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章制度标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总行运营管理部【发文字号】银发2015584号【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时 效 性】 现行有效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5584号各一级支行,稽核分中心,总行各委员会、各部室: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集中支付业务,总行修订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附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31日附件:
2、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配合市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效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监管,提高财政收支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配合各支行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开展,根据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东财2003208号)和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认定的,具备代理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资格的商业银行。第三条 代理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一级
3、支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需与财政局/分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签订相关合同及协议。并依照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妥善保管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第四条 代理银行在遵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财政局及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第五条 代理银行应按需向财政局、预算单位,或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报送有关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第六条 代理银行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4、的管理监督。第七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部门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均在该体系下实现资金运作。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国库单一账户,即市级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即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结算账户,用于与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三)财政零余额账户,即财政局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直接支付。(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即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授权支付。(五)预算外资金专户,即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六)特设专
5、户,即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过渡性专户。第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本部门和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清算,该账户的资金支付由代理银行先垫付,当日日终后与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清算,当日余额为零。第九条 如我行作为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在我行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如我行作为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清算银行,财政局应在我行开立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如我行只作为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则我行通过内部应解汇款科目“财政集中支付应解过渡户”接收清
6、算银行汇入的资金再作清算。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和财政集中支付应解过渡户以下统称清算账户。第十条 零余额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零余额账户开户核准资料时,资金性质应确定为“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应做好本行零余额账户的开立、更改、撤销等管理工作,并对零余额账户的开立、更改、撤销、转账、汇款、提现和签约扣费等业务办理情况形成“xxxx年零余额账户管理情况报告”,填列“xxxx年零余额账户备案表”(附件1),于每年1月15日向总行运营管理部上报,运营管理部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汇总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第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
7、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第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范围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确认是指代理银行对财政局下发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及资金使用范围进行确认,并登记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包括额度新增、额度扣减、额度恢复。第十五条 财政集中支付公务卡是我行向财政系统相关个人发行的信用卡。其管理参照农村商业
8、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通信用卡章程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财政局可通过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指令向我行发起公务卡还款业务。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向财政局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后,向财政局报送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业务人员根据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按照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的规定,具体办理
9、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第十九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第二十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第二节 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操作,参照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办理。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每日将当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进行清算。第二十三条 当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清算当日零余额账户的支出时,由财政局进行资金补充,当日不能补充的,由代理银行内部垫资
10、账户垫款,以保证各零余额账户当天清算为零余额。第二十四条 当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余额充足时,应优先清算偿还代理银行垫款,再清算当日的零余额账户支出。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进行与清算账户清算;第二十六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业务,不能办理取现业务。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是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授权预算单位日常支付的零星支出和小额现金支出。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进行与清算账户清算。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提
11、取现金不需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和人民银行审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三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第三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
12、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第三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四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等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第三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填写相关财政直接
13、支付申请书并报财政局。财政局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直接支付申请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指令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2)。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纸质支付凭证后,业务人员核对收到纸质凭证与电子信息相关要素,如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印鉴是否一致,日期是否正确等。核对无误经授权通过后,系统自动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劳务供应者等收款单位。第四十条 业务办理成功后,系统自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财政局反馈“已支付”信息。并提示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3)和财政集中支付指令确认业务回单(附件4),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应加盖业务办讫章,第一联代理银行留存作
14、传票主件,第二联交财政局,第三联交预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指令确认业务回单财政集中支付指令确认业务回单,第一联代理银行留存作传票主件,第二联交财政局,第三联交预算单位。第四十一条 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业务人员应在当日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应于下一个营业日10:00 前办理完成。第四十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每天日切后下发对账报文给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对账。第四十三条 对于财政直接支付属工资支出的,代理银行按财政局下发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第四章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15、确认程序第四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新增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月度使用计划向财政局申请预算本月单位零余额账户限额,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下发额度并由代理银行确认的情况。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向财政局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局根据批复的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代理银行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5)。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收取财政局纸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业务人员核对纸质凭证与电子信息相关要素,在系统中确认额度生效,并在系统中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6)给预算单位。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需加盖业务办讫章,第一、二、四联交财政局,第三联代理银行留存作传票
16、主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需加盖业务办讫章,第一联交预算单位,第二联代理银行留存作传票附件。第四十七条 已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确认生效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业务人员需与预算单位对截至12 月31 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同时,系统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业务人员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财政局和预算单位。财政局下达的下年度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第四十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
17、入工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代理银行发出授权支付指令。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7)后,业务人员核对纸质凭证与电子信息相关要素,如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印鉴是否一致,日期是否正确等。核对无误经授权通过后,系统自动判断额度是否超限,如未超限则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劳务供应者等收款单位。第五十一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18、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需要支取现金时,业务人员必须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客户办理。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无误,以转账或现金方式确认支付时,财政集中支付系统自动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及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交易完成后提示打印财政集中支付指令确认业务回单(转账确认)(附件4)或财政集中支付现金指令确认业务回单(现金确认)(附件8)。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应加盖业务办讫章,第一联代理银行留存作传票附件,第二、三联交预算单位。财政集中支付指令确认业务回单或财政集中支付现金指令确认业务回单应加盖业务办讫章,第一联代理银行留存作传票主件,第二联交预算单位。第五十
19、四条 代理银行视财政局所需,按日、旬、月向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提供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附件9、10)。 第五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向财政局出具零余额账户入账情况通知单(附件11,无需加盖印章),财政局/分局向凭此向代理银行出具负金额支付指令以恢复相关额度。第六章 对账与清算第五十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可根据不同的财政局设定不同的日切时点。一般日切后不再发生业务。第五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账以银行为准,当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业务状态与代理银行系统业务状态不相符情况时,由财政局参照代理银行状态
20、进行调整。第五十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日终清算包括四部分:零余额账户全天收入业务的清算:零余额账户当日全天的收入业务(他行退回或汇入款)逐笔结转清算至清算账户。如当天收入业务清算至“财政集中支付应解过渡户”的,代理银行应通过手工汇款的方式汇划至清算银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零余额账户当天日切前(从上一日切时点至当日日切时点)指令确认支付的清算:零余额账户从上一日切时点至当日日切时点通过指令确认支出的业务作汇总金额结转清算至清算账户。零余额账户当天日切后(从当日日切时点至清算时点)指令确认支付的清算:零余额账户从从当日日切时点至清算时点通过指令确认支出的业务作汇总金额结转清算至代理银行内部垫款
21、账户。协议扣款业务的清算:对于签订委扣协议的零余额账户,发生扣费业务后,当天清算时作汇总金额结转清算至代理银行内部垫款账户,预算单位确认并补开具支付指令给代理银行,指令被成功确认后在确认日再从代理银行内部垫款账户清算至清算账户。第五十九条 财政集中支付清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清算各零余额账户的支出,改为通过代理银行内部垫款账户清算,以保证各零余额账户当天清算为零余额。第六十条 财政集中支付清算账户余额充足,应优先清算偿还代理银行内部垫资账户,再清算当日的零余额账户支出。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通过系统内往来科目“财政集中支付垫款户”账户临时核算垫付款项并计算积数。如超出财政集中支付业务合作协议给予的优惠
22、免息期或免息额度,则另行转贷款类科目核算和计收利息。第七章 其他情况处理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提交纸质票据信息与预算单位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不一致且经咨询预算单位人员后确认为单据错误或其他单据要素错误而无法使用的,业务人员必须即时联系该预算单位进行票据处理咨询。对于预算单位要求发送的,由预算单位自行重新提交票据或单据,代理银行再进行确认;对于预算单位要求拒绝的,直接由代理银行确认拒绝指令。第六十三条 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提交的纸质支付凭证信息与其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不一致且咨询其业务人员后确认为集中支付系统发送数据错误的,必须立即暂停该笔数据的汇划,退回该笔支付凭证,并通知财政局或预算单位的业务人员在其
23、系统中撤销该笔电子指令。第六十四条 业务人员在办理支付指令业务时,因自身业务操作失误产生业务差错的,业务人员必须立即直接致电总行相关清算部门了解该笔业务处理状态,对于可拦截的交易要求总行清算部门立即做好业务拦截或中断。对于已发出的汇划,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预算单位,并全力向收款行或收款人追讨款项。第六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资金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向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出具零余额账户入账情况通知单(附件11),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凭此向代理银行出具负金额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按新一笔指令业务处理。第六十六条 零余额账户办理协议缴款业
24、务的,需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缴款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对应应扣减额度的种类。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扣费报文时,系统自动检测委托缴款协议指定的额度是否充足,额度充足的由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扣款缴费,同时扣减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次日打印协议扣款情况通知单(附件12)通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确认后补开具支付指令给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确认指令后当天清算时从清算账户偿还代理银行垫款账户相应金额。第六十九条 代理银行应每天查询打印零余额账户入账情况通知单和协议扣款情况通知单,及时送达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并提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及时补开具支付指令给代理银行作后续处
25、理。第七十条 代理银行应在每天集中支付系统日切后半小时内查询本支行与财政局集中支付系统的业务对账情况,如出现对账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财政局和我行有关业务人员联系处理。第七十一条 如我行只作为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财政局不在我行开立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代理银行每天日切对账相符后,根据财政局或清算银行的要求,向其提供财政资金支出日、旬、月报表(附件9、10),或填列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3)向清算银行申请划回当天应清算的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每天检查“财政集中支付应解过渡户”的余额情况,每天早上将昨晚从零余额账户清算转入的他行汇入款和退款,逐笔汇划至财政集中支付清算行
26、的清算账户。如财政局或清算行要求填列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14)的,应按要求填列和报送。第七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每天查询“财政集中支付垫款户”的余额情况,如有发现垫款的,应主动联系财政局有关人员及时补足“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或“财政集中支付应解过渡户”的资金,避免垫款发生。第七十四条 代理银行开办财政集中支付业务涉及的汇划手续费、清算垫款利息,由代理银行与财政局根据双方协议确定,我行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系统不作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主要内容包括:(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四)经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情形。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第七十六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市财政局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