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x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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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1
2 管理职责 1
3 政策研究管理 2
4 征缴管理 3
5 分析和监督管理 3
6 附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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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执行和监督,配合完善政府性基金政策体系,争取支持电网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包括经国务院、财政部或省级地方政府批准,由电网企业代征代缴的各项基金、资金、附加及专项收费,以及企业自缴的政府性基金。现行代征代缴及自缴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各项基金附加等。
1.3政府性基金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积极研究、逐步完善;规范执行、严格监督”的原则。
1.4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各单位。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同推进公司系统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
2.1.1 公司总部职责
负责建立公司政府性基金管理体系,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制定南方电网公司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性政府性基金设立的论证研究、方案制定、项目报批和配额交易工作;指导各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方性政府性基金的研究、测算和报批工作;组织公司系统执行国家政府性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缴纳、返还、使用、请款、坏账核销、清算等工作;对政府性基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对公司系统各单位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性政府性基金检查工作。
2.1.2 分、省公司职责
负责执行政府性基金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公司政府性基金管理制度;在公司总部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方性政府性基金设立的论证研究、方案制定和项目报批工作;组织好分、省公司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缴纳、返还、使用、坏账核销、清算等工作;对地方性政府性基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对所属单位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性基金检查工作。
本办法所指省公司包含xxxxx供电局。
2.1.3地市供电局(电厂)、县供电局职责
负责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政府性基金政策;落实公司总部和上级公司制定的基金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缴纳、返还、使用、坏账核销、清算等工作;对政府性基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问题评估,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地市供电局对所辖县供电局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审核。
2.2 政府性基金管理职能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
2.2.1 财务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增设基金的论证研究和方案的制定、测算、报批等工作;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缴纳、返还、使用、请款、坏账核销、清算、分析、评估等工作;负责政府性基金手续费及相关税金核算;负责配合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
2.2.2 市场营销部门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执行统计和分析等工作,配合开展坏账损失认定和管理,配合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
2.2.3 计划、农电等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使用及相关项目管理工作。
3 政策研究管理
3.1 公司总部和分、省公司负责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争取支持电网发展的政府性基金政策。
3.2 政府性基金设立时,公司总部和分、省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政策分析和研究,重点论证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目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的合理性。
3.3 地方性政府性基金设立研究论证阶段,分、省公司要及时向公司总部汇报,包括政府性基金名称、设立目的、政策依据、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收取方式、资金用途、执行期限等内容,在公司总部指导下开展相关配合工作。
4 征缴管理
4.1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政府性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不得擅自调整征收政策,不得多征、减征、免征、缓征或截留,不得违规执行政府部门越权出台的政府性基金政策。
4.2 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应缴财政的各项政府性基金汇缴到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
4.3 各单位应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核算管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xxxxx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4 各单位应将返还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公司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4.5 代征政府性基金的手续费标准和收取方式按财政部门相应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6 各单位应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政府性基金清算,并根据政府性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经批准核销相应产生的政府性基金坏账予以扣减。
4.7 各单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政府性基金,应及时做好坏账核销,并将应缴的政府性基金及时缴纳入库。清算后无法上缴的政府性基金,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处理。
5 分析和监督管理
5.1 各单位要认真填报政府性基金征缴情况表,建立政府性基金定期分析制度,做好征收、上缴、使用情况分析,评估执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5.2 各单位要确保政府性基金的资金安全,密切关注政府性基金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总部汇报。
5.3 各单位要加强政府性基金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擅自变更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使用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5.4各单位政府性基金信息披露要严格按照《xxxxx有限责任公司电价管理规定》相关程序和流程执行。
6 附则
6.1 本办法由南方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 xxxxx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性基金管理流程汇编
编号
流程名称
附录B xxxxx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性基金管理表单汇编
编号
表单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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