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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扩张的探讨——对“牵连性”内涵的二元论限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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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24)0100479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扩张的探讨对“牵连性”内涵的二元论限定李秋榆 罗 玫*【摘 要】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传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过于狭隘,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但无论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扩张适用,牵连性的存在是其必然的前提。在判断牵连性存在与否的问题上,可借鉴法国学说的二元论做法,将主观因素及客观因素均作为判断的标准,且以“一般经济性”作为平衡主客观因素的重要工具,得出牵连性的

2、判断标准为,“以一般理性人立场,当事人所能合理预见”。扩张的方向主要包括双务对价、双务非对价、非双务对价和非双务非对价四种情形。【关键词】同时履行抗辩权 扩张适用 牵连性 判断标准一、问题的提出在贸易市场尚不繁荣的传统农耕时代,以物换物是物流转的最基本和最主要方式,基于该交易形式催生出了同时履行的交换方式;之后,在法典时代到来时,人们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便产生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我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见于民法典第 525 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依照一般的

3、文义解释来看,条款中所要求的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仅包括“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两项简单规定;但王泽鉴教授以及我国学界对此的通说观点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双方债务间满足“双务性”“对价性”以及“牵连性”的要求。所谓“双务性”即指债务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对价性”是指双方间的给付价值量相等或者能够构成实质的交换关系,至于“牵连性”,若从广义上对其进行解释,那么它包含三种类型的牵连: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履行上的牵连性,其中,发生上的牵连性是双务合同性质上当然的结论,无须法律特别作出规定;存续上的牵连性则主要涉及的是风险负担的问题;履行上的

4、牵连性,也就是本文主要欲讨论的牵连性,在同时履行抗辩权中体现地最为典型。近年来的学说中,主张扩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的观点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已是“大势所趋”。尽管学者们对于可得扩张适用的情形均有各自不同的见解,但概括言之,扩张的方向主要是*李秋榆:中国社会科学院 2020 级硕士研究生;罗玫: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48对“双务性”以及“对价性”进行突破,同时要求合同双方的债务间须始终具有“牵连性”。故而,若想将同时抗辩权扩张的理论“落地生根”,那么对“牵连性”概念的深层次把握就实为必要。无论双方债务间知否具备“双务性”或“对价性”,但“牵连性”的存在却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必要条件,不可或

5、缺。用较为形象的比喻来说的话,“双务性”以及“对价性”就好比建设房屋时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工人,而“牵连性”就是建设房屋时所需要的土地,建筑材料和建筑工人的作用发挥均须以拥有可建设的土地为基础。故而,牵连性有无的判断是当事人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核心所在,对其内涵有必要进行深一步的探寻和限定。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并没有盛放“牵连性”的“容器”,而实践中,往往合同双方义务间的牵连性总是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我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适用于任何特殊合同的、关于义务间牵连性的统一定义。若我们能在深层次探究“牵连性”内涵的基础上,把握“牵连性”存在与否的判断方法,那么上述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此,对于

6、“牵连性”的问题,或许我们应该思考的是:(1)能否在现有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定义牵连性,或总结出义务间牵连性的一般判断标准;(2)探究在前述(1)的基础上所作的定义,是否是同时包含了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在内的二元论判断,主客观因素在其中是否存在等级的优先性;(3)基于前述(1)和(2)所总结出的定义,是否可以应用于实践,为案件得出一个诚信公平的答案。需要注意的是,后续提及的“牵连性”均是指同时履行抗辩权语境下的牵连性,不包括留置权语境下、反诉语境下的牵连性的概念。二、关于牵连性内涵的探究:以我国司法案例为样本(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牵连性的认定在界定牵连性内涵的过程时,分析实务中的观点看法是必不可少

7、的。本文在整理近年来的法院相关判决中发现,法院在针对需认定双方间的债务是否具备牵连性并对牵连性的内涵进行解释时,其所作的解释大致可分为三类。1.细致、严格地表述何为牵连性。例如,“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关系的牵连性”1“该牵连性是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当一方的给付不发生时,相对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2。在“腾达塑钢诉湖州银达电机厂”一案中3,法院认为,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则是支付货款;除此之外,涉及的交付增值税发票义务属于出卖人的从合同义务;而从合同义务与主合同义务之间并没有牵连性,不能适用同

8、时履行抗辩权。对此判决的内涵进行探究可知,此时法官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畴默认在了传统的语境之下,即同时满足“双务性”“对价性”以及“牵连性”的情形。本来“双务性”“对价性”以及“牵连性”是三项独立的、需分别判断的要件,但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天然的具有“双务性”以及“对价性”,故而此时无需判断“牵连性”的存在与否,而是直接默认在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性的存在,也就是说该判决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可在传统语境下行使,并且牵连性也只在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出现。2.以宽泛的诚信原则认定牵连性。如“所谓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不可履

9、行”4“考虑双方义务是否有牵连性,还应主要依据当事人1参见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湖商终 400 号民事判决书。2参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民终 5571 号民事判决书。3前引 2。4参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 3371 号民事判决书。李秋榆罗玫: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扩张的探讨49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的意思、合同的规定,并结合通常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加以综合判断”5。在“浙江万峰诉山西旭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案中6,法院认为,所谓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

10、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出来的一项制度,在“你不予,则我不予”的理念的指导下,限制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部分滥用。但在当事人一方为部分给付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若拒绝其给付,有违诚信原则的,则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对此判决的内涵进行探究可知,此时法官认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以双方给付间具有“牵连性”“对价性”以及“双务性”,但也认同在一方拒绝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可不再以严苛的判断标准来判断三项要件的齐全与否,也就是默认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法官认为的扩张幅度,是以最本质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标准,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就可扩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进

11、一步说,此时法官忽略了“牵连性”的存在与否,不再探究“牵连性”的评判标准,只是以最笼统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评判。3.以当事人的意思认定牵连性。例如,“应审查该给付义务与未履行的义务是否具有牵连性,以及当事人对于这种牵连性是否有合理预见及具体约定”7“牵连性不应采取退订的方式进行认定,而应当以多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为依据”8。在“青岛东方裕丰与刘旭东仓储合同”一案中,法院认为,在多方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上,因各自债务各自独立,因此,牵连性不应采取推定的方式进行认定,而应当以多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为依据。在该判决中,法院以当事人间具有一致的意思表示替代了对牵连性的判断,将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置于了

12、首要的位置。在“西藏青玉圭与上海明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主张行使履行抗辩权,应审查该给付义务与未履行的义务是否具有牵连性,以及当事人对于这种牵连性是否有合理遇见及具体约定。对此判决的内涵进行探究可知,该案中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着重强调了“牵连性”存在的必然性,而未言及“双务性”以及“对价性”的存在,应可理解为法院赞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并且,法院亦认为在前述基础上还需确定“当事人对于这种牵连性是否有合理预见及具体约定”,即此时法院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行使需要包含两项要件,一为双方给付间的牵连性,二为当事人的一致意思。此时的一致意思体现为当事人双方对于

13、这种牵连性有合理的预见以及具体的约定。(二)我国司法实践关于牵连性解释的分析综上所述,三类关于牵连性解释的判决中,第一类判决以较为严格的表述,默认了牵连性的解释应基于传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语境,不应作过多的扩大;第二类判决则正好与第一类判决相反,其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说的立场,认为关于牵连性的限定不应过于狭窄和刻板,只要双方的债务关系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就可认为双方的债务间有牵连性的存在;第三类判决,相较于前述两类判决,在牵连性内涵的认定问题上较为“中庸”,既不以传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为前提,对牵连性的内涵进行进一步的缩限,也不因秉持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学说而对牵连性的内涵作无限地扩大

14、,是解释扩张情形下牵连性的合适尺度。那么,我们似乎应采纳上述第三类判决的观点,以“当事人的意思为主”来认定牵连性?回答却是否定的。因为仅以“以当事人意思为主”认定牵连性可能存在着以下的矛盾:其一,当事人的意思有着何种程度的决定作用,即是否当事人双方认为给付间没有牵连性存在,合同的两个给付义务间当然地就没有了牵连性?其二,若合同双方意思不一致,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着想,一方认为有牵连性,另一方当事人认为没有时,应如何判断牵连性的存在与否?其三,在解释牵连性时,过多的依靠于当事人的意思,是否会导致法院的裁5参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 1717 号民事判决书。6前引 5。7参见上海市高

15、级人民法院(2019)民终 238 号判决书。8参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民终 803 号判决书。50量权变得被动?这些问题的回答或许可以从外国法中寻找。三、关于牵连性内涵的二元论探究:以法国法为参照从比较法上看,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的规定,行权范围更为宽泛。日本法中,解除合同后双方的恢复原状义务、出卖人在担保责任上的损害赔偿义务与买受人的贷款义务、承租人的损害赔偿与定作人的支付报酬之间、假定登记的担保关系等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9法国法中,虽然没有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一般性的规定,但对一些具体合同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在互易合同中,

16、当事人一方未交付其财产时,另一方得拒绝交付其财产;同时,法国司法实践中也以一种“变通”的实施方法,借助于其他制度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予以认可,例如,当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限于推迟合同履行时,以责令债务人进行“补偿”的方法使债权人不负责由此增加的费用。10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则以“准用”和“类推适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情形进行分类。对于台湾地区民法上有所规定的,即“准用”,除此之外的情形若符合法理及相关规定的,则“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由于法律继受的历史原因,德国民法对中国民法的显著影响自不待言,而法国法亦一直是中国民法的参照对象之一。就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牵连性而言,法国法的经验和学说同样

17、值得我们参考,因为法国民法和中国民法一样,目前尚未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牵连性进行明文化的规定,所存在的司法适用难题亦十分相似,而德国债法中已有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牵连性的法律依据,与我国现状差异明显。概言之,在探究同时履行抗辩权牵连性的问题上,法国学说和案例对于牵连性认定问题的思考以及后续问题的解决,对我国完善牵连性内涵更有参考价值。(一)法国法上对牵连性内涵的探寻法国法中,其实将牵连性还原到了一个更本质的名称,即“相互依存关系”。对于合同的相互依存概念,其虽然在法国法上并非一个全新的概念,但在法国民法典中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为什么这一机制没有被法国民法典所规定呢?最有可能的原因是合同中义务的相互

18、依存关系总会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立法机构难于设计出一个适用于任何特殊合同的关于相互依存关系的统一定义;并且,若尝试针对各个具体的典型合同商定不同的关于相互依存概念的定义,将有可能使这个概念变得更加复杂;因此,法国学者们倾向于接受对“相互依存”确定一个共同的定义。法国通说认为,按照解释论的路径,法国民法典第 1217 条和第 1218 条可以作为“相互依存”概念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简要的概括;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第 1217 条规定,可分的债与不可分的债,依作为其标的之物件在交付时,或作为其标的之行为在履行时,是否可以在物质上或想象上分割而定之。第 1218 条规定作为债之标的之物件

19、或行为,依其性质虽可分割,但如依债条的本旨不能分割履行者,仍为不可分的债务。在这两条法规中,主要规定的是关于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法律后果,它们与合同相互依存的概念没有直接的联系,只是合同联锁的最初表现,不能被视为其法律基础。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接受了肯定说的观点。11接下来,在判例法已经澄清了关于“相互依存性”定义的某些灰色地带的基础上,法国学者尝试对相互依存性下一个更为清晰、准确的定义,确切地说,是回答关于应该依据什么来评估相互依存关系?如何才能使当事人获得某种形式的法律可预测性?对该问题的探讨,法国学说上形成了两大路径,一是传统的条件路径,二是新颖的原因路径。条件路径:条件是一个不确定的、

20、随机的事件,其实现(或不实现)影响到义务的存在;只要条件的不确定性尚未消除,义务的存在就有不确9星野英一:日本民法概论契约,姚荣涛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998 年版,第 41 页。10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54 356 页。11C,14janvier2014,n 12-20582.李秋榆罗玫: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扩张的探讨51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定性。对应到合同的相互依存性来说,即条件是义务的一种方式,它会直接影响到包含它的义务的存在与否12;但这样的推理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为相互依存关系不是在某一特定阶段“固定”

21、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持续的。它产生于合同的形成阶段,并在合同的整个履行过程中持续存在,并非只是决定合同是否开始的“条件”,即“条件”不能与“相互依存关系”相混淆,两者之间也不能构成相互依存关系13。事实上,如果我们认为交付货物是给付相应价款的前提条件,那么交付有严重瑕疵的货物已经满足“条件”,对方当事人就不应得主张拒绝给付货款。相较于条件路径,法国法院长期以原因路径来证明合同义务间的相互依赖性,因为原因是一个合同发生的基本要素,是整个合同术语赖以存在的基础。所谓的原因路径即判断义务的原因,当事人承诺做什么,预期代价是什么,当事人追求的动机是什么;然而亦有很多的学者对以原因路径作为合同相

22、互依存的基础持反对的态度“众所周知,原因理论在今天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危机,克服危机是充分承认联锁合同的必要前提。”14显然,以上两种路径都不是定义“相互依存关系”的最佳路径;并且,在定义“相互依存关系”的道路上还存在着的另一大障碍,即“相互依存关系”究竟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换句话说,相互依存关系是否完全来自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二)关于相互依存性二元论的探讨如果说相互依存关系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或者完全依赖于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而建立起来,那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完全的主观论会使其严谨而成为合同当事人随心所欲的工具,并且,寻找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一项极为微妙的工作,当事人不可能预见到所

23、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更重要的是,完全的主观论会最终导致将一项当事人不一定能控制的权力交到了当事人的手中:选择是否约束合同的权力。同样,完全的客观论也是不可取的,在如何确定合同存在相互依存关系的客观证明方面,往往存在着重重的困难。故而,相互依存关系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混合物的观点,已为法国学者们所普遍接受。但若在实践中运用此观点,会引发另一问题的出现。当法官根据一系列的依据分别就相互依存性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了双重的分析后,若推断出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那么此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对于这个问题,若认同主观的相互依存关系在此情况下应当让位于交易的经济现实的观点,换句话说,就是将当事人的意图置于辅助性

24、的层面,而这并不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但若认同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优先于交易经济现实的观点,又难免会过度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这样的行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经济学的角度看,都是不合理的。法国学者们尝试着从判例法中寻找答案。Yves-MarieLaithier 以一项相关的判决为指引,15进一步谴责了相互依存关系的客观化;另一些学者则从此判决中看到了超越相互依存关系二元论的新规则16,对于相互依存关系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并不存在一个等级关系的问题,两者是同样重要的。这样的观点犹如多米诺骨牌,引发了接下来一系列的思考:我们应该如何评估这种“多态”的相互依存关系?我们对此应当建立一个怎么样的标准

25、?这个标准应当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或许,我们可从“一般合同经济”的概念中寻找答案。(三)为相互依存关系服务的新工具:一般经济性正如上文所说,条件的概念和原因的概念在理解相互依存关系方面似乎有其局限性,因此,法12S.BROS,Linterdependancecontractuelle,TheseParisII,2001.13Article1168duCodecivil.14S.PELLE,Lanotiondinterdependancecontractuellecontributionaletudedesensemblesdecontrats,Dalloz,coll.NouvelleBibli

26、othequedeTheses,prefaceJ.FOYER,M.-L.DEMEESTER.15Cass.ch.mixte,17mai2013,n11-22768et11-22927,Petitesaffiches,2013,n214,p.7,noteS.CHASSAGNARD-PINET.16Cass.ch.mixte,17mai2013,n11-22768et11-22927,Petitesaffiches,2013,n214,p.7,noteS.CHASSAGNARD-PINET.52国学者们求助于一个新的概念,使得我们对合同相互依存关系的理解能有一个新的视野:法国最高法院 1959 年

27、最早使用了“一般经济”这一概念。17但由于法律条文实际内涵的晦涩和不明确,法国学者们认为此处的“一般经济”概念应当是一个完全脱离于上述“原因路径”的概念,是包含了与当事人的期望相对应的一些未命名和商定的要素。18更为重要的是,一般经济的概念在展开相互依存关系时,能够较为完满地协调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之间在判断相互依存关系时的影响。正如上文所提及的,以“原因路径”来理解相互依存关系是有其局限性的,而一般经济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则可被当作一种指引:通过研究合同义务的经济性,间接地知道当事人是否希望他们的合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在判断合同经济性的过程中,已然将合同的客观特征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均考虑在

28、内了。正如 J.Moury 教授所说的,“当一个整体的同质元素先验地自主并处于平等地位时,通过相互依存的永久纽带结合在一起,保留了它们的个性,但其中每一个元素都被缔约各方设想为整体存在的必要条件,它们不能孤立地存在。”19四、关于牵连性内涵的二元论判断方法(一)关于牵连性新定义的提出综合前述提及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牵连性的认定以及法国学说上关于合同相互依存关系的一系列思考,我们可以认为,在认定牵连性问题上,最根本的困境是如何协调好主客观因素在牵连性判断中所起的作用。也正是由于这个问题的难于解决,导致了实践中对牵连性的认定存在着诸多的分歧:要么偏守一隅,以单一的主观因素或客观因素来断定双方义务间

29、牵连性的存在与否;要么不偏不倚,仅以最简单的“同一法律或生活关系”作为牵连性之有无的判断标准。那么关于牵连性的判断标准究竟应当“何去何从”呢?本文以为,对于牵连性的判断,最主要的仍是协调好主观因素以及客观因素所起的作用,使两者能够达到互相平衡的理想状态。在前述我国司法实践案例研究的部分,我们分析得出以“以当事人的意思为主”认定牵连性在尺度上较为合适,只是无法解决此时主、客观因素所带来的矛盾20;而法国学说上针对该问题提出的以一般经济性衡量相互依存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兼顾主、客观因素的协同影响,是一个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但盲目地全然借鉴显然是不妥当的。或许,我们可以尝试在“以当事人意思为主”的基础

30、上稍作调整,以“一般理性人立场,当事人能合理预见”对牵连性的内涵进行概括。这么做的理由主要有三:一是“以一般理性人立场”虽然表面上仍然是以“人”的主观感受为评判的标准,但实际上却是符合社会绝大多数公众立场的客观判断,是一般经济性学说的进一步延伸;二是“当事人能合理预见”以“合理”为前提,是兼顾合同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合适尺度;三是该判断标准以“一般理性人立场”作为客观评判标准,以“当事人能够合理预见”作为主观意愿的衡量要素,两者能够同时兼顾,且在评判的过程中发挥着同等程度的作用,既能将当事人的意愿考虑进去,又以“一般理性人”的角度保障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循,同时也解决了上述提及的当事人意见不一以及法

31、院解释空间被缩小的问题,程度上较为恰当。(二)关于牵连性新定义的可行性探讨下面试举两个经典案例分别以“同一法律或生活关系”和“以当事人的合理预见”为牵连性的17Cass.civ.1ere,6juillet1959,StedesfourruresRenelc/Allouche.18X.LAGARDE,Economie,indivisibilite,etinterdependancedescontrats,JCPGn48,25novembre2013,doctr.1255.19J.MOURY,Delindivisibiliteentrelesobligationsetentrelescontrat

32、s,RTDciv.1994,p.255ets.spe.20见上文,此时的矛盾主要体现为:其一,当事人的意思有着何种程度的决定作用,即是否当事人双方认为给付间没有牵连性的,合同的两个给付义务间当然地就没有了牵连性;其二,若合同双方意思不一致,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着想,一方认为有牵连性,另一方当事人认为没有时,应如何判断牵连性的存在与否;其三,在解释牵连性时,过多的依靠于当事人的意思,是否会导致法院的裁量权变得被动。李秋榆罗玫: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扩张的探讨53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判断标准分别加以分析,拟论证“以当事人的合理预见”来认定牵连性是妥当的。案例一:

33、甲与乙两情相悦,商议半年后结婚,于是双方互相赠与了价额昂贵的礼物,但在两个月后两人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彻底分手,那么双方互相赠与的礼物是否可要求返还?此案例属于非基于双务合同但双方债务却具有对价性的情形,能否扩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在于是否存在牵连性。从两种判断的角度看:角度一,从“同一法律或生活关系”的标准分析,双方间因属于同一生活关系而互负的债务,具备牵连性;角度二,从“以当事人的合理预见”为标准,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思考,甲与乙在互赠礼物时,应当能预见到可能存在若是婚约未能顺利进行,双方赠与的高价礼物存在着返还于对方的可能,故而也具备牵连性,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显而易见的是,虽然两种判断的

34、标准都认可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但以“当事人合理预见”为标准的判断相较于前一种更加清晰和利于实务中的操作。案例二:甲因赛马的需要,向乙高价买入一匹名马,双方约定价款于交付马时和赛马结束时两次付清。在赛马结束后,甲是否可以该马无生育能力而主张乙有不完全给付的行为,从而拒付剩余的价款?此时属于双方处于同一双务合同,但互负的债务并不对价的扩张情形。对于此种情形,继续以两种标准进行分析。若以“同一法律或生活关系”原则分析,甲对乙负有的给付剩余价款的义务,与乙对甲负有的保证给付马匹完好的义务存在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中,那么似乎应推断此时具备牵连性,应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若以“以当事人的合理预见”来判断,

35、因甲在购马时向乙表明的意图是用于赛马,于乙的立场很难预见到会有甲以该马匹无法生育而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可能,因此此种情形并非当事人所能合理预见的,双方债务间并不具有牵连性,不能扩张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案例有别于上一个案例,两种判断标准推出了相反的结论,而若依据最根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看,乙未告知马匹无法生育的事实并不影响甲乙双方合同目的的实现,乙并非处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状态,甲的请求过于荒谬。可以看出,以诚信原则和“以当事人合理预见”所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也可以认为是更加合理的。通过上述的两个案例分析可得,在案件简单的情况下的,“以当事人合理预见”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扩张情形下牵连性

36、的判断标准,在分析判断时更加地清晰明了;并且,在案件复杂的情况下,其得出的结论也更符合于公序良俗的预期,此种对牵连性的定义可以较好地弥补上述提及的“同一法律或生活原则”导致的牵连性范围过大的问题。五、基于牵连性二元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问题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的突破口在于对“当事人互负债务”条件的推翻,并由此延伸出了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的三个方向,当双方间的债务不再满足完全双务合同、同一合同以及互负对价债务的三要件之一,即“非双务”“非同一”和“非对价”时,就已不再满足传统语境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前提了。但在这些情况下,仍然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空间,也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需要我们深入讨论。

37、需注意的是,“非同一性”情况下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21,被学界统称为“原债务的延长或变形”,其只包含两种情形:其一,合同解除、撤销后双方所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时;其二,由于一方债务不履行而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的,损害赔偿与另一方原义务的履行间也得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填补损害赔偿、迟延赔偿和瑕疵损害赔偿,但不包括瑕疵结果损害赔偿,2221学界也存在部分持反对意见的看法,认为此种情形下因合同的无效时,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已不存在,而无效的后果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定,两项请求权之间并无相互性,债务人也不能期待。参见王洪亮:合同法第 66 条评(同时履行抗辩权)评注,法学家2017

38、 年第 2 期,第 163-176 页。2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408 页。54亦不包括违约金赔偿。23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其第 259 条和第 260 条以“准用”的形式予以规定;大陆的立法中虽并未有诸如此类的规定,但依目前的主流观点大都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在“非同一合同”中得以主张的情况,仅适用于上述两种,实践中也认可此观点。24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讨论应集中于剩下的“合同是否是双务合同”及“双方给付是否对价”两个方面。为使表述更为清晰,下设四个案例进行分析。情形一(双务-对价):甲与乙有买卖手机的合同,一次结清且未约定交付的先后顺序,甲

39、于乙未交付手机前,得否主张不支付价金?此种情况即典型情景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具有牵连性的对价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自然得被主张。情形二(双务-非对价):甲向乙购买婚礼所需的婚纱,乙因疏忽致使定做的婚纱衣袖稍长,即使重新修整,也赶不上婚期,于此情况,甲是否可以主张不支付婚纱的全部价款?在此案例中,若依据传统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因双方的债务间缺乏对价性,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行使的空间。但若以扩张的角度看,在乙无法在婚期前完成修改的情形下,因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主张拒付全部价款,并不与公平原则相悖。25情形三(非双务-对价):甲因使用手机与电信部门之间存有合同关系,在甲

40、对应缴话费金额有疑问,要求电信部门出具话费清单遭到拒绝时,其是否可以拒绝缴纳话费?在此合同中,出具话费清单应属电信部门的从给付义务,两者间的债务并不处于对待给付的位置,进而也非完全的双务合同,理应无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以一般理性人的角度看,甲的做法是合理且对等的,倘若在无法知道消费的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话费,难免有“强买强卖”的嫌疑,显然不符合公序良俗,故而学说上认同此种情形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26情形四(非双务-非对价):甲欠乙一定的人民币,偿还期届至时,甲是否可以乙未给其受领证书而拒绝给付欠款?此案例中的情况有别于上述三类,此时双方的债务间既无双务性又无对价性,但债务之间却有着

41、紧密地联系,若甲在支付欠款后却无受领证书等相应的凭证,难保后续乙不会以未还借款为由向甲勒索钱财,似应赋予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权利,但也仅应视为特殊情形而处理。情形一是满足民法典第 525 条规定的典型情况,无需详细的讨论,而分析情形二与情形四可以发现,“非对价而可以行使同时履行”的情况,从基本原则的角度看有违诚信原则的嫌疑,系属特例,而“我们不能用例外之合理性来论证原则之不合理性”27。情形三中的情况,既符合社会公平理念且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扩展到了非双务合同的领域,故应是实践中最易发生的情形。概言之,在“对价性”作为限制因素的前提下,在“非双务性”的双方债务中适用,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扩张的主要

42、方向,但双方间的债务必须以存在“能被当事人所合理预见”的牵连性为前提条件。六、结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扩张适用已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对于扩张方向的问题,存在着诸多的观点,但无论持何种观点以及如何对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牵连性”的存在是其必然的前提。但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并没有盛放“牵连性”的“容器”,而实践中,往往合同双方义务间的牵连性总是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我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适用于任何特殊合同的、关于义务间牵连性的统一定义。既然无法概括出“牵连性”的统一内涵,那我们可转换思路,在深2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55 页。24参见辽宁省沈阳市

43、中级人民法院(2017)民终字第 3608 号民事判决书。25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册)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478 页。26韩世远: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75 页。27陆家豪:同时履行抗辩阻却履行迟延之效果研究,法学杂志2022 年第 2 期,第 158-172 页。李秋榆罗玫: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适用扩张的探讨552024年第 1 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总第 125期层次探究“牵连性”内涵的基础上,把握“牵连性”存在与否的判断方法。经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牵连性的认定观点以及法国学说上关于合同相互依存关系的一系列思考,我们可以认为,在认定牵连性

44、问题上,最根本的困境是如何协调好主客观因素在牵连性判断中所起的作用。也正是由于这个问题的难于解决,导致了实践中对牵连性的认定存在着诸多的分歧:要么偏守一隅,以单一的主观因素或客观因素来断定双方义务间牵连性的存在与否;要么不偏不倚,仅以最简单的“同一法律或生活关系”作为牵连性之有无的判断标准。我们的着手点应是协调好在判断“牵连性”存在与否的过程中主观因素以及客观因素所起的作用,使两者能够达到互相平衡的理想状态。在前述我国司法实践案例研究的部分,我们分析得出以“以当事人的意思为主”认定牵连性在尺度上较为合适,只是无法解决此时主、客观因素所带来的矛盾;而法国学说上针对该问题提出的以一般经济性衡量相互

45、依存关系的存在与否以及兼顾主、客观因素的协同影响,是一个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故而可将两者结合,以“一般理性人立场,当事人能合理预见”作为“牵连性”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责任编辑:杨力)【Abstract】Simultaneous performance of the defens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defense system in the performance of dual contract.Because the exercise scope of the traditional right of simultaneous perf

46、ormance of defense is too narrow,more and more scholars advocate the extension of the right of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 of defense.However,no matter how the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 of the right of defense is extended,the existence of implicationality is its necessary premise.On the issue of judging

47、 the existence of implicationality,we can learn from the dualism of the French theory,taking both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 as the criteria for judgment,and taking general economy as an important tool to balance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s,and draw the judgment criteria for implicati

48、onality as follows:from the standpoint of a general rational person,the parties can reasonably foresee.The direction of expansion mainly includes four situations:dual consideration,dual non-consideration,non-dual consideration and non-dual non-consideration.【Keywords】concurrent performance defense;expansive application;implication;standard of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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