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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2877662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10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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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银行结售付汇统一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两部分。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

2、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接入的资金。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有权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分支机构。第二章 外商直接投资账户的开立、入账及使用第四条 外商直接投资账户包括前期费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第五条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

3、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一)账户的开立:1、为企业客户开立前期费用账户时,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查询客户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打印控制信息表,其他材料要求见银行境内机构账户管理办法(下同)。柜面经办人员严格审查开户内容,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审查无误并在客户开户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2、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应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二)入账管理经办行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中前期费用尚可流入金额,据此为开户

4、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三)账户的使用:1、账户内资金来源于境外汇入(包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2、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3、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4、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5、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六条 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及使用:(一)账户的开立:1、为企业客户开立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账户时,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

5、系统(银行版)查询客户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并打印控制信息表。柜面经办人员严格审查开户内容,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审查无误并在客户开户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2、账户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经办行可为异地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3、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二)入账管理:1、收到国外汇入的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后, 经办行应查询客户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并打印控制信息表,核对开户主体的资本金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

6、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资本金帐号与户名、实际汇款人与境外投资方是否相符亦需关注;2、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入资金,经办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退回;3、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经办行应将汇入款项原路退回境外,若该款项已经办理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主体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三)账户的使用:1、经办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

7、资确认登记表(经办行可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无需外汇局盖章)。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以及对外支付;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第七条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及使用(一)账户的开立:1、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为企业客户开立境内资产变现账户时,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查询客户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并打印控制信息表。柜面经办人员严格审查开户内容,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审查无

8、误并在客户开户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2、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次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此类账户;允许经办行为异地企业开户;3、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二)入账管理:1、经办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中打印控制信息表,按照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两种尚可流入金额,为其办理不同资金来源的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2、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入资金,经办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帐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3、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

9、;(三)账户的使用:1、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不得使用;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以及对外支付;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应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第八条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及使用(一)账户的开立:1、账户应以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的主体名义开立。为企业客户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时,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查询客户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并打印控制信息表。柜面经办人员严格审查开户内容,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审查无误并在客户开户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

10、;2、账户仅可开立一个,允许为异地企业办理开户;3、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二)入账管理:1、经办行应查询控制信息表中的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据此为其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2、境内外汇再投资不得存在出资人和缴款人不一致情况;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经办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3、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4、此类账户资金无需办理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第九条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及使用(一)账户的开立:

11、1、为企业客户开立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时,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查询客户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并打印控制信息表。柜面经办人员严格审查开户内容,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审查无误并在客户开户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2、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只能开立一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账户应于申请人注册地开立,经办行不得为异地企业开户;3、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二)入账管理接收境外汇入、境内划入保证金的,收取证明需接收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该笔保证金的相

12、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接收境外汇入土地竞标保证金、产权交易保证金的,应提交相关交易公告文件、参与竞标主体的申请或相关确认文件)。(三)账户的使用:1、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在竞标成功后,可作为境内投资的出资划入外汇资本金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竞标未成功的,应按原路退回境外;2、经办行应审核保证金支付的真实交易背景,严禁虚构交易;账户内资金仅作为交易保证用途,不得结汇,不得用于质押贷款。第三章 外商直接投资账户的结汇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前期费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一)

13、应审核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2、业务登记凭证;3、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格式见附件2)。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我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4、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以上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复印件;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

14、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资确认登记表,我行可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无需外汇局盖章);6、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格式见附件3)。(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结汇金额、日期等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7、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仅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时提供);8、工商营业执

15、照副本。(仅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时提供);9、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10、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注意:1、等值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四)、(六)项文件,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2、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3、石油类对外合作项目结汇,可凭企业提交的结汇计划,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4、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应审核以下材料:(1)商务主管部门对合作开发油气田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的批复;(2)已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

16、合作项目的弃置费预备(或调整)方案或合作项目的弃置费实施方案;(3)其他与海上合作油气田弃置费相关的证明材料;(二) 办理原则:1、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等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以及境内主体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须将外汇资金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17、不得结汇支付。另有规定的除外;3、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经办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4、经办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业务时,应限于保本型产品,不得变相结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因上述原因划出尚未划回的,不得关户;5、外商投资企业以外

18、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经办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6、经办行不得为在外汇局指定截止日后尚未参加及未通过外汇年检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未验资资本金不得办理结汇、划转、付汇等业务;7、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经办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

19、%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8、企业存在不完全符合现行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但确有真实支付需求的,经办行可合理审查相关资料后为其办理结汇,同时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特殊结汇”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9、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

20、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10、银行针对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后发生退货、撤销交易和发票作废等情况的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结汇用途栏注明“撤销”并留存专项档案以备外汇局非现场和现场核查;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再投资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管理;12、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管理;境内机构以其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可原币划转至被投资企业开立的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不得结汇支付;13、外方合

21、作者按规定需以中外合作开采海上或陆上油气田项目名义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结汇缴纳弃置费的,由经办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第十一条 经办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2、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3、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二)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三)企业支付国

22、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经办行可审核企业提供的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四)经办行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并批注,注明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原件验后返还企业。第四章 外商直接投资账户的原币划账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二)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登记凭证;(三)后续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

23、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和批准证书。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一)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出: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2、出资确认表;(二)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2、出资确认表;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三)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资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

24、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2、出资确认表;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交相应批复或备案文件)。第十四条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2、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3、证明

25、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用途的真实合法材料;(二)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2、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表;3、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交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第十五条 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一)向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出(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

26、、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保证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二)向非同名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出(外资投资性公司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2、证明该笔资金划出用于境内出资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交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三)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1

27、、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银行、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接收银行账号、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2、需返还至投资方原划出账户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若此项交易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提交相应批准或备案文件)。第十六条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一)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户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2、证明交易成功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

28、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相关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或未成功将资金划回原账户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2、证明交易成功或者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划回原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第十七条 办理原则:(一)经办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二)经办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三)办行应于资金划入

29、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四)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或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应及时完成退款的国际收支申报;(五)对于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办行不得为未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的资金办理划转手续;(六)对于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划入账户应为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必须是划入账户所属企业的股权投资方。第五章 外商直接投资账户的汇出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

30、所得资金汇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业务登记凭证;3、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4、本次汇出金额相关的税务证明;(二)办理原则:1、经办行应审核申请材料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中控制信息表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资或者清算信息是否一致,审核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资金汇出手续;经办行应依据该信息表中的尚可汇出金额区分不同汇出方式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于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经办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2、经办行应留存税务证明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汇出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对于分次汇出的,经办行可于本次汇出时将加注已汇出金额的税务证明加盖业

31、务印章复印留存,原件退企业用于下次汇出;若为最后一笔资金汇出,经办行留存原件。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业务登记凭证;3、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股权转让流出控制信息表;4、与本次交易汇出金额相关的税务证明; (二)办理原则:1、经办行应审核股权受让方本次对外支付的金额、交易对象、股权转让标的等信息是否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中的控制信息表转股登记信息一致,审核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资金汇出手续;经办行应依据该信息表中的尚可汇出金额区分不同汇出方式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于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经办

32、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2、经办行应留存税务证明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汇出金额,加盖业务印章;对于分次汇出的,经办行可于本次汇出时将加注已汇出金额的税务证明加盖业务印章复印留存,原件退企业用于下次汇出;若为最后一笔资金汇出,经办行留存原件。第二十条 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务登记凭证;3、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先行回收投资流出控制信息表;(二)办理原则经办行为企业办理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时,应审核申请信息是否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中控制信息表的先行回收投资登记信息中一致,审核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资金汇出手续;经办行应依据该信息

33、表中的尚可汇出金额区分不同汇出方式办理资金汇出;外汇局于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的,经办行应以备注内容为准。第六章 境外直接投资第二十一条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及使用(一)账户的开立:1、书面申请;2、业务登记凭证;3、外投资企业发生减资、转股、清算或债权投资回收等业务以及境内居民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等需汇回资金的,经办行可根据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申请直接办理开户手续;(二)资金入账:1、业务登记凭证;2、经办行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中登记的开户主体可汇回额度并打印控制信息表,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汇回金额;(三)资金结汇:1、书面申请;2、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

34、令函;3、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4、前一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注: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及有结汇银行批注字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第二十二条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一)账户的开立:1、书面申请;2、业务登记凭证;3、资金入账开户后,经办行可直接为企业办理购汇入账及外汇资金境内划转业务;(三)账户的使用账户使用完毕(还本付息完毕)后,经办行可根据企业申请直接办理账户注销

35、手续。第二十三条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除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业务需开立专用外汇账户以外,其他业务暂时无需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第二十四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及汇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汇出应审核的材料:1、书面申请;2、业务登记凭证;3、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ODI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二)汇回应审核的材料:1、书面申请;2、业务登记凭证;3、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ODI前期费用额度控制信息表;(三)办理原则:1、前期费用退回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金额;2、前期费用资金原则上按原路退回,对于原购汇汇出的部分,可凭原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3

36、、经办行应按照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信息办理汇出业务;累计汇出金额不得超过系统登记的前期费用额度。第二十五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业务登记凭证;3、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对外义务出资额度控制信息表;(二)办理原则:1、汇出资金累计不得超过控制信息表登记的可汇出资金额度;2、收款人信息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经办行应于备案时在备注栏中注明。第二十六条 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业务登记凭证;。3、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利润处置决议;(二)办理原

37、则:1、汇回利润可保留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2、经办行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应审核该企业外汇年检参检状态,对于应参加年检但尚未参检的企业,应待企业办理完外汇年检手续后,方可为企业办理利润汇回手续。第二十七条 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和汇回入账应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1、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业务登记凭证;(3)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2、办理原则办理境外放款资金汇出业务时,如企业本次汇出金额超过尚可汇出金额的,经办行不得为其办理汇出业务;(二)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回入账:1、审核材料:(1)书面申请;(2)业务登记凭证

38、;(3)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资金额度控制信息表;2、办理原则:(1)企业境外放款汇回资金超过境外放款余额与约定利息之和的,经办行不得为其办理入账业务;(2)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后,应首先将原外汇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划回补足,剩余部分将原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划出的金额划回补足,其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购汇凭证直接办理结汇手续;(3)经办行为企业办理入账业务时,应要求企业区分境外放款本金和利息。第七章 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八条 直接投资项下的结汇、售汇业务同其它结售汇业务一样必须通过国际业务系统进行操作。第二十九条 各经办行必须设定直接投资业

39、务专岗,指定熟悉外汇政策、经验较丰富、素质较高的人员办理。第三十条 经办行应及时向外汇局报送资本项目统计监测数据及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有关交易数据。经办行需定期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送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统计表,并按时监测异常数据,上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应对经办人员设定业务审批权限。每一笔资本项目业务需按经办、复核、授权的流程操作,认真审核,合规操作。其中,地区外商直接投资项下资金结汇100万美元及以上,需分管行领导签字审核。其他分行根据情况自行设定审批权限。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审核直接投资项下的账户开户资料,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资本项目信

40、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 经办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手续。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有关信息。第三十五条 经办行应建立直接投资业务台账,准确记录业务信息,关注资金限额管理。第三十六条 经办行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及时装订直接投资业务档案。档案保存至少五年。 第三十七条 业务操作人员在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各类业务中发现异常情况和问题的应及时向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有关异常业务情况,并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未及事项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银行制定,由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四

41、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资本金结汇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 3、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附件1:资本金结汇申请 银行:我公司 于 年 月 日收到外商投资资本金,金额为 ,上述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将用于支付 。 现向贵行申请结汇,请予批准。 年 月 日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支付命令函 银行: 本次资本金账户外汇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等)。请贵行按照以下路径划转结汇资金并支付:收款人支付金额收款人开户行名称收款人账号支付资金用途合计注:支付资金用途填写时,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42、、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 本公司承诺此次申请资本金结汇的外汇资金已办理验资,其使用完全符合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申报用途。如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承担改变结汇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上次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银行:本公司承诺以下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本公司上次资本金账户账户资金结汇金额为 (美元、港元、欧元、日元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元。实际支付路径如下:收款人支付金额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账号支付资金用途备注合计注:支付资金用途:先填写大类(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等),再填写具体的开支内容。本公司知悉,如果上次资本金结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贵行不得为本公司办理资本金账户新的外汇资金结汇手续。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企业名称(单位公章)企业代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申请日期业务种类 账户开立 结售付汇 资金划转 变更账户 其他业务申请金额及币种大写:小写:开户银行名称:账 号 账户性质:资金来源 结汇 售汇 付汇 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 号 汇入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 号收款人名称:提 供资 料清 单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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