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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打包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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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打包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打包贷款业务操作,防范打包贷款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打包贷款”是指本行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以信用证为控制手段,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收汇作为主要的还款来源,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组织出口货源的业务。打包贷款期间,受益人应将正本信用证存放本行,货物出口后,出口交单也应通过本行办理。第二条 受理(一)受理原则:1打包贷款的申请人应为该信用证的受益人;2企业的融资需求既可以打包贷款解决又可以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满足时,应优先发放打包贷款;3打包贷款只能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

2、口商品的采购、生产或流转的资金需要;4如信用证办法允许分批装运,除非申请人需一次性采购,分批使用,分批生产,分批出运,否则,应根据申请人分批出运的计划,分批放款,以便监控贷款的使用及还款。(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打包贷款申请书(附件5-1)、打包贷款合同;2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3出口商务合同、国内购货合同(或生产计划)、发货安排;4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三条 审核要点。(一)打包贷款申请资料中申请人(出口商)的签章必须与其留存在本行的预留印鉴相符。(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用证是否真实。对信用证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向开证行查询。若信用证非经本行通知且有修改,本行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部修改

3、,必要时,应向通知行查实。(三)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用证是否符合本行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非申请人实力雄厚,除信用证项下的收汇以外,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且资信良好,否则不予办理打包贷款:1开证行资信差,有挑剔或无故拖延付款的先例,且无本行认可的第三家银行加具保兑;2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货运目的地位于局势动荡、战乱频繁的国家或地区或当地发生经济危机、外汇短缺、外汇管制较严等情况,收汇无保障的,且无本行认可的第三家银行加具保兑;3信用证限制由其他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或存在含混不清、无法履行的条款,或信用证中隐含着影响收汇安全的软条款,且信用证无法进行相应修改;4经转让的信用证,转让

4、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四)审核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是否真实:1审核外销、内购合同的交货、付款条件是否与信用证一致;必要的情况下,应通过实地考察生产厂家,了解申请人或供货厂家的履约能力;2考察、分析出口商品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市场销售前景,有无明显的淡、旺季,交货期是否为商品销售的旺季;3了解出口商品生产、交货时间与信用证装船期是否能匹配,信用证是否能按时执行,贷款的期限是否为出口货物备货出口的合理期限;4如属限制出口的商品,还应呈交出口许可证的复印件(查看原件),进行审核。第四条 放款比例、利率、期限。(一)放款额占信用证金额的比例不超过80%。(二)放款利率按本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调整

5、执行。(三)放款期限一般为放款日至信用证付款期加上预计资金在途天数,特殊情况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总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五条 审批与操作(一)审核无误,经办行填制银行打包贷款审批书(附件5-2),附申请人填写的打包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需)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二)审批完成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并核查审批条件均已落实;(三)凭出帐通知办理入账、转账等手续,支付方式为受托支付。第六条 贷后管理。(一)向申请人(借款人)发放打包贷款后,经办行应密切跟踪,要求申请人必须将后续该信用证项下单据交由本行处理。对信用证的任何修改,申请人应及时送本行,并

6、经本行同意后方能接受。(二)放款后须对款项的使用进行有效的跟踪,督促申请人执行信用证,防止放款被挪作它用。如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本行资金风险或向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报告。(三)及时跟踪申请人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按月向本行报送生产、出口等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材料以及财务报表等。(四)如信用证项下的商品在有效期内未能正常出运,或未能全部出运,经办行应要求出口商及时归还该证项下全部或剩余部分放款本息,必要时,应从出口商的存款账户中扣回。(五)如打包贷款发放后发生信用证改证减额,经办行应要求出口商及时归还已减额部分相应的放款本息,必要时,应从出口商的存款账户中扣回。(六)申请人提出打包贷款展期申请

7、时,须收到相应的信用证展期修改,经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批准后可展期一次,且原则上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展期审批程序与原放款程序相同。申请展期及办理时间应在授信的有效期内。(七)催运与用款监督。放款后经办行应监控客户的用款情况,并催促其按时出运交单。(八)还款。1出口商将货物出运并向经办行交单后,按以下3种方式处理:(1)对符合出口押汇办理条件的,经办行可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叙作出口押汇。押汇所得款应首先用于归还经办行该项打包贷款的本息,若有余款,根据外汇局及本行结售汇有关办法和客户要求,办理结汇入账、原币入账或转汇处理;(2)不同意叙做出口押汇的,货款收妥后应首先用于归还经办行打包贷款本息,若有余款,根据外汇局及本行结售汇有关办法和客户要求,办理结汇、入账或转汇处理。2若押汇款或收妥款不足以归还放款本息,经办行可从出口商的有关账户中扣补。不足扣补的, 应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程序进行追偿。3打包贷款全部归还后,经办行根据还款凭证恢复或注销额度。若授信额度为可循环, 相应恢复其授信额度;若不可循环,则注销授信额度。第七条 档案管理打包贷款申请书、审批书等有关打包贷款的文件应按信贷档案有关办法专卷保管。第八条 本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各经办行应根据本规程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并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备案。第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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