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上门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上门收款业务操作,保障现金交接、运送安全,有效的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门收款业务是指由我行业务人员以及委托押运公司前往企业指定地点接收企业交现的业务。上门收款业务根据现金实际整点地点的不同分为现场清点方式和先封包后清点方式。
第三条 上门收款分为固定性上门收款和临时性上门收款两种。固定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单位经常发生现金收入,需由开户银行长期上门收取款项的收款业务;临时性上门收款是指交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发生现金收入,需开户银行临时上门收取款项的收款业务。
第四条 开办上门收款业务须遵循的原则
(一)安全原则。提供上门收款服务时,各经营单位提前联系押运公司以及保卫人员,确认上门收款单位交接现金场所的安全性。
(二)效益原则。为企业提供上门收款服务前,经营单位应对业务产生的综合收益与上门服务所需的费用成本进行比较,只应对综合收益高于服务成本的企业或全行联动项目企业提供上门收款服务。
(三)协议原则。各经营单位在为企业提供上门收款服务前,必须与企业签订上门收款服务协议,明确双方义务与责任,明确款项交接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各单位上门收款时,必须坚持:
(一)双人收款。上门收款人员必须由两名出纳或储蓄人员组成,双人负责核实现金(或现金封包)无误后,负责将现金(或现金封包)装入坚固的,可加双锁的金属钱箱内运送回收款行,该钱箱必须两人共管,做到同开、同在、同锁。同时,为利于企业对收款人员身份的核对,上门收款人员应相对固定。
(二)双人押运。每次上门收款,除配备专用运钞车外,还必须配备运钞公司保卫人员持械押运。
(三)交接记录清晰,责任分明。现金(或现金封包)及凭证在企业财务人员、上门收款人员、收款网点出纳员之间的交接必须建立明确的交接记录,明确责任。
(四)现金必须清点核实无误后,方可入账。
(五)上门收款金额、路线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收现网点为企业提供上门收款服务前,应组织网点相关人员事先实地察看收现地点、出入通道、运送路线,与交现企业明确好上门收款协议中的联系、交接方式与权利义务。
第七条 提供上门收款服务的网点,必须指定一名专人负责上门收款业务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依据业务需求,制定每日上门收款计划(包括时间、收现地点、收现人员、预计收现金额),协调押运车辆及保卫押运人员。
(二)上门收款情况跟踪。对上门收款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跟踪解决。
第三章 业务操作
第八条 由收款网点与企业签订上门收款服务协议,协议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明确现金安全责任时间、区域划分标准。标准原则为:交现企业与银行对现金安全责任的移交,时间划分标准不得早于上门收款人员核实现金,并在交款单上签章的行为,即上门收款人员未在企业现金交款单上签章前,现金发生的损失由交现企业负责,签章后现金发生的损失由收款银行负责;区域划分标准应以交现企业工作场所大门为界,即未离开交现企业工作场所前,现金安全应由交现企业负责,离开交现企业工作场所后,现金安全由收款银行负责。
2. 明确上门收款人员的身份认证标准。
3. 对于封包收款的,还须明确封包方式、交接方式、封包中现金长短款处理方式。
4. 长短款、假钞的处理方法等。
第九条 上门收款业务操作
(一)两名收款人员持收款行制发的“上门收款单”(见附件)随押运车辆前往收现地点。
(二)企业交现人员审核收款人员身份证件以及工作证件、上门收款单无误后,将现金及交款单交收款人员。
(三)采取现场清点方式的,由两名收款人员双人核点现金、核实交款单无误后,在现金交款单客户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与名章后退企业交现人员。现金与交款单银行记账联入款箱保管,两名收款人员对款箱加双锁(两人各负责1把锁与钥匙)。
(四)采取封包方式的,由收款员核实现金大数(以券别、把数计算大致金额,外币大面额纸币必须现场清点) 与交款单金额大数(至少核对千元位)相符后,依据协议两名收款员与企业交现人员共同对现金进行封包。现金交款单客户联由交款员加盖“封包收妥,清点后入账” 戳记及收款员名章后,退企业交现人员。封包入款箱保管,两名收款人员对款箱加双锁(两人各负责1把锁与钥匙)。
(五)收款员回行后,将现金、交款单记账联一并交出纳员,出纳员核实相符后,现金入出纳尾箱,交款单记账联加盖现金收讫章及个人名章后记账。
(六)现金封包应在监控镜头下,由原负责封包的两名收款人员拆包清点细数,无误后按本条第(五)款要求交出纳人员。
(七)对于特殊情况下,在当日会计结账后收回的款包,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必须尽可能按本条第(五)(六)点的要求将现金交出纳人员、将现金交款单记账联送会计主管于次日入账;出纳人员经管尾箱必须经再次换人复点后,及时双人加锁加封。
2. 当日因需及时将网点尾箱送交分行或押运公司,而无法按要求将现金交出纳人员的,会计主管(或收款行指定的复核人员)应核实收款尾箱内的现金大数及封包个数与交款单记账联内容相符后,由两名收款人员重新加双锁双封,并按尾箱交接的相关规定及时与押运公司押运人员办理尾箱交接。次日,在会计主管(或收款行指定的复核人员)的证实下,按本条第(五)、(六)点要求将现金交出纳人员。
第四章 长短款的处理
第十条 上门收款长短款的处理
(一)上门收款现场清点中发现客户现金与交款单金额不符时,须及时与企业交现人员当场核实,长款可将长款部分退还企业或由企业重填交款单,短款可由企业补足金额或重填交款单。同时,收款人员须填写“上门收款长短款登记簿”,记录长短款情况及处理结果,并由企业交现人员在处理结果上签章确认。
(二)拆包清点中发现客户现金与交款单金额不符时:
1. 两名拆包清点人员应保留发现长短款钞币的扎把腰条、封捆封签和封包,并通知会计主管进行再次核实,核实无误的,由收款人员填写“上门收款长短款登记簿”记录长短款情况,会计主管签章证实。
2. 按协议规定及时通知交款企业及时补退现金或重填交款单(必须收回原退企业的交款单客户联) ,交款企业人员补退现金或重填交款单时,收款人员须在“上门收款长短款登记簿”记录处理结果,企业交现人员在处理结果上签章确认。
3. 对于当日交款企业无法及时补退现金或重填交款单的,经分管行长或会计主管审批后,长款的,按交款单金额入客户账,长款部分列“其他应付款”;短款的,暂不入企业账,全额列“其他应付款”,待企业补足现金或重填交款单后入客户账。
4. 对于仍未处理完毕的长短款,当日拆包清点情况的监控录像不得删除。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银行上门收款单
附件2:上门收款协议
附件1:
xx银行上门收款单
编号:
此单系我行收款员赴开户单位办理上门收款业务的凭据。
根据协议约定,我行现派:
同志(证件号码: )
同志(证件号码: )
于 年 月 日(上午、下午)前往你单位办理收款。
xx银行
附件2:
上门收款协议
甲方:xx银行 (支行/营业部)
乙方:
xx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为加强业务合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诚信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上门收款事宜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乙方需在甲方开立一般结算帐户,账号为 。
二、甲方上门收款时应配齐出纳、保卫人员和专用运钞车,并保证安全。
三、乙方应负责为甲方提供收款安全场所,未离开乙方提供的收款场所之前,现金安全由乙方负责。离开场所后,现金安全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收款时应实行双人收款,换人复核,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现金收妥后,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回单退还乙方。
五、双方对款项有异议的,应与当场核实确认。甲方签字盖章前出现的现金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确认签章后出现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收款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或上门收款单等身份证明,乙方审核证件无误后,将现金交付收款人员。甲方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乙方有权拒绝交付款项。
七、上门收款款项甲方应及时入账,因甲方原因导致入账延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八、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到期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提出延续或修改本协议的,该协议自动废止。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