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分支机构全面风险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行风险管理水平,加强信息沟通和上下层级间联动,及时掌握全行风险状况并进行及时有效处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分支机构全面风险报告由重大风险报告、综合风险报告和专项风险报告构成,简称MIS报告体系。 第三条 本行分支机构全面风险报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全面性原则。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均纳入风险报告范围,不得遗漏。 (二) 及时性原则。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履行报告义务,不得推迟或延误。 (三) 真实性原则。分支机构应客观、真实、准确地按报告内容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或故意掩饰。
2、 (四) 前瞻性原则。分支机构应确保潜在风险或风险隐患得以充分暴露,利于总行及时掌控和有效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分行、地区各中心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 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全面风险报告工作,主要包括: (一) 负责制定并持续完善本行分支机构全面风险报告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分支机构全面风险报告内容和要求,不断提高其科学性、有效性; (二) 负责对分支机构全面风险报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 其他组织实施分支机构全面风险报告职责。 第六条 各分行、各中心支行主要承担以下全面风险报告职责: (一) 负责细化落实总行全面风险报告各项要求
3、,并持续加以健全完善; (二) 负责汇总本机构风险信息和报告,按报告要求向总行提交风险报告; (三) 负责风险事项的具体处置化解,按总行要求整改完善,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四) 根据总行管理要求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风险报告体系 第七条 本行分支机构全面风险报告体系由重大风险报告、综合风险报告和专项风险报告构成(MIS报告体系)。 重大风险报告主要关注分支机构发生的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综合风险报告分为月度综合风险报告、季度综合风险报告及年度综合风险报告,主要关注分支机构整体风险状况。专项风险报告主要关注本行重点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 分支机构全面风险具体报告内
4、容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一季度发布。年度中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总行可调整、补充报告内容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风险报告时间第九条 综合风险报告为定期报告,时间要求如下: (一) 月度综合风险报告:次月 5 个工作日内提交上月综合风险报告; (二) 季度综合风险报告:每季第一月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季度综合风险报告; (三) 年度综合风险报告:每年第一月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年度综合风险报告。 其中,季度报告覆盖报告日前一月月度报告,年度报告覆盖报告日前一月及前一季月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条 重大风险报告和专项风险报告为即时报告,时间要求如下: (一) 重大风险报告:需予报告的重大事项发生或暴露次
5、日前即时提交重大风险报告; (二) 专项风险报告:需予以专项报告的事项发生次日前即时提交专项风险报告,总行对专项报告时间另有要求的,按具体时间要求办理。 第五章 风险报告路径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按以下路径提交风险报告: (一) 重大风险报告:重大风险报告由分支机构即时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及重大事项涉及的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并同时报送本机构风险总监和主要负责人; (二) 综合风险报告:分支机构按期形成综合风险报告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并同时报送本机构风险总监和主要负责人; (三) 专项风险报告:分支机构按期形成专项风险报告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并同时报送本机构风险总监和主要负责人。专项风险报告另有报送要求的,按具体要求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银行违规积分管理办法予以机构积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风险总监报告纳入综合风险报告范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