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1号 审计方案编制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部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第四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上级指令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
2、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第六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第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审计方案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法律性文件;(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
3、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五)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六)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十一)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况。第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四)
4、重要财会及业务经营活动问题及重点审计区域;(五)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预算;(六)审计组组成及人员分工;(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八)需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九)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十)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部总经理审核和批准。第十三条 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七)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5、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四条 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第十六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审计部总经理说明调整的理由,书面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部总经理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部总经理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方案和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总行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