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审计监督,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全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促进银行各项金融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以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内部控制制度等为依据,以风险为导向,对辖内各单位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实施监督与评价,规范经营行为,在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运营,增加价值。第三条 银行审计工作在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领导下进行并对其负责。
2、第四条 审计部依照本办法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 审计部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局)和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审计部的职责第八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领导下,负责对辖内各单位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结算业务、中间业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第九条 银行总行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审计部独立审计为主。第十条 审
3、计部负责全行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并具体实施有关审计工作,代表总行对审计人员实行日常管理。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检查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检查总行各项管理措施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三)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制度;(四)组织全行审计信息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五)检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六)检查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七)开展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八)检查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可靠性;(九)检查信息系统规划设计、软件的开发、操作和管理情况;(十)检查经营管理的合规性
4、及风险、合规部门的工作情况;(十一)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或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出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第三章 审计部的权限第十四条 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金计划、会计报表、凭证、账簿、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信贷管理档案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
5、的资料和资产,必要时可采取先封后查措施,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十六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反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责令纠正违规事项;(二)收缴违规所得;(三)罚款;(四)通报批评。以上条款可以并处,构成经济案件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可以依据事实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收缴违规
6、所得;(二)赔偿损失;(三)罚款;(四)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条款可以并处,构成经济案件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审计部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书面反馈执行结果;审计部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单位、部门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查出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审计有功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章 审计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工作实际,可选用不同的审计方式:(一)现场审计。审计人员深入到被审计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审计;(二)非现场审计。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或审计部通过计算机网络调取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进行审计;(三)交叉审计。审计
7、部组织辖内各机构之间进行有条件相互审计;(四)委托审计。委托其他行审计部以及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五)其他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和本行工作安排,确定审计项目、审计方式和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应当收集与本次审计有关的资料,研究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进入审计现场,向被审计单位说明本次审计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需要其配合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二)听取被审计单位与本次审计内容有关的情况汇报,作好记录,并索取书面汇报材料。对于
8、某些内容单一的专项审计,可直接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资料。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工作步骤,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报表、账簿、凭证和库存实物等,认真核对有关数据,作好审计记录;(四)调查取证。对审计发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和手段,取得足够的证据。取证的原始资料(文件、账页、凭证)应当有复印件,谈话应当有笔录,外调取证应当有被取证单位的复函;(五)核实问题。对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确保事实清楚,数据无误,证据确凿。由于受审计手段的限制,确实无法核实的问题与重要线索,应当作书面说明,详细记录在案备查或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六)填写审
9、计工作底稿。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七)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类别和性质进行归类、整理,向被审计单位下发事实确认书,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听取审计人员的工作汇报,掌握、了解检查进度,分析、解决疑难问题,引导现场作业逐步深入,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向审计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就审计报告的内容与被审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经审计部总经理审核后报总行主管领导阅示。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依据主管领导阅批的审计报告拟定处理决定,经高级管理层签发后,由高级管理层或其办事机构发送被审计单位执
10、行。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后的15日内,向审计部申请复审,超过规定期限,视同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认可。审计部对复审申请,应当在1个月内复查和处理,在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为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保证其严肃性,必要时可实施后续审计。第三十条 审计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项目,应当将其有关文件、数据资料及工作底稿立卷归档,按规定妥善保管。第五章 责任处理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审计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1、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阻挠或者防碍审计工作;(三)提供虚假资料;(四)匿藏、转移、伪造、涂改、毁弃有关报表、账薄、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据;(五)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违规取得的资产;(六)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一)审计之前,自己主动查出、纠正并如实汇报;(二)情节轻微,审计部查出后认真检讨并及时纠正;(三)抵制无效被迫造成违章、违规,主动向上级反映。第三十三条 对采取经济处罚的被罚款项,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个人的罚款不得用公款列支,违者从严处罚。第三十四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银行总行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