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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交與罪罰:1764年朝鮮通信使行“殺人事件”與朝日關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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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邦交與罪罰:1 7 6 4年朝鮮通信使行“殺人事件”與朝日關係*黄修志 鄭嘉琳1 7世紀初期,德川家康授意對馬島宗氏與朝鮮交涉,以修復豐臣秀吉沖蕩的兩國關係,在對馬宗氏僞造國書的努力下,壬辰戰争後朝日斷交的局面出現新轉機。1 6 0 7年,朝鮮派出“回 答 兼 刷 還 使”前 往 日 本,1 6 1 7、1 6 2 4年又派出兩次此類使團,刷還壬辰戰争期間被擄的朝鮮人。1 6 3 5年,日本圍繞“柳川一件”裁定對馬宗氏僞造國書無罪,次年,朝鮮在戰後正式派遣通信使赴日,與江户幕府開啟了真正意義上的邦交序幕,此後逐漸制度化。從1 6 3 6年至1 8 1 1年,朝鮮共派遣九次通信使,由通信使遞送國

2、書、對馬島主護行和江户幕府接應構成禮儀表演,漸成常規舊例,既滿足了江户幕府對統治合法性的需求,又推動了兩國關係和東亞秩序的穩定發展。然而,兩國邦交看似波瀾不驚,卻隱藏著雙方難以消除的芥蒂。朝鮮英祖三十九年(1 7 6 3年,乾隆二十八年,日本寶曆十三年),德川家治襲職,江户幕府照例邀請朝鮮通信使前往江户祝賀。次年(1 7 6 4年,乾隆二十九年,日本明和元年)通信使歸國途徑大阪時卻遭遇“殺人事件”,使團都訓導崔天宗被日本對馬藩傳語官鈴木傳藏殺死。此事件打破了使行禮儀表演的平静表象,迫使朝鮮使團滯留一月,待監斬犯人後才返回朝鮮。*本文係山東省泰山學者工程專項經費資助項目(t s q n 2 0

3、1 8 1 2 0 9 5)和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朝鮮王朝 三十年危機 與東亞秩序轉型研究”(2 1 C S S 0 1 8)階段性成果。在殺人事件的非常態下,朝日兩國各種角色被牽涉其中,經歷斡旋、磋商、刑偵、争論、判罰、善後等,體現了朝日在邦交、罪罰等層面的實際運作機制,可謂提供了考察朝日兩國邦交“活”的制度史的契機。管見所及,國内學界對於崔天宗被殺事件尚無專門研究,主要關注兩國文人在使行中的文學交流和文化交流,但有學者留意到此事件。夫馬進在相關論文中提及此事乃“連幕府都爲之震動的大事件”,但限於文學交流的主題並未深究。池内敏 唐人殺 世界:近世民衆朝鮮認識 可謂里程碑之作,主要介紹了此事

4、件的發展過程及其催生的各種文藝作品,進而闡釋日本近世民衆對朝鮮的認識。由於此事件被日本改編爲各種文藝作品(如小説、歌舞伎、浄琉璃等),故韓日學者更多關注殺人事件衍生的歷史文化後果,事件脈絡僅作爲輔助性史料。一些研究圍繞1 7 6 4年通信使留下的使行記録本身進行剖析,聚焦於記録者的身份階層、叙述方法、關注重點及261域外漢籍研究集刊 第二十五輯關於“活”的制度史,參見鄧小南 走向“活”的制度史 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爲例的點滴思考,載 浙江學刊2 0 0 3年第3期;鄧小南 再談走向“活”的制度史,載 史學月刊2 0 2 2年第1期。代表性的研究如張伯偉 漢文學史上的1 7 6 4年,載 文

5、學遺産2 0 0 8年第1期;葛兆光 文化間的比賽:朝鮮赴日通信使文獻的意義,載 中華文史論叢2 0 1 4年第2期;韓東 十八世紀朝日文人的“文會”與“文戰”,載 北京社會科學2 0 1 7年第6期;年旭 明清鼎革後日朝通信使筆談中的“中華”觀碰撞,載 世界歷史2 0 2 1年第2期。葛兆光 且借紙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 0 1 4年,頁1 8 4。趙建民1 71 9世紀初東亞地區的文化交流 朝鮮通信使訪日與朝日對中國歷史文化的關注,載氏著 晴雨耕耘録 日本和東亞研究交流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 0 1 4年,頁4 3 6。黄修志 解題,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復旦大學出版社,2

6、 0 1 5年,頁67。夫馬進1 7 6 5年洪大容的中國京師行與1 7 6 4年朝鮮通信使,載 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 0 0 8年第4期。池内敏 唐人殺 世界:近世民衆朝鮮認識,臨川書店,1 9 9 9年。如朴贊基 寶曆物語 ,載2 0 0 0年第1 4輯。安代洙 崔天宗 殺害事件 實録體 小説 ,慶熙大學校博士學位論文,2 0 1 3年。其影響等方面,殺人事件僅爲一部分。總體來説,以往研究仍有不少解釋空間,如朝日兩國通過此事件而展現的邦交應急處理機制、跨國刑事犯罪審判機制、朝鮮在處理朝清和朝日跨國殺人案的不同態度、前近代朝日兩國的刑罰體系、兩國在華夷觀念之外的真實認識及其對前近代東亞秩

7、序的意義等,皆是需要進一步探索的重要問題。對此,筆者不揣淺陋,主要從前近代朝日邦交制度和東亞刑罰體制的角度闡釋此次事件折射出的多元内涵與複雜影響,從側面理解朝鮮“小中華”思想中的日本因素。一一 11 77 66 44年年朝朝鮮鮮通通信信使使與與崔崔天天宗宗被被殺殺1 7 6 0年(乾隆二十五年,英祖三十六年,寶曆十年),德川家重退位,其長子德川家治作爲第十代征夷大將軍(關白)襲職,三年後邀請朝鮮通信使前往日本江户慶賀,朝鮮政府隨即派遣正使趙曮(1 7 1 91 7 7 7,字明瑞,號濟谷)、副使李仁培(1 7 1 61 7 7 4,字季修,號廻溪)、從事官金相翊(1 7 2 11 7 8 1,

8、字仲佑,號弦庵)作爲三使,率領由四百六十二人組成的通信使團前往江户,使行過程中凡遇重大事務,皆由三使共同商議決策。使團一行於八月三日自漢城出發,二月十六日抵達江户,其間因關白母忌,使行進程一度遲滯,於此停留二十三天。傳命任務完成後,三月十一日發船返回朝鮮。1 7 6 4年通信使團由時任對馬島主的宗義暢護行。自朝日兩國恢復交鄰關係且通信往來後,對馬藩便以“中間人”角色負責對朝事務。日本學者鶴田啟指出,對馬藩使得江户幕府以可支配的形式實現對朝361邦交與罪罰:1 7 6 4年朝鮮通信使行“殺人事件”與朝日關係如池内敏(癸未信使),載 2 0 1 1年第4 9輯。萍遇録 朝,日 學人 友好 ,載 漢

9、文學報2 0 1 3年第2 8輯。閔德基 1 9 通信使 ,載2 0 1 4年第2 1輯。李昡周1 7 6 3 癸未通信使 使行文學 :崔天宗 被殺事件 ,高麗大學校碩士學位論文,2 0 1 5年。永湖 趙曮 通信使 使行文學 研究 二元的 文學世界 分析 中心,載 漢文古典研究2 0 1 7年第3 5輯。,載 韓國漢文學研究2 0 2 0年第7 9輯。許敬震著,劉婧譯注 朝鮮時期的文藝復興與中人,中華書局,2 0 2 1年,頁3 4 23 5 1。外交,幕府很少直接進行談判,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對馬藩對朝交涉,這也成爲了朝鮮與日本直接交流的視窗。對馬島的“護行”對國書的順利送達、維持朝日兩國間的

10、關係極爲重要。與此同時,由於對馬島的特殊性及兩國習俗、制度的不同,“護行制”的實行也醖釀著1 7 6 4年通信使使行途中的緊張氛圍,茲就以下兩例予以一覽。第一,朝鮮使臣批評對馬島人日益癡迷錢財的風氣。位於朝日兩國間的對馬島極爲狹小,“地方東西三百里,南北八十里土地瘠薄,生穀甚少,居民生涯,專以漁采”,其經濟和民生極度依賴與朝鮮之貿易。趙曮認爲對馬島“居朝鮮之舊地,世受朝鮮之圖書,又以公米公木藉以生活,則便是朝鮮之外服也”,對馬島主也表示“馬島無異朝鮮之人,凡事視同内服”,雙方形成一定的從屬關係。但日本對朝外交由對馬藩全權負責,朝鮮使團赴日也依賴於對馬藩一路護行,所以兩國穩定的交鄰關係能够促進對

11、馬島經濟發展,鞏固島主宗氏的地位。但1 8世紀後期,江户日本的經濟整體上不容樂觀,對馬島“規外希財之差倭閲歲不歸,居間漁利之奸習逐日益甚”,且奢靡之風盛行,加劇財政緊張,引起趙曮批評。第二,赴江户航行途中,兩國人員圍繞天氣及“曳船不迎”等問題時有争吵,對彼此懷有成見。針對天氣問題,兩國船工常因意見不同而“相持不發”。通信使團停留西泊浦,日本沙工認爲可以行船,但朝鮮“沙工以變風爲慮,相持不發”,次日兩國船工對天氣的預測恰好相反,趙曮認爲“有若報復再昨日之事”。藍島水域渡涉艱險,而通信使渡險海時,日本負責曳船官員缺席,致使通信使涉險,物資受損。事後追責,馬州奉行裁判將職責推諉至筑州奉行身上,後者則

12、爲其瀆職找藉口,對馬島主自認“不善護行”,又因“慮相見時多發難處之事”,稱病爽約。趙曮認爲,曳船事件的最終責任人仍是對馬島主,“此島曳船,雖是筑州所管,信使護行,專管馬州守職掌”。後續崔天宗事件也可顯現島主宗義暢消極的處事態度。1 7 6 4年,通信使順利完成遞送國書的使命後從江户啟程回國,使行接近尾聲。四月七日,通信使停留大阪城,在西本願寺夜宿時,通信使都訓導461域外漢籍研究集刊 第二十五輯鶴田啟 對馬日朝關係,山川出版社,2 0 1 4年,頁6 77 0。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3 94 0、4 4。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

13、3 7、5 76 1。崔天宗遇刺,通信使團對此反應各異,“三使與一行相會,驚愕憤痛,有不勝言”,“一行上下莫不憤憤,欲即地窮查,片裂賊人,以伸死者之冤”,“行中諸人枉生疑,如坐針氈上,或有驚悸生病者,多有從速乘船之請,舉措有駭聽聞,辭説或涉危懍”,都訓導崔天宗被倭人所刺無疑是“有使行以來所無之變怪”,趙曮深感“威不足以懾倭,信不足以感人慚愧憤惋,不暇尤人”,作爲統領使團事務的正使,他在案件查明前初步採取了如下措施:首先,派遣醫員,搶救天宗,詢問情況。當日,通信使通過案發現場的匯報瞭解到崔天宗遇害情況:天宗流血淋漓,氣息奄奄,猶能以手按喉,具言其被刺之狀。以爲雞鳴後開門告課,歸卧寢所,曉睡方濃之

14、際,胸膈忽然遝遝,驚覺見之,有人據胸而坐,以刃刺喉,故疾聲大呼,忙拔其刃,急起欲捉。則賊人蒼黄走出,鄰房之火光照處,明是倭人。而氣盡顛仆,連爲發聲,則鄰房諸人始知之矣。且言我於今行,與倭人元無争詰結怨之端,倭人之刺我欲殺者,實未知其故。吾若爲國事而死,爲使道而死,則死無所恨,而今乃公然被刺於倭人而死,死極冤枉。此外,行凶現場有衆多目擊者,犯人實施殘忍的作案手段後出逃,無意中踩踏格軍姜右文之足,致使衆人驚醒,目睹犯人逃脱,成大中作詩概括:“奸門利竇劇逶迤,畫角聲催曉色遲。白柄刀頭驚赤血,館中喊殺黑衣見。”趙曮令醫員“急付貼藥,連灌藥餌,而漸漸氣盡,日出後竟至殞命,誠萬萬驚慘”,而崔天宗遺體旁還留

15、有作案工具,“短柄槍刃,有若菖蒲劍,刃本刻以 魚永 二字,刀柄與匣,俱以素木造成,明是日本之劍兺不喻”。當夜,對馬藩、大阪城官員八人及通信使六人初步驗屍,僅“眼同檢驗”。死者傷口位於“喉下左邊氣嗓間,而長以周尺一寸三分、廣八分、穴深七寸二分,此外無他傷處”,與現場報告説法無出入。通信使認爲使團成員無理由在出使561邦交與罪罰:1 7 6 4年朝鮮通信使行“殺人事件”與朝日關係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2 81 3 1。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2 8。成大中 青城集 卷一 大阪雜詠用湯若士韻 其三,載 韓國文集叢刊 第2 4

16、8册,民族文化推進會,2 0 0 0年,頁3 4 1。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2 8。途中自相殘殺,可以斷定凶手“不出於馬州人”。故初步檢查後,通信使以爲不必再檢,儘快收殮遺體,但出於謹慎,待再檢立案後收殮。其次,指責首譯疏忽,傳報案情,責諭護行失職,督促查犯。傳報案情的文書由三首譯送往對馬藩護行官員,並由他們馳報至江户、大阪城尹阿部飛驒守藤正允等處。最後,下令措備喪具、看檢收屍,同時“令鄉書記金光虎詳録治喪凡節,歸傳於其家”。事實上,朝鮮王朝歷次派遣通信使、燕行使都存在疾病死傷等情況,意味著使團須提前做好染病者的救治工作與死者的善後處理。漆永祥指出,赴華燕

17、行使若發生意外死亡,清鮮雙方根據燕行使身份及官位決定善後規格,若正、副使身亡,清廷“遣官致祭,且優量撫恤”,朝鮮則“殮棺護送歸國 朝廷賜祭賜物,給予喪葬方面優待,並例有貤贈,且蔭 其 後”。1 7 6 4年通信使行中,除被謀殺的崔天宗,另有三名使團人員身死途中,分别是副卜船將俞源(俞進元,墮落船粧)、格軍李光河(李光夏,發狂、鎗處發毒)、小童金漢重(金漢忠/金漢仲,陰虚火動之病猝重)。通信使喪亡後,同行者出送屍體,須撰寫狀聞匯報朝鮮政府。1 7 6 4年通信使歸國後,向英祖報告使行情況,英祖認爲“通引金漢忠、格軍李光夏殞命異邦,亦涉殘忍”,遂下令“本道恤典舉行。三人葬需,亦爲題給事,令備局分付

18、”。與燕行使之處理無異,然崔天宗喪亡後善後處理較特殊,崔天宗慘死異國,又牽涉兩國間的交鄰關係,使行團成員立即爲其撰寫祭文,並“以盤纏所在,設祭需而慰之”。尤其是收殮崔天宗遺體時所用喪具,“衣衾各物不付倭産一種,以盤纏所在及員役所助,推移以用之”。但因使行團没有可資使用的棺板,“不得已姑用倭松,而方欲變通於返柩之後,使之改棺計耳”,抬棺材的擔夫也一律爲朝鮮人,與燕行使意外身亡後接受661域外漢籍研究集刊 第二十五輯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2 5 3、2 5 4、1 2 9。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2 8、1 2 9。漆永祥 朝鮮

19、燕行使團中的疾病傷亡與救治撫恤研究,載 中國文化2 0 2 1年第1期。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5 0。“三人葬需”意指金漢忠、李光夏和崔天宗三人,俞源不在英祖號令範圍内,尚未知何故。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2 6 9。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2 91 3 2。清朝給予物資的行爲不同。屍檢結束後的四月十一日,崔天宗遺體才得以殮於棺材内,抬出大門時使團又與日本守門人發生短暫衝突。案發後,使團聚集起來商量對策,最終決定待案件徹查後再啟程,“遂留大阪不去,馬倭亦不敢匿盜”。崔天宗的職務由鄉書記金光

20、虎接替,而後經朝日雙方長達一個月的交涉,通信使團才返回朝鮮。二二 朝朝日日交交涉涉過過程程與與日日本本處處理理機機制制日本學者池内敏將崔天宗事件劃分爲三個階段,但筆者因側重朝日兩國交涉的運作機制,在池内敏分類基礎上,既梳理日本對此案件的刑偵、破案、定罪,又勾稽通信使的探悉、斡旋、追查,故將崔天宗事件細化爲五個階段:第一階段,通信使傳告案情與日本屍檢(四月七日至四月十二日)。事發後,通信使立即告知對馬藩,由後者向大阪城傳報案情,大阪町奉行源忠通、源長逵回復聲稱:“不會親自派出檢使者,請對馬藩派使者先行查案,若有變化再聯絡。”四月八日,通信使以爲“馬州太守專管護行,則毋論大小事,固宜責之於島主”,

21、遂派遣首譯崔鶴齡將文書轉交對馬島主,並謄録文書五份,分别送往江户、阪城、對馬藩各官員處,擴大傳報範圍。書契内容一方面明確赴日使行意圖,“實爲貴國致慶而來”,“俾守兩國百年之約761邦交與罪罰:1 7 6 4年朝鮮通信使行“殺人事件”與朝日關係成大中 海槎日記序,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3。池内敏認爲,第一階段是四月七日至十三日,崔天宗事件事發而凶手未知,日本搜尋態度消極;第二階段是四月十三日至十八日,凶手鈴木傳藏,日本全面搜尋;第三階段是四月十八日至五月二日,鈴木傳藏被捕、處刑。池内敏 唐人殺 世界:近世民衆朝鮮認識,頁89。此處的町奉行由德川家治任命留守大阪城。町奉行與寺社奉行

22、、勘定奉行合稱三奉行,三奉行與大目付、目付皆爲江户幕府中央官職。在中央,“大老、老中、若年寄爲三要職”,“大目付在老中的領導下負責對大名的監察;目付在若年寄領導下負責監督旗本和御家人”。三奉行各司其職,“町奉行主要負責江户的行政及訴訟、治安、消防等事務”。趙立新 日本法制史,知識産權出版社,2 0 1 0年,頁7 07 1。轉引自池内敏 唐人殺 世界:近世民衆朝鮮認識,頁1 0。條”,另一方面傳達訴求,督促日本摘發逃犯。四月九日,日本方面採取初步行動。大阪城用人、大目付、給人與部分通信使再檢遺體,日本衙官“畫圖行凶槍刃,記録伊日入直倭人姓名”,但日本的屍檢報告對死因有異議,“唱言曰自裁,或曰非

23、日本人所爲”,意欲彌縫。次日,大阪城尹阿部飛驒守藤正允抵達案發現場,詢問死者生前狀況,指導檢察官查案。阪城衙門派遣多名廉探搜查倭館,搜尋逃犯。凶殺案疑點重重,對馬藩神色驚慌,引起通信使的猜疑,的確,十二日當天對馬島主謁見阪城尹,試圖掩蓋案情,卻遭到阪城尹和兩長老的責備。通信使積極傳報案情,督促審查案件,但由於對馬藩的推諉態度及身處異域的劣勢,通信使處境略顯被動。其間,通信使制述官南玉,書記成大中、元重舉和金仁謙,前營將柳達源,良醫李佐國,判事李彦瑧以及趙東觀與日本僧人大典顯常筆談交流思想、科舉、衣冠等問題。事發後,大典顯常被倭館拒之門外,“屬有凶變,進不得入”,雙方往來暫時中斷。第二階段,通信

24、使送伻督促與日本刑偵查案(四月十三日至四月十七日)。四月十三日,對馬島主回復書契,“今在官地管轄有人,則難以私令徑行,至於弊州員役,若有影響可疑,隨即查究”,島主此舉有推卸責任至大阪地方官之嫌。該日,一名對馬藩傳語官逃走,流言四起,檢察官鎖定嫌疑人。五日内,日本各方行動迅速,開展審問、搜捕,漸露嚴查態勢。阪城町奉行源忠通、源長逵向通信使承諾“查得賊人,依法償命,以保交好”,即刻連日審問事發時對馬藩值守待令之人。經審問,鎖定凶手爲傳語官鈴木傳藏,“刺殺朝鮮人而逃投書於傳語官廳中而逃亡,經宿於清福寺”。罪犯既已鎖定,町奉行當夜綁縛案件知情者三人。隨後阪城開始用刑審問,“可疑者多入逮捕”,“兩監命有

25、司舉發捕傳藏從父茂一,從兄僧861域外漢籍研究集刊 第二十五輯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2 4 2、1 2 91 3 1。城尹詢問崔天宗生前是否與人争執、是否因個人原因(自殺、疾病等)而死等問題。池内敏 唐人殺 世界:近世民衆朝鮮認識,頁1 0。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3 1、1 3 3。大典顯常 萍遇録,韓國國立中央圖書館藏,葉11 5。大典顯常 萍遇録,葉1 7。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3 3。某,連逮者十餘人,俱下獄”。同時,大阪町奉行所與力八田五郎左衛門連同搜捕,赴犯人逃跑途中的清福寺

26、查問,查訪多地,且注重搜集温泉療養客人之消息。第三階段,日本審訊落網凶手,兩長老請求單獨謁見通信使(四月十八日至四月二十八日)。四月十八日,凶手鈴木傳藏被捕於攝州川邊郡小浜村,成大中寫道:“垣軍五百出關多,步步旗亭簇網羅。借使傳藏生羽翼,不教飛渡小濱河。”案件至此進入審訊定罪階段。次日,因兹事體大,牽涉兩國邦交,且對馬藩作爲涉事方不便主導此事,江户幕府介入該事件。“江户報至,命對馬侯曰:事變非輕,當嚴查覈之,今遣監察曲淵勝次郎就以督治,其喻使者,使知斯意。留守即召唤對馬侯、兩長老以屬”。通信使當日獲悉,同時兩長老傳達“東武使本城尹嚴核之命,監察使不日到此,查究此事”。兩長老即日起請求與通信使私

27、下見面,但朝鮮多次以“無前例”爲由拒絶。因島主護行對兩國關係和使行安危極爲重要,通信使趁機安慰島主,以免雙方産生嫌隙。自1 6 3 5年起,日本實施“以酊庵輪番制”。江户幕府授予學識淵博的五山僧以“學禄”之稱,成爲碩學僧,一部分輪流派往對馬島以酊庵,任期兩年。碩學僧往往漢文水準極高,在以酊庵負責對朝文書的起草與解讀,參與朝日邦交。長老僧龍芳“以關白之令來守酊庵”,加蕃長老僧承瞻“以接伴之任自江户定送”,兩長老共同負責接待該年通信使。爲何通信使拒絶單獨接見?此時兩長老受阪城尹委託,試圖繞開島主而直接聯絡通信使,勢必引起島主與兩長老之間的矛盾。單獨接見被拒後,兩長老只得通961邦交與罪罰:1 7

28、6 4年朝鮮通信使行“殺人事件”與朝日關係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3 31 3 5。大典顯常 書鈴木傳藏事,萍遇録,日本國立公文書館藏。池内敏 唐人殺 世界:近世民衆朝鮮認識,頁1 2。池内敏 唐人殺 世界:近世民衆朝鮮認識,頁1 2。成大中 青城集 卷一 大阪雜詠用湯若士韻 其四,載 韓國文集叢刊 第2 4 8册,頁3 4 1。成大中注釋:“大阪有垣外者司緝捕之任,於是發垣外五百,各執棒杖物色,傳藏獲於小濱。”按,“小濱”即“小浜”。大典顯常 書鈴木傳藏事,萍遇録,日本國立公文書館藏。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3 7、1

29、4 1、2 4 4、1 3 61 3 8。池内敏 絶海碩學:近世日朝外交史研究,名古屋大學出版會,2 0 1 7年,頁1。過書契轉告,但書契推翻了凶手部分供詞。已有學者整理出傳藏殺人動機的五種不同記載,日本方面對此事的記録,“大部分都是講述了因人參貿易所引起的金銀分配不均導致了殺人事件”,但傳報至朝鮮政府的狀啟以趙曮説法爲主。據狀啟,凶手殺人動機起於個人糾紛,“天宗失一面鏡,致疑於渠之偷去,以馬鞭打之,故不勝憤毒,果爲刺殺”。然日本檢察官懷疑部分證詞的真實性,首肯“丟鏡事”爲真,因供詞僅爲片面證據,無法判斷“打人事”之虚實,故判定事發前崔天宗與鈴木傳藏間並無争執,也無崔天宗打人之事。此判斷使案

30、件性質簡單化了,鈴木傳藏失去殺人的正當性,判決也隨之簡化。其間,町奉行連日查坐,江户御目付曲淵勝次郎、徒士目付清水等九人已獲得幕府關於“勘斷案情”的授意,抵達江户後“坐待查獄”,直至二十八日露面,後與兩長老同審諸嫌犯。審問結束,獄案已成,曲淵勝次郎即刻下令:“傳藏既首,其速行刑,敢有少留,以累二邦之人。”此階段二十日,大典顯常始得進入公館,事變並未改變雙方情誼,通信使書記元重舉談及此事:“固知兩國信睦之誼,不用一狂賊惎間,而今聞東武命下,群有司舉皆率職,罪人斯得,一行五百人,莫不相顧感歡,惟望明覈得情,昭揭邦章,俾行人亦有藉手而歸。”第四階段,通信使要求監斬,鈴木傳藏處刑(四月二十九日至五月二

31、日)。根據日本律法,鈴木傳藏殺人逃逸,刑罰更重,故判處死刑並没收私人財産。四月二十九日,町奉行和島主告知通信使鈴木傳藏將行刑,兩長老卻轉告通信使:“我國用法,有使刑狀示國民者,又有不當示者,而今番071域外漢籍研究集刊 第二十五輯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3 8、8 3、1 4 1。(乘槎録)(論評部),漢陽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 0 1 6年,頁4 6。許敬震著,劉婧譯注 朝鮮時期的文藝復興與中人,頁3 4 8。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3 6。池内敏 唐人殺 世界:近世民衆朝鮮認識,頁3 2。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

32、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4 2。大典顯常 書鈴木傳藏事,萍遇録,日本國立公文書館藏。大典顯常 萍遇録,葉1 9。池内敏 唐人殺 世界:近世民衆朝鮮認識,頁2 9。傳藏,當不可示之法。”後者則以“伸約條事例”和“示明白正法之舉”爲由堅持監斬並遣譯官督促。兩長老以爲不稟告江户幕府私下承應監斬要求,“御目付將至自裁之境”。與日本刑官商討後要求通信使出示“請見之文書”,以免重罪。通信使後獲大阪城尹批准。恰逢日本國忌,處刑被推遲至五月二日。監斬當日,鈴木傳藏跪坐,行刑者用劍斬斷其頭,懸掛在岸上,“以示兩國之人”,朝鮮使臣“乘船只而觀之”。第五階段,通信使力争追查同黨,日本方面産生争論(五月三日至五月七日

33、)。雙方尚未結束交涉的原因在於,早在鈴木傳藏落網時,通信使便懷疑凶手必有同謀,但町奉行未獲得有效供詞。監斬後,通信使認爲“考之律文,鬥驅殺與賊殺不同,使價隨率之刺殺,尤與尋常賊殺有異,想必有造謀者知情者”,遂就此與日本交涉,徹查同黨。面對通信使的追查要求,日本各方莫衷一是,各懷心機,“大阪城尹能登守則欲嚴查事,大目付出雲守則頗欲緩之,兩長老則與馬州已成仇隙,故不無乘機逞憾之意”。兩長老持否定態度,“如是則諸査官盡當被罪,餘囚之在獄者將不得行査,於事有害無益”,但表示願意提供獄案文書。通信使於是索要“諸囚之供招與勘斷”,大阪城尹阿部飛驒守藤正允明確表示不允許將勘斷内容傳達給朝鮮,這一堅決態度在七

34、月初發生轉變,幕府決定將判決結果繞過對馬島直接轉交給朝鮮,以至於八月十六日,“對馬島使者俵忠右衛門向江户家老古川大炊提交了意見書”,意見書對於對馬藩向江户幕府私下傳遞消息的行爲頗有微詞。追查一波三折,使行淹留已久。臨行前通信使得知“馬州護行奉行平如敏、裁判平如任、幹事官紀蕃實自江户拘執,因留於大阪城”。大典顯常亦將其瞭解之案情搜集整理,寫成 書鈴木傳藏事 一文,於使團臨行前如約交付通信使,作爲通信使獲悉案情之新途徑。護行對馬藩臨時變更,通信使踏上歸途,是以結束朝日交涉。171邦交與罪罰:1 7 6 4年朝鮮通信使行“殺人事件”與朝日關係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35、 4 21 4 5。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4 5、1 4 7、2 4 5。池内敏 唐人殺 世界:近世民衆朝鮮認識,頁2 4、4 04 5。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4 8。大典顯常 萍遇録,葉4 9。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處理過程中通信使雖不詳知日本查案、追捕、審訊等細節,但對案件進展跟進較及時。池内敏認爲,通信使的消息極爲遲滯:“犯人姓名及逃跑等情報,通信使没有得到日本的聯絡。鈴木傳藏於四月十八日被捕的消息也没有立即傳開,十九日通信使方面收到了有關犯人的消息,對馬藩正式通知時已經是二十日之後。”可見池内敏是按照日本傳達給通

36、信使的時間梳理編排的。但事實是,趙曮在四月十三日已得知傳語官出逃的傳聞,四月十八日便得到凶手被捕消息,自言“從他探問”得知。因此,通信使並非被動等待消息,而是在對馬藩之外多方搜集情報,日本傳達遲滯與朝鮮積極跟進有所不同。三三 朝朝鮮鮮政政府府之之反反應應與與清清鮮鮮跨跨境境殺殺人人案案通信使於六月二十二日回到釜山。崔天宗被刺後,趙曮暫時向朝鮮政府隱瞞了案情及相關細節,直至鈴木傳藏問斬後的五月六日,才向朝鮮政府封發此案全部狀啟。六月七日,承政院收到提前馳報的狀啟,立即匯報給國王英祖。英祖讀到通信使在凶手正刑後追查同黨時評論道:“此則太過矣。”隨後,英祖問及通信使團成員的家庭狀況,除前文已提及的死

37、者三人,英祖還下令對崔天宗及其家屬進行撫慰:“崔天宗被殺他國,誠是慘惻,令本道各别恤典舉行。其子待服闋,亦令營將官調用。”另外,對於通信使推遲狀啟呈送的行爲,英祖表示愠怒,“曾命即奏,而掩置不奏,事甚可駭”。六月二十六日,朝鮮政府開始追責朝鮮通信使,英祖以爲“崔天宗事,通信使以來所無之事,不可無不能檢束之罪”,洪啟禧附和:“究其實,則雖不足爲罪,而聖教則誠然矣。”右相金相福附議:“不可無飭矣。”對此,英祖271域外漢籍研究集刊 第二十五輯池内敏 絶海碩學:近世日朝外交史研究,頁3 1 9。池内敏 唐人殺 世界:近世民衆朝鮮認識,頁6。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38、3 4。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2 6 3。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2 6 82 6 9。承政院日記 第1 2 3 1册,英祖四十年六月初七日。當即下令處罰三使:今番信行中都訓導之被殺事,當初争詰之端,即天宗而被殺於鄰國。故雖矜而施恤,渠若生還,應有其科。此信使以來百餘年所無之事,使臣焉逭不能檢飭之罪,三使臣施以削職之典事朝鮮文書固定用法,擬不改。傳教内辭意審施行向事。池内敏認爲,英祖的處罰可以被看作將該事件認定爲崔天宗的個人罪行和通信使的管理責任問題。但次日,朝鮮政府仍就此事商榷,英祖認爲:“豈可久爲削職乎?迨其覆命,當叙用矣。

39、”可見英祖處理僅爲象徵性程序。七月八日,通信使入宫向英祖覆命。筵話中,英祖詢問有關使行的諸多細節,由於筵話前英祖就已經處置好崔天宗事件,故筵話内容不再涉及此事。事關交鄰的殺人事件中,朝鮮利益受損,通信使嚴求徹查,判斷罪狀性質,後定刑罰之輕重,可屬正常之舉,但英祖反應稍顯平淡,甚至責備通信使追責行爲。相對而言,英祖更關心同年發生於清鮮間的跨境殺人案。清鮮兩國接壤,常有邊民爲謀求自身利益而非法跨越國境,由此多發跨境殺人案。兩國律法對跨境殺人案有專門的刑罰規定,且形成了相對固定的跨境殺人案審理模式,但1 7 6 4年(乾隆二十九年,英祖四十年)的跨境殺人仍在審理程序上突破了兩國以往的會審慣例,會審地

40、點從鳳凰城改爲盛京,在此“盛京會審特例”中,清鮮雙方審理人員甚至爲此事發生衝突。1 7 6 3年,朝鮮人金鳳守、金世柱偷運包帽,與擅離職守的鳳凰城披甲常德發生衝突,朝鮮二人殺害常德後藏匿朝鮮,次日,屍體被發現,轉移到邊門章京進行屍檢及立案搜查,鳳凰城守尉向盛京禮部呈報案情,盛京禮部通知朝鮮查拿罪犯。1 7 6 4年正月至三月初十日,清朝禮部與朝鮮政府就押送嫌疑人、處罰涉事官員等問題展開交涉。三月十九日至十月七日,案件進入審理判刑階段,“金鳳守依擬應斬,金世柱依擬應絞,俱從寬改爲監候,371邦交與罪罰:1 7 6 4年朝鮮通信使行“殺人事件”與朝日關係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41、 第5册,頁2 6 4、2 6 9。池内敏 唐人殺 世界:近世民衆朝鮮認識,頁6 3。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2 6 4。秋後處決”,案件最終結束於1 7 7 7年金世柱患病死獄中。此次跨境殺人案較以往更特殊,與1 7 6 4年通信使行“殺人事件”存在可對比之處:第一,以往清鮮跨境殺人案,案件首先由朝鮮政府初步審查,而後“據實諮報”清朝,但此次案件的受害者爲清朝官員,犯罪性質嚴重,故清朝盛京禮部要求朝鮮立即押送凶手至鳳凰城審查,朝鮮官員以“今當遵奉舊憲”爲由拒絶。對此,盛京禮部連續頒佈四道促諮,將犯人押送地點由鳳凰城臨時更改爲盛京,相應的變化是事件審理主體的改易

42、,盛京禮部“在此次案審中,代替禮部發揮了主導案件審理過程的作用”。對比之下,日本幕府官員以更積極的姿態介入崔天宗事件。另外,同樣面對經驗空白,朝鮮官員與通信使嚴格依循前例及過往經驗,成爲處理對清事大及對日交鄰關係的外交底線與策略。第二,審理過程重視事發前被害者的侵擾行爲,這關係到殺人案件的性質,繼而影響後續判罪定刑環節。清鮮跨境殺人案中,“常德是否有搶奪朝鮮人帽包的行爲”引發分歧,經過清朝會審官員更改,“淡化了其在該案中所犯的過錯”,使案件走向利於清朝,維護了天朝的權威尊嚴。1 7 6 4年崔天宗事件,日本因無直接證據,否認了鈴木傳藏供詞提及的與崔天宗的争吵,幕府直接介入,特遣兩長老向通信使澄

43、清謡言、告知案情,目的是爲了快速解決兩國邦交危機,以免影響幕府在國内的統治秩序。但通信使歸國後,事件仍在日本國内形成餘震。第三,在盛京會審模式下,以往可以參與審理的朝鮮參核使,在盛京會審中只被允許聽審,後因依照舊例試圖阻止清朝官員修飾供詞之舉而被剥奪聽審權,提出的抗議也被駁回。“在各種審理制度下,朝鮮所獲得的案件審理、審判權亦全部是由宗主國清朝所賦予和決定的”,而朝日崔天宗事件的性質始終在兩國交鄰問題與日本本土案件之間徘徊,與清鮮跨境殺人案有别,且通信使身處異域,案件由日本主導,依照日本律法判案處決。但471域外漢籍研究集刊 第二十五輯王燕傑 清朝前期與朝鮮邊務交涉與合作研究,山東大學博士學位

44、論文,2 0 1 2年,頁7 88 3。王燕傑 清朝前期與朝鮮邊務交涉與合作研究,頁1 2 6。王燕傑 清朝前期與朝鮮邊務交涉與合作研究,頁8 2。王燕傑 清朝前期與朝鮮邊務交涉與合作研究,頁1 1 7。由於涉及歸國後的尊嚴與責任問題,使團未曾放棄繼續交涉,如提出監斬、遞交獄案、追查同黨等,雖被日本否決,但最終還是依靠努力實現了另外一種形式的監斬。1 7 6 4年發生在東亞的這兩起跨境殺人案,朝鮮皆捲入其中,雖然“大阪審訊”牽涉邦交危機,“盛京會審”近乎民間刑事案件,但朝鮮政府對兩者的態度不同,英祖更爲關心“盛京會審”。這是因爲通信使在歸國報告前已與日本幕府妥善解決此案,朝鮮理正,英祖不必再操

45、心過多,而朝鮮在後者中理虧,且更重要的是,朝鮮始終把對清“事大”置於對日“交鄰”之上。雖然朝鮮在處理“事大”中的案件時比在處理“交鄰”時還被動,但“事大”牽涉眉睫之前、肘腋之間的切身利益。“盛京會審”和“大阪審訊”可謂共時性對比考查清鮮間、朝日間會審交涉機制和程序異同之窗口,可供考察東亞三國在跨境刑事案件審訊機制上的不同特點。四四 朝朝鮮鮮對對日日本本刑刑罰罰及及權權力力結結構構的的認認識識1 7 6 4年崔天宗事件展現了日本在對朝邦交的應急處理機制。在結案速度上,此案處理迅速,時間跨度僅一月,從裁決罪犯到處刑僅十天。同期清鮮跨境殺人案,前後跨越七個月。在傳達和審理機制上,案件審理人員經歷各種

46、調整。凶手處刑前夕,朝日雙方就監斬事意見相左,致使處刑推遲。通信使再度催促,“目付奉行,躬往面議於阪城尹”,次日通信使收悉,日本“答以雖有古例,與近規有異,今欲復舊例,則事當經稟於東武(江户)而後爲之云,太守亦不得任意許之”。事關兩國關係,命令下達變由江户幕府主導。在執行情況上,日本内部的協調處理未達成一致。案件發生在大阪城,城尹“以使行事急,不待命令之罪,我自當之,即爲知委各處,期於捕捉,且先斬傳藏,以開使行回去之路”,“傳藏行刑時,朝鮮人之參見一節,城尹許之”。大阪城尹對於案件迅速解決起關鍵作用。在處刑情況上,兩國交鄰約條寫明兩國犯人的處決地點,實際處刑地改爲江邊。又與普通犯人行刑相異,“

47、日本之法,各州人犯死罪者,附其太守,使之用刑,而今傳藏則571邦交與罪罰:1 7 6 4年朝鮮通信使行“殺人事件”與朝日關係圍繞此命案,英祖與主要大臣討論一年多,承政院日記 備邊司謄録 同文彙考 等朝鮮檔案史籍皆有相關記載。不然,梟首於他境竿頭累日,使不得收屍,且其行刑處所,用刑節次,俱極賤惡”。另外,在監斬儀式上,江户初期,“幕府爲使外來通信使知道日本軍事活動的嚴格,特地引領從刑場前通行,使其看到處以磔刑的屍體”。1 7 6 4年處於江户後期,兩長老以本國法拒絶監斬要求,映射其刑罰文化之轉變。可見,日本法律規定與實際運轉之間存在張力,這與日本法律制度演變生成的刑罰文化有關。1 7 4 2年前

48、,日本各藩自有藩法,“江户和大阪的刑法、行刑不相同,遵循當地慣例的法制”。該年德川吉宗制定 公事方御定書(又稱 御定書百個條),改變上述情形,成爲江户後期律法典的代表。公事方御定書保留了慣例法中極爲嚴峻的刑罰,如鋸挽、磔刑、獄門(梟首)、火罪、斬罪、解死人。律法嚴苛程度爲通信使所知:用刑之法,或懸石於項北,結兩臂,結縛兩膝之間,挾木壓之,有若周牢之刑。又或飲以冷水,滿腹至項,以圓木磨搗其胸腹,則水出七竅矣。又笞背之,又或跨坐於形如刀鍔之馬木上,兩足懸石垂之。其外難名之刑,無不備具。故凡有罪犯者,鮮不吐實云,可謂殘酷之刑也。至於死囚正刑之法有三:第一則衆槍亂刺而殺之,其次梟首,其次使之自裁云矣。

49、如此嚴苛法律不適於江户後期浸染儒家精神的社會,幕府官員及判刑者便通過“視而不見”或“歪曲事實”的方法避免施行苛法,因此江户後期律法整體較温和,法律的施行具有儒家化性質。通信使瞭解日本嚴苛的律法,故以爲傳藏同黨應判處死刑,“只以獄體國綱言之,則當死者必非一人”,不671域外漢籍研究集刊 第二十五輯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4 31 4 7。瀧川政次郎 日本行刑史,青蛙房,1 9 7 2年,頁7 7。瀧川政次郎 日本行刑史,頁8 99 0。“衆多的藩是在 公事方御定書 制定後,模仿 御定書 的形式,制定了自己的刑事法的。”趙立新 日本法制史,頁7 3。轉引自楊鴻烈

50、 中國法律對東亞諸國之影響,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 9 9 9年,頁2 5 7。趙曮 趙濟谷海槎日記,載 朝鮮通信使文獻選編 第5册,頁1 3 5。瀧川政次郎 日本行刑史,頁9 1。料日本檢察官意願與之相反:“傳藏既云獨當殺人,而初無同議者,諸囚累加拷掠。終無以造謀承款者,不可施以重律。”看到日本所撰獄案的趙曮亦稱“專不成重獄體格”。這正是通信使不瞭解日本律法解讀實況的結果。江户後期的律法解讀方式形成了具有調適能力的刑罰文化,在缺少針對涉外案件律法的情形下,凶手處刑沿用日本國法,只在案件傳達、追責環節上局部調整。朝日雙方力求迅速處理該事件,其心理流變較爲複雜。因突發事件“具有人格、互動、社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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