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优质客户减免汇兑手续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客户,同时鼓励客户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根据同业对优质客户推出的各类优惠活动,同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行及客户仅限于经总行批准的支行和符合特定条件的我行客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质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同一客户号下各类储蓄存款季度日均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个人客户。第四条 优惠措施:经总行确认的优质客户,其个人结算账户在开户网点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贷记往账业务时,支行免收汇兑手续费(包括邮电费、工本费)。第五条 优质客户确认方法:每季度末25日前,由支行根据优质客户的确认条件筛选出本网点
2、优质客户,填写优质客户确认表(包括户名、证件号码、存款账号、上季度储蓄日均存款额、上季度电汇总笔数等),并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核实和审批,审批完毕后,申请书分别报个人金融业务部、运营管理部、审计部备案各一份,支行留存备查一份。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审核所报账户上季度账户日均存款额合计是否达到或超过30万元(活期账户以该账户上季度末结息金额做为判断依据,例如:结算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为0.36时,当该账户上季度末结息金额大于或等于270元时,可视为该账户上季度账户日均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第六条 优质客户每季度一审批,一经确认其有效期为一个季度。第七条 支行应为本支行优质客户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对客户账户发生的异常结算情况及时上报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第八条 对未经总行审批,支行擅自免收客户汇总手续费的,除经办柜员补交漏收手续费外,对主管业务行长和会计经理分别处罚100元,情节严重得报总行行长办公会研究处理。第九条 如市场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或我行经营政策出现大的调整,个人金融业务部有权对本办法做出相应调整。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