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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验印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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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操作风险,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我行客户及银行的资金安全,确保我行电子验印系统安全运行,提高银行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行电子验印系统是针对银行结算业务中的印鉴识别需求而开发的电子自动验印系统,以实现印鉴管理和识别的电子化和自动化。第二章 系统管理第三条 我行电子验印系统主要由电子印鉴库、批量自动验印系统和客户终端三个系统组成。全行电子印鉴库由总行库和分行库组成。总行印鉴库存贮全行所有在电子验印系统建立的客户印鉴和全行

2、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分行印鉴库存贮分行辖属各营业机构在电子验印系统建立的客户印鉴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印模。总行和分行印鉴库互为备份,按不同的权限提供印鉴管理、审核验印、报表统计、系统管理、业务用章管理等功能。批量自动验印系统主要由总(分)行使用,向采用集中处理业务的总(分)行营运部门提供批量验印服务。客户终端由电子验印平台和验印系统终端组成。由业务人员使用,主要用于总(分)行建库中心新增、变更客户预留印鉴,客户信息维护;机构柜员审核票据凭证的预留印鉴,查询统计本机构验印日志等业务。第四条 全行所有业务机构,必须使用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和审核客户预留印鉴。第五条 安装电子验印系统的电脑设备应专机专用

3、,禁止在电脑设备中安装危害电子验印系统安全的应用软件。第六条 电子验印平台属于精密仪器,不同的光线和水平位置均会影响验印效果,必须存放在相对稳定和封闭营业柜台。 第七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爱护设备,不得随意拆装。如果验印终端出现故障,必须及时报告本行设备管理人员或总行信息技术部。第三章 柜员设置和权限第八条 电子验印系统根据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分为管理类和业务类两种。管理类包括总行系统管理员、总行主管、总行票据中心主管、分行总经理、分行主管和网点主管六类。业务类包括总行票据中心验印操作员、分行建库组长、分行印鉴卡库管员、分行建库员、网点柜员五类。第九条 总行系统管理员由系统自动生成,拥有机

4、构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管理、系统管理、凭证类型管理等最高权限。负责系统参数设置、开设总行主管和授权等业务,由总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担任。第十条 总行主管由总行系统管理员开设,拥有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管理、系统管理、凭证类型管理、印鉴卡查询、系统日志查询等权限。负责系统参数设置、全行辖下各业务级别和机构设置,人员工号、权限开设调整,以及负责指导全行辖下机构建设、维护印鉴库等业务,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的业务主管担任。第十一条 总行票据中心主管拥有印鉴卡查询、验印日志查询等查询权限。负责处理总行印鉴库及全行范围票据集中处理验印系统业务中的各项查询业务,由总行营运作业部票据中心主管人员担任。第

5、十二条 分行总经理拥有本分行辖下的印鉴卡查询、系统日志查询、验印日志查询等查询功能,以及本分行辖下人员管理、权限管理等管理功能。负责本分行辖下验印系统查询业务和人员工号、权限开设调整等业务。由分行营运业务部门总经理担任。第十三条 分行主管由分行总经理开设,拥有本分行辖下的除挂失、解挂等特殊操作外的所有功能。负责指导本分行及辖下机构建设、维护印鉴库,以及人员工号、权限开设调整等业务。由分行负责建库中心的部门主管担任。第十四条 网点主管由分行总经理或分行主管开设,拥有本网点辖下除机构管理、权限管理、凭证类型管理、系统设置、系统日志查询、解挂、挂失等外的所有功能。负责本网点电子验印系统维护、印鉴卡和

6、验印日志查询、指导网点柜员正确开展电子验印业务等工作。由网点主管人员担任。第十五条 总行票据中心验印操作员由总行主管开设,拥有对全行印鉴库的票据验印、公章验印、全图像验印等功能。负责处理全行集中处理业务时的票据验印业务操作。由总行票据中心验印操作员担任。第十六条 分行建库组长由分行总经理或分行主管开设,拥有除管理类和验印操作菜单外的所有查询、统计功能,以及印鉴卡信息资料开设修改、撤销、挂失、授权等操作功能。负责分行建库组电子验印系统维护、印鉴卡和印鉴卡和验印日志查询、指导建库组正确开展电子验印业务。由分行建库组长担任。第十七条 分行印鉴卡库管员由分行总经理或分行主管开设,拥有辖属分行票据和公章

7、验印、印鉴卡查询、抽卡、数量统计等功能。负责保管印鉴卡实物库,检查和统计核实入库印鉴卡实物和数量与系统是否一致。由分行印鉴卡库管员担任。第十八条 分行建库员由分行总经理或分行主管开设,拥有辖属分行印鉴卡信息资料开设、修改、撤销、挂失、解挂,印鉴卡和系统验印日志查询等业务操作功能,以及网点撤并、账户转移等特殊操作功能。负责本分行辖属印鉴卡建库具体业务操作。由分行建库组员工担任。第十九条 网点柜员由网点主管开设,拥有本网点验印票据和公章验印、挂失操作和验印日志查询等功能。负责本网点日常验印业务操作。由本网点验印业务柜员担任。第二十条 电子验印系统的柜员均为实名制,柜员号原则上采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柜

8、员号。电子验印系统增删、变更验印系统网点主管时,应填制“xx银行验印系统柜员维护申请表”(附件1),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或业务公章后,上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审核,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建库中心双人授权在电子验印系统设置。分支机构增删、变更验印分支机构时,应填制“xx银行验印系统机构维护申请表”(附件2),加盖上级行会计结算业务管理部门公章后,上报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核,总行会计结算部审核无误后,由总行主管通过电子验印系统设置。第四章 印鉴图像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建库员在验印系统中办理印鉴建库、变更印鉴和注销印鉴图像业务时,应按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认真审查业务申请资料是否合规。审查无

9、误后,方可在验印系统中做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建库员在电子验印系统中添加印鉴图像时,应对将要建库的印鉴卡认真审核,保证印鉴卡各个填写要素齐全、合规,印鉴卡上加盖的印鉴图像清晰、完整、均匀,图像质量达到建库的标准,方可录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卡实物库管员在将印鉴卡实物封存前,必须在电子验印系统进行核实录入的信息是否正确无误,复查印鉴图像是否清晰、完整。第二十三条 各分行建库员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完成预留印鉴图像资料的添加、变更、销户等操作后,需要换人对录入的印鉴图像进行审核。入库后再由建库发起网点柜员对建库印鉴图像进行确认。第二十四条 分行建库员和分行主管在电子验印系统中对印鉴进行建库、变更、销

10、户等操作时,应与综合业务系统中保存的客户资料、账户总数进行核对,确保录入本系统中的信息准确完整。分行印鉴卡库管员应定期盘点核对电子验印系统建库印鉴卡与实物印鉴卡是否一致。第五章 印鉴审核第二十五条 电子验印系统审核预留印鉴的模式包括前台验印和批量自动验印。(一)前台验印:由验印操作员登录电子验印系统客户终端进行验印。验印时,应先目测业务凭证上加盖印章的规格、形状、印章中文字的内容和字体与验印系统中的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检查加盖的印章是否使用油墨,防止使用扫描或打印印鉴造假。检查无误后,通过电子验印系统自动识别程序审核业务凭证上的印鉴与银行留存的印鉴是否相符,并由验印操作员在业务凭证上签章确认系统

11、处理结果。经电子验印系统自动识别程序审核不能通过的印鉴,或验印经办员对系统反馈的验印结果存在异议时,可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内置的“三色比对”、“镂空比对”、“折角比对”、“轮廓比对”、“八角比对”、“矩形比对”、“抖动比对”、“旋转比对”、“覆盖比对”等辅助审核模式进行手工验证,并换人复核,验印结果由验印经办和复核员负责,并在业务凭证上签章确认。(二)批量处理验印:在业务集中处理流程中,对于需要审核印鉴的业务,业务流程直接调用验印功能模块进行印鉴审核,同时批量反馈验印结果。对于批量处理验印不通过的票据凭证,可由验印经办员根据前台验印操作流程进行单笔复验。第二十六条 完成验印操作以后,系统会记录验印

12、结果。各级主管可通过验印日志查询模块查询网点柜员的验印记录。第六章 事后监督审核印鉴第二十七条 事后监督人员对于账户的印鉴验印,账户印鉴变更、挂失等特殊操作业务,可通过验印系统进行调取验印日志和系统日志进行监督。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施行11附件1:附件2:xx银行验印系统机构维护申请表机构名称(业务公章): 一、新增部分所号行名行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二、变更部分变更前:所号行名行址电话传真变更后:所号行名行址电话传真三、撤销部分所号行名撤销原因管辖行会计部门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 管辖行会计结算部门公章:总行会计结算部门意见:经办人:负责人: 会计结算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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