。同时,在证人出庭本就难的情况下,又不允许调取讯问录音录像,这有嫌限制被追诉人的质证权。(三)后果层面:未能调取的后果规定有所不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适用对于司法机关未能调取到监察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的后果规定只存在于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未有明确的后果规定,这也容易导致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适用相关规定时“力不

22、从心”。相比之下,司法机关在未能调取到公安机关讯问录音录像时,处理的依据更加充分、实际效果也更为明显。一方面,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未提供,经审查不能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供述不得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但是,对于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存在这种情况,刑事诉讼规则中并未提及,这就有可能导致本应排除的非法证据没有排除,进而“带病”进入审判阶段,甚至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本应在排除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没有排除,而提起公诉的情况。这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有可能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法院未能调取到公安机关讯问录音录像,不能排除以非法

23、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也应当予以排除。例如,在温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法庭未能调取到公安机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只收到了无法提供的“情况说明”,法院提到“该情况说明仅载明侦查人员就本案审讯过程制作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因主办人员于 2013 年 4 月调离且其电脑已报废,故该录音录像资料已灭失。由于案发地公安机关有对所有刑事案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惯例,只是区分是否属于大要案而决定是否另行刻录光盘。该情况说明以主办人员调离、电脑报废作为录音录像资料灭失的理由难以令人信服”。在没有调取到侦查讯问录像的情况下,法院经过审查,果断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保证了案件结果处理的公正

24、性。回到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四条尽管有相应规定,但很难适用。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设置关键词进行检索,未能查到当司法机关向监察机关调取录音录像,监察机关不提供时,法院对有关证据按照非法证据处理的情形。其中,在潘某受贿罪案中,法院提到监察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讯问潘某同步录音录像的移送,需与上级监察机关对接才能提供。该案二审法院没有调取到监察机关的录音录像,但也没有继续让该县监委与市监委对接提供录音录像,对于相关证据是否排除,在裁判文书中也未能体现。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像本案一样以公权力机关

25、的“情况说明”来代替讯问录音录像。仅以“情况说明”就能代替讯问录音录像,这样的理由显然缺乏说服力。在未能调取到讯问录音录像的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参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101 集),2015,第

26、 6-7 页。参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15 刑终 43 号刑事裁定书。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制度之反思与完善卫跃宁熊馥琳5况下,这种存在于刑事审判程序中、被学界广为诟病的“情况说明”出现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中,不得不让人担忧7。如果在未能调取的情况下,均可以以“情况说明”来加以弥补,那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适用的空间又有多大呢?三、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制度的完善目前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虽然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困难是无法解决的。相反,可以在完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以确保法法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程序规制

27、:健全司法机关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的机制一方面,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能够依职权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监察机关有配合的义务。现有的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在调取讯问录音录像时与监察机关沟通、协商,还需要经过审批,这似乎给司法机关调取监察讯问录音录像“层层加码”。如果监察机关不提供,司法机关也无可奈何,在这种规定之下,强烈地冲击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与 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的要求不完全相符。要改变这一现状,需要赋予司法机关能够直接调取的权力,监察机关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及时予以提供。这一点可以参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公安机

28、关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即在三天内予以提供。对于监察机关而言,即使有需要保密的事项,也不能成为拒绝调取的理由,而应利用技术做好相应的处理工作,并且明确司法机关、其他观看到录音录像的人员均需要对观看的内容予以严格保密。同时,司法机关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也无须经审批,备案即可。如果录音录像调取之后,存在泄密情况,则相关泄密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泄密的人员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机关调取工作顺畅进行,又能对调取内容予以保护。另一方面,规范和完善调取依据。对于司法机关的调取当然也不是一味地、毫无根据地调取,而是需要说明调取的原因和调取的范围等内容。这一点可以参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

29、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第十三条,其中规定“侦查监督或者公诉部门审查认为讯问活动可能涉嫌违法或者讯问笔录可能不真实,需要审查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说明涉嫌违法讯问或者讯问笔录可能失实的时间节点并告知侦查部门”。这样的规定也使得调取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从而更能做好调取录音录像的衔接工作。同时,笔者认为可以更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的调取依据。目前的规定仅限于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司法机关可以调取,如果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有关事实的真实性,是否能够调取法律规范中未予明确。笔者认为,在这一情况下也应允许司法机关调取,这是讯问录音录像本身所具备的功能所在,也更好地促进了法法衔接,有

30、助于司法机关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二)主体保障:完善被追诉人、辩护人的申请调取权首先,应当在现行法律规范中进一步完善被追诉人、辩护人申请调取监察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这是因为被追诉人、辩护人的申请调取权是我国排除非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辩护权行使的应有之义。在辩护律师不允许介入监察调查的现阶段,能否申请调取权决定着辩护方能否有效排除非法证据8。因此,现行法律规范中亟须对被追诉人、辩护人的这项权利予以完善和保障。从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就应当赋予被追诉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应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其次,适当放宽被追诉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条件。对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被追诉人或者辩护人若

31、参见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十九条。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制度之反思与完善卫跃宁熊馥琳6要调取,除了可以通过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予以调取,还可以通过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以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十七条等规定对讯问录音录像合法性产生疑问而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来申请调取,那么在对监察机关的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上,是否也要满足这一条件?笔者认为,这一点上可以适当地予以放宽,即若被追诉人、辩护人仅是对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有所疑问,并阐述了理由,即使没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或者有线索、材料,在这种情况下

32、,也应允许调取。原因在于,在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被追诉人的权利,可以密切了解被追诉人的情况,对于侦查机关是否刑讯逼供都可以较为及时地予以了解,加上根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律师有查阅随案移送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权利,这一权利并不影响调取,从这一角度考虑对调取予以较为严格的限制也情有可原。但是,在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律师在审查起诉后才能接触到被追诉人,对相关情况的了解很大程度上也需依靠录音录像。目前,在监察讯问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的情况下,辩护人查阅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的录音录像的权利存在阻碍,无法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阅。易言之,在此种情形下,辩护人没有

33、查阅录音录像的权利,这就导致控辩双方处在一种极不平等的状态,而适当放宽调取的条件正弥补了这一不足。同时,如果被告人对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有疑问,此时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也应允许调取,如上文的案例三即属于这种情况。根据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以及从前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到,讯问录音录像已经具备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被追诉人、辩护人申请调取,司法机关允许之后,实践中也存在不宜在法庭上播放,需要前往监察机关进行观看等情况,对于这种情形应当允许律师参与其中,而不是只有司法机关能够前往观看,否则调取权就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同样需要完善被追诉人、辩护人在申请调取不通过或者辩护人无法和司法机

34、关一同前往观看的情况下,享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如可以向上一级司法机关申请复议等。最后,对被追诉人、辩护人的调取权也需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在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的情况下,不允许被追诉人、辩护人重复进行调取。进一步而言,如被追诉人、辩护人在一审时已经调取过,在二审又重新申请调取,基于诉讼经济的考量,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三)后果适用:补充并切实适用未能调取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应补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调取到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法律后果,这一点应当参照调取公安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调取到监察讯问录音录像,无法排除存在法律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时,对有关证据应

35、予以排除。如果在排除有关证据后,全案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的决定,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后仍未达到提起公诉的标准,检察机关有权独立地作出不起诉决定9。与之类似,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也能够作出无罪判决。另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没能调取到监察讯问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时,司法机关要切实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敢于适用,不畏惧适用,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真正发挥出监察讯问录音录像应有的功能。这里需要特别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当监察机关不提供讯问录音录像,而仅

36、以“情况说明”来代替时,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除非是要求调取的录音录像本身就不存在或者客观上有故障等极其例外的情形下,才可出具“情况说明”,监察机关予以提供应当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现象。换言之,“情况说明”应作为客观不能调取时的一种例外情况,而不能是主观不能,如涉及隐私等,这种情形如上文所述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制度之反思与完善卫跃宁熊馥琳7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即可。当然,即使监察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但是“情况说明”无法排除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时,有关调查人员应当亲自说明情况。即在法庭审理阶段,调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情况,如果调查人员不出庭,则该“情况说明”仍然不能作为证据,相关证据在无

37、法证明合法性的情况下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四、结语监察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的调取工作关涉法法衔接的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对查明案件事实、保障人权等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要重视调取监察讯问录音录像功能的发挥,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以更好地促使监察调查工作顺利运行,打通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两法衔接的壁垒。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194.2卫跃宁.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管辖衔接研究J.法学杂志,2022(4):93-108.3杨宇冠,郑英龙.监察机关取证录音录像的价

38、值、功能与过程规制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43-50.4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技术主义进路:镜检与期待J.法商研究,2022(4):32-47.5马怀德,施鹏鹏.纪检监察核心词条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80.6朱奎彬.审判中心视角下的监察调查讯问录像问题J.地方立法研究,2020(2):67-78.7周敏琦.监察案件录音录像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2(2):47-54.8郭沙沙,郝世坤.职务犯罪中录音录像功能之重新定位以“两法”有效衔接为视角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31-39.9魏小伟.论刑事审判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制约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6):90-99.责任编辑覃珠坚监察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制度之反思与完善卫跃宁熊馥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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