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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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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办法 xx总发〔xx〕250号附件1,xx年8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金融同业机构的合作,促进同业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泛指银行、信托、保险、基金、证券公司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业务、票据业务、债券业务、投资业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银行间国债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质押式回购外的与本行有同业业务合作的所有金融机构。 第二章 同业合作原则与合作机构选择 第四条 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同业合作机构选择以及合作内容确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我行风险管理等有关制度要求; (二)审慎性原则。同业合作选择资产规模适中、资产质量良好、风险控制水平较好的机构; (三)效益性原则。同业合作坚持多家合作洽谈做法,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争取实现我行效益最大化; (四)统一管理原则。同业合作机构按照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需经本行审批,纳入合作名单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同业合作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当地监管当局批准,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成立1年以上,实收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农信社和村镇银行可适当放宽至5000万元),而且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净资产须大于实收资本; (三)资产质量良好,尤其是管理资产质量良好、连续三年盈利; (四)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三章 同业合作机构准入流程 第六条 根据机构类型,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的受理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经办: 凡涉及到境内金融机构的,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受理。 凡涉及到境外金融机构的,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前期受理和资料整理,受理完成后交由金融市场部。 第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为同业合作机构准入职能部门,负责对同业合作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风险处置能力及人员配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同业机构提交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申请表》(附件1); (二)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等; (三)最近两年经审计的年报; (四)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资格或业务批复(如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选择同业合作机构,提出或调整合作机构名单,填写《同业合作机构上报意见表》(附件2)和基础资料上报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后上报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审查和审批,审批同意后,由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 《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结果通知书》一式三份,金融市场业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和风险管理部各持一份。 第九条 与合作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合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合作机构,需总行金融市场部另作情况说明,报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上报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审批。 第十条 境内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及一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一级分行、上市城商行总行、省内城商行总行和银行家年鉴综合排名全球前30位的境外银行总行直接予以同业合作机构准入,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需按照我行规定的准入流程办理准入。 第十一条 对单一银行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50%。 第四章 禁止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禁止准入情形。即在公司治理、合规经营、内部控制、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整体经营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包括目前被中国银监会等相应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由于公司经营不善面临重组或正处于重组阶段、上一年度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净利润亏损、上一年末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小于1亿元等; (二)公司治理结构及股东诚信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包括公司治理“三会一层”不完善或存在重大缺陷;股东诚信度不够,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 (三)公司内部控制及经营合规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包括: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公司发生重大案件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等。 第五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批露 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与我行开展各项同业业务合作。准入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在新的准入未下达之前,原准入继续有效。对于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机构,如机构经营情况及合作条件发生较大有利变化,可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说明情况,重新提出准入申请。 第十四条 通过《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名单》(附件3)对同业合作机构实行集中统一名单制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获得准入资格的合作机构,我行应密切关注其经营情况及与我行合作情况。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再符合我行准入资格,应进入准入退出程序,及时终止与其合作。 第十六条 同业合作准入退出由金融市场部发起,金融市场部填写《同业合作准入机构退出申请表》(附件1-4),具体审批流程参照同业合作准入流程开展。 第十七条 对于在同业合作业务存续期间,合作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我行评估进入退出程序的合作机构,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金融市场业务集体评审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汇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合作的同业机构参照本办法准入要求及时办理准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金融市场部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申请表 2.同业合作机构上报意见表 3.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名单 4.同业合作准入机构退出申请表 附件1-1 同业合作机构准入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合作业务类型 金融机构基础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份数 备注 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业务许可证 公司章程 最近三年年报 授权委托书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产资本实力及资产质量说明 (可附页) 行业排名、外部评级情况 (可附页) 公司治理、高级管理层及股东关联情况说明 (可附页) 其他情况说明 (可附页) 本公司自愿向贵行提出合作申请,保证向贵行提供的所有材料都是真实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贵行向有关部门核查。 合作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同业合作机构上报意见表 同业合作机构类型 □银行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机构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企业性质 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 授权代理人 合作业务类型 其他情况说明 金融市场部 调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复核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1-3 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合作业务类型 合作准入时间 经办: 复核: 审批: 附件1-4 同业合作准入机构退出申请表 同业合作 机构类型 □银行 □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 机构名称 准入时间 退出时间 退出 原因 金 融 市场部 调 查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复核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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