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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年度分、支行综合经营考核及费用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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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年度分、支行综合经营考核及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发展战略,保障全行业务的全面发展和各项经营目标的圆满完成,同时公平、公正、客观地评价本行分、支行的总体经营成果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行综合经营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以发展战略为导向,以“战略转型”为工作主题,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坚持目标市场定位,按照既定发展战略,实现增长、转型、特色和稳健的发展目标。 二、综合平衡原则。统筹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建立兼顾效益与风险、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当期效益与可持续发展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地实施综合经营绩效考评。 三、财务统领的原则。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全行经营管理中的统领作用,以“两率”来指导经营工作,从根本上理顺投入与产出、过程与结果、短期与长期等关系,有效激发被考核对象的积极性。 四、有效沟通原则。绩效考核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沟通在绩效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考核、绩效评估各环节,都必须进行有效的沟通。 五、公平公正原则。考核计划的制定、绩效考核结果的评定都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区域分支机构实行同一套考核指标体系。 六、协同发展原则。对直属支行制定了四套考核方案(分别为转型发展型、稳健发展型、综合发展型、创新发展型)供分支机构选择,推动不同发展类型的支行实现自身发展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行、直属支行(不含广州分行、总行营业部和娄底分行)。2016年新设分行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及绩效考核委员会是综合经营考核的领导机构,负责分、支行综合经营考核工作的整体部署、具体指导和全程监督。根据考核情况,审定各分、支行考核结果及排名情况,并对分、支行考核申诉进行最终裁定。人力资源及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行长及相关行领导担任。人力资源及绩效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分、支行综合经营考核及费用管理办法; 二、审核分、支行年度经营目标; 三、审核分、支行综合经营考核结果; 四、审核分、支行综合经营考核申诉处理结果; 五、其他应由人力资源及绩效考核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及绩效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人力资源部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办公室副主任:财务企划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管理部总经理、总行办公室主任等。 办公室成员:相关部门考核人员。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分、支行综合经营考核及费用管理办法; 二、牵头组织分、支行的综合经营考核,并向人力资源及绩效考核委员会报送考核评价结果; 三、发布和解释分、支行综合经营评价结果; 四、受理分、支行综合经营考核申诉; 五、其他应由人力资源部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财务企划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牵头组织分解年度经营计划; 二、参与制定分、支行综合经营考核及费用管理办法; 三、发布和解释分、支行综合经营绩效管理政策; 四、负责分、支行财务费用分配核定; 五、负责对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提交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审核; 六、其他应由财务企划部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合规管理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分、支行合规评价指标,并开展考核评价; 二、负责对分、支行的综合经营考核进行监督检查; 三、其他应由合规管理部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分解本条线业务计划; 二、拟订本条线关键绩效指标; 三、对本条线业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其他应由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其他总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本部门分管职能的关键绩效指标; 二、开展本部门分管职能的考核评价; 三、其他应由本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为强化分、支行内部管理,提高组织效率与经营水平,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分、支行进行综合经营考核。考核指标由经营效益类、发展转型类、社会责任类、风险管理类、合规经营类指标组成,标准分1000分。 一、经营效益类指标包括经济增加值计划完成率等两项指标,标准分为150分。 二、发展转型类考核指标包括新增一般性存款计划完成率等七项指标,标准分为210分。 三、社会责任类考核指标包括新增储蓄存款计划完成率等四项指标,标准分为200分。 四、风险管理类指标包括不良贷款控制率等五项指标,标准分为220分。 五、合规经营类指标包括合规与内控评价等三项指标,标准分为220分。 指标类型 考核指标 标准分 分值区间 经营效益类 经济增加值计划完成率 150分 0—225分 人均经济增加值完成情况 加分项 0—20分 发展转型类 新增一般性存款计划完成率 130分 0—195分 新增公司战略客户数 10分 0—12分 新增公司成长型客户数 10分 0—12分 公司理财销售完成率 加扣分项 -10—10分 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计划完成率 60分 0—90分 国际业务结算量计划完成率 加分项 0—15分 新增投行业务 加分项 0—30分 社会责任类 新增储蓄存款计划完成率 80分 0—120分 新增零售贷款计划完成率 40分 -20—60分 普惠金融类指标 80分 0—104分 服务管理 加扣分项 -20—20分 风险管理类 不良贷款控制率 40分 -20—40分 新增不良贷款率 80分 -40—80分 贷款逾期率 30分 -15—30分 风险管理综合考评 70分 0—70分 经济资本配置 扣分项 -25—0分 合规经营类 合规与内控评价 170分 0—170分 运营管理评价 50分 0—50分 综合管理评价 加扣分项 -20—20分 注:上表中,新增储蓄存款计划完成率、新增零售贷款计划完成率、普惠金融类指标为零售类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 经营效益类指标 一、经济增加值计划完成率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150分,得分区间为0~225分。 (一)计分规则: 根据达到的指标档次不同,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得分核定如下: 1.未完成任务基数得分=实际完成数÷任务基数×105分。 得分区间为标准分的0%~70%。 2.超过任务基数未完成门槛档指标得分=105分+〔(实际完成数—任务基数)÷(门槛档指标—任务基数)〕×45分。 得分区间为标准分的70%~100%。 3.超过门槛档指标未达到超越档指标得分 =150分+〔(实际完成数—门槛档指标)÷(超越档指标—门槛档指标)〕×30分。 得分区间为标准分的100%~120%。 4.超过超越档未达到标杆档指标得分 =180分+〔(实际完成数—超越档指标)÷(标杆档指标—超越档指标)〕×30分。 得分区间为标准分的120%~140%。 5.超过标杆档指标得分 =210分+〔(实际完成数-标杆档指标)÷100万元〕×1.8分+(实际完成数-标杆档指标)÷标杆档指标×100%÷1%×2.0分。 得分区间为标准分的140%~150%,每超过标杆档100万元加1.8分,每超过标杆档的1%加2分。 6.2016年经济增加值计划完成率指标采取自动套档方式,无需分、支行选档。 (二)经济增加值考核相应说明 1.本项指标按季考核,计划增长额、任务分解详见附件2-1,一、二、三、四季度计划额分别按年度相应计划的20%、45%、70%、100%分解。 2.考核期经济增加值 = FTP利润±调整经济增加值-经济资本成本。 FTP利润=资产外部收入-资产FTP成本+负债FTP收入-负债外部支出+所有者权益FTP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资产外部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债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债券买卖差价、存放(拆放)同业利息收入、存放央行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长期投资收益。 负债外部支出包括:存款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拆放)利息支出、央行借款(再贴现)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长期投资收益、发行债券支出、卖出回购利息支出。 其他收入包括:其他营业收入、汇总损益、营业外收入。 其他支出包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 经济资本成本=某分支行经济资本占用规模×10%(资本收益率),其中经济资本占用规模详见附件1。 3.2016年新投放城市发展基金、产业基金和结构化融资业务,客户融资价格低于总行指导价格,分支行取得的中间业务收入不计入经济增加值考核、打分,但按实现收入额计算两率费用;客户融资价格高于总行指导价格,其超额利差收入(客户外部融资价格-总行指定价格-通道费)计入经济增加值考核、打分且计算两率费用(总行视市场情况定期公布此类业务的指导价格)。 4.凡2014年12月31日以前涉及经济增加值考核调增、调减的条款以及各项业务营销奖励政策一律废止,2016年涉及经济增加值考核调整的文件应经人力资源部和财务企划部会签后,报人力资源及绩效考核委员会审定。 (三)调整当年经济增加值实际完成额的项目 1.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计提的表内资产损失专项准备按季扣减当期经济增加值。 (1)专项准备计提范围:应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及垫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分支行征信的信用卡透支、心意通贷、贴现(贴现业务单独考核的除外)、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贷款。 (2)计提比例:关注类计提2%;次级类计提25%;可疑类计提50%;损失类计提100%,专项准备按分类计提比例实行差额计提。 (3)专项准备扣除额=∑〔(2016年应计提分类贷款考核期末余额-2015年底应计提分类贷款期末余额)×计提比例〕+2016年考核期末应还原分支行计提扣除的专项准备。 应还原分支行计提的专项准备包括:以物抵债变现损失和不良贷款损失由总行承担部分和总行统一核销部分;总行统一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出表后形态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形态还原。 2014年贷款剥离至总行后形态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形态计提,还原分支行;2016年取消剥离形式(2015年已实行的剥离系统撤回); 以物抵债专项准备扣减规定:经批准以物抵债的当年按照抵债资产余额的50%计提拨备;抵债第二年按照抵债资产余额的25%计提拨备;抵债第三年按照抵债资产余额的100%与前两年已扣减拨备的差额计提拨备。 核销资产专项准备扣减规定: ①当分支行核销资产应承担的专项准备未超过分支行实现经济增加值(未扣除核销资产应承担的专项准备)的30%,全部扣减分支行当年实现的经济增加值; ②当分支行核销资产应承担的专项准备超过分支行实现经济增加值(未扣除核销资产应承担的专项准备)的30%,超过部分顺延到以后年度消化,每年消化额按当年实现经济增加值(未扣除核销资产应承担的专项准备)的30%为限,直至全部消化完; ③当分支行核销资产应承担的专项准备超过分支行实现经济增加值(未扣除核销资产应承担的专项准备)的100%,应承担的专项准备的70%扣减分支行当年实现的经济增加值,剩余部分由总行承担,扣减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年薪,扣减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相关考核办法。 ④核销资产按损失类计提拨备。 应计提专项准备的资产剔除配套资金的联合贷款,其他政策性贷款及特色业务等一律按实计提。 当N季度专项准备扣除额为正数时,则为经济增加值的调减项;为负数时,则为当年经济增加值的调增项。 2.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计提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按季扣减当期经济增加值。 (1)减值准备计提范围: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抵债资产、应收租赁款等资产。 (2)计提比例:关注类计提2%;次级类计提25%;可疑类计提50%;损失类计提100%。 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按分类计提比例实行差额计提。 计算公式:减值准备扣除额 =∑2016年应计提分类资产考核期末余额×计提比例-2015年底分类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 3.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分别超过分支行营业收入比例的5‰部分按超额部分的25%调减经济增加值。 4.违反规定,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双倍调减经济增加值,其罚款按行内相关文件执行。 5.对分支行清收回2002年元月1日以前和2002年元月1日以后的,已剥离资产保全部但未核销的呆、坏账,分别按实际收回额的20%和10%调增分支行经济增加值。 6.根据《劳动合同法》和总行的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及其他补偿金,按照总行核拨的金额调增经济增加值。因分支行违法、违规用工导致劳动纠纷应支付的经济及其他补偿金,由分支行主要负责人个人承担。 7.经总行批准(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报批)借调总行工作的员工,从批准后到总行上班之月起,按照以下标准调增经济增加值: (1)借调人员为本行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借调期间的基本工资、现金福利,总行按照分支行发放的基本工资和现金福利调增该分支行的经济增加值。借调期间,绩效工资由总行发放,不调增分支行的经济增加值。 (2)借调人员为本行劳务派遣制员工的,借调期间,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劳保福利(含现金和物资)由总行发放,不调增分支行的经济增加值。 8.各分支行考核期贷款表内利息额增加的按实际增加额调减经济增加值,减少的则按实际减少额调增经济增加值。 9.心意通贷、分、支行征信信用卡(经营类信用卡及信用卡部确定的特殊卡)收入扣除资金FTP成本、经济资本成本后按季调增分支行经济增加值。 10.分、支行征信信用卡外包催收费用调减分、支行经济增加值。 11.分支行减免的POS收单手续费收入需调减分支行的经济增加值。 12.根据干部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属于享受待遇离职干部的,由分支行发放的基本工资、总行拨付离职干部的绩效工资(不含福利待遇),调增分支行经济增加值。 13.分支行闲置资产经审批后的租赁收入调增分支行经济增加值。 14.华龙支行保管箱业务全年调增经济增加值80万元。 15.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按20%的比例调增分支行经济增加值。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外汇业务收入;2016年新投放城市发展基金、产业基金和结构化融资业务,客户外部融资价格低于总行指导利率,分支行取得的中间业务收入不在20%调增范围; 16.根据《自助银行(设备)运维考核及费用管理办法》(银发〔2015〕192号)的规定,离行式自助银行运营费用及资金占用费调增分支行经济增加值。 17.资产证券化贷款的利差调增分支行经济增加值,其调增公式为:∑[贷款本金×(贷款利率-全行贷款平均FTP成本)-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经济资本成本(1%)]。 18.宁乡支行负责灾备中心机房运营的运行费用和灾备中心人员的绩效费用调增宁乡支行经济增加值并拨付专项费用指标;其标准为30万元/季度。 19.零售业务部、网络金融事业部、小企业信贷中心、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零售业务条线按照2015年制定的营销方案,2015年应兑现未兑现给分支行的营销奖励费用(不含零售条线两率费用和2014年考核兑现部分)调增直属支行经济增加值,分别调减零售条线事业部的经济增加值; 20.其他经财务企划部认可的调增和调减项目。 二、人均经济增加值完成情况 该项指标从分支行实际人均经济增加值与同类分支行平均水平比较、实际人均经济增加值较上年度增速两个维度分别计算分支行考核计分,单项最低得分为零分,两个维度得分合计为该指标考核得分。此指标为加分项,得分区间为0~20分,年末一次性考核。 (一)计分规则:将被考核分支行分为直属支行和省内分行两大类,计算公式如下: 分行2016年人均经济增加值=分行2016年考核实现经济增加值÷分行2016年月平均人数。 直属支行考核期人均经济增加值=∑(直属支行2016年考核实现经济增加值)÷∑(直属支行2016年月平均人数)。 省内分行考核期人均经济增加值=∑(省内分行2016年考核实现经济增加值)÷∑(省内分行2016年月平均人数)。 某分支行人均经济增加值考核得分=①维度考核计分+②维度考核计分 ①维度考核计分=10分+【(某分支行2016年人均经济增加值-人均经济增加值排名前30%的行的平均值)/直属支行或省内分行2016年人均经济增加值】×10分 ②维度考核计分=10分+(某分支行2016年人均经济增加值与上年比值-直属支行或省内分行增速排名第一的行人均经济增加值与上年比值)×10分 (二)考核人数相应说明 考核人数均以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按考核期月均人数确定,纳入分支行考核。具体规定如下: 考核人数 = 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考核人数调整项 1.考核人数不包括两退人员、总行派驻人员和非全日制用工。 2.经人力资源部批准从分支行借调到总行的人员,按照借调人员的人数和借调期限,调减分支行的考核人数。 3.分支行与分支行之间人员借调1个月及以上,经人力资源确认的,按照借调人员的人数和借调期限,调减借出分支行考核人数,调增借入分支行考核人数;1个月以下的,按照借调人员的人数和借调期限(按一个月计算),调减借出分支行考核人数,不调增借入分支行考核人数。 4.未经总行批准,分支行擅自聘用人员(含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全额扣除聘用当年分支行行长绩效年薪。 第十三条 发展转型类指标 一、新增一般性存款计划完成率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130分,得分区间为0-195分。任务分配见附件3-1。 (一)计分规则: 新增一般性存款得分=(实际完成数-任务基数)/(任务数-任务基数)×标准分。如该得分超过标准分的1.5倍时,按最高1.5倍计算分、支行考核得分。 一般性存款按季分进度考核,进度任务依据各分、支行年度增量任务按以下进度分解:一季度完成25%,上半年完成50%,三季度完成75%,四季度完成全年的100%。 (二)说明: 1.一般性存款指按人行统计口径计算的存款,范围涵盖存款总额剔除银行同业存款及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财政性科目为201107+201108+201109)。 2.各分、支行一般性存款中协议存款、非银同业存款、结构性存款、保本理财四类存款实行公司业务部审批计入,限额控制。得分计算规则为: 四类存款2016年合计新增日均≤2016年该行一般性存款基数×12%,按实际新增日均全额计算。 四类存款2016年合计新增日均>2015年该行一般性存款基数×12%,实行分段计算,其中12%(含)以内的按全额计算,超过12%的部分按10%计算。 二、新增公司战略客户数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10分,得分区间为0-12分,任务数见附件3-2,年末考核。 (一)计分规则: 战略客户考核得分=〔(2016年完成数-任务基数)/(2016年任务数-任务基数) 〕×标准分。 (二)说明: 以各分支行为统计口径,2016年一般性存款年日均余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按同户名统计,含保证金账户)。 三、新增公司成长型客户数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10分,得分区间为0-12分,任务数见附件3-3,年末考核。 (一)计分规则:成长型客户考核得分=〔(2016年完成数-任务基数)/(2016年任务数-任务基数) 〕×标准分。 (二)说明:以各分支行为统计口径,2016年一般性存款年日均余额大于3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不含)的客户(按同户名统计,含保证金账户,已纳入战略客户统计的帐户,不再重复统计)。 四、公司理财销售完成率 公司理财销售计划完成率指标设为加扣分项,分值区间为-10分~10分。任务分配见附件3-4。 公司理财销售计划完成率=(公司理财实际销售额/公司理财任务销售额)×100% (一)计分规则:至考核期末,公司理财销售计划完成率≥100%,实际销售额每超过任务数2个百分点加1分,10分封顶;公司理财销售计划完成率<80%,计-10分;100%>公司理财销售计划完成率≥80%,实际销售额较任务数每相差2个百分点减1分。 (二)说明:公司理财销售计划完成率按季分进度考核,进度任务依据各分、支行年度销售任务按以下进度分解:一季度完成25%,上半年完成50%,三季度完成75%,四季度完成全年的100%。 五、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计划完成率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60分,得分区间为0-90分,任务分配见附件3-5。任务按季进行考核,一、二、三、四季度分别按年度任务的20%、45%、70%、100%分解。 (一)中小微企业客户的具体标准: 1.本行单户贷款金额或商业票据贴现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客户。 2.个人经营性贷款(含中小企业部直投贷款)的个人客户。 3.转帐支付卡、融意通卡有透支余额的个人客户。 以上标准满足其中一项即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客户,其中第1项为按政府平台、非税、土地储备名单剔除后的企业客户。 (二)计分规则: 1.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期末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015年年末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按2015年底政府平台名单剔除后计算)。 2.考核得分=某分、支行考核期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某分、支行考核期中小微企业贷款计划新增余额×100%×标准分。 3.2016年政府债务置换所对应的分、支行中小微考核基数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 六、国际业务结算量计划完成率 本项考核为加分项,得分区间为0-15分,依据国际业务结算量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计分,按季进行考核,任务分解详见附件3-6,一、二、三、四季度分别按照年度任务的20%、40%、70%、100%分解。 (一)计分规则: 考核得分=某分、支行考核期实际国际业务结算量÷某分、支行考核期计划国际业务结算量×100%×15分。 (二) 说明: 1.浏阳支行、南城支行、开福支行完成各自任务的80%,即可按得分上限计分; 2.贸易融资累计投放额按人民币2800万元折算1分计入国际结算量考核分值,最高不超过5分。 七、新增投行业务 (一)考核内容 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融资业务(含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债务工具融资业务、融资性保函业务、投行业务资金监管(托管)、银团贷款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并购基金业务、并购融资(并购贷款)业务、顾问与咨询服务业务、非融资性保函、委托贷款、城市发展基金、产业基金等系列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行业务。 (二)考核指标与计算规则 1.投行业务考核指标为新增投行业务量。指标由投资银行部负责统计及计分,公司业务部统一汇总考核。 2.新增投行业务量是指分、支行2016年新增各类投行业务实际规模与对应的调节系数相乘后换算出的标准业务量,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新增投行业务量 = 投行业务产品调节系数表 产品大类 产品小类 调节系数 结构化融资类 资本市场类 1.0 政府项目类 1.0 非政府项目类 1.0 债务工具融资类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类 1.2 引进主承类 1.2 其他创新类 并购基金类 1.2 并购融资(并购贷款) 1.2 企业资产证券化(非信贷) 1.2 融资性保函业务 1.0 银团贷款 1.0 投行业务资金监管(托管) 0.5 城市发展基金、产业基金等基金系列产品 1.0 委托贷款 0.8 非融资性保函 1.0 备注:如分、支行新增投行业务属于创新产品不在上述产品类别中,则由公司业务部会同投资银行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设定调节系数。 (三)考核规则 新增投行业务量为加分项,得分区间为0~30分,考核指标年末一次性考核,具体加分原则如下: 新增投行业务量基本任务量为8亿元,以此为基数,每增加4000万元加1分。 第十四条 社会责任类指标 一、新增储蓄存款计划完成率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80分,得分区间为0~120分。 (一)指标释义:新增储蓄存款包含净储蓄存款日均额和个人保本理财日均额两项,两项指标合并考核; (二)统计口径:自然日日均; (三)考核频度及任务分配:按季考核,任务分配见附件4-1,一、二、三、四季度分别按年度任务的40%、70%、90%、100%分解,根据实际完成比率计算分值; (四)计分规则: 得分=新增储蓄存款计划完成率×标准分,最高1.5倍封顶。 新增储蓄存款计划完成率=〔(实际完成数-任务基数)÷(目标数-任务基数)〕× 100% 二、新增零售贷款计划完成率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40分,得分区间为-20~60分。 (一)指标释义:新增零售贷款以贷款时期数计算, 零售贷款产品包含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包含各类消费贷款、心意通贷、心意通卡、安邦汽车分期及其他经总行认可的产品等)和个人经营类贷款产品(包含各类经营贷款、融意通卡、转账支付信用卡及其他经总行认可的产品等)。 (二)统计口径: 1.个人消费及经营类贷款产品自然日日均; 2.融意通卡、转账支付卡、心意通卡、安邦汽车分期等日均垫款额; 3.单户200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的零售贷款不计入分支行考核统计范围。 (三)考核频度及任务分配:按季考核,任务分配见附件4-2,一、二、三、四季度分别按年度任务的25%、50%、75%、100%分解,根据实际完成比率计算分值。 (四)计分规则: 按新增零售贷款时期数计划完成率计算得分,具体如下: 1.计划完成率≥80%,得分=计划完成率×40分,上限60分; 2.计划完成率<80%,得分=(计划完成率-80%)÷1%×2分,下限-20分。 新增零售贷款时期数计划完成率=〔(实际完成数-任务基数)÷(目标数-任务基数)〕× 100% 三、普惠金融类指标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80分,得分区间为0~104分,包含对私管理资产销售额(剔除净储蓄)、对私管理资产销售额(剔除净储蓄)线上销售比例、新增有效客户等八项考核项,考核细则详见附件4-3。 四、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指标为加扣分项,得分区间为-20~20分,包括网点服务质量管理等三个部分,具体考核规定见《银行2016年分支行服务管理考核办法》(详见附件4-4)。该项指标按季考评,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季度考核结果在四季度考核时进行统算。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类指标 一、不良贷款控制率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40分,得分区间为-20~40分。 不良贷款率=考核期末不良贷款额/考核期末贷款余额×100% 计分规则: (一)单户贷款余额低于500万元(含)的小额贷款,至考核期末不良贷款率低于1.2%(含),不扣分;超过1.2%的,扣分=(不良率-1.2%)×4000分; (二)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5000万元(含)的中等金额贷款,至考核期末不良贷款率低于0.8%(含),不扣分;超过0.8%的,扣分=(不良率-0.8%)×8000分; (三)单户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至考核期末不良贷款率为零,不扣分;有不良贷款的,扣分=不良率×9000分; 分支行此项考核最终得分=40-(上述三项扣分之和);最低得分-20分。 二、新增不良贷款率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80分,得分区间为-40~80分,其中一般授信不良贷款率考核标准分70分,信用卡不良透支控制考核标准分10分。 (一)一般授信新增不良贷款率 新增不良贷款率=考核期末新增不良贷款额/考核期末贷款余额×100% 计分规则: 1.单户贷款余额低于500万元(含)的小额贷款,至考核期末不良贷款率低于0.8%(含),不扣分;超过0.8%的,扣分=(不良率-0.8%)×4000分; 2.单户贷款余额在500万元~5000万元(含)的中等金额贷款,至考核期末不良贷款率低于0.5%(含),不扣分;超过0.5%的,扣分=(不良率-0.5%)×9000分; 3.单户贷款余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至考核期末不良贷款率为零,不扣分;有不良贷款的,扣分=不良率×10000分; 分支行此项考核最终得分=70-(上述三项扣分之和);最低得分-35分。 (二)信用卡不良透支控制 本项考核只将各分、支行征信的卡产品(含信用卡及生意通卡)纳入卡透支新增不良考核范围。新增卡不良透支额是指逾期数在M4(含)以上级的透支金额。 年初至考核期末新增卡不良透支率低于2%(含)不扣分;新增卡不良透支率超过2%(不含)的,超过2%(不含)部分的新增不良透支额纳入考核,不良透支额每新增10万元(含)扣1分(所扣分数=新增不良透支额/10万)。 1.新增卡不良透支额=期初正常透支额变为不良透支额的金额+考核期内新发放透支额变为不良的金额; 2.新增卡不良透支率=新增卡不良透支额÷卡透支余额。 总行征信产品(包含信用卡和贷款)不良不纳入分支行考核。 信用卡不良透支考核指标最低得分-5分。 三、贷款逾期率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30分,得分区间为-15~30分。 计分规则:贷款逾期率=考核期末逾期贷款(本金、利息逾期)余额/贷款余额×100% 逾期率1.5%(含)以下的不扣分;逾期率超过1.5%的,扣分=(逾期率-1.5%)×800。 分支行此项考核最终得分=30-上述扣分;最低得分-15分。 不良贷款控制率、新增不良贷款率及贷款逾期率考核的相关说明: (一)考核按五级分类方法计算; (二)考核各分支行不良贷款相关指标时,将以下内容进行还原考核: 1.当年经批准以物抵债的,按抵债金额50%还原不良贷款考核; 2.因资产证券化出表的资产,出表后形态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形态全额还原考核。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剥离。今后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经总行风险管理部批准后,可以委托总行资产保全部进行清收。 四、风险管理综合考评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70分,得分区间为0~70分,具体考核规定见本行《2016年风险管理综合考评办法》(详见附件5)。该项指标按季考评,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季度考核结果在四季度考核时进行统算。 五、经济资本配置考核 本项考核为扣分项,得分区间为-25~0分。 计分规则:经济资本占用超限率=(考核期经济资本占用规模-考核期经济资本配置限额)/考核期经济资本配置限额×100% 各分支行2016年度经济资本配置限额见附件6。 经济资本占用超限率小于或等于0的,不扣分;超限率大于0的且资本消耗结构恶化,扣分=超限率×0.5×100。 分支行此项考核最终得分=0-上述扣分;最低得分-25分。 第十六条 合规经营类指标 合规经营类指标包括内控与合规评价、运营管理评价及综合管理评价三项指标,考核标准分220分。 一、合规与内控评价 本项标准分为170分,得分区间为0~170分。1—3季度根据被考核单位内控合规建设、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具体考核规定见本行《2016年分支行(部)内控合规管理季度考核实施办法》(详见附件7)。年度根据内控评价得分情况确定该指标考核得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部)内部控制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另行发文。 二、运营管理评价 本项考核标准分为50分,得分区间为0~50分。每季度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按季考评,按季计分,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季度考核结果在四季度考核时进行统算。具体考评规定见本行《2016年运营管理考核办法》(详见附件8)。 三、综合管理评价 综合管理评价考核为加扣分项,得分区间为-20~20分,包括行政办公、金融创新、人员管理、遵纪守法、品牌建设等五部分,具体考核规定见本行《2016年分支行综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详见附件9)。该项指标按季考评,四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合并进行,季度考核结果在四季度考核时进行统算。 第四章 业务及管理费用配置 第十七条 业务及管理费分为固定费用、发展费用、绩效费用、专项费用(含零售奖励费用)、超额贡献奖励、战略资源投入六项。 第十八条 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及工资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 开办费六项。固定费用(不含开办费)在规定的列支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实行指标控制。 一、基本工资即根据银行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性计提包括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的计提基数和统一计提比例计提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工资总额2.5%比例的50%之内据实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的2%计提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以及人力资源部核定基本工资14%比例之内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 二、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机器机械及自有房产装修费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三、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的年度内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1年租入营业用房装修费、租赁费、广告费以及的其他待摊费用等,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在本期成本中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购置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应摊销的费用。 五、租赁费:开办业务需要以经营性方式租入的营业及办公用房、车改租赁汽车所支付的租金。 六、开办费:从本行同意或监管部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正式对外营业之日此的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间办公费、人员工资、培训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及汇兑净损失等支出的费用。 开办费的额度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发展费用 发展费用是指除固定费用、绩效费用、专项费用(含零售奖励费用)、超额贡献奖励之外所有费用性支出(含超过人力资源部核定基本工资14%比例之外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 发展费用实行利润发展费用率考核,每种类型分支行的利润发展费用率分为预算内利润发展费用率和预算外利润发展费用率;发展费用根据分支行实际实现的经济增加值、利润发展费用率和储蓄存款考核调节系数(或零售类指标考核调节系数)考核兑现(分支行两率详见附件2-2),实行指标控制。 一、直属支行发展费用具体计算公式: N季度分支行可列支的发展费用总额=[年度预算内经济增加值×N季度经济增加值进度任务×预算内利润发展费用率]×储蓄存款考核调节系数1+[(N季度实际实现经济增加值-年度预算经济增加值×N季度经济增加值进度任务)×预算外利润发展费用率] ×储蓄存款考核调节系数2。 因2016年直属支行财务费用配置与储蓄存款时期数增幅匹配菜单设计为: 转型发展型 稳健发展型 综合发展型 创新发展型 储蓄存款增幅 20% 27% 29% 35% 财务资源配置 下浮35% (财务资源保底) 费率下浮20% 平均水平 费率上浮20% 行长年薪 下浮50% 下浮10% 平均水平 上浮10% 等级行 三级行 按标准执行 按等级行评定标准执行 按等级行评定标准执行 授权权限 三级行 按标准执行 按等级行规定授权权限执行 按等级行规定授权标准执行 为此,根据2016年末实际考核结果,直属支行财务费用配置与储蓄存款时期数增幅和零售类指标考核具体挂钩方案如下: (一)如直属支行储蓄存款增长速度达到所选类型增长速度但未达到高一档增长速度的,适用所选类型套餐; (二)如直属支行未达到所选类型的储蓄存款增幅,但满足下表中对应类型储蓄存款增幅和零售类指标考核得分两个条件,也可适用所选类型套餐标准:   转型发展型 稳健发展型 综合发展型 创新发展型 储蓄存款增幅 20% 25% 27% 30% 零售类指标考核得分区间 130分及以下 (130,170] (170,220]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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