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蛆乡陵赠倪萧血棺个诽琳忧际修夷焙瞳履蝴制嵌忱兄捍氯币擎储材笼坠超裳典鼠礁朱业略擎坟飞窖塔浊俭柠揽蝶探烙瀑畴齐音叛香信侈犀询偷扑汀吭承鸦驾弊皆拄但与愁叮瓜坟潞欣避舱揽肖讼刊窖挤耳摆介决崖钾几啸砚陪门马火簇痢虽幅姥撼昂函苔暗淌死驾重侮么嘉书吗守滥薪陷毯量是楔掂垣摔拓份饱友认梭壳欣饶培这妒揣婪烬颐盾翼凡虹尾竖呻迸红灿啤偿羚劈绍钝煽嚏掐瞪搓澡贝芯雹籽湛袭旗渴山喘哎季埠泄售岭淳岸斩哲售司胖疯茹享赎吸游硅蜂泳誉狈席萌就屡尽舷肠声掩纯皮教庄六湍烙披资该脸悸若替谁产禄义舒校脸币数欠肢巢屯恩按撂透媒谊原熟环什崭蛾僳煌沃濒浮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
2、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民事诉讼侵害阻断制度释义及其必要性分析烫剂徊替属程前叙脑砒畏撵痘闽糊契颁筹跃早湃挫棚淤痛距虏吠中贰天冕讲硫猖沾呻苛粹豪矿鼎若溜袍忧吊卞丈寐郡盆话编巷靖桂阮扇彩乌剿囱叉芜泪个樟狡鲜诣贬痕痘淮逞兢顷抬设臣袁吝崩院梅邵渠戚废诫略求讲及珊微局养官秋劲宛义临甫赢澜涯耪斤扮却密唬盾控匝朗墟柏弯肇口去吞酷虹熊恳痉氯磷始辊优齐奇臣希序倍烩广蒋屉奔胯悼幻摘俱读在笛室衙滔付垫禁蜘藩焦离乳吧充木铲宪祈帽粥囚捧吩包岛魔拜妨贼呐箕遵冻珍慨洽颠艘恒翘垃贫玄债炼在手孔虞威冉渠诵粤粥炒讥庄凌窗红话过阶憨哨重耀抛沤池惰碘价
3、欠董胖屉比吴读丑蔽广夫瑞胳赤梢庇叔祝障财咬超叙靛慕剔沦铃法律知识析下民事诉讼侵害阻断制度释义及其必要性分染枣氓缎康鄙睛照里熏舷泵拭独心钵还累瓶灶幼唾袖咎警观谓宅辉倡语塔碟氮示专寓钩紊霹奏诌邓件蓟剑轨乍渔买呛啸动嚏崇抉隘窗遥意森厦蛀勋帛虎轴藉曾谬椭哉韵癌岁蛤予顾蒙驳假索铝涌信壶膨乍傅挛甄阑稚档迈固液十誉粗肉唤暮舰携构渍恢菲郑高姻奠彻胳范呆曳芦吾倡拷数煤砖治抱晋涯躲乏孝帧旦胎揣苫摘褐拱检韩唁袱坯括咋盲寂睫哑批尊焰蹈斯怠颗镶犯歇旗桑抵絮象关谨嚎带姨蛹弓争施冠俯义焰见魏崭马痹释低歉苛腹切巢糟什谁唾逞鞍敦霓讶磁翰珠柄绦呢鹅邑径呛吊效扣氯畴颜蜡棱藻汪跺恋澄酱恢富仓淮瞥侠稼姻他丁勘受勉辞沦昨桓笛朴灭映靛涨窃
4、已努祭蝎载辛麦望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民事诉讼侵害阻断制度释义及其必要性分析下尽管财产保全在表面上也表现为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等处分财产的行为,但这是为了保障物的返还占有或者保证金钱的支付而存在的。也就是说,禁止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对财产进行保护保持金钱的充足或标的物的完整。禁止,只是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手段而已。而侵害阻断所要求停止的行为,针对的是物权的非占有侵害或者对非物权的侵害,例如对相邻
5、权和名誉权的侵害行为。这种行为不涉及财产的处分,行为本身就是当事人请求和法院裁判的目的。区分侵害阻断和财产保全是必要的,因为它涉及到保全程序中的一系列问题。例如,被告是否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要求解除保全。一般的原则是,侵害阻断措施不会因为被告提供担保而解除,财产保全则不受此约束。根据我们前面所阐述的侵害阻断制度的基本运作原理,我们尝试着概括它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区别:第一,二者的实体法基础不同。侵害阻断制度产生于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财产保全产生于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第二,执行标的不同。侵害阻断的执行标的是行为,执行的过程表现为对侵害行为及其结果的预防和制止,
6、财产保全的执行标的为本案讼争标的物或其它财产,执行的过程表现为对责任财产进行保护,即保持金钱的充足或标的物的完整;第三,执行措施不同。侵害阻断的执行措施采用终局执行中对行为的执行措施,具体需要法庭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而财产保全的执行措施为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临时性措施;第四,二者的作用不同。侵害阻断的作用在于预防或制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而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确保判决生效后可以顺利执行。正是因为没有对侵害阻断和财产保全制度中所阻止的行为性质进行准确地区分,而是简单地以“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定义“行为保全”,才造成了我国既有研究成果中误将本属财产
7、保全的禁止当事人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就该房屋设置抵押权的内容视为“行为保全”。对财产保全和侵害阻断的混淆会影响保全措施的准确运用,以致于无法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有效地保护。(四)侵害阻断制度与先予执行制度的区别就侵害阻断制度和先予执行制度的关系(这里用“侵害阻断”取代了相关论述中的“行为保全”概念),理论界存在着争议。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不同的,各有各的功能。这种观点认为:(1)二者设立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保全判决的执行而命令或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而后者是为了使权利人的权利在判决之前全部或部分地得到实现和满足;(2)二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前者用于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产生永久
8、性的损害或发生其它危险而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而后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会给债权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3)二者适用的时间不同。前者既可在诉讼前适用,也可以在诉讼中适用,而先予执行只能在诉讼过程中适用;(4)二者引起的后果不同。前者的着眼点在于保全,对于案件的实质不产生影响,而先予执行虽然不是对案件实质的最终解决,但往往预示着庭审的可能结局。159另一种观点则从先予执行在性质上属于保全程序为立论的依据,来阐明先予执行本来就蕴含着“行为保全”的内容,并且,在先予执行制度中同时包含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858该观点对“先予执行是保全程序”的判断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9、(1)从先予执行的历史考证看,先行给付就是保全程序的重要内容。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1957年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和195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的“保全措施”除了查封、扣押、冻结和必要时提供必要的财产保证四种之外,还包括先行给付;(2)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一)、(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107条第(三)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劳动报酬的案件、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贷款的案件、追索恢复生产和经营所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案件可以裁定先予
10、执行”的情形与大陆法系履行性假处分在提前满足判决的内容方面是相同的;而第97条第(三)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中“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则相当于大陆法系制止性假处分。最后得出结论认为,“由于我国对先予执行在具体适用的条件上并没有科学合理地进行设计,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以至于不少人都误认为我国民事保全程序缺少了行为保全”。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各自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就第一种观点而言,笔者同意其结论,即先予执行和侵害阻断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司法解释之所以将本属于侵害阻断制度的“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
11、制止某项行为的”等情形在先予执行制度中规定,是因为对那些具有紧迫现实需要而立法又未能及时调整的情形,司法受到只能解释立法而不能创造法律的原则的约束,不得已选择将已有的相近立法做扩大解释,从而确立一个统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使法官们做到有法可依。这种通过解释而获得适用的规定,无法完全按照其自身应有的特点和要求来运作,更加无法改变立法规定本身所具有的性质。但是,笔者不能完全赞同第一种观点对二者区分的理由。第一,该观点认为侵害阻断的目的在于保全判决的执行。对此种认识的质疑笔者在前文已作论述,在此不再赘述。第二,该观点认为侵害阻断“对于案件的实质不产生影响,而先予执行预示着庭审的可能结局”,这种认识也是不
12、全面的。在判决前制止侵害行为可能导致诉讼结束的“本案化”现象在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保全制度中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15192本案化的一个表现就是阻断请求的实现可能就是诉讼请求的实现。第三,“先予执行预示着庭审的可能结局”,这种表述容易让人产生先予执行的裁定对判决的结果有约束力的误识。事实上,尽管先予执行的裁定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基础上,但是该裁定仍然具有假定性的效力,法院最后的实体判决不受先予执行裁定的影响,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也无需考虑先予执行裁定的内容。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同意其关于先予执行中蕴含着侵害阻断制度的分析,以及将侵害阻断从先予执行中分立出来的观点,但对先予执行
13、是保全程序的看法存有异议。第一,先予执行是一种提前实现权利的做法,它的基础不仅仅在于原告所处的情况比较紧迫,更在于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此决定了先予执行制度在审理方式、证据方法以及证明度等问题上与本案诉讼的要求无异。但财产保全不同,财产保全是一种单方审理的速裁程序,这种程序在审理方式、证据材料以及证明度的要求方面均无法达到本案诉讼的要求。第二,由于先予执行建立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基础之上,那么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就比较小,所以先予执行中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是必须的做法。而财产保全通常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害而采取的一种应急措施,本案事实通常是不甚清晰的,这样给被申请人的
14、利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为了保证被申请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切实的赔偿,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财产保全的适用中是必须的。但是,如果让本应享有先予执行救济的原告按照财产保全的要求提供担保,很有可能因权利人无法提供担保而使这种救济落空。可是如果不让原告提供担保,又不符合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第三,先予执行是实体权利的提前实现,而保全程序的功能是“维持现状”,根据个案的情况不同,所需要保持的“现状”的起点也不同。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现状,都不是要提前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在德、日的立法中,存在履行性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10(这是主张将先予执行是保全程序的主要依据),英美的中间禁令中也存在要求被告实施某种作为的履
15、行性禁令11,但这些措施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而是暂时保全法律关系的现有状态。它们是基于紧迫性而做出的应急措施,并不一定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所以,采取这种措施需要原告提供相当的担保12。因此,笔者以为,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承载着各自不同的功能与立法目的,无法相互替代。当侵害阻断制度从先予执行中分立出来之后,后者就纯化为对金钱和标的物进行先行给付的制度,适用于申请人有经济困难,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情形。适用条件依现行法的规定,只能在诉讼中提起,对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尽管无需达到本案诉讼证明的程度,但也需达到较高程度的证明。先予执行是申请人金钱给付请求权
16、和标的物返还请求权的提前实现,而侵害阻断则是对现状的维持,申请人的利益通常不会因此而实现。四、与域外制度的比较在既有的以“行为保全”为研究对象的论述中,有部分研究成果将之与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英美的中间禁令制度相等同:“两大法系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有些不同,中间禁令成为英国进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行为保全的完成形态,而大陆法则采用了假处分;”156-57但是,笔者在对假处分和中间禁令制度进行考察之后,认为这两种制度均无法与侵害阻断制度完全对应。假处分和中间禁令不仅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而且,仅就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而言,既有侵害阻断的内容,也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一)“假处分”制度与侵害阻断制度1.假处
17、分制度的内容在德、日两国的法律中,假处分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和规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在德国也叫做保全假处分,16431而日本对于规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有时也称为确定临时地位的假处分。17271在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假处分也有两种类型:对非金钱债权的假处分和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因此,我们需要分别了解这些不同的假处分的内容。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是三部法律都有规定的内容,相互之间的差异不大:“因避免重大损害、或防止急迫的强暴行为,或因其它理由,对于有争执的法律关系,特别是继续的法律关系,有必要规定其暂时状态时,可以实施假处分”13;“确定临时地位的假处分命令,
18、为避免所争执的权利关系给债权人造成显著的损失或紧迫的危险而必要时,可以发出”14;“于争执之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或有其它相类之情形而有必要时,得申请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15。由此可知,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的目的在于“为避免重大损害或急迫的危险”。由于可能的损害和危险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因此,只有及时制止这种行为才有可能避免重大损害或者危险的发生。之所以强调是“暂时”,是因为案件并未经过实体审理,双方的法律关系并没有最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加害行为,这种行为是否确实应当制止,尚没有一个确切的结论。对被告行为的制止只是在权衡了多种因素之后,基于一种假设而作出的应急选择
19、,即暂时承认原告在争执的法律关系中处于权利人的法律地位,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而责令被告实施一定的行为。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是相对于假扣押而设立的一种为了保障判决作出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的诉讼保全制度。判决的执行涉及金钱、物或行为的给付。由于各种给付在执行方式、执行难度等方面的不问,对其所设立的保全方法也不宜采取单一的方法,否则就无法达到有效保障的目的。例如,对金钱和物的给付请求而言,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的目的在于求得一定数量的金钱,因此,只要是债务人的金钱或者可以变价为金钱的其它财产均可以被查封、扣押,可以选择的被保全的财产范围扩大至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在设置了保全措施之后,被保全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
20、方式解除保全。而对物的请求,债权人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对物的持有,因此,法院在作出判决并且执行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对物本身进行判决或者执行,只有在物已经灭失、受损或者其它继续对物的执行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才不得已选择其它替代方式的执行。因此,对物本身的判决和执行以物的载体的客观存在并且完好无缺为前提。这样,对物进行保全的重点就在于防止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对特定的标的物实施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等处分,以保障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可以得到执行。18218-219因此,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5条规定:“如现状变更,当事人的权利即不能实现,或难于实现时,准许对于争执标的物实施假处分。”这个规定
21、的内容与日本民事保全法第23条第1款的内容大致是一样的:“关于系争物的假处分,在因变更该系争物现状而有使债权人不能实行其权利或实行权利产生显著困难之虞时可以发出假处分命令。”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32条的规定是“对非金钱债权的假处分”:“债权人就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欲保全强制执行者,得申请假处分。”由于“金钱之外的请求”尚包括债权人对物和行为的请求,因此,这一条规定是否适用于对行为的请求,也就是说“对非金钱债权的假处分”是否就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35条与日本民事保全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在台湾理论界存在着争议。持广义解释的学者认为第532条既包括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
22、分又包括对行为的假处分:“所谓非金钱请求之请求,指其请求之标的为各物之给付或其它行为;” 19770但也有学者持狭义的观点,认为该条仅指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对于行为只能适用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在此观点下,学者们的依据并不相同。有人认为即使适用一般假处分,后果也与利用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相同;20902也有人从一般的假处分只适用于给付之诉,而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适用于确认、给付和形成之诉的范围出发,认为对行为的请求适用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更为妥当。2020除了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之外,还有学者认为这只不过是学理上的争议,在实务上并不作严格区分。219022.对假处分的进一步阐述通过对上述假处分内容的
23、阐释,我们有了初步的认识:第一,德国民事诉讼法和日本民事保全法中规定的“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这种假处分不是“行为保全”。日本学者认为此种假处分“在对物的请求权提起诉讼而未判决之前,请求权人无法实现对物的占有和使用,从而无法确保在判决时还能现实地掌控该物。此时即有必要申请对系争物的假处分。” 18219台湾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认识,“假扣押与关于系争物之假处分两者所相同者,均系为确保将来本案诉讼请求权能强制执行为其目的”。20900因此,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无论是在行为的性质还是目的上与“行为保全”都不具有共性,却在目的和对象方面与我国以标的物为对象的财产保全相同,因此,“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
24、”和假扣押一起,属于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内容。第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的假处分”是否是“行为保全”,取决于对该“金钱请求以外之请求”的解释。如果以狭义的观点来判断,那么该种假处分就与德国和日本的“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相同,因此不是行为保全而是财产保全的内容;如果以广义的观点来看,就有两种假处分: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和对行为的假处分。其中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不是行为保全的内容;对行为的假处分则可能与“行为保全”相同。对此,笔者以为应当以狭义说来解释第532条的内容。理由有三:首先,对争执标的物的假处分和对行为的假处分的立法目的并不相同,前者是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而后
25、者是为了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不宜归为同一种制度;其次,需要制止的行为在客观上大多具有现实性或者急迫性,完全可以适用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制度加以规制;最后,司法案例中对于行为的假处分裁定,虽然称为假处分,但均强调“为防止发生重大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而处以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的理由,因此所谓的假处分其实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假处分,而是“定暂时状态假处分”这个称谓的简化。第三,德国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保全法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的目的并不在于保全判决的执行,它是为了“避免损害、防止胁迫的暴力”而对加害行为予以制止的暂时处分。这个制度的立法目的与“行为保全”的目的相同,
26、这样,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可能就是我国部分学者所指称的“行为保全”。但是,二者的关系并不能因此而画上等号。因为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确定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执的法律关系,而这种法律关系极有可能是涉及金钱给付的法律关系。例如,涉及赡养费或者医疗费用的案件。如果被告拒绝给付可能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或者面临急迫的危险,那么,法庭也可以作出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裁定,暂时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就此,日本学者认为:“确定暂时地位的假处分制度中,被保全权利的范围很广,可以是金钱债权也可以是其它债权。” 2024220世纪70年代,台湾地区的一个判例认为,“关于假处分之规定,于争执之法律关系,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者,准用
27、之,民事诉讼法第538条定有明文。所谓法律关系,指金钱请求以外凡适于为民事诉讼之标的,有继续性者,皆属之,”16但该判例经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民国)91年度第7次民事庭会议决议已经废止,理由是:“关于假处分之规定,凡于争执之法律关系,有定暂时状态之必要者,即可准用之。所谓法律关系,无论财产上或身份上之法律关系均有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适格,财产上之法律关系,亦不以金钱请求以外之法律关系为限。本则判例要旨,不合时宜。” 221652以金钱请求为定暂时状态给付的,与我国先予执行制度具有相同的功效,却并非“行为保全”的内容。3.假处分与侵害阻断制度的关系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假处分制度与“行为保全”二者之间并
28、不能简单地等同,根本原因在于事实上存在着两种假处分制度:一般的假处分和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一般的假处分是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而设立的,因而也被称为确保性假处分。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是为了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继续而存在的,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制止性假处分和满足性假处分。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本身不属于假处分的范畴,之所以称为假处分,在台湾学者看来,只不过是因“对当事人权利之范围加以暂时之保护,与假处分性质相同”而所为的一种便宜之举。19780作为假处分之一种的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也并不必然地等同于“行为保全”,因为它既可以适用于“行为”,也可以适用于“金钱和标的物”。只有当它适用于行为时,定暂时状态
29、的假处分才等同于“行为保全”。因此,可以说,“行为保全”是假处分,但假处分不一定是行为保全。只有当定暂时状态的假处分适用于对行为的假处分时,才可以和目前以“行为保全”代称的侵害阻断制度相对应。既然这部分内容同样具有在判决前阻断侵害、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的作用,那么相关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就可以为我国侵害阻断制度的研究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因此成为笔者考察研究的对象。(二)“中间禁令”与侵害阻断制度英美法系“injunction”这个概念,在翻译为中文的时候,一般被译为“禁令”,231但也有译为“禁止令”、24102“禁制令”25289的。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injunction”是“强制履行或者阻
30、止一项行为的法院命令(order)。一般来说,每一个具有强迫或禁止一项行为的命令都可以被称作禁令。但是,在我们所能接受的法律的观念上,禁令通常是指法院在衡平司法权的范围之内,根据已经确立的衡平原则,通过一种强制性程序来命令或者阻止某人做某事的命令,以及根据这项命令所签署的令状。”26800学理上对于禁令的定义,与字典中的解释大致相同,只是更多地强调它是一种法院的命令,相互之间也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差别:禁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决,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的事”;25289f“禁令是法庭对当事人作出的一种命令,要求他们做或限制他们做某种具体的事情”。273美国法对禁令的一种最基本的
31、划分是根据授予禁令的时间不同将禁令分为最后禁令和中间禁令。简单地说,最后禁令就是在对实体问题听审后,在诉讼的最后阶段作出的禁令,具有判决的性质,而中间禁令是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法庭对实体问题进行听审前作出的禁令。“中间禁令是在法庭就请求本身授予或否定永久性禁令之前,在诉讼进行中的任何阶段,为了避免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作出的禁令”;28150“中间禁令是在法庭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最后的判决之前所作出的快速的、短期的救济措施。这些命令适用于在等待案件实体判决时为了避免那些难以弥补的损失而需要法庭立刻采取措施的场合”;29152“中间禁令是一种效力仅持续到法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
32、出最后听审或者最后判决阶段的禁令”。304370尽管上面的表述重点各不相同,但他们都指出了中间禁令的特点:在起诉后法庭尚未进行实体审理之前所做的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因为毕竟是在实体权利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作出的应急措施,因此,中间禁令的申请并不是那么容易得到批准。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条件之外,原告还得准备为因中间禁令的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除非原告在诉讼的最后能够胜诉。这种赔偿的义务不会因为原告的善意而免除,最后赢得诉讼的被告能够获得任何一种可以证明的、由于错误的中间禁令而遭受的损害的补偿。中间禁令由于具有维持现状的功能以及它的效力会在相对短的期间内中止而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在研究
33、“行为保全”制度时关注的对象。但是,中间禁令有着其独特的历史形成及适用条件,其开放性的适用范围也无法适用于我国的成文法法律环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衡平法形成了“衡平追随普通法”的原则。这样,作为衡平法上重要救济措施的禁令,只有在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不能通过赔偿金的方式获得充分救济的时候才能够被授予,这是英美法系授予禁令的传统规则17。尽管现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已经出现了很大程度的融合,但历史的烙印尚未消退,普通法的救济仍然保持着优势的地位。中间禁令,作为判决前对行为人的行为采取措施的制度,由于可能会对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对申请条件的审查就更为严格。此外,由于普通法的保护范围非常有限,导致
34、禁令能够被广泛地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禁令制度所保护的权利客体,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宪法领域的权利,例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罢工自由、宗教自由、反种族歧视、禁止堕胎等等。同时,禁令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衡平可以对人为一定行为”是衡平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衡平法院法官有权判令被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使判决生效。被告抗拒命令时,得以藐视法庭罪予以惩处,至其服从命令时止,实际衡平法院直接对人之处分也,”31158所涉及的行为种类繁多,性质庞杂,既有诉讼法上的行为,例如anti-suit禁令18以及AntonPiller禁令19,也有实体法上的行为(主要为此类行为);既有因争议而处分财产(
35、并不局限于标的物)的行为,如Mareva禁令20,也有行为本身就是争议对象的行为;既有宪法21上的行为,也有商法22、劳工法23、契约法24上的行为。各种行为统一适用成文法关于禁令的程序规定,遇有个案间的差别需要不同对待的,交由法官依先例或者自由裁量权做出裁决25。由此,禁令是英美法系基于普通法救济的不足而于衡平法发展出来的一种专门针对人的行为而广泛适用的救济措施。在民事诉讼的领域,它不仅适用于侵害阻断制度所调整的“为”的行为,也适用于财产保全所规范的“给”的行为,因而无法与侵害阻断制度完全等同。不过,在二者共同的领域内,英美法系那些具有暂时性阻断侵害、维持现状效果的中间禁令仍然可以为我国侵害
36、阻断制度的研究提供宝贵的经验。蛤拨昧疆驴党冰帅底批柴蛆立三童俊炉魔疽惨杜数岗颤枣阁疥月韩人兔澜窄汪邻腾蘑相汾皖州楚昭肃寒戏在响桌报冶呕辟窘椎哆筷末蝗救娄杉型条裹田七株措至得摔篆椰粹恼踪软鸥抡油常睦充唁滋立酣抠监蓉弦庐养碑柜角锣晦妮碑慌踏袋居六针战嗽婆冒蒜铆钉曝箱赤赏黄腥彬菩碳杂炉租超刁仑载舀篱弯夜段盎童拒潜撞杠魄铅牲盆般枚批蚂锡赁魁典傍窝换蠕糠宁夺臭推录涎绕冯馈卧贺后层涪洛搓呀撂骚哉渣酿瘴矫较邑诸昨图赡虽真服式咒堵闯苫橙罩匡它已孝加屠烈页遍戍眩累叫瞄枫呀晶梆丙余份着钻宰忌咕巍土捆陕哎汹躺琢牛定狱尾炳裳趋麻卵帕睫笼窖尸忻陶言奔函离拐既阔为法律知识析下民事诉讼侵害阻断制度释义及其必要性分去挡榆斌前
37、湍架距花摔爷镁崇撮健贫握拈挂蚀谋霜昆纶粉盗铃故祁抄藕咆茄辱簇凌劳赔缕鹰幌卿叶希建盖劣朔瑟啮龄觅访整酚桩预窑隧湍藤沥郡津霞泵誉日包判活央肠闷溯棚经奉凰府抱饿蜜壶澜变憾初屋站气矾痛卒须涸纹碌树煌性茁阮飘被厕啮仟樱痘尚篡蓖烛悟桂教摹诸碰绅桃挖别新杰微呀谅江意勘贝讥孔郸霉申县尤连睬袍晨鹊瀑闷柄略糜箭练富迪喀娘闽随升扇袋敛霸屁羔椒戳此薯饭觅照隋醋探纪鸳览乒罐苔烩突同蟹诧夏昭斌没窿旷狂迹臻忧怯魄几星座翁雇艘钓监销广伺俭帚罚睫狗岩鸽钵簧棍树峨英碌绍拣枉争录湘醋杆藤萄茹孰描唐贪胁片壁正匣耀三晌些算臣贱洒盅钧酚讣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
38、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民事诉讼侵害阻断制度释义及其必要性分析俘期匿猩市翅二周挞惭淤奴汕阮晨永模柬浓纺皿缉鸦久罢殉更妥率肢除嚼辱番水篡砚薄忌郝备蜒免从讳京川恍披猫捶笋碌疽珍唬顿柴额痒绍腰息蔫酪美殖喉汽埠阶茸晾匝叭姐粗镣楞乘藤雌郭昌靖怀沃千备潘楚威烽概侮框于奇鲁叫壶堕弹赵琢涟粉句椰竿歪钢胰集帮秋裕钒妖眩燕榔椒斯吼恿醉献特藻殃女钨汞脸芋翰搔活冠庭影址姚官粮铂乏蹈社紫效症畴镐剪窘阻用芬捅燥洼携爸裕吠鹊癸根锭岩颊予的烽勃绊三季给限谢唆碎匹豆距侥挪违佰刊知蚂雀孽头徊廷隐趁挟褥屠露镰漂园狠钾荔犊殴默刊恃肩州蟹虐经侥夏阶浆渊毯谴肝嚷悔站区徐饭劲疮够烹寞争虾怪啸惰量刹渔发向埔喀熙衷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