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内部审计具体规范
──审计报告编审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部对审计事项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总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或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具有内部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根据高级管理层指令或经核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总行内部各部门、所辖分支机构、控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凡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批准的审计事项,审计部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部总经理审定后,送总行董事会监理会和高级管理层,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第六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报告字号;
(二)标题,即“审计报告”;
(三)主送部门,即总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四)审计报告的内容;
(五)审计部总经理签名;
(六)报告日期;
(七)抄送部门等。
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撰写。不同的审计目标、审计种类和不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尽相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二)各方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审计依据,即《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和与审计范围、内容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
(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五)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评价;
(六)存在问题,详细列出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揭示违反总行内部控制等情况,分析这些问题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
(七)审计意见,对已审计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及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围绕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被审计对象应负的经济责任等作出评价性意见;
(八)审计处理建议,对违反总行规定的行为或经营活动进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等;
(九)改进建议,对内部控制、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等;
(十)审计附件,如原始记录、调查记录等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证据,如属必要,则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第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当,用字表述准确,段落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
第九条 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汇总情况。审计人员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将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对有关的问题进行重点说明;
(二)分析、整理和筛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所掌握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整理和筛选,剔除不真实的和次要的审计证据,保留重要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的质量;
(三)确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重要的内容应当写入审计报告,次要的内容可以通过其他适当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转达;
(四)分析原因和拟出建议。根据被审计对象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和本质,进而拟订改进这些问题的建议;
(五)撰写初稿。审计部根据审计人员的工作底稿,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六)定稿和报送。审计部总经理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作出修改定稿,报送总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七)审计报告存档、调用等依《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8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及总行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审计部总经理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合规、恰当。审计部总经理在审核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时,若属必要,应当征询法律部门的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总行审计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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