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督查督办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规范督查督办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坚持分工负责、持续跟踪、目标考核、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省联社党委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由党委工作部负责,省联社理事会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省联社社务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范围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决定、决议等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落实与回复;
(四)金融行业管理及监管机构发布的规章及各类文件、通知的贯彻落实;
(五)上级和省联社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省联社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七)全系统以及省联社各项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其它需督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突出重点。督查督办部门要根据省联社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确定督查督办工作重点,保证省联社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讲求实效。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督查督办人员要做好协调工作,对承办部门反映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省联社领导反馈。
(三)注重时效。对省联社领导指示或文件规定有时限要求的,要督促承办部门按时办结。对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办理时限。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要事项问询催办,一般事项适时催办。
(四)明确责任。承办单位对督查督办事项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要认真抓好承办事项的落实,严格按照督查督办要求和时限办结,确保承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严格程序。凡列为督查督办的工作事项,均应按督查督办立项、拟办分办、期间检查、反馈结果、结项审核、整理归档、情况通报的程序进行。
(六)强化考核。督查督办工作要列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六条 督查督办立项。
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下达后,督查督办部门应及时分解任务,确定承办部门,明确责任,提出具体工作目标要求和完成时限,编号登记,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立项。立项一般应一事一项。
第七条 拟办分办。
根据立项要求或领导批示意见,填制《督查督办工作通知单》,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签收承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八条 期间检查。
督查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督办部门应及时进行检查、跟踪、催办。
第九条 反馈结果。
承办部门接到督查督办通知后,应及时进行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省联社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督查督办部门或分管领导反映,请求解决。
督查督办工作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如不能按要求和时限办结的,应作出说明。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主办部门应及时向督查督办部门提交结项报告。
第十条 结项审核。
督查督办部门对承办单位的结项报告,要认真审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在《督查督办工作通知单》中填写承办结果,向分管领导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发回重办或补办。承办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整改办结。
第十一条 整理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督查督办部门应将督查督办事项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情况通报。
督查督办部门对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各部(室)、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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