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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福费廷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单据包买,系指包买商无追索权地购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承诺付款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 对汇票、本票、有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或其他可接受债权叙作福费廷业务,业务经办行需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中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业务和转卖业务。
第五条 福费廷买入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买入和二级市场买入:
一级市场买入是我行从出口商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
二级市场买入是指我行作为买入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处无追索权买入未到期债权。
第六条 福费廷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上, 我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的债权无追索权地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向我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事实以SWIFT系统加押电报文告知买方或承兑/承付/保付人(以下统称“债务人”)。
第七条 在以下情况下,我行叙做的福费廷业务保留对卖方/卖出银行(以下简称“客户”)的追索权:
(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我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
(二)客户欺诈,出售给我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三)客户违约,未履行与我行签署的《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 禁止对涉及国家机密/安全的货物或其他我国法律、外国法律或国际法禁止的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授权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中“业务经办行”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业务资格的具体经办福费廷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订我行福费廷业务的发展规划,负责福费廷业务产品研发与推广,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制订和完善福费廷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制订和调整福费廷业务指导价格;
(四)指导业务经办行开展福费廷业务,对我行国际业务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五)建立并维护与同业和福费廷商的业务合作关系,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 研究制定福费廷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福费廷业务系统需求;
(七)负责总行本级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经营以及全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和转卖业务的集中经营。
第十一条 各业务经办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总行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福费廷业务,进行福费廷业务的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对辖属分支机构的福费廷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汇总并上报辖内福费廷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 我行福费廷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福费廷业务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福费廷业务授权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经办行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 福费廷业务买入的主要是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家/地区的国别风险,一般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的债务人通常为承兑/承付/保付的金融机构,占用承兑/承付/保付人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纳入我行金融机构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由于对卖方/卖出银行无追索权,一般不占用卖方/卖出银行的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如我行买入并持有债权,需根据我行持有的债权金额和期限,落实足额授信额度后,方可向客户最终确认叙做福费廷业务。
如我行在买入债权同时将其在二级市场转卖给其他金融机构,我行不再承担债务人的风险,无需占用债务人以及买入银行的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在以下情况下,应按规定及时核销已占用的债务人授信额度:
(一)收到债务人付款后;
(二)将买入的债权转卖给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在我行实际买入债权前,客户提出撤销福费廷业务申请时。
第四章 福费廷一级市场买入业务
第十七条 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时,应注意审核以下要点:
(一)客户资信情况。卖方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基础交易情况。确保交易背景真实,避免为我国法律、其他国家法律或国际法禁止的交易办理福费廷业务;
(三)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承诺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在我行代理行授信额度充足,与我行已有较长时间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且无不良记录;
(四)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五)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我行的软条款;
(六)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单据由第二受益人的银行径寄开证行的除外);
(七)单据真实有效。注意审查有关单据,确保各种单据的表面真实、合法和有效;
(八)承兑/承付/保付有效。承兑/承付/保付符合国际惯例或有关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并以加押电汇形式发出或证实。承兑/承付/保付措辞清楚,有明确的承兑/承付/保付金额和到期日。
第十八条 我行已买入的未到期债权,未经我行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同意债务人提出的变更付款期限、增加或减少债权金额、变更付款方式等要求。如我行同意变更,应向卖方补收因此增加的利息和费用。
第五章 福费廷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第十九条 我行买断的债权,可以持有至到期日,也可以根据国家风险、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市场变化以及我行授信额度和风险政策等情况,在买入当时或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按照“集中管理、分散操作”的原则,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我行福费廷二级市场的管理部门。业务经办行经总行授权后可负责在福费廷二级市场询价、确定买入银行、签署协议以及转卖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未经总行批准,业务经办行不得直接参与二级市场的买入或转卖交易。
第二十二条 因卖方欺诈、无法履约或法院止付令等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到期履行付款责任,买入银行通常保留向我行追索的权利。在办理福费廷业务前,各业务经办行应详细了解卖方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严格审核单据,确保交易背景和债权的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办理福费廷转卖业务,我行通常需要将债权转让给买入银行,并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到期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买入银行。
第二十四条 对已转卖的福费廷业务,在未经买入银行同意前,经办行不得擅自接受债务人或卖方提出的变更付款期限、变更债权金额、币种、变更付款方式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 已转卖福费廷业务到期后,如业务经办行收到债务人的付款,应立即将收到的款项原币、全额转付给买入银行,否则,我行可能承担迟付利息。如债务人没有按照债权货币支付,由此产生的汇率、利率损失应由买入银行承担,我行可按照买入银行的指示,协助催收,相关费用由买入银行承担。
第六章 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
第二十六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是我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经营和管理部门,负责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管理、市场拓展,协议签署、业务受理和业务操作等。
第二十七条 业务经办行了解到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信息后,应及时通知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由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统一对外报价、确定买入条件、签署协议并办理具体操作。根据业务需要,经总行国际业务中心授权,业务经办行可以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具体操作。
第七章 收费及价格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福费廷业务的收费包括:贴现利率、手续费和承诺费。
第二十九条 贴现利率(DISCOUNT RATE)采用基础利率(BASIC RATE,如LIBOR或其他国际金融市场拆借利率)加利率浮点(MARGIN)的形式。基础利率反映资金成本,利率浮点反映我行的风险收益,应综合考虑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及其所在国家/地区风险、贴现期限、卖方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等各种因素综合确定利率浮点。
第三十条 贴现天数是自我行向客户支付买断款项之日起,至债权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加上宽限期。宽限期是从债权到期日至我行实际收款日的估计资金在途天数。宽限期由业务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3至5个工作日,对于付款时间较长的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宽限期。
第三十一条 手续费(HANDLING FEE)是在买入债权时向客户收取的业务处理费用。手续费按最低每笔50美元,在报价基础上自行上浮点数。对于我行争取的优质客户或业务,业务经办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承诺费(COMMITMENT FEE)是我行承诺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既定的价格和条件买入未到期债权而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承诺期(COMMITMENT PERIOD)是我行承诺生效日到我行实际向客户买断债权并支付买断款项的时间。在承诺期,因债务人占用我行的授信额度,并使我行承担了按既定价格和条件买入债权责任和风险,应向客户收取承诺费。
第三十三条 如承诺期不超过30天,可减免收取承诺费。在债务人授信额度紧张,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或风险较高等情况下,即使承诺期未超过30天,也应酌情收取承诺费。
第三十四条 承诺费的计算公式是:债权金额×承诺费率×承诺期天数/360天。承诺费率通常是拟收取的利率浮点的一半。承诺费可以一次性或逐月/季提前向客户收取,或从向客户支付的贴现款项中扣收。
第三十五条 在应收取承诺费的情况下,如我行承诺生效后,客户在我行实际买断债权前提出撤销福费廷申请,则应按我行承诺生效日到同意客户取消该笔福费廷业务日的实际天数计算承诺费,并从客户帐户中主动扣收,或要求客户立即缴付。
第三十六条 办理福费廷业务时,我行应向客户收取的其他业务费用,如交单时的审单费、议付费、托收费、邮电费等照常收取。
第三十七条 应由客户承担的债务人的有关银行扣费,可以在贴现时从贴现款中预扣,记入应付暂收款过渡性科目核算,到期收款后根据实际产生的银行扣费多退少补;也可以到期收款后,从客户帐户中主动扣收,或要求客户立即缴付实际产生的银行扣费。
第八章 会计核算及不良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福费廷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自行买入方式下:
1.买入单据时:
借: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贷:XX存款科目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2.收回款项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贷: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XX存款科目(余款)
(二)包买他行方式下:
1.买入单据时:
借: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2.收回款项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贷: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三)转卖他行方式下:
1.我行先行买入时分录同“自行买入方式”。
2.收到包买商融资款:
借:备查登记余额
贷:福费廷业务应收款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贷: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XX存款科目(余款)
3.开证行通过我行偿付包买商的,收汇后转付包买商:
借:福费廷业务应收款
贷:备查登记余额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贷: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XX存款科目(余款)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四)垫款处理:
1.发生垫款时:
借:垫款—其他国际业务垫款
其他应付款(预扣银行费用及融资利息)
贷:国际贸易融资—福费廷
2.收回垫款时:
借: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 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 或
XX存款科目
贷:垫款—其他国际业务垫款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如有)
第三十九条 预扣银行费用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条 福费廷业务的不良资产是指因债务人违约,导致我行福费廷业务贴现款项到期应收而未收回,经认定上述款项可能部分或全部形成损失。
第四十一条 如福费廷业务发生逾期,业务经办行应加强对福费廷不良资产的催收和管理,认真核查、保管债权凭证及有关单据,确保其齐全完整及我行债权的有效性。
第九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福费廷业务实行定期报告和随时报告相结合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业务经办行按月向总行国际中心填报备案表,报表应填写完整、清晰,各项数据应真实准确,与会计数据相一致,并应于次月第二个工作日之前报送总行国际中心。
第四十四条 在福费廷业务中遇到客户有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嫌疑,法院止付、禁付、冻结等或债务人经营作风恶劣无故推迟付款等情况,业务经办行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如客户的交易行为涉嫌洗钱、恐怖活动,还应按总行规定的程序报告,并同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福费廷业务项下的相关档案由各业务经办行专卷保管,妥善保存。已结清的福费廷业务档案应保存至少5年。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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