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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总发〔xx〕141号, xx年5月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内部管理,防范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对无合法交易的汇票进行贴现。
第四条 各经办机构必须严格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严格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审查和审批,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的受理和审查
第五条 向我行申请票据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三)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合法有效,未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四)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
第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
(二)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工商基本情况表;
(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前手间在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包括与其直接前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五)若持票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企业等,应提供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或授权文件;
(六)如实提供贴现资金的具体使用说明;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经办机构在接到贴现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时,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提交《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
1、是否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3、贴现申请人名称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上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称一致;
4、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是否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上的名称一致。
(三)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2、有权机构授权申请贴现的文件内容是否与申请书所写一致,办理该笔贴现业务是否在其授权的有效期内;
3、贴现的原因或用途是否正当。
(四)贴现申请人是否为汇票的合法持有人:
1、提交的有关履行该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的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是否与商品交易合同一致,交易合同是否确已履行;
2、贴现申请人是否为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或者是否有取得票据的合法证明;
3、对于贴现申请人有无偷盗、伪造或是胁迫取得票据,或者对于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是胁迫等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给予必要的注意。对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贴现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抗辩事由给予必要的注意。
第八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
各经办机构在受理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申请后,应填写一式二份《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通知书》(附件2),连同汇票送会计部门,其中一份由会计部门留存,一份经会计部门签收后由信贷部门存档。
会计部门按本行有关规定对票据是否真实有效进行审查,并对汇票进行专门保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汇票要素是否完整、规范、合法:
1、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到期;
2、出票人、承兑人及贴现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3、汇票记载事项上,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金额是否以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汇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时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二)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三)印模是否清晰、合法。
(四)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等。
进行上述审查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对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并将审核查询结果填入《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通知书》反馈给信贷业务部门(附系统查复书打印件)。
为防范业务风险,对于金额较大的、需特别引起关注的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应派人进行实地查询。
第九条 经以上审查后,经办客户经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予以退回,并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的审批
第十条 对符合贴现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部门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送交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法和合规;
(二)贴现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三)贴现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政策;
(四)调查人对申请人的评价分析是否正确合理。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按程序通知经办客户经理并将有关材料退回。经审批不同意的,则由经办客户经理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申请人。
第四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的发放
第十二条 各经办机构根据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及时通知贴现申请人按要求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附件3)。贴现凭证第一联上“银行审批”栏由经办客户经理和行长签署意见和加盖“贷款审批专用章”以示同意,然后将贴现凭证送交会计部门。
第十三条 会计部门收到贴现凭证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要求持票人对拟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当面作转让背书,按贴现期限、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规定的贴现利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贴现实付金额。计算方法为:
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实际贴现天数×(年贴现率÷360天)
贴现实付金额=汇票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第十四条 会计部门在贴现凭证的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贴现实付金额。其中,第一至三联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第四联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作为会计部门的管理凭证,同时做贴现汇票承兑或再贴现收入时贷方凭证,第五联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交贴现申请人。
会计部门对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要按重要业务凭证进行保管。
第十五条 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十六条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及我行利率规定执行。
第五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的收回
第十七条 各经办机构在贴现汇票到期前15天,通知会计部门在法定付款提示期内办理委托收款手续,会计部门应按照支付结算有关规定办理收款。会计部门在收到划回的款项后,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并将有关划款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在台帐上对该笔贴现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如果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即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信贷部门3日内应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未收回部分,应当行使追索权。
第十九条 追索权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其中对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应在被拒绝兑付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时,会计部门可从贴现申请人在我行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如能全额收妥,则在做相应帐户处理后,将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银行承兑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贴现申请人,并通知信贷部门作注销登记。
如果从贴现申请人的存款帐户中不足以扣收贴现资金,不足部分会计部门凭信贷部门出具的《贴现转逾期贷款通知书》(附件4)转为贴现申请人在我行的逾期贷款,并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保留汇票并通知信贷部门继续追索。
第六章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经办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纳入信贷总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经办客户经理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台帐,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要及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办理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各经办机构应通过总行市场部向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或转贴现。再贴现或转贴现遵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若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被承兑银行拒付的,各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总行。承兑银行无理拒付票款,应停止办理该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
第二十四条 各经办机构还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档案。应归档的贴现资料主要为:
(一)贴现申请书及附件;
(二)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三)贴现业务审批文件;
(四)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五)贴现凭证留存联复印件;
(六)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查询核实资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参照《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商业汇票贴现审查(审批)书
2.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通知书
3.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4.贴现转逾期贷款通知书
附件1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 业 汇 票 贴 现 申 请 书
年 月 日
申请人全称
帐号
汇票 种类
票据关系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收款单位全称
付款单位全称
汇 款 起 讫 日
实际贴现天数
利率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承兑单位
出票日
到期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贴现汇票张数
申请贴现金额
汇票交易合同名称及号码
申 请 贴 现
的 原 因 和 用 途
我单位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请你行予以审核办理。
此致
申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 业 汇 票 贴 现 审 查(审批)书
申请人全称
申请贴现汇票张数
汇票种类
申请贴现金额
客户经理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支行意见
分/支行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支行行长意见:
贷款审批专用章:
签名:
年 月 日
贴现率
贴现利息
实付金额
注:本书(表)一式 份,贷款人会计部门一份,信贷部门 份。
附件2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通知书
申请单位全称: 编号: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基 本 情 况
汇 票 号 码
汇 票 金 额
签 发 日 期
到 期 日 期
承兑申请人全称
承兑申请人开户行
承兑申请人账号
上述汇票客户拟向我行申请 业务,请会计部门协助查询该汇票的真实性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及时通知我部门。
经办人(签字):
(信贷部门盖章) 信贷科长(签字):
年 月 日
查 询 证 实 情 况
查询时间
年 月 日上(下)午 时 分
被 查 询
汇票的承兑行全称
支付系统行号
承兑行地址
省 市 县(市)
查询方式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查询真实内容和结果(包括了解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会计部门经办人(签字):
(会计部门业务公章) 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查询后,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各一份。
附件3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乙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乙方同意甲方的贴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贴现内容
甲方申请贴现下列内容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大写) 。
汇票号码
票面金额
出票人全称
出票日期
到期日期
承兑人全称
(若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多于上述预留空格,可另制作附表记载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二条 贴现用途
本协议项下的贴现资金用途为: 。
第三条 贴现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另加3天划款日期。
第四条 贴现利率
本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年利率为 %,贴现利息按照本协议项下的贴现利率于贴现日一次性收取。在贴现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本协议项下的贴现利率不作调整。
第五条 贴现金额
5.1本协议项下的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年利率÷360),若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另加3天划款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5.2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第六条 贴现当日,乙方将实付贴现金额划入甲方下列账户,开户行:
,户名: ,账号: 。
第七条 若乙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款项的时间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对到期未收回的票据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的有关规定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 计收利息。
第八条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8.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8.2甲方取得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合法的,且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
8.3没有正式进行或将要进行的足以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能力的诉讼、仲裁等案件,没有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严重谴责事项。
8.4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8.5若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遭拒付,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实付贴现资金。
9.2贴现时甲方应当真实有效地完成票据背书转让行为,且背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9.3甲方应当保证所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和其前手背书的真实性。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对甲方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有权按照规定向承兑人查询。
10.2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如遇承兑人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或在汇票到期时遭拒付,乙方对甲方行使票据追索权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下列汇票金额、利息、费用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有权从甲方在乙方或xx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下列款项:
10.2.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票面金额;
10.2.2汇票金额自贴现期限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逾期利息;
10.2.3乙方为行使追索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10.2.4乙方为此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
10.3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及时将实付贴现资金划入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贷款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外,甲方、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11.3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2.1.1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1.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3.1
13.2
13.3
第十四条 附则
1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乙方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乙方给甲方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甲方。
14.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协议一式 份。
第十五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协议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贷款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贴现转逾期贷款通知书
贴现人账号
贴现人名称
贴现到期日
贴现协议号
贴现金额大写
小 写
逾期金额大写
小 写
贴现类型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
日期: 开户网点:
客户经理(签名): 分/支行(部)行长(签名): 信贷部门(盖章):
本书(表)一式二份,贷款人会计部门一份,信贷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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