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分行风险总监履职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分行风险总监的履职管理,完善分行风险总监履职评价工作,深化矩阵式风险组织架构建设,依据《银行分行风险总监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行风险总监(以下简称“风险总监”)履职评价是指总行及分行按照统一的组织程序和评价标准,对风险总监风险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加以综合运用的全过程。
第三条 风险总监履职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双线评价原则:风险总监在接受总行分管风险副行长(以下简称“首席风险官”)评价的同时,接受分行行长的评价;统一规范原则:根据总行制定的统一评价程序、标准和方法,规范有序开展履职评价工作;
独立公正原则:总行与分行独立开展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负其责;
综合运用原则: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实行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行风险总监及其履职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总行对风险总监的履职评价工作由首席风险官牵头。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履职评价管理制度及年度评价方案的审定;
(二) 负责履职评价结果的审定,并向总行行长报告;
(三) 负责向风险总监反馈评价结果并进行例行工作谈话。
第六条 风险总监履职评价工作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拟定风险总监履职评价管理制度,牵头制定年度评价方案,并报首席风险官审定;
(二) 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履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首席风险官审定;
(三) 负责对履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牵头督促落实整改;
(四) 负责推动履职评价结果的有效运用;
(五) 承担首席风险官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总行相关条线管理部门配合和参与总行对风险总监的履职评价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对风险总监涉及本条线的履职评价内容拟定评价标准及要点并进行评价,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二) 负责对履职评价过程中涉及本条线的相关问题落实整改;
(三) 承担履职评价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分行对风险总监的履职评价工作由分行行长牵头实施,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负责根据总行统一安排,细化评价指标标准及评分方法,组织实施分行层面履职评价工作;
(二) 负责督促和推动履职评价过程中相关意见和问题的落实整改;
(三) 负责监督履职评价结果在分行的合理运用;
(四) 承担履职评价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根据总分行经营管理的职责和重点不同,总行和分行分别确定各自的评价内容。
(一)总行评价内容
1、 分行全面风险管理情况;
2、 授信审批管理情况;
3、 风险总监个人各类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4、 首席风险官对风险总监例行工作谈话相关情况。
(二)分行评价内容
1、 分行业绩指标情况;
2、 风险总监个人“德”、“能”、“勤”、“绩”情况。
第十条 风险总监履职评价采用百分制,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总行与分行相结合的方式,总行和分行各占 50%权重。
第十一条 总行按年制定下发分行风险总监年度履职评价方案,明确当年度的评价标准和要求。分行根据年度履职评价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细化指标标准及评分方法,报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风险总监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 分行风险总监履职评价工作按年度确定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于每年牵头制定本年度分行风险总监履职评价方案,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首席风险官审定通过。
第十五条 总行及分行根据年度履职评价方案确定的指标及评分方法,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对风险总监分别进行评价,形成评价初步结果。
第十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将评价初步结果向风险总监予以反馈。风险总监对总行评价初步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初步结果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对风险总监提交的异议申请进行研究,将最终评价结果呈报首席风险官确认后,报总行行长。
第十八条 风险总监履职评价结果应与年度考核和授权权限和权项适当挂钩。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两次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一次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由首席风险官进行谈话,并提出调整建议,报行长室决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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