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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审计档案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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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 ——审计档案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电脑文件资料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书面或电子介质表达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部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 第四条 审计部档案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总行关于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管理工作的法规、规定,依法建立本部门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服务;定期对本部门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存入应由总行保管的审计档案;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六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或建议书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询证函、复函等文件材料; (五)与具体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有关的员工来信等举报材料; (六) 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 (二)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 (三)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 (四)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每一审计项目在签发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后一个月内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四)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五)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搜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办法和规则进行组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20年以上)、长期(5至20年)和 短期(5年及其以下)三种。一般性审计项目的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为短期。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年度加组织机构”组合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存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 第十五条 查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部总经理或高级管理层审批。调阅存于总行的审计档案,须经高级管理层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总行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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