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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创新试点专家评估组临时议事规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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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创新试点 专家评估组临时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注册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创新试点工作操作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工具”)注册登记实行专家注册登记会议制度,由注册登记会议决定是否接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注册登记。 第三条 注册登记会议根据相关自律规则,对工具发起管理人及中介机构注册登记文件(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评议,并督促其完善信息披露。 注册登记会议不对工具的投资价值及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注册登记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估组及办公室 第五条试点期间,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由经济金融理论知识丰富、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专业从业经验、职业声誉较高的金融市场专家(简称评估专家)组成,包括试点商业银行总行资深专业人士、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会计师、评级机构的专业评级分析师等。 第六条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设评估组办公室,负责接收注册登记文件、对注册登记文件拟披露信息的完备性进行初步评议,并安排注册登记会议;负责对工具发起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所做承诺和保证的情节进行初步评议,情节较轻的,由评估组办公室议定并出具市场惩戒决定,情节较重或涉及取消工具发起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业务资格的,提交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审议。 第七条 评估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符合注册登记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水平; (四)有2年以上金融行业工作经验; (五)评估组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评估组办公室根据《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创新试点工作操作细则》接收注册登记文件,要件齐备的,评估组办公室应办理接收手续;要件不齐备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 评估组办公室在初步评定的工作中可建议工具发起管理人或中介机构补充、修改注册登记文件;可要求因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登记文件拟披露信息不完备的各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条 注册登记文件初评工作实行初评人负责制。在接收注册登记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初评人员认为拟披露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的,向工具发起管理人或中介机构出具补充信息的函(简称建议函)。初评人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的,向评估组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工具发起管理人或相关中介机构在收到建议函10个工作日内(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未向评估组办公室提交补充材料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否则评估组办公室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登记文件。 第三章 注册登记会议 第十二条 注册登记会议由5名评估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由评估组办公室从评估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名评估专家参加,并设1名召集人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任一情形的,评估组办公室应按随机抽选结果,顺位选择下一名评估专家参加注册登记会议: (一)担任工具对应融资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个人或者所属单位为拟评议项目提供发起管理、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 (三)所属单位已有顺序在本人之前的评估专家参加本次注册登记会议的; (四)连续参加过前三次注册登记会议的; (五)因故不能参加注册登记会议的; (六)无法及时取得联系的; (七)评估组办公室认为可能影响评估专家公正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评估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评的拟披露注册登记文件送达参加注册登记会议的评估专家(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 第十六条 参会评估专家确认参会后又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商评估组办公室同意后,可委托他人将经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提交会议,被委托人不得具有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的任一情形。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注册登记会议,听取评估组办公室初评报告并进行讨论,通过填写《注册登记意见表》对会议所评项目独立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意见分为“准予注册登记”、“有条件准予注册登记”、“延后准予注册登记”三种: (一)认为拟披露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要求的,发表“准予注册登记”意见; (二)认为拟披露文件通过补充具体材料可以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要求的,发表“有条件准予注册登记”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 (三)认为拟披露文件无法通过补充具体材料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要求的,发表“延后准予注册登记”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评估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评估专家意见,撰写会议纪要,并办理注册登记会议相关后续工作。 (一)5名评估专家均发表“准予注册登记”意见的,准予注册登记,向工具发起管理人发送《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 (二)2名(含)以上评估专家发表“延后准予注册登记”意见的,延后准予注册登记登记,评估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工具发起管理人,退回注册登记文件(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但不得透露任一参会评估专家的任何个人意见。 (三)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有条件准予注册登记,评估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将评估专家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工具发起管理人。工具发起管理人协同相关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内提交补充材料,经提出意见的评估专家书面同意的,向工具发起管理人发送《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未提交补充材料的,除非有书面说明材料,停止受理并退回注册登记文件。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过程中,融资企业发生重大事项的,工具发起管理人应修改有关注册材料并及时通报评估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注册登记会议召开后至工具发行前,融资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发生非重大、但可能对工具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评估组办公室。评估组办公室应将工具发起管理人修改完毕的注册登记文件函告原参会评估专家,由评估专家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注册登记会议评议。 除以上情况外,注册登记通知书发出后,注册登记文件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会议后征求原参会评估专家意见的,评估专家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试点阶段以下发的工作时间表为准)。评估专家意见分为两种:认为修改的注册登记文件尚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要求的,发表“需重新提交注册登记会议”意见,且应书面说明理由;认为修改的注册登记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要求,或补充材料能达到要求的,发表“无需重新提交注册登记会议”意见,如需进一步补充材料,应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评估专家意见,并办理相关后续工作: (一)5名评估专家均发表“无需重新提交注册登记会议”意见,且无书面说明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则准予注册登记。 (二)2名(含)以上评估专家发表“需重新提交注册登记会议”意见,评估组办公室应将工具发起管理人修改完毕的注册登记文件重新提交注册登记会议评议。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专家发表书面意见,认为通过补充具体材料可以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要求的,工具发起管理人或相关中介机构提交补充材料,经提出意见的评估专家同意的,可继续推进后续相关工作。 第四章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的其他审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负责对参与工具发行的各机构及上述机构的相关人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所做承诺和保证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采取相应市场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场惩戒遵循公正、公开、审慎的原则。市场惩戒应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所做承诺和保证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根据违规情节,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可以给予责令整改、诫勉谈话、出具警示函或市场禁入的市场惩戒。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安排召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工具发起管理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评估组办公室视情况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理: (一)由于融资企业未能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暂停该融资企业作为工具债务人的资格,1年内不再受理该融资企业为债务人的工具注册登记。 (二)工具发起管理人在获取融资企业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后,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给予发起管理人责令整改、诫勉谈话的市场惩戒;情节严重的,提交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融资企业、工具发起管理人、中介机构违反办法规则或作出虚假承诺与保证的,评估组办公室将调查报告提交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审议,并由评估组给出市场惩戒决定。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专家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保守融资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注册登记会议的任何信息;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行使相关职责期间(指自确认参加注册登记会议始,至相关注册登记文件有最终结论止),不得与相关工具发起管理人、融资企业或相关个人接触; (六)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注册意见,不得干扰其他评估专家发表相关意见。 第三十条 出席注册登记会议的评估专家应认真审阅注册登记文件,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评估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注册登记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二)保守融资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评估组办公室初评工作和注册登记会议信息;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融资企业等相关机构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六)服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专家评估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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