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1
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工作尽职要求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本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具体是:
1.客户经理;
2.市场拓展部经理;
3.分管行长;
4.行长;
5.凡涉及授信业务活动的其他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本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本行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 建立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授信业务操作程序。
第六条 建立本行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的同时,加快建设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规范、完善本行信贷信息的管理和风险价值数据的采集工作,为建立本行风险概率、价值评价模型奠定基础。
第七条 按审贷分离、垂直管理的要求设置授信架构。主要分为前台和后台两个层面的设置。前台:负责授信工作的受理、尽职调查(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以及授信实施。同时,前台也负有授信后管理的职责。后台负责授信的分析评价、授信决策、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具体是:
前台:客户经理、市场拓展部经理;
后台:行长、分管行长。
第八条 对授信业务各个部门、岗位明确职责,对未尽职、失职、渎职和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对授信文档应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建立风险提示、预警及不良贷款报告制度。
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的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业务受理范围标准的确定:客户经理应根据本行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年度信贷工作意见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战略及市场定位,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对辖内所有目标客户建立信息库存,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加大对符合本行市场定位的客户的拓展力度。
第十二条 执行业务受理标准的尽职要求:客户经理应根据本行相关信贷制度确定的目标客户特征确认受理的所有客户。
第十三条 客户资料收集与档案建设的尽职要求。具体是:
(一)对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流动资金授信需收集和填写的资料:
1.企业营业登记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正本复印件);
4.股份制企业《章程》(正本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含有限责任公司及所有制订《章程》的企业);
5.企业资质证明(正本复印件);
6.验资报告(正本复印件);
7.公司成立批文(正本复印件);
8.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9.进出口批文、进出口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10.如属房地产企业须有“四证”复印件;如属特种行业,须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11.决议书和委托书:
(1)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决定书或企业董事会申请授信业务的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正本复印件);
(2)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2.企业财务报表(正本);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13.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14.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纳税证明等)。
本行资料:贷款申请书、贷款审定书、贷款调查报告、已年审贷款卡(复印件)、信贷咨询结果、财务分析表(含保证人)、现金流量分析表(含保证人)、抵质押物权证、会办记录、还贷证明单等。
中长期授信除收集以上资料外,还需收集以下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相关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2.实施项目必须的有关部门的有效批文(含环保、土地、项目批准文件等);
3.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4.在本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5.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6.根据授信业务的业务品种、贷款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收集的资料: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审批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用途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申请人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贷款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贷款卡、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抵(质)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保证金证明;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开具保函需收集的资料:保函申请书 (使用本行统一格式);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的基础合同或其意向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保证金情况、反担保承诺函及相关抵押材料或保证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基本资信资料;经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人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审计报告);受益人的基本资信材料;保函格式(如受益人主动要求出具保函格式);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贴现需收集资料:在本行开户;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贷款卡;查询查复书(需复密押);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授信条件为保证担保,则保证人需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登记执照(正本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3)股份制企业《章程》(正本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正本);
(5)已年审贷款卡(复印件)、信贷咨询结果、财务分析表、现金流量分析表。
以上凡上报复印件的资料,均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调查人签字确认,并签明日期。
(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三)应对各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各支行(部)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四)资料收集及调整的注意事项。
1.客户经理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税务、工商及社会中介机构咨询或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2.在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调查人员应在核实后及时对档案进行调整和记载,并在相互间主动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授信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3.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客户经理应立即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风险管理部应会同客户经理实地调查。
4.客户经理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视其他商业银行的协作程度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于获得的其他商业银行资料信息,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
第十四条 授信业务前台应按岗位职责对授信客户进行跟踪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后台则需要加强对风险分析与评价及相应的授信后管理。同时,各个授信工作人员要结合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办法对贷款质量进行监督,并按《xxx村镇银行贷款风险报告及预警制度》对风险变化情况和不良贷款情况形成专门报告制度。
第三章 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十五条 授信工作分析与评价人员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是:
1.票据承兑业务:应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严格按要求履行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2.贴现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检查票据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对客户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3.公司贷款: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按本行要求进行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4.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应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交叉互保。
5.关联企业授信: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6.担保授信:应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分析,对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的情况予以鉴别并排除;对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如开设了担保扣款账户,应就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应按本行资产抵贷办法操作。
除上述需关注的重要因素外,对各个授信品种还应分析以下方面:
(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
1.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2.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4.存货的周期。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
2.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项目可行性;
2.项目批准;
3.项目完工时限。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利率风险;
3.客户的劳资情况;
4.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5.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8.市场变化;
9.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料和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
13.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五)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
(六)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汇率风险;
2.国家风险;
3.法律风险;
4.付款方式。
第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尽职要求: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必须进行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并要求受信人按本行要求及时报送财务分析表,对企业财务数据的重大调整均需说明理由并由客户财务部门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非财务分析的尽职要求:应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主要是:
(一)客户管理者: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品德与诚信度;
4.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决策过程;
6.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设备状况;
4.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行业定位;
2.竞争力和结构;
3.行业特征;
4.行业管制;
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通货膨胀;
2.社会购买力;
3.汇率;
4.货币供应量;
5.税收;
6.政府财政支出;
7.价格控制;
8.工资调整;
9.贸易平衡;
10.失业;
11.GDP增长;
12.外汇来源;
13.外汇管制规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第十八条 授信相关性分析与评价的尽职要求:应评价授信项目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的符合程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十九条 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的尽职要求:
1.应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对保证人应视同受信人进行财务、非财务分析,评价其保证能力,并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或其他渠道掌握其或有负债情况。并需要对保证人代偿意愿进行分析。
2.应对抵押、质押物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分析。必须严格按照本行《抵押物价值确定及抵押率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本行所规定的抵押标准和折率。
第二十条 分析评价报告(即调查报告)要求:
(一)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企业概况、财务分析及非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借款情况、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方式分析、还款能力分析、综合效益分析及调查结论。同时,客户经理需就该调查报告的真实性作出声明与保证。
应按以下格式如实按第十九条相关内容撰写:
1、企业概况。应包括:
客户性质、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重要股东、股本构成等情况。
客户的历史沿革(成立以来的发展状况、速度等)。
所属行业、主导产品、企业规模、发展前景(结合产业政策、技术支撑等)。
法人代表诚信度及从业经验、管理水平等。
2、根据贷款五级分类要求作出财务分析及非财务分析
财务分析:相关指标列出后必须作出一定的评价,含现金流量分析。
非财务因素分析:按第十六条非财务分析进行。着重对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能力分析,包括产品特点、市场需求、销售渠道、原材料供应、生产成本、企业管理水平(管理层的构成、分工协作等)。
如果为担保贷款的,对担保人同样作出分析和评价。
3、借款情况。应包括:
本行、他行现有贷款金额。
本行、他行现有贷款信用支持情况,并注明抵押实际情况,担保实力等。
借款人其他借款情况。
4、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方式分析。应包括:
临时性业务需要、原材料涨价临时性囤积,企业规模扩张、应收款上升等引起流动资金不足或其它原因分析。
5、还款能力分析。应包括:
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分析(变现能力、降价因素及保证人能力变化)。
贷款风险点分析,并进行五级分类预分类。
6、综合效益分析,包括企业对本行业务的支持度,即账户性质、代发工资、本外币结算量等。
7、调查结论
客户经理对该笔贷款风险提示
客户经理对发放该笔贷款的理由陈述
客户经理必须明确对该笔贷款的意见及承担责任。并需就该调查报告作出声明与保证
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不符合授信立项要求的项目,按规定出具否决建议;
2、对不宜继续调查的授信项目,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止授信调查;
3、对授信项目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做出充分揭示和分析;
4、其他。
(二)风险管理部风险提示报告。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示:
1、对认为有必要的客户独立进行客户信用等级的即时评定;
2、对客户特征与客户分类要求进行对比,独立确定客户类别;
3、对客户在即时等级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授信理论额度的测算。
4、对认为有必要的授信各个环节进行风险提示。
(三)分析评价报告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客户信用评定制度。应对目标客户进行严格的信用评定,不得擅自调整信用等级或采取调整数据的方法调整信用等级。对有必要的,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或委托外部评级机构实地评估。
第二十二条 本行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客户经理应向授信决策人主动提出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的要求。如由授信决策人提出,且经评价,情况确实已发生重大变化,而客户经理对此未作提出的,则按《问责制》规定执行。重大事项包括:
(1)外部政策变动;
(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4)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以信贷咨询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7)其他。
客户经理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董事会授权的前提下,本行授信决策按《xxx村镇银行信贷审批流程和授权办法》规定执行;
(一)授信决策人应在权限内进行授信;
(二)不得超授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项目;
(三)不得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
(四)在审批中必须发表明确的审批意见;
(五)与授信申请人有关联关系的,应按规定进行回避;
(六)其他。
第二十四条 按审贷分离的原则设定审批程序。本行授信决策应依据《xxx村镇银行信贷审批流程和授权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在授信决策过程中,授信决策人应做到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内、外部因素的干扰。并按要求进行详细记录、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的,不得实施授信。具体是:
(一)对审批同意的授信应书面注明授信条件;
(二)客户经理负责落实授信条件;
(三)负责对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四)前台会计操作人员按《出账通知单》执行贷款出账;对上级强令放款的,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直接向风险管理部反映,也可向行长或分管行长直接反映。
如授信后客户自身条件或信用支持条件发生影响信贷风险程度的恶性变化,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主动向风险管理部上报调整授信额度或提请终止授信。
第二十九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作合法、规范的法律合同文本(借款合同,以及各种担保合同),用于授信实施。对于任何需要添加条款或对制式条款需作变动的,必须通过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在授信实施时,对于借款合同以及各种担保合同的签订,本行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应至少关注以下几点:
(一)应针对授信品种使用适当的合同;
(二)应按本行合同填写要求,对每项要素进行审核和填写;
(三)应确认合同签订人的资格和合法性。特别需要重视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
本行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应具有附加条款的选项,客户经理在填写附加条款前应征得风险管理部同意。风险管理部对以下条款应根据不同的客户、不同的实际情况以及授信条件,决定是否加入、部分加入或全部加入以下附加条款:
1.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2.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3.未经银行允许,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
4.未经银行允许,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5.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
6.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
7.未经银行同意,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8.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
9.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10.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
11.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
12.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三十一条 授信实施后,客户经理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分层次形成书面监测报告。客户经理应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1)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2)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3)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4)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5)授信的偿还情况;
(6)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以上监测,应结合贷款五级分类来进行。应按本行《xxx村镇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已实施授信客户严格进行分类,并按要求撰写五级分类报告,同时,在报告中应明确列出上述条款内容。对贷款分类级别向下迁徙至后三类的,即客户情况发生影响贷款安全之重大恶性变化的,应向风险管理部书面报告。如分类级别向上迁徙,同样需要报告。
以上监测报告即指五级分类报告,必须按季上报。对临时性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客户经理对已实施授信应按《xxx村镇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照标准严格进行准确分类。主要是:
(一)严格执行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
(二)风险分类人员应独立进行风险分类工作,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不得弄虚作假;
(三)风险分类人员根据各自的认定权限进行认定分类,并对分类的真实性负责。贷后检查人员对提供的分类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
(四)行长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五级分类的最终认定工作,风险管理部负责集中汇总上报信贷资产数据,并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按分类制度,对客户经理的初审结果进行准确性和及时性考核。
(五)风险分类级次发生变化,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报告和登记;
(六)授信工作人员应配合认定机构开展风险分类检查及责任认定;
(七)其他。
第三十三条 建立整体信贷条线上下联动的风险预警体系。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各级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并需向风险管理部报送风险预警报告: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有破产经历;
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管理层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违反合同规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7.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9.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1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2.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业务领域收缩;
2.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业务增长过快;
4.市场份额下降。
第三十四条 授信调整:对于已授信的客户,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重点监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授信对象自身条件变化监测;二是监测对于附加信用支持条款的授信,在授信后信用支持条件有无变化。如上述两个方面产生恶性变化,即列入观察名单。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根据发展情况进一步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客户经理应列入问题授信,及时上报风险管理部。并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直至中止或终止授信:
1.受信人发生重大困难和风险;
2.受信人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关停);
3.受信人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逾期或欠息;
4.其他应降低授信额度的情况;
5.客户履约能力出现风险。主要核实以下方面的不利变化:
(1)成本和费用失控。
(2)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3)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4)还款记录不正常。
(5)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6)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7)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
(8)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9)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10)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11)未按合同还款。
(12)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
(13)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在申请期间,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部收到问题授信申请后,对问题授信采取以下措施:
1.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2.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3.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不得使用;
4.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5.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第六章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为尽职调查岗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起草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负责调查全行的授信业务,或视情况开展针对性调查;
(三)对违规、违法造成的授信风险与相关部门共同进行责任认定,予以追究责任;
(四)考核、督导、检查客户经理的尽职调查工作;
(五)组织全行尽职调查工作人员培训;
(六)为满足本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分管行长为本行尽职调查工作责任人,对本行尽职调查工作负责。风险管理部负责具体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尽职调查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达到尽职调查所需的专业水准,具备执行授信尽职调查任务的专业知识。
第四十条 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尽职调查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尽职调查规章制度,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二)勤勉尽职,确保尽职调查的客观性、及时性和独立性;
(三)规范使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取得尽职调查所需的授信资料和信息;
(四)尽职调查中发现问题,经过确认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五)对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工作中的未尽职、失职、渎职、违规及其他过错行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责任认定;
(六)其他。
第四十二条 尽职调查机构可介入授信工作流程的全部过程或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
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尽职调查人员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尽职调查应以现场调查方式为主,采用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方式。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客观独立。
第四十五条 尽职调查实行行长统一领导下的集中的、垂直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尽职调查工作应按“四个结合”的要求进行:将尽职调查与尽职要求相结合;将尽职调查与授信流程相结合;将尽职调查与尽职提示相结合;将尽职调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任何人不得干预和妨碍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独立地做出调查结论。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家、银行监管当局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按照本行授信、授权管理等规章制度的尽职要求和问责制,有依据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开展尽职调查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及银行监管当局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本行相关授信授权管理制度和各授信岗位职责。
(三)本行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
(四)其他相关制度。
第四十九条 授信机构应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五十条 依据上述授信机构的尽职要求,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的验证、评价和报告内容随上述尽职要求的变化而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十一条 尽职调查工作流程分为四个环节:尽职调查发起、尽职调查验证、尽职调查评价、尽职调查报告。
第五十二条 尽职调查发起环节。
(一)由风险管理部有针对性地确定调查对象、范围,开展尽职调查。
重点为:
1.已出现较大风险的贷款;
2.已列入问题授信的贷款;
3.对大额贷款企业中,认为有必要的。
(二)以成立尽职调查工作小组的形式开展尽职调查。原则上尽职调查工作小组人员应不少于2人,实行多人调查制。
(三)在开展尽职调查前应通知被调查授信工作机构。
第五十三条 尽职调查验证环节。尽职调查工作人员应根据审慎性要求,依照有关程序,采取有效的调查方式,对被调查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尽职进行验证。调查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入本行管理和业务系统进行调查;
(二)与授信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进行面谈,对尽职调查事项进行询问、了解,或要求其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授信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凭证等;
(四)根据尽职调查工作需要,与台账、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在建立信贷管理系统后,与管理系统中有关数据、文件记录进行核对;与授信各业务环节的文件、记录资料等进行核对;
(五)进入授信客户实地调查;
(六)其他方式。
第五十四条 尽职调查评价环节。尽职调查人员综合上述验证结果,客观地、独立地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尽责。评价结果分为尽职和不尽职,不尽职行为分为:未尽职、失职、渎职(包括违法、违规)。
(一)尽职。指授信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授信业务流程、相关规定和工作岗位职责,遵循授信工作的尽职要求以及相关信贷岗位职责,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1.在相应的授信业务环节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由于不可控制的因素或难以预期的意外因素导致发生授信风险;
3.前述因素出现后,已采取了力所能及的补救措施。
(二)未尽职。虽从程序上履行了本岗位职责,但并没有认真履行,能够做而没有做,没有达到形式或程序所应该达到的目的,导致潜在的或现实的授信风险,但尚未造成授信损失的。
(三)失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授信损失发生。
2.已从程序上履行了岗位职责,但没有认真履行,能够做而没有做,没有达到程序所应该达到的目的,最终导致授信损失发生。
(四)渎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滥用职权,如故意隐瞒重大不利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误导、越权违规行事等,导致授信损失发生的。
第五十五条 尽职调查报告环节。尽职调查工作小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报告中应明确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如不能免责,则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并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尽职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通知被调查人员填报《xxx村镇银行尽职调查责任认定书》。
(二)尽职调查人员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发出《xxx村镇银行尽职调查小组调查结果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尽职提示。尽职调查工作小组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向授信机构和授信工作人员发出《尽职提示》,责令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七条 最终责任认定结果为不尽职的,尽职调查小组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根据与责任轻重相适度的原则,按《问责制》规定认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责任认定情况表》、《尽职调查小组调查结果通知书》或《授信工作人员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等,连同相关尽职调查资料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对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本行认定为尽职的,授信一旦出现问题,予以免除相关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授信工作不尽职的授信工作人员,无论是否给本行造成授信损失,按《xxx村镇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授信工作人员在接受尽职调查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问责制度》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授信资料或电子记录的;
(二)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资料、报表或与授信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三)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尽职调查的;
(四)其他应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尽职调查工作人员在进行尽职调查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及时进行纠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