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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 封面一:寻法网,为您寻求法律援手! 封面二:融入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说明 序言:其实我们更需要不打官司律师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设置 一、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一注册哪种形式企业? 二、企业注册成立法律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手册
封面一:寻法网,为您寻求法律援手!
封面二:“融入式”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说明
序言:其实我们更需要“不打官司”律师
目 录
第一章 企业设置
一、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一注册哪种形式企业?
二、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二股东能够哪些财产出资?
三、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三知识产权怎样出资?
四、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四非货币资产出资评定
五、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五怎样合理设置股份百分比?
六、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六准备哪些企业设置法律文件?
七、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七制订企业章程法律技巧
八、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八设置失败需要负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二章 法人治理结构
九、避免股东会决议无效法律方法
十、企业董事法律要求
十一、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角度看监事会作用
十二、企业高管及经理人选聘法律风险
第三章 股东及股权
十三、代持股隐名投资人法律风险防范
十四、企业股东享受法律权利
十五、股东要求企业回购股权法律条件
十六、企业股权期权激励需要注意法律问题
十七、不实际出资而取得股权干股法律问题
十八、股权转让程序
十九、详谈股权转让收购法律风险预防
第四章 协议管理
二十、不推行协议或约定法律应对
二十一、出现协议违约应该怎样应对
二十二、协议推行中发生改变应怎样处理
二十三、解除协议法律方法
二十四、怎样签订一份正当有效协议
二十五、买卖协议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二十六、详谈借贷协议法律风险防范技巧
二十七、企业协议管理制度通用范本
二十八、服务型企业协议管理制度范本
二十九、生产型企业协议管理制度范本
第五章 债权管理
三十、论债权管理法律技巧
三十一、追收欠款非诉讼方法
第六章 人力资源管理
三十二、单位常见劳动违法行为及责任
三十三、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三十问
三十四、哪些行为属于工伤
第七章 经营运行
三十五、企业对外担保应注意法律问题
三十六、详谈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
三十七、企业常见经济类刑事犯罪及预防
第八章 法律风险预防制度体系
三十八、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和完善
第九章 诉讼基础知识
三十九、打官司需要交法院多少钱
四十、打官司需要多长时间
四十一、打官司需要准备哪些书面材料
四十二、诉讼时效及不立即主张民事权利危害
四十三、北京市律师诉讼收费方法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一注册那种类型企业?
在中国现在企业法律框架内,企业分法人和非法人两种,总来讲,通俗意义上企业类型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全部由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企业(包含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股份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较为常见是有限责任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所以这里也关键谈谈这多个类型企业法律特点,以供投资人选择注册类型。
一、投资者有限或无限连带责任负担。(一)有限责任企业。根据现行《企业法》要求: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也就是说,企业投资人均以自己缴纳注册资本金作为负担责任限额,当企业资不抵债时不需要股东用个人财产进行赔偿。超出注册资本金、股份数额范围经济赔偿则不需企业股东负担。当然,假如股东恶意抽逃出资、出资不足或《企业法》要求需由股东负担责任情形除外。(二)合作企业,依据《合作企业法》相关要求,除有限合作人负担有限责任外,一般合作、特殊一般合作及有限合作中一般合作人均负担无限连带责任。(三)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要求“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据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置,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全部,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责任经营实体”。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该以自己全部财产为企业经营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从企业投资人责任负担角度讲,、股份企业含有较大优势,能够避免投资人巨大投资风险。假如企业经营含有较大风险,能够选择、股份企业这种企业形式。而且这也是现在注册较多企业类型。
二、企业注册成本。(一)有限责任企业。中国规范有限责任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较多,所以,设置企业门槛较高,尤其是设置股份需要严格设置条件、复杂设置程序和较高设置费用。关键是注册资本金限制,比如:股东或提议人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有限责任企业全体股东或提议人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有限责任企业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它部分由股东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企业能够在五年内缴足;出资非货币财产,应该由含有评定资格资产评定机构评定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或提议人必需以自己名义出资;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企业、股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要求,从其要求;募集设置股份提议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企业股份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二)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企业相反,设置这类企业程序较为简单,费用较低,合作企业也能够劳务投资,再者,合作企业能够从众多合作人处筹集资金,加之合作人共同偿还债务,降低了银行贷款风险,使企业筹资能力有所提升。同时,合作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利于提升企业信誉。
从设置成本角度讲,合作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含有灵活多样优点,假如没有太大经营风险投资人能够考虑选择此种类型。
三、企业税费负担。这更多是税务问题,包含法律不多,不过总来说,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税费负担轻,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是由企业主和合作人从企业盈余分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外,之前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费政策依据各地政策不一样而有不一样。
四、企业控制权。根据中国传统观念和现在社会诚信情况,加之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职业经理人体制。所以,作为企业投资人全部很想尽可能掌握企业控制权来确保自己企业投资行为没有过多法律风险。总来说,多种类型企业投资人控制力是不一样。对于有限责任企业来讲,企业实施严格独立法人及企业治理,标准上投资人设置企业后,投资人和企业就是两个独立个体,投资者不能直接占有和控制企业,也不能随意撤回投资。反之,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因为管理难度较小,投资和管理均是一体,所以控制力也很强。
从这个角度看,假如投资人投资行业有较多风险,假如自己能够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且没有太大资金压力,为了尽可能预防企业控制权旁落,能够选择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二、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二股东能够哪些财产出资?
注册成立企业本身就是一个投资行为,所以,在成立注册早期必需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尤其是企业需要注册资金。对于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出资人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法律并没有对出资没有尤其要求,只要符合《合作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和各地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条件即可。不过对于企业类注册,因为其实施有限责任,所以法律对此要求较为严格。那么那些财产能够作为出资投资设置企业呢?
一、出资能够分货币和非货币两种形式。《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作为出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投资人设置企业出资形式和范围是很多。尤其是对于非货币形式出资,只要能以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全部能够作为出资使用。不过,这个要求并不是针对任何非货币资产。通常来讲,不能作为出资使用非货币财产包含: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财产等。当然假如不违反法律要求,投资人也能够采取干股、隐名投资等变通处理措施出资。出资形式选择不妥,依据中国法律,企业设置申请将不被受理同意。所以股东在出资前,应该对中国法律相关企业设置要求进行全方面了解,或借助专业机构帮助,对出资资产进行合适安排。
二、非货币形式出资百分比合理设定。通常而言,投资人全部是根据各自投资数额占总投资百分比作为出资百分比。不过对于非货币出资,总来说不宜过高,最低不能低于法律限制,即《企业法》第二十七条“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再者,从企业运行角度讲,过多注入非货币资本,首先不利于股东投资流通和变现,在股权转让时比较轻易产生纠纷,其次也会降低企业可信度和偿债能力,资金不足可能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转。
三、怎样界定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虚假出资指企业提议人、股东违反企业法要求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关键目标是为了吸引其它提议人或股东投资,即欺骗是其它提议人和股东。虚假出资能够发生在企业成立过程中或成立以后。抽逃出资是指在企业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一个欺诈性违法行为。严格来讲,这两种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中国刑法对此也有对应责任追究。假如不组成刑事犯罪,也应该负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比如向其它出资人负担违约赔偿责任,向企业负担补缴出资责任及赔偿责任,向企业债权人负担无限清偿责任或有限补充清偿责任。当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有严格界定,在实践中,假如投资人注册资金不足,则能够采取借款或代付等方法来实现,同时要注意做好财务手续完善,预防因为出资手续不全造成被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四、不按期交纳出资及办理出资财产转移手续责任。投资人在设置企业过程中,通常先签署企业设置协议,约定各自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出资人应该立即将货币出资交付验资机构账户,同时要办理非货币资产评定作价和转移手续。假如逾期,一是会延误企业注册时间,造成设置协议不能按期推行;二是对于按约出资投资人要负担违约责任;三是对于没有支付出资要立即补足;四是其它出资人对于出资差额还要负担连带责任。
五、非货币形式出资法律责任。对于非货币出资,通常常见两种法律问题,第一非货币出资权属问题。假如投资人承诺非货币资产不是自己正当财产那么就不能按期办理财产评定和转移手续,对此,其它股东能够追究她违约责任并要时可解除设置协议。再者,假如出资人行为组成对财产实际全部些人侵权,那么还需要向其负担返还财产侵权责任。第二是财产转移手续不能立即办理。因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需将财产办理转移手续并将财产变更到企业名下,所以常常出现投资人不能按期办理手续情况,此时,其它股东能够变更协议由其延期办理,或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解除设置协议。
三、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三知识产权怎样出资?
在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时代,知识资本和金钱资本一样关键。尤其是在高科技企业里,高新技术为企业发明高额经济价值案例屡见不鲜。所以,为了激励科技创新,立即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现行《企业法》也放宽了企业设置时知识产权出资限制。总体来讲,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最高百分比可达成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七十。不过,知识产权出资还是含有一定法律风险,能够从以下多个方面防范。
一、明确知识产权范围。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著作权、版权、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全部是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出资方法。不过,关键问题在于不一样种类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很悬殊。所以投资人在考虑出资时需要深思熟路,要选择市场价值大,或潜在价值高,或轻易被其它投资人认可价值知识产权种类作为自己出资。
二、必需是自己能独立行使全部权或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首先要处理权属问题,要确保自己对出资知识产权含有正当完整全部权或使用权。比如职务技术结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所在单位能够提出权属异议所以会影响出资。对此,为了防范权利缺点,最好是在设置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不正当时出资人违约责任及处理措施。
三、应该能够作价评定或轻易认可价值。因为知识产权是非货币无形资产,所以出资时必需处理价值问题。首先是能够委托评定机构出具评定汇报,作出评定价;其次对于无法评定或评定价格不准,能够由股东进行协商,对该知识产权协约定价,对知识产权出资人货币出资形式表现,当然这种形式对其它股东存在一定风险。
四、知识产权期限限制。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知识产权尤其是工业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全部有期限限制,比如注册商标使用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所以,作为出资时,投资人应该查明知识产权出资人所出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对于以商标权出资,还应注意商标权到期续展问题;而对专利权而言,则要避免未立即缴纳年费等可能致专利权终止情形发生。
五、出资后新企业应该确保能够控制出资知识产权全部权。根据《企业法》要求,股东出资后应该办理非货币资产转移手续。对于知识产权来讲,也就是要将权属归属于新设置企业,这么才能确保货币出资股东切身利益。不过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对于高新技术来讲,技术作为一个智力结果其本身更重视于对技术操控者依靠,也就是说技术必需附着在掌握技术科技人员及技术人才本身上,而非其它非货币资产,如房屋、土地、设备等纯粹物质产品。所以,作为企业投资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属转移,从企业长远发展角度讲,不能仅仅满足于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而是应该采取必需法律手段,预防以其它形式流失知识产权智力结果,对企业实际操控造成危害。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企业自有高新技术被内部人员或第三方秘密或公开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纠纷也常有发生。而且因为中国现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漏洞,往往这类行为得不到有力处罚,而给企业投资人造成巨大投资损失。从法律角度讲,能够经过以下方法来规避法律风险。第一立即办理知识产权权属手续。明确把新设置企业作为知识产权正当全部些人,排除其它人行使权力法律可能。第二约定知识产权原全部些人和知情人保密义务,经过制度把知识产权列为企业商业秘密,并和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第三制订严格保密制度,并果断落实,预防出现因为企业内部人员引发知识产权侵权发生。第五增强维权意识,对于违反企业高新技术保密义务行为和个人根据企业保密制度和协议追究泄密责任。当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关系企业生死存亡企业来讲,上述方法力度还是不够。因为一些关键技术背后蕴藏着巨大经济利益,所以,最为根本和有效地防范措施是仿效西方企业做法,企业投资人拿出自己股份或利润分红权给掌握关键技术业务和技术骨干以股权期权激励,使她们能和企业发展同时实现自己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经过互利共赢来促进企业关键职员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秘密,维护企业关键利益。
四、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四非货币资产出资评定
根据《企业法》要求,大大扩展了投资人出资范围,大量非货币资产能够作为出资。不过,根据法律,非货币资产通常需要评定作价。而且,假如投资人恶意提升评定价格,根据《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企业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置企业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应该由交付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企业设置时其它股东负担连带责任。不仅,出资股东要负担责任,而且其它设置股东也要负担连带责任。所以,对于非货币资产评定作价就要注意防范上述法律风险。
一、选择有评定资质评定机构。依据法律要求,对非货币财产权利进行资产评定,必需聘用专业中介机构,并由该机构对评定资产出具资产评定汇报。选择评定机构时首要条件就是要选择有资产评定资质机构。
二、选择有评定经验评定机构。非货币资产评定含有很强专业性,所以对于一样含有资质机构,应该进行充足考察和权衡对比。能够查阅该机构评定过类似资产汇报,查看该机构评定能力。综合考虑业务资质、评定能力、评定经验和评定质量等原因后,慎重选择一家最终确定评定机构。
三、评定数据和实际价值差距过大。假如股东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评定价额,那么就属于评定不实。假如评定不实,首先会降低企业注册资本,而且更关键是存在差额部分补交和赔偿责任问题。依据中国法律要求,资产评定不实,出资人在补足出资外,还应该依据设置协议约定,向其它出资人负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五、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五怎样合理设置股权百分比?
对而言,通常是根据出资百分比占注册资本总额比重确定各个投资人股份百分比。在企业设置早期,因为投资人之间处于良好合作蜜月期,所以,往往碍于情面和合作关系,对是否按出钱多少决定权利?谁占企业控制权?和股东闹僵怎样处理等可能发生不利于企业发展运行问题不愿提及或刻意回避。俗话说:天下没有不散宴席,所以,在合作早期不能仅仅憧憬美好前景,也要提前做好危机防范。毕竟,法律风险总是轻易在没有防范地方发生。
依据律师企业法律服务经验,企业股份百分比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或对半平均情况下,一旦企业碰到运行危机,出现股东意见分歧,而股东间又不能很好沟通交流,就极有可能出现相互扯皮、相互对峙股东会僵局,甚至会使得昔日合作伙伴,反目成仇、官司不停。那么怎样科学、合理设置股权百分比和危机处理机制呢?
一、股权设置过于集中时应该尤其注意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建立监督机制。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实际为一人所控制,或多个股东中有一个股东是关键提议人,或某个股东缴纳了相对较多出资款。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就较为轻易形成实际控制、操纵企业局面。实践中,企业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即使权力集中有利于企业快速决议和经营,不过企业进入多元化、规模化发展后,假如继续缺乏制衡机制,决议失误可能性就会增大,企业负担风险无疑也会随之增加。另外,一股独大,强人政治,往往会使得其它中小股东处于边缘化地位,一旦大股东出现意外情况,那么将使企业立即陷入经营困境。
针对这个问题,律师给出以下提议:一是尽可能预防出现绝对控股股东,可采取相对控股方法;二是假如企业实际上是一个关键股东出资,那么能够绝对控股,不过对于其它股东,应该给她们参与企业管理或监督权利,比如由中小股东组成监事会或在董事会中安排一定席位;三是在企业表决制度中能够预先设置不根据出资额实施表决或实施按股东人数表决;四是降低股东会表决经过百分比,使得中小股东有表决机会。
二、股权过于分散时要降低企业表决经过百分比和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百分比要求。股东过于分散通常存在于企业提议人较多情况下,再有就是国企改制形成职员股东。即使股份分散为现代企业基础特征,能够经过民主决议来保障企业正常运行。不过,在中国因为民众没有民主决议经验,实施民住决议有时反而会给企业带来危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股东怎样实现对企业控制权就显得尤为关键。不然,大量股东在企业重大决议时各抒己见,要想经过决议必需经过复杂投票和相互争吵。企业大量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东之间博弈活动中。
针对这个问题,律师给出以下提议:一是降低企业除重大事项外表决经过百分比,这么只要相关键股东形成一致即可经过表决;二是能够实施“按股东人数表决”,这么根据人数表决能够大大降低表决难度;三是降低临时股东会召开限制,假如出现股东会僵局,能够由少数股东联络召集股东会,立即由参会股东商议形成处理措施。
三、股权平衡是要设置尤其表决权。股权平衡通常是企业只有两个股东,而且关键股东出资百分比相同。假如出现这么平衡股权,那么除非全部同意或全部反对,不然企业任何表决全部无法进行。所以,此时就要设定表决不经过时特殊表决权问题,这么就预防了这种股权设置实质上股权表决不能尴尬境地。
六、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六准备哪些企业设置法律文件?
企业在设置过程中,需要准备两类资料,一是提交工商局工商登记常规资料,二是企业设置所需规范投资人权利义务法律文件,其中就包含设置协议。
一、企业设置协议必需性和约定内容。设置协议是企业投资人在设置企业前,经过各方协商,对于企业投资人在设置过程中怎样推行各自权利义务所达成合约。设置协议并不属于企业设置必需法律文件,假如企业设置手续简单,出资人单一,也能够不需要设置协议,通常对于出资人较多、出资形式多样企业设置行为,最好是提前签署企业设置协议。设置协议内容包含投资人名称、新企业暂定名、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各投资人认缴出资款数额、期限、交付时间、企业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人选、违约责任和发生争议处理方法和筹备机构及设置费用负担。设置协议关键是各出资人认缴出资款数额、期限、交付时间,应该严格限定投资人推行出资义务细节性条款,不然一旦出现延期出资那么将损害全体出资人利益。再者,还应该约定延期出资和出资中其它争议处理方法。
二、设置协议保密性问题。这个问题往往被忽略,因为设置企业属于投资人投资行为,所以对投资方向、投资数额、管理人选假如需要话应该约定各投资人对此负担保密义务。再者,假如设置出资中包含到商业秘密、专利权、专用技术等需要保密内容,也应该约定保密义务,不然这些信息一旦被她人恶意利用,对未来企业损害很可能就是难以估量。
三、排除股东和新设置企业竞争约定。在很多情况下,股东和新设置企业往往处于同一个行业,相互之间含有竞争关系,所以,为了新企业能够顺利开展业务,有必需对股东竞争给予限制,这也是对保障其它投资人权益很有利做法。所以,能够再设置协议中,对股东和新企业之间这种排除竞争关系给予约定,更关键是要约定假如股东违反了这个约定应该对新企业和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七、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七制订企业章程法律技巧
企业章程被称为企业宪法,所以在企业内部含有最高法律地位。不过,很多股东在成立企业时相互之间很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全部问题经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处理,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所以仅仅把企业章程作为企业设置登记一纸材料去完成,但伴随企业不停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觉企业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要求,没有处理纠纷机制。而且,通常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取工商局提供企业章程范本,直接填写。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失,不过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企业具体情况作出约定。所以在采取企业章程范本注册时候,一定要审查企业设置时股东出资人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地方。假如全部采取范本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范本企业章程没有依据企业本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而是简单照抄企业法要求或其它企业类似要求。企业法确立只是通常规则或标准,而因为各个企业本身存在独特征,表现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域等方面,所以每一个企业全部需要适合本企业特点具体自治规则,由企业章程对企业法所确立通常规则或标准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对本企业关键事项和特殊情况做出具体要求,以有利于企业治理。而千篇一律企业章程起到作用只能是虚化,甚至是有害。比如 “格式章程”,不能够真正表现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股东间一旦对企业成立后决议、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争议,股东极难依据企业章程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第二,绝大多数范本企业章程没有表现合理企业治理机制,根本起不到对企业治理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反而有时成了企业运行和管理人员行为不良约束,增加了企业运作成本。比如对企业机构会议召集、决议、人事安排、实施机制、制约机制没有依据企业特点在企业章程中加以要求,而造成了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和董事之间、股东和监事之间、董事和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在股东会议过程中无法形成决议,股东会议决议得不到落实,企业治理机构之间权责不分明等等。第三,没有充足表现股东权利,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限界定不清,约束不明。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当事人责任依据,即章程没有真正起到企业“宪法”作用。
当然,企业章程关键性、特征、作用等属于学术问题,在此不再赘述。关键结合律师法律实践中出现企业章程出现法律问题,对企业章程制订提出部分法律技巧及注意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充足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对企业法要求能够有企业章程约束条款,立即在企业章程中给予补充。中国新修改企业法一个突出特点是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删掉了很多强行性要求条款。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中很多重大事项,如企业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任命、股东权利限制、股东会决议正当性、股东出资份额确实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产生、职权及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和责任等全部能够在企业章程中作出约定。即使章程要求和法律要求相冲突也认可章程优先效力。这就为企业章程制订个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假如企业设置时对企业法要求或范本章程有不一样地方一定要在企业章程中给予表现。具体条款能够参见《企业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条。
二、能够约定由董事长之外人来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原企业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只能由企业董事长担任。不过在实践中往往会造成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不服,产生管理混乱。所以,假如企业实际出资人、控制人或大股东因为多种原因不能担任董事长,能够在企业章程中约定由董事长外其它实施董事或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么就保护了企业控制权和经营权灵活统一。
三、能够不根据出资百分比确定分配企业利润或新增资本有限出资百分比。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假如因为多种原因,不能根据出资百分比分配红利,或需要对特定股东给尤其红利分配及优先认购新增资本权利,那么能够在企业章程约定,不根据出资百分比来推行股东权利义务,而是另行约定百分比。另外,对愿意经过继续认缴出资持有有限责任企业更多股权股东,也能够在企业章程中要求其优先认缴出资百分比。这无疑保护了不一样类型投资者作为企业股东不一样需求。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机构和组成人数愈加灵活。因为企业业务量和经营规模不一样,所以,企业管理机构组成也应该愈加灵活,给予企业自主决定权。新企业法要求企业能够在企业章程中选择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和规模。其中,有限责任企业董事会组员为3~13人;股份董事会组员为5~19人,设置监事会企业监事会组员不少于3人。另外,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有限责任企业,能够选择不设监事会,而仅设1~2名监事。对于股份,新企业法中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表决方法提供了两种选择,即企业能够在企业章程中要求或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决定,实施累积投票制或每一股份一票表决权一般表决方法。
五、能够约定不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而且能够约定特殊情况下特殊表决方法。表决权是股东关键权利之一,股东出资人能够经过表决权来行使对企业控制权。不过企业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假如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或股份出资百分比特殊,比如各占50%将造成表决权无法行使。假如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能够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不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给予一些特定股东尤其表决权,或在无法表决时根据特定百分比经过表决或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百分比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一般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经过”来处理。当然,在企业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方法没有明确要求时,应依据企业法要求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六、股东对内对外转让股权能够不受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和“优先购置权”限制。根据企业法要求,通常股东在对内对外转让股权时受到严格限制,一是对外转让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同意,二是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含有优先购置权。这么要求关键限制股东对外随意转让股权。不过,也限制了股东实现自己股权价值方法。所以新企业法在原有要求基础上,增加了“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要求,从其要求”。这么一来,假如企业股东不愿意受对外股权转让限制,期望自由转让立即变现则能够在企业章程中作出对应要求,这也是符正当律要求。再者,针对常见股权转让价款数额确定难问题,能够在章程中要求两个方面内容:股权转让时股权价值评定确定程序;纠纷产生时协商处理程序。
七、股东出资股份继承问题能够作出尤其约定。因为股东出资人持有股权属于财产权,所以是能够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假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出资股份。假如企业股东出资人为了预防发生这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继承人经过继承成为企业股东,那么能够对股份继承作出尤其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它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八、企业经营范围发生改变应该立即制订企业章程修正案。根据《企业法》第12条: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要求,并依法登记。企业能够修改企业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不过应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注册机关依据企业提交章程在企业营业执照上核定经营范围,所以假如随意制订企业章程,就有可能出现企业实际经营业务和营业执照要求经营范围不一致情况。
九、明确企业成立后对外投资及担保数额及程序限制。因为企业对外投资及担保行为给企业带来盈利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潜在风险。所以企业法对此问题给了企业股东出资人更大灵活空间和权力。股东能够依据本身风险承受能力,在企业章程中事先要求好企业对外投资限额、表决程序等,这么使得企业投资、担保行为尽可能经过股东民主决议方法来进行,最大程度规避了运行风险。
十、细化股东会及临时股东会召开程序并对大股东恶意损害企业及小股东利益等特殊情况下解散企业做出具体约定。根据要求,股东会召开应该提前十五天通知股东,同时,假如有重大事项能够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股东会召开对企业决议很关键,假如大股东出现损害企业利益行为而又回避召开股东会,那么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很不利。所以能够预先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临时股东会召开方法,简化召开股东会条件和程序。同时,企业是经济动物,在为股东赚取利润同时,也可能因为股东内部矛盾、经营不善等情况而给股东带来巨大损失,此时就需要对企业进行解散。尤其是出现大股东操纵企业而恶意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况下,企业更需要解散来避免损失扩大。尽管新企业法要求“企业经营管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过其它路径不能处理,持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不过因为企业解散是关系到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及其它相关人员利益重大事项,所以为了避免各方对法律要求条件了解产生分歧,企业有必需依据本身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对“企业经营管剪发生严重困难”和“其它路径”等并非很具体内容做出具体界定,增强特定条件下,股东行使解散权可操作性。
十一、不是必需由大股东或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方可经过决议。假如完全根据股份出资百分比表决,那么就轻易出现大股东操纵企业现象,而中小股东利益就无法到保护。所以,根据新企业法,除了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外,其它事务表决能够自行在企业章程中议定表决经过百分比,无须非要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方可。
十二、自行决定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人员等关键团体产生措施和职权和董事任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是企业关键职位,所以企业章程能够选择经过选举或委派方法产生。实施董事、总经理是企业经营管理关键人员,所以也能够经过企业章程来要求其职权范围,预防出现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权力划分不明而发生矛盾。
八、企业注册成立法律风险防范系列谈八设置失败需要负担哪些法律责任?
企业设置是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很多方面条件,通常情况下假如方法适当,企业全部是能够设置成功。不过在实践中因为出现资本筹集不足,违反中国法律,未按期召开创建大会,创建大会做出不设置企业决议等原因也会出现企业设置失败情况,通常情况下,设置失败并不会发生过多法律风险,不过假如存在设置债务费用和出资没有返还情况下,也会发生法律风险。
一、企业设置过程中发生费用及债务负担。企业设置过程中,假如聘用了专业中介机构或产生其它债务,那么这些费用债务负担要提前做好约定。提议能够对上述款项根据出资认购百分比负担或根据出资人平分方法负担,假如出资人打不成协议,那么将对这些费用和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二、设置失败后没有立即返还出资人已缴纳出资情况。根据中国法律,出资人出资申请设置企业,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指定账户、将非货币财产权利转移给企业。不过出资完成后,假如因为多种原因造成企业设置失败,将会发生这些出资怎样返还法律问题。标准上货币出资应该返还给出资人,包含此期间利息,非货币资本假如存在权利转移变更登记,应该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变更至出资人名下。因为设置失败而发生出资返还所产生费用及损失,假如设置失败有过失方或责任人则由其负担。如大家全部没有过失,则对上述费用及损失平均分担。
九、避免股东会决议无效法律方法
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要求,股东会是投资人议事决议机构,是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对于企业重大事务,全部由股东会决议来决定,所以股东会有类似于人中枢神经,很关键。不过,在律师接触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发生部分股东纠纷,造成股东会权利被架空或形成股东会僵局,无法对企业重大事项做出方向性决议,从而造成企业处于瘫痪状态中。本文试就常常发生几类股东会决议无效情形提出律师法律分析意见。
一、股东会召集违法。作为企业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召集是含有严格条件限制,假如会议召集方法违法,不仅会造成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严重还造成决议无效。通常来讲,在企业正常运转情况下,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过,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两种较为常见情况,一是大股东一股独大,把持操纵董事会,董事长不依法召集股东会;二是股东势均力敌形成僵局,董事长无法召开股东会;三是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或包含刑事犯罪,董事长被采取强制方法,无法召开股东会。诸如这类情况下,假如董事长不能推行召集职责,那么则应该根据以下要求召集股东会。第一在企业章程要求情况下,由章程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第二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第三假如没有设置董事会则由实施董事召集并主持;第四董事会或实施董事不能或不推行,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监事召集、主持;第五假如根据上述方法均不能召集、主持股东会,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通知股东会召开方法违法。在处理了股东会召集问题后,就要处理怎样通知全体股东参与股东会问题。假如因为通知方法、程序、及内容不妥,往往会造成股东会召开不能或无效风险出现。不过,根据现行《企业法》,只是标准要求需要提前十五天通知股东,不过对于由谁通知、怎样通知、通知方法、怎样视为通知抵达等均没有作出细致要求,这关键是因为企业含有个体特殊性,所以这些细节要求应该由各个企业在企业章程中要求。不过,据律师所知,很多企业并没有在企业章程中细化这些细节,一旦出现股东不和造成股东会无法召开,才发觉自己即使有理但也无计可施。所以,对于股东会这种对企业含有极为关键作用会议一定要有充足重视,须知往往是“细节决定成败”。律师提议能够在企业章程中细化以下:第一要求由召集人或股东或某个部门负责通知全体股东召开会议;第二股东应该记载自己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或联络方法,向该地址或联络方法发出通知即可视为收到通知;第三通知内容应该包含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假如对通知方法细化则可避免因为通知违法而造成股东会决议无效情形出现。
三、股东缺席股东会人数不足及表决程序违法造成股东会决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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