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 密 协 议鉴于甲方作为xx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特向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就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1.1 保密信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属于甲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述材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1.2 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业务记录和计划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第二条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2.1 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乙方已经通过其他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2.2 乙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
2、息;2.3 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供或披露的信息。第三条 乙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3.1 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3.2 乙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3.3 乙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甲方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3.4 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将(1)立即通知甲
3、方此类要求;(2)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3.5 若乙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四条 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五条 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未经他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第六条 本协议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本保密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基金存续期。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甲 方: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x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地 址: 自 然 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