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支持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三农”信贷业务健康可延续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社贷款是指本行(贷款人)向合作社(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合作社生产、加工、购销、服务等正常生产经营的贷款及其他信用。
第四条 合作社贷款坚持“产业带动、重点突出、规范操作”原则。
(一)产业带动,是指合作社须依托本地已形成一定规模或前景看好的涉农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组建,能够有效带动入社农户和周边农户增收致富。
(二)重点突出,是指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等发起人实力强,从事种养业、服务业,以及*级以上示范社;择优支持其他组织和个人发起,从事一般加工制造业、贸易,以及**级示范社;审慎或严禁支持组建时间短、资本实力弱、内部管理差的不规范合作社。
(三)规范操作,是指合作社贷款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办理业务,规范贷款各环节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分类和准入条件
第五条 合作社分类。
(一)依照示范社级别分:国家级示范社、*(区)级示范社、**级示范社。
(二)依照行业类型和经济属性分:
1.种养业:粮食作物种植业、经济作物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
2.服务业:农用物资购销、农用机具服务、农用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加工、土地托管服务。
3.特色产业:传统手工艺、特色加工业及其他。
(三)依照发起形式分: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其他社会组织发起、个人发起。
示范社、行业类型和经济属性说明参见附件1。
第六条 合作社贷款准入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备法人资格/资质;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如场所为租赁的,剩余租赁期要长于贷款期限;
(三)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建立了规范完整的财务会计制度,原则上能提供2年以上(含当年)财务报表或财务资料文件资料、会计账簿;
(五)合作社评级在一般级以上(免评级除外);
(六)合作社的主要管理人员有2年以上从业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和不良嗜好;
(七)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并能及时提供本行要求的关于资料文件资料。
申请自助可循环贷款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正常生产经营满2年以上,且实现连续盈利;
(二)信用等级为良好级以上。
申请信用贷款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正常生产经营满2年以上,且实现连续盈利;
(二)级别为国家级示范社;
(三)信用等级为优秀级;
(四)现金流50%以上在本行结算;
(五)累计用信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向合作社发放“牛羊蔬菜”贴息贷款的,详细准入条件依照*农牧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政府金融办、人行*中心支行、**银监局联合下发的《***草食畜牧业和设备蔬菜产业发展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农牧发〔*〕176号)执行。
第三章 信用评级和授信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客户信用等级暂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估表》(附件2)规定的指标体系进行打分评估,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观察、违约”五个等级。
优秀级别(得分≥85分):合作社设立时间长,运作经营规范,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强,与本行合作关系和信用记录良好。
良好级别(得分≥75分):合作社设立时间较长,运作经营基本规范,有相应的财会会计制度,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
一般级别(得分≥65分):合作社设立时间不长,运作经营和财务管理不太规范,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一般,信用记录良好或偶尔有过非主观违约或逾期记录。
观察级别:得分<65分,或虽然得分超过65分但合作社或其理事长、监事长及其实际监控的企业有累计3次以上逾期或违约记录。
违约级别:预计客户将无法按时、足值偿还债务;或客户在本行债务资产风险分类形态为不良;或客户对本行未清偿债务逾期90天以上。
对于新设立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合作社确定为免评级客户。
第八条 合作社授信总量核定。合作社授信总量应依据有关合作社上年度实际流动资金平均占用、当年生产经营计划、自有流动资金确定,同时综合考虑其发展前景、还款能力、资产规模、人员数量、实收资本以及抵质押担保能力等因素。原则上种植业单社授信总量不超过800万元,其他合作社单社授信总量不超过1500万元;确需突破授信总量的,应报总行审批。详细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担保测算法。合作社信贷业务采用下列担保方式的,可依据有关担保额度测算授信总量。
1.合法、足值、有效的房地产抵押;
2.AA(甲A)级以上法人客户为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质押;
3.专业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4.AA(甲A)级以上法人客户提供保证担保。
(二)需求系数法。依据有关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和信用等级调节系数确定。详细方法为:
T=M×K×70%
其中:M为从事农业经营生产所需资金;K为借款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优秀级1.2、良好级1.0、一般级0.8、免评级0.8。
(三)资本系数法。依据有关合作社运营有效资本和信用等级调节系数确定。详细方法为:
T= 3×C×K×0.8
其中:C为有效资本=所有者权益—资本不实部分;K为借款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取值同“需求系数法”之规定。
(四)存贷挂钩法。依据有关申请人在本行存款的平均余额来推算其经营规模及现金流量,并按存款的一定比例核定授信总量。详细方法为:
T=3×D×K×L
其中:D为申请人在本行日均存款余额(存续期不得少于半年);K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取值同“需求系数法”之规定;L为日均存款余额期限调节系数,存续期≥2年的为1.1,1年≤存续期﹤2年的为1.0,6个月≤存续期﹤1年的为0.9。
第四章 贷款用途、期限、定价和还款方式
第九条 合作社贷款主要满足合作社用于统一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文件资料、统一收购、销售农副产品等周转性、季节性、临时性流动资金需求。合作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依据《**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合作社贷款期限要依据有关资金需求量、资金周转速度及行业生产销售周期,合理、灵活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执行总行关于利率管理规定,结合合作社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综合回报以及本地*场利率水平确定差异化的定价水平,可在本地同类客户*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适度优惠。
第十二条 合作社贷款业务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的现金流量特点和本行风险监控要求确定还款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应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可选择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方式。
第五章 贷款担保管理
第十三条 合作社已提取风险担保基金并专户存入本行的,贷款采用“风险基金+合作社出资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原则上,风险基金最低筹集额度不低于50万元,担保放大倍数不高于5倍(*级以上示范社且信用等级在良好以上的,可以放大至8倍),且可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若贷款到期未能偿还,风险基金可直接抵偿贷款本息。
*级以上地方政府、各类社会经济组织自愿为支持本地合作社发展筹集且专户存入本行的各类资金视同合作社贷款风险担保基金,并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使用和管理。对风险基金要逐户监管额度使用情形,杜绝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合作社未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筹集额度低于50万元、或者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须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抵、质押担保。
1.使用自有农副产品(不易存储、保管的鲜活农副产品除外)抵、质押的,属于大宗商品的,抵、质押率最高不超过60%,属于非大宗商品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2.采用合作社自有大中型农机具抵押的,抵押价值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结合*场价格确定,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使用期限不超过报废总期限的一半,最长不超过3年,且功率在14.7千瓦(20马力)以上。
用于抵押的农机具法律规定需办理保险的,应当购买至少包括交通强制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商定本行为第一受益人。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适用《**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4.从事牛、羊、猪等大中型动物养殖业的合作社,可以用自有养殖动物资产抵押,适用《**银行活畜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5.其它押品抵(质)押率依照《**银行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保证担保。
1.企业法人为合作社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应监控在担保企业授信总量以内。合作社贷款应当优先采用龙头企业担保。
2.经营行认为需要的,也可以采用合作社社员以外的具备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单个自然人保证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合作社贷款原则上应追加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监事长、实际监控人等合作社主要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 合作社贷款所有抵、质押物都应所有权清晰,且办理合法的权属登记。
第六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合作社,向本行申请办理合作社贷款业务时,除提供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合作社章程;
(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四)理事会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的预留印鉴;
(六)上年度及当期关于财务资料文件资料;
(七)产品购销协议、订单协议等法律资料文件(如有);
(八)抵(质)押物清单、价值评估资料文件、物权权属证明资料文件以及权属人同意抵(质)押的有权决议。
(九)若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
1.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现住址证明;
2.能证明配偶或资产共有人身份的证明资料文件资料;
3.保证人及资产共有人征信授权书。
第十八条 贷款调查。
(一)对合作社自身情形调查。重点调查:合作社出资情形、运作模式、社员构成、管理情形、盈余分配方式等;主要资产、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场发展前景;借款用途等。
(二)对合作社核心成员调查。要重点对合作社的发起人、法人代表、理事长、监事长等合作社核心成员进行详尽调查,调查其管理能力、发展战略规划、*场运作能力、道德品行、信用记录、有无债务纠纷等。
(三)对抵(质)押物的调查。主要调查抵(质)押物权属、估价、价值稳定性以及变现能力等。
(四)对经济实体保证人的调查。主要调查保证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测算其担保额度,并收集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保证人及法定代表人的预留印鉴、近两年财务报表等。若保证人已与本行有信贷和担保业务关系,且近期基本情形和经营情形无重大变化的,可不再重复收集。
合作社贷款业务受理行客户经理依据有关调查汇总并分析后形成授信(贷款)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社基本情形、生产经营情形、财务状况及*场发展能力,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
(二)贷款用途;
(三)还款能力、意愿及还款来源;
(四)担保情形;
(五)测算贷款额度;
(六)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以及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调查建议或意见。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重点审查:合作社是否符合准入条件、所有财务指标是否符合实际;合作社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足额有效、是否符合本行规定、能否容易变现;保证人担保意愿及担保能力等。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对已履行调查、审查的合作社贷款,有权审批人依据有关本行规定的方式进行决策,并签署明确的审批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客户部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担保协议等资料文件,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经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放款审核部门(岗)对上述资料文件和担保手续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后,通过营业柜台或自助电子渠道实施提款、还款操作。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和收回。合作社贷款贷后管理执行本行贷后管理关于规定,并结合合作社的特点,重点加强以下内容检查监督:
(一)借款是否按协议商定的用途使用,有无被合作社监控人挪用的情形发生;
(二)授信存续期间借款人是否有盲目投资、过度多元化投资的情形发生;
(三)授信存续期间借款人是否有发生民间借贷、法律纠纷、协议纠纷、股权投资纠纷等可能和事实,有无股权频繁变更及抽逃资本金等情形发生;
(四)有无出现财务管理混乱(账务虚假,会计与出纳岗位未分离,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监事长、实际监控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兼任财务管理和工作人员等),有无不按章程规定比例分红、超额分红、随意分红情形发生;
(五)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监事长、实际监控人、财务管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无出现重大疾病、重大投资失误及违法行为;
(六)其它可能影响本行借款安全的情形。
经营行要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进行书面提示,并按时收回贷款。
第七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被视作违约:
(一)未经贷款人同意,发生或实施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承包、股权变更、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行为;
(二)借款人高层管理人员涉嫌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等重大案件,未能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三)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四)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借款协议项下还款义务造成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发生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恶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协议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等;
(五)借款人未能依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或书面数据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形的材料;
(六)借款人所提供的贷款担保的条件、效力发生变更;
(七)借款人未能依照借款协议条款支付到期贷款本息等应付费用;
(八)借款人未能支付其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破产、重组、解散或任何借款人的债权人已向借款人指定托管人或破产资产接管人;
(九)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 发生第二十三条所述违约事件后,贷款人应立即调整或收回贷款、拒绝新的提款要求、终止借款协议、要求立即偿还所有未偿还借款等措施,监控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通过信贷综合管理系统对贷款逐户、逐笔进行监测,对贷款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在相应期限的“单位农业贷款”科目统计,借款凭证基本信息中借款用途统一填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拟定、说明,本行现行制度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本行现行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条款中表述为“以上”的均含本数,表述为“以下”的均不含本数,表述为区间的均含区间两端本数,其他表述为“最高”、“最低”、“不超过”、“不高于”、“不低于”等均含本数(条款中已明确注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示范社、行业类型和经济属性说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估表
附件1
示范社、行业类型和经济属性说明
1.国家级示范社:即取得农业部或12部委联合发文的国家示范社称号的,或取得全国供销总社评定的示范社称号的。
2.*区级示范社:即取得*(自治区、直辖*)示范社或青年示范社称号的。
3.**级示范社:即取得*(州)、*(区、*级*)示范社或青年示范社称号的。
4.粮食作物:主要包括谷类作物、薯类作物和豆类作物。
5.经济作物:主要包括纤维作物、油料作物、糖料作物、饮料作物、嗜好作物(烟叶)、药用作物等特定用途农作物,还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等园艺作物以及良种培育。
6.大型动物养殖业:主要包括肉牛、奶牛等蓄等。
7.中型动物养殖业:主要包括肉羊、生猪等蓄类。
8.小型动物养殖业:主要包括肉禽类、蛋禽类。
9.水产养殖业:主要包括食用类水产,不包括观赏类水产。
10.大型农用机具:单机价值不低于50000元每台(套)。
11.中型农用机具:单机价值不低于*0元每台(套)。
12.小型农用机具:单机价值不低于5000元每台(套)。
附件2
农民专业合作社评估表
项目
评估指标
满分
评估标准
得分
治理结构(20分)
合作社领办方式
5
*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5分;*级及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领办,3分;其他组织和个人领办,2分。
治理结构规范性
2
能够依照合作社章程定时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并有会议记录,理事会、监事会运作规范,决策科学民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财务管理规范性
5
有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且能提供连续2年财务报表,5分;有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会计制度且能提供财务报表,3分;其他,0分。
理事长资信情形
5
理事长个人及其实际监控的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5分;理事长个人或其实际控股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曾有不良记录但现已消除,3分;理事长个人或其实际控股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现仍有不良贷款,0分。
理事长在合作社从事行业的从业经历
3
5年以上,3分;2-5年,2分;2年以下,0分。
经营能力(40分)
生产经营延续性
15
5年(含)以上,15分;3年(含)到5年,10分;1年(含)到3年,5分;1年以下,2分。
示范社资质
10
国家级示范社,10分;*级示范社,8分;**级示范社,4分;其他,2分。
合作社成员稳定性
2
社员数量较上年增加或持平,2分;社员数量较上年下降在20%以内,1分;其他,0分。
风险备付金制度
5
建立了风险担保基金制度,明确提取比例,并专户存储本行,5分;否则,0分。
产品销售协议
5
与*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A级以上企业(含)签订了产品销售协议(或协议)的,5分;与*级及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BBB级以上企业(含)签订了产品销售协议(或协议)的,3分;签订有销售协议和协议的,2分;其他,0分。
产品品牌
3
取得*级及以上著名(驰名)商标或特色农副产品认证,3分;取得*级著名(驰名)商标或特色农副产品认证,2分;取得*级以下著名(驰名)商标或特色农副产品认证,1分;其他,0分。
财务状况(40分)
年营业收入
10
3000万元(含)以上,10分;2000万元(含)到3000万元,8分;1000万(含)到2000万,6分;500万(含)到1000万,4分;500万以下,2分。
货款归行率
10
100%,10分;80%(含)-100%,8分;60%(含)到80%,6分;40%(含)-60%,4分;20%(含)-40%,2分;20%以下,0分。
本年盈余/年营业收入
10
10%(含)以上,10分;5%(含)到10%,8分;2%(含)到5%,6分;0(含)到2%,3分;亏损,0分。
实收资本
5
500万元(含)以上,5分;300万元(含)-500万,4分;100万元(含)-300万,3分;50万元(含)-100万,2分;50万元以下,1分。
现金资本占比
5
90%以上,5分;70%(含)-90%,4分;60%(含)到70%,3分;40%(含)-60%,2分;20%(含)-40%,1分;20%以下,0分。
加分项 (20分)
担保方式
20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清晰的居住用房地产和商用房地产(含商铺、宾馆酒店、写字楼、工业厂房)抵押担保的或出质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质押的,依据有关本行规定的抵质押率计算后的值占所有贷款的比率为A,则加20*A分;纳入本行名单制管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的,加15分;由符合本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法人提供全额保证的,加15分;采用其他抵质押担保的,依据有关我行规定的抵质押率计算后的值占所有贷款的比率为A,则加10*A分;符合我行规定的个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的,加5分。
最终
得分
------------------------------
说明:
1、风险担保基金金:是指专业合作社从营业收入中提取的,或政府关于部门、龙头企业对合作社补贴的,用于出现自然、*场风险后补偿金。ﻫ2、货款归行率按评级时点前6个月测算,一个经营周期超过6个月的可按评级前12个月测算。
3、现金资本占比:是指现金形式注册资本占所有注册资本的比例。ﻫ4、评估表最高得分100分,加分后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5、加分项目要在授信(贷款)调查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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