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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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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业务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信用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在有效防控授信业务风险的同时提升授信审批速度和效率,总行根据我行实际情况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授信审批权限的设定 第二条 基本范围 (一)按户设定审批权限,以单个客户的授信额度表示; (二)设立集团审批权限,集团审批权限与单户权限进行双线控制,即集团客户总授信风险敞口在集团审批权限内、每一成员授信风险敞口在单户权限内的,分支行可自行审批,否则须报上级机构审批。 第三条 审批授权设定方法 在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信用风险垂直管理体制,根据省会分行及省内分行、直属支行(部)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等因素,采用量化风险指标评定的方法合理确定授信审批权限。 (一)评定方法 按照资产质量、内部管理两大评定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不同的权重系数。如下表: 项目 得分 数据来源 资产质量评价 问题授信占比 80 报表,第一责任人近3年审批的资产数据 内部管理评价 授信政策流 程执行情况 20 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二)评价标准 1.资产质量的评价:80分(得分项) (1)问题授信占比=(问题授信余额/各项授信余额)×100% 按近三年各经营行问题授信占比高低排列顺序,问题授信占比越多得分越低;问题授信占比5%以上(含)的得0分,其余按名次得分,第一名得80分,分行每下降一个名次扣10分,支行每下降一个名次扣4分; (2)各项授信统计口径: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信托、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敞口、保函贷等品种授信; (3)问题授信统计口径: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信托、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敞口、保函贷等业务品种的不良及打包授信,包括欠息、本金逾期、承兑垫款及其他问题授信。 2.内部管理评价:20分(扣分项) (1)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在日常授信业务办理流程中记录的差错情况(5分)(详见《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考核平衡计分标准》); (2)及时、准确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要求的各项报表情况(5分)(详见《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考核平衡计分标准》); (3)在授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10分);(轻微违规一笔扣1分;一般违规一笔扣3分;重大违规一笔扣5分。以总/分行通报为准); (三)审批权限确定(详见附件<差异化授权计算模板>) 1.将全行所有分行按照资产质量、内部管理两个因素进行分类; 2.每个因素按照相应评分规则,将省会分行、省内分行、直属市区及县域支行分群组进行打分,并计算得到各经营行的授权总分; 3.将各经营行按照各自得分划分至五个不同授权档次,得到换算系数; 4.按照省会分行、省内分行和总行直属市区、县域支行分别设置四个基础授权数; 5.用基础授权额乘以该经营行授权系数,得到该经营行的授信授权权限; 其计算公式:授信权限=基础授权额×授权系数 6.其他。关于新设立不满一年的分支机构或负责人任授信第一责任人不足3年的授信授权,以总行行长签署的授权文件为准。 第三章 转授权管理 第四条 各分行收到总行年度信用业务授权书后,即可按照总行授权书的要求,在总行允许范围内自行制订辖内相关受权人转授权书,并报总行审批,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第五条 转授权须严格遵循“有限授权、区别授权、及时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包括: 有限授权: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经营行负责人在总行行长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辖内经营行负责人、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业务岗位实行转授权。 区别授权:根据辖内各业务职能部门和经营行的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及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等因素,进行区别转授权。 及时调整:根据辖内各业务职能部门和经营行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转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及时调整或收回转授权权限。 权责一致:辖内经营行负责人、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关键业务岗位超越转授权权限,应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超出总行业务授权书规定的可由各机构自行决定转授权的事项,应报总行授信审批部批准同意。 第四章 高风险行业、业务特别授权规定 第七条 所谓高风险行业、业务是指由总行实施条线总量控制的高风险行业或业务,包括: (一)房地产、钢贸、水泥、造船、光伏、风电、纺织、平板玻璃等高风险行业; (二)信用(50万元以上)、保证(分行1000万元以上,总行直属支行200万元以上)、存货质押、机器设备抵押、以他人资产抵(质)押等担保方式进行的授信业务; (三)异地授信、问题授信、多头授信等授信业务; (四)其他总行特别规定的授信业务。 对于以上授信业务,根据风险控制和总量权限的原则,可实施以下一种或几种特别授权方式,包括: (一)根据名单制管理,总行将采取差异化授权; (二)各经营行不得自行审批,统一由总行审批; (三)作为总行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后期检查跟踪。 第五章 授信权限收回 第八条 对于出现经总行认定为未按照本授信审批授权方案执行的行为或现象,总行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授信授权及转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原《银行授信授权实施细则》(九银发[2011]5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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