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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指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社员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辖区内的成员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合作社贷款应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资金优先、利率优惠、授信管理、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其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法注册登记,规范运行,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社员及其辖区内的成员。
第六条 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规定的合作社主体资格条件;
(二)、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按投资项目自筹不低于30%的自有资金。并且必须有经农经办出具的合作社合规性审查确认书;
(三)、加工行业必须有一品三证,即:(注册商标品牌,绿色产品认证书,农产品质量认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书);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及三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能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报表;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并将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账户之内;
(六)、资信良好,在金融单位和社会组织无不良借款记录及不良担保情况。
第七条 合作社社员及其辖区内成员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常年在本地居住;
2、从事农业生产,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
3、诚实守信,在农村信用社和其它金融机构无欠贷(本息)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八条 合作社贷款操作流程:客户申请并提供基础资料,信用社客户经理受理,确定贷款的对象条件及方式,客户部门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评级授信,信贷部审查、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九条 评级。合作社信用评级采取非财务分析的办法。从股东的经济实力,管理层水平、信用环境(还款意愿,履约记录)、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六个方面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合作社的信用等级。主要以综合评价得分来确定其最高授信额度,综合评价分值满分为100分。(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级评价表)。
第十条 合作社最高授信额度核算办法:
1、对于综合评价在90分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方式可放宽为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该社的注册资本金的3倍。
2、对于综合评价在60—90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方式可放宽为保证担保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有效保证额,且不得超过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社额的20%。
3、对于综合评价在60分以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
4、发放抵(质)押贷款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抵(质)押值的规定比例。
具体测算公式:
1、可抵押值=抵押物评估价值×50%
2、可质押值=质押价值×90%
3、可保证值=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有效保证额
确定合作社的最高授信额度后。撰写调查报告和合作社的资料一并移送信贷部门审查,信贷部门经审核后撰写审查报告。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以保证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按照《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第十二条 以抵押和质押方式申请合作社贷款的,必须符合《担保法》以及省联社制定的担保管理规定。
(一)抵押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同时到相关单位办理抵押物的有关评估、登记手续。抵押贷款额(含期限内利息)不得高于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50%。
(二)质押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动产质押物贷款额(含期限内利息)不得高于动产质押评估变现值的50%,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权利质押贷款不得高于凭证面值的90%。
第十三条 合作社贷款按用途和生产周期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产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合作社贷款可以展期一次,原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五条 对合作社的贷款金额进行授权管理,在授信额度内由客户经理发放,并实行包放、包收、包效益的终身责任制。
第十六条 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一般实行按月结息,每月末的20日为结息日。
第十七条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时间要求规定。对已统一评级、授权、授信的合作社可随用随贷,由信贷内勤审查,主管会计发放、客户经理负责监督使用。
对合作社社员贷款的发放按照个人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未评级、授信的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调查(含评估)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审查、审议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经理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客户经理要在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一)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信用社定期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社会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
(二)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合作社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变更。及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事项,信用社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联社报告。联社接到报告后,须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三)信贷违约处理。合作社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的,信用社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罚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六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十九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二十条 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的监测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实时监控,定期编制信贷资产监测报表,定期报告不良贷款增减情况,分析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原因和趋势,提出不良贷款清收、盘活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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