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人民币涉假纠纷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切实保障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和成员行社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字号码),货币持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上级机构再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是指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使用的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的点验钞机、清分机、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理设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查询受理网点,是指向查询人提供了取款业务服务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查询人是指对取出的现金真伪有异议并向受理网点提出涉假查询的客户。受理人是指为查询人办理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使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下辖的各级行社。
第七条 成员行社处置人民币涉假纠纷应按照“分级管理、现金付出行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限期处理的工作方法,做到举证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合规。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为人民币涉假纠纷处置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内人民币反假专项治理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并对辖内网点的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存储和涉假查询等日常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考核。
(二)负责辖内网点人民币反假专项治理工作统计和分析,按月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运营管理服务中心报送。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负责人民币涉假纠纷受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人民币对外支付全额清分、冠字号码的记录、存储、备查等工作。
(二)负责客户涉假假币的查询、登记、收缴、保管及上缴工作。
第十条 成员行社及辖内网点负有告知查询人通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判别假币是否由其付出、收缴假币和上缴假币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行社应加强辖内人民币反假治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辖内网点对人民币对外支付全额清分、冠字号码记录存储、涉假查询等工作执行情况,分析总结各类人民币涉假业务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削除隐患,防范涉假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 人民币涉假查询与处理
第十二条 冠字号码存储。每日营业终了,由专人把本机构冠字号码记录设备中记录的人民币冠字号码等信息导入指定设备保管,为假币纠纷的举证和责任认定提供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人民币冠字号码信息应在成员行社营业网点对外支付后至少保存3个月,并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十四条 成员行社营业网点需在营业场所张贴提示,向社会公布客户申请涉假查询事项提示。
第十五条 在接到客户对现金真伪的异议时,受理查询网点应引导客户提出涉假查询业务申请,按流程操作,以确认假币是否由本机构付出。
第十六条 人民币涉假查询工作流程包括接访、受理、登记、检索、核实、报告、反馈、档案整理等。成员行社辖内每个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假查询工作。
第十七条 查询申请条件。
(一)客户申请涉假查询,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取款之日),携带本人有效证件、有异议纸币或《假币收缴凭证》以及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单位填写《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2)申请查询。
(二)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户口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外交官证、领事馆证、海员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三)客户如委托他人代理查询,代理人除应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合法证件。
第十八条 涉假查询接访。成员行社营业网点应对查询人所持现金进行双人检验,核实真伪,并做好客户情绪的安抚。
第十九条 涉假查询受理。受理查询网点只受理涉假冠字号码的查询,应对查询人提供的资料按第十七条规定进行确认和审核。
(一)对于查询人提供证明材料不完备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网点应当面告知查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二)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查询受理网点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冠字号码检索与核实。成员行社营业网点受理查询申请后,通过冠字号码管理信息系统或后台追溯现金来源查询,双人核实,确保无误。
第二十一条 查询方式。分现场查询与非现场查询两种。
现场查询是受理查询网点人员使用信息查询客户端,直接向查询人显示查询结果。
非现场查询是受理查询网点人员在后台登录信息系统查询冠字号码信息后,根据查询人要求,将查询结果在现场或通过邮件、邮寄方式告知查询人。
第二十二条 冠字号码查询登记。建立《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登记簿》(附件3),记录每笔受理查询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查询号码、查询业务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查询结果反馈。查询受理网点接受查询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向查询人反馈查询结果。
第二十四条 查询时限。对于符合查询受理条件的查询申请,查询受理网点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提前告知查询人。
第二十五条 具备现场查询功能的营业网点登录信息系统客户端,直接向客户显示查询结果。不具备现场查询功能的营业网点应在线下提交申请至具备查询功能的营业网点查询冠字号码信息后,根据客户要求的方式,告知查询结果。
第二十六条 查询受理网点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附件4,以下称《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两联,查询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查询受理网点存档备查,第二联交查询人。
第二十七条 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查询受理网点在履行查询程序后,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码图片。
对于存储的冠字号码不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的,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注明查询过程,如使用的是精确查询还是模糊查询,其中采用模糊查询的,应对具体方式进行解释。
精确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取款业务办理证件号码等完整信息进行查询。
模糊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的部分字符、取款时间段等不完整信息或模糊信息,从查询到的结果中再搜索是否包含待查现钞的查询方式。
第二十八条 查询受理网点对查询过程的描述应尽量详细,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付款行付出假币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有假币实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由2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资格上岗证书》的业务人员在场,在查询人的视线范围内当场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
(二)假币已被收缴或没收的,受理查询网点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没收收据》,并予以全额赔付。
(三)查询结果为空号的假币,根据《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 属于真币的,完整券由受理网点全额退还客户或应客户要求更换其他真币给客户,残损券由受理网点按照相关标准予以兑换。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假币实物安全,查询人持假币实物申请查询的,查询受理网点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外币和假硬币的处理规定予以封存,暂不在纸币实物上加盖印章,查询工作处理完结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人民币的规程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非成员行社营业网点付出的现金或查询人对首次查询结果有异议的,查询受理网点应告知查询人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持《查询结果通知书》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向查询受理网点的上级机构(以下称“再查询受理机构”)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附件5),申请再查询。
第三十三条 再查询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经相关负责人核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再查询结果应通过查询结果通知书告知查询人。
第三十五条 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机构均应建立《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登记簿》,详细记录受理的每笔查询业务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经冠字号码查询或再查询,确认受理网点付出假币的,应及时向上级机构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按年装订,保存期为5年。
第四章 人民币涉假投诉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受理查询网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客户可到网点上级机构相关部门提出投诉,投拆人投诉时,应当提供被投诉网点名称、投诉事由及其发生时间、投诉人个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客户申请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询。
(三)办理查询的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受理查询网点上级机构接到查询人投诉的,应及时登记《人民币假币纠纷处理登记簿》(附件6),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和处理:
(一) 限期改正。
(二) 罚款。
(三) 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应建立人民币假币治理考核奖惩机制。对现金对外支付全额清分、冠字号码记录存储、查询涉假纠纷处置等工作进行考核,执行情况好的给予奖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形,对相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一)未严格执行清分制度而付出假币的。
(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已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四)自行或唆使现金处理设备供应商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使查询后出具的查询结果不实。
(五)妨碍查询受理人或再查询受理人调查、处理涉假纠纷的。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扣分办法》进行处罚:
(一) 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对现金进行抽张的。
(二) 利用职务之便,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三) 挪用库款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情况统计表
2、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
3、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登记簿
4、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5、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
6、人民币假币纠纷处理登记簿
12
附件1 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情况统计表
统计时段: 年 月
序号
金融机构名称
冠字号码查询业务办理次数
查询结果
付出假币
未付出假币
合 计
附件2
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
申请日期
查询冠字号码
查询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代理查询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明资料类型
□银行卡 □存折 □取款凭证
证明资料号码:
取款信息
取款时间:
年 月 日 时
□柜面取款
网点名称:
柜台位置:
□自助取款
类型:□取款机 □存取款一体机
地点:
14
附件3
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登记簿
查询人
申请时间
办理时间
经办人
复核人
冠字号码
查询结果
号码
相同号码数量
附件4
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
查询日期: 年 月 日
查询单位(盖章): 编号:
查询人
取款行(地点)
取款时间
取款方式
□取款机 □存取款一体机 □柜台
申请查询冠字号码
查询方式及查询结果:
经办人
复核人
查询人(或代理查询人)签字:
说明:
1. 此鉴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受理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查询人。
2.“编号”为受理单位办理业务的流水号。
附件5
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
申请日期
查询冠字号码
查询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代理查询人
姓名
联系电话
有效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证明资料类型
□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查询结果通知书
17
附件6
人民币假币纠纷处理登记簿
查询人
申请时间
原受理网点
原经办人
原受理时间
冠字号码
处理结果
号码
相同号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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