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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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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 行内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行内通存通兑业务,防范支付风险,改进支付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单位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我行单位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核心业务系统,对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实时办理现金存取和资金转账业务。依托国结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参照《国际结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开立存款账户的营业机构;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委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营业机构。 第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包括通存业务和通兑业务。通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资金实时存入其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通兑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实时支取款项。 第五条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日终清算”的原则。代理行和开户行实时完成客户的账务处理;日终完成代理行和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通存通兑业务范围包括:现金存款、现金取款、行内转账、同城提出、大小额汇兑(贷记往账)、贷款发放和还款等。 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为客户开通现金通兑业务。 第八条 通兑业务地域范围仅限于开户行所属一级分行范围内的营业机构。 第九条 客户可以选择开户行所属一级分行范围内的任意营业机构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也可以指定一家营业机构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贷款的发放和归还以及受托支付的业务只能在贷款行办理。 第十条 办理通兑业务必须与客户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和印鉴做为付款的依据,不得单独使用支付密码或印鉴。印鉴的核验依托电子验印系统进行。支付密码和印鉴的管理、使用参照《xx银行票据凭证支付密码管理办法》和《xx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通存通兑现金业务使用代理行的资金头寸;通存通兑转账业务直接使用开户行的资金头寸。 第十二条 对属于通存通兑业务处理范围内的业务且符合条件的,各营业机构不得拒绝办理。 第十三条 客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账户行按年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每年服务期满之后如费用标准有调整的,在新的服务期内按照新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客户通过代理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所产生的手续费、工本费等结算费用由代理行收取。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在开户时自动为通存,可以在全行范围内办理通存业务,无需另行开通。 第十五条 客户开通或终止通兑业务须向开户行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开通或终止通兑业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协议或申请书之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协议或申请书之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开户行为客户开通通兑业务之前,需与客户签订《x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通兑服务协议》(见附件1)。《x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通兑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一式三份,一份随当日传票装订,一份作为账户资料保管,一份交客户留存。 第十八条 客户终止通兑业务需向开户行提交《x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通兑终止申请书》(见附件2) 第十九条 开户行为客户开通或终止通存通兑业务需同时在核心业务系统和电子验印系统完成相关操作,并将账户和印鉴等相关信息进行共享。 第二十条 因客户违反《服务协议》或其他法律法规行为,开户银行可按约定提前终止《服务协议》。提前终止通兑业务的,需经会计主管授权。 第二十一条 代理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经办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凭证各要素,借方凭证还应认真审核支付密码和印鉴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 通过通存通兑办理需要提前预约的业务,客户应向开户行进行预约。如涉及大额现金的支取,需指定代理行并由开户行及时通知代理行,做好现金备款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通存通兑的大额资金分级授权审批与热线查证工作由代理行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通存通兑业务的原始凭证由代理行留存,回单原则上由代理行柜面人员当面交给客户单位经办人员。无法当面交给客户单位经办人员的,由代理行传递至开户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 x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通兑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xx银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兑业务)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账号: 户名: )开通通兑业务,并承诺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 二、本次通兑开通范围为xx银行 分行(□任意网点□指定网点 )。 三、开通通兑业务后,甲方可在第二款记载范围内办理第一款记载账户的□现金取款□转账结算(含行内转账、同城提出、大小额贷记往账、贷款还款、经常项目收付汇、经常项目同户名资金划转业务等)业务。 四、为保证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甲乙双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和印鉴做为通兑账户付款的依据。但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无法使用支付密码或印鉴的除外。 五、办理通兑业务时,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等国家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 六、甲方开通通兑业务,应按年缴纳通兑服务费用;每年服务期满之后收费标准有调整的,甲方在新的服务期内应按照新的标准缴纳服务费用。甲方通过代理行办理通兑业务时,甲方应按照代理行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代理行缴纳相关费用。 七、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效指令办理业务,并保证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入账,不得无理拒绝为甲方办理通兑业务。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系统故障影响甲方资金运用,或因甲方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挂失、销户等)造成乙方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办理甲方账户的资金通兑业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八、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终止其通兑业务: (一)甲方提交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的; (二)甲方违反本通兑业务协议的。 九、乙方在甲方签订通兑业务协议或收到甲方提交的业务终止申请书后,应于24个小时内实施业务开通或终止。 十、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协议自乙方受理甲方申请,双方签章确认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有效日至甲方向乙方提交申请停办通存通兑业务时,或因甲方违反本通存通兑协议被乙方终止其业务时止。  十三、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开户单位公章) (银行业务公章) 日期: 日期:附2 xx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通兑终止申请书 xx银行 分行 支行: 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账户(账号: 户名: )开通了通兑服务,现申请终止通兑服务。如发生经济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本单位承担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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