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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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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进行洗钱活动,规范农商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农商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各级信用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联社包括:县联社、区联社、县农村商业银行、县农村合作银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机构,是指为客户办理各种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资金汇划、代收代付、资产保管功能等业务的基层营业网点(包括支行、分行、信用社、分社、储蓄所、营业部)。第五条 省联社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县

2、级联社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第六条 县级联社反洗钱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报送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第七条 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客户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通过营业机构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营业机构报告;客户境外银行卡通过营业机构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营业机构报告。 第九条 县级联社应当将确认的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省联社应及时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省联社在收到中国

3、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出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补正通知,及时通过反洗钱信息系统向县级联社下发,县级联社在接到补正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补正。 第十条 县级联社应当向省联社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

4、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县级联社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信用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二)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信用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三)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信用社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

5、期存款;(四)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五)交易一方为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六)信用社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七)信用社在黄金交易场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八)信用社内部调拨资金;(九)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十一)各营业机构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县级联社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

6、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

8、,要求营业机构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县级联社及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及时向省联社提交报告,由省联社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四条 县级联社向省联社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甄别、确认,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第十五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县级联社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十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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