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xx总发〔xx〕30号,xx年2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xx]54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各类不良贷款、贴现、垫款、贸易融资、银行卡透支、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和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对损失款项的处理程序,指对符合呆账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本行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行呆账核销实行“分级管理、及时处置”的管理原则。
分级管理指各分支机构(包括总行业务自营部门,下同)负责呆账核销的申请,总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属分别行使审核职能,总行呆帐核销分管行长根据审核情况进行审批后报总行行长最终批准。
及时处置,指各分支机构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应及时向总行申报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五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二章 呆账认定条件
第六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本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八)本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本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一)本行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本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对外投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核销:
1、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4、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本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3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十三)本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十四)对于余额在 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本行经追索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五)对于余额在 10 万元(含 1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置完毕的贷款,本行经追索 2 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六)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本行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本行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xx]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十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十九)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
第七条 本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一) 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本行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三)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本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本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五)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行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六)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七)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本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八)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九)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十)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八条 本行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本行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本行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 呆账核销程序
第九条 呆账核销按各分支机构自主申报或总行督促分支机构申报、总行相关部门审核,总行呆帐核销分管行长审批,报经总行行长最终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的的程序办理。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呆账核销的受理主办部门,总行其他相关部(室)为协办部门。
第十条 各分支机构在呆账核销申报前,应先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认定,并由该笔呆帐主办人(管户客户经理)和该笔呆帐协办人(协办客户经理)负责对该笔呆帐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经营与财务情况、抵(质)押物情况、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和资产保全及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并如实撰写《关于申请核销***呆账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务求过程详实完整、内容真实全面、理由确实充分,签字后提交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与实缴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发展与变化、与本行合作历史等内容;
(二)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抵(质)押物名称、抵押人或出质人、数量、抵(质)押率、抵(质)押登记情况等内容;
(三)呆账形成原因和采取的补救措施及资产保全情况。包括债务人违约过程及原因、贷款逾期时间、逾期后催收经过、债务重组过程、诉讼保全过程(含起诉时间、法院判决意见、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执行结果等)、以资抵债过程、资产处置、债权受偿和损失情况等内容;
(四)申请核销理由及呆账金额。包括呆账特征综述、申报核销理由、呆账币种、本金金额与欠息金额等;
(五)呆账形成教训总结;
(六)调查结论与申请核销意见。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办理呆账核销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请核销***呆账的调查报告》;
(二)《xx银行呆账认定表》;
(三)《xx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
(四)《债权(股权)明细清单》;
(五)债权(贷款)发放收回相关资料:包括债权(借款)申请审查(审批)表、债权(借款)合同及债权凭证或借款借据及收回收据等;涉及银行卡透支的,包括银行卡申请表、透支明细清单等;涉及股权投资的,包括股权发生明细,被投资企业财产清算情况等;
(六)债权(贷款)担保相关资料:包括抵(质)押担保合同、抵押清单及抵押物登记证、保证担保合同等;
(七)债务人、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八)资产保全和债权受偿等诉讼材料: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等;
(九)其他必要材料;
(十)稽核监察部出具的《内部清收报告》;
(十一)特殊资产管理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第十二条 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六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六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六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六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本行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六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本行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法律诉讼部门,下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六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六条第(十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六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六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六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六条第(十五)项的,提交抵押情况证明,抵押物处置证明,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六)符合第六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十七)符合第六条第(十七)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八)符合第六条(十八)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符合第七条第(五)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七条第(六)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
(七)符合第七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相关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本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本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符合第七条第(八)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九)符合第七条第(九)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符合第七条第(十)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并可以采用提供客户清单方式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核销。
第十四条 核销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八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二)符合第八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本行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本行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由总行稽核监察部出具,内容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总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六条 债务人在本行有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本行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七条 债务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机构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本行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有关债权。
第十八条 下列债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本行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本行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本行债权;
(四)本行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者股权。
第十九条 总行相关部门根据分支机构提交的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风险管理部
1、对核销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由其负责人分别在《xx银行呆帐认定表》和《xx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3、建立呆账核销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二)授信管理部
对拟核销的呆帐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呆帐形成前追收、补救情况,由其负责人在《xx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特殊资产管理部
1、根据核销申报材料完整性的要求,对分支机构提供的核销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
2、从法律角度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由其负责人在《xx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3、出具《xx银行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
(四)稽核监察部
1、按照规定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稽核,查明呆账形成原因,明确相应责任人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2、根据稽核情况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由其负责人在《xx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3、出具《xx银行呆账核销内部清收报告》;
4、建立呆账责任人处理结果数据库。
(五)计划财务部
1、根据财务承受能力、资本管理要求以及税收政策等情况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由其负责人在《xx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2、对经批准同意核销的呆账,拨付呆账准备金;
3、对经批准同意核销的呆账,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有关申报工作。
(六)会计结算部
1、根据本行会计制度对拟核销的呆账进行审核,由其负责人在《xx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2、对经批准同意核销的呆账进行账务处理;
3、建立记载“账销案存”表外科目核算账。
(七)其他业务部门
总行其他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和业务主管情况,按要求对应拟核销的呆帐进行审核,由其负责人在《xx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总行呆帐核销分管行长根据上述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拟核销的呆账审批后报总行行长最终批准。
第四章 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部门对经批准核销后的呆账进行账务处理。本金作冲减呆账准备金处理,同时增加表外已核销呆坏账;表内应收利息冲减损益科目,表外应收利息冲减表外科目,同时增加表外已核销应收未收利息;代垫诉讼费转营业外支出。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呆账准备金;超过本金的部分而未超过利息收入的,计入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收入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已核销的呆账单独设立表外科目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呆账核销是本行内部的账务处理过程,并不解除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分支机构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账销案存权在”的管理原则,切实落实核销后的管理责任,按户落实清收责任人,采取多种手段继续追索。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分别逐户逐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在每次呆账核销账务处理完毕后,及时将有关信息登记入账,建立逐户呆帐核销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须按要求向总行风险管理部书面报告核销资产的管理和清收情况,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第二十七条 总行稽核监察部应按照呆账发生和呆账核销审批的有关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以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已核销呆账,本行可采取挂牌激励或风险代理、联合清收比例分成等形式组织清收,也可进行打包转让。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本行呆账核销运作。
第三十条 呆账核销实行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或者弄虚作假申报核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呆账后,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
第三十二条 总行对呆账“账销案存”的执行情况以及应核销而未进行核销的呆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债务人资产却未及时追索或放弃追索的,或对应核销的呆账未按规定申报核销的,应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呆帐核销管理办法》(xx银[xx]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xx银行呆账认定表》
2.《xx银行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
3.《xx银行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4.《呆账核销申报材料目录》
5.《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6.《债权(股权)明细清单》
7.《xx银行呆账核销内部清收报告》
8.《xx银行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
附件1:
xx银行
呆 账 认 定 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申 报 机 构
债务人名称
担保人名称
债权(股权)种类
债权(股权)用途
债权(股权)金额
申报呆账本金金额
表 内 欠 息 总 额
表 外 欠 息 总 额
诉讼费用总额
总核销金额
呆账申报理由:
主办人(客户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审查人认定意见: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审批人认定意见:
(公章) 审批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行风险管理部认定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xx银行
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申 报 机 构
债务人名称
担保人名称
债权(股权)种类
债权(股权)用途
债权(股权)金额
呆账核销本金金额
表 内 欠 息 总 额
表 外 欠 息 总 额
诉讼费用总额
总核销金额
呆账核销申报理由:
主办人(客户经理)意见:
主办人(客户经理)(签名) 审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负责人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行风险管理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行授信管理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行特殊资产管理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行稽核监察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行计划财务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行会计结算部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行公司业务部意见:(如需)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行个金业务部意见:(如需)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行国际业务部意见:(如需)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行分管行长意见:
分管行长(签名):
年 月 日
总行行长意见:
行长(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xx银行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DAIZHANG HEXIAO SHENBAO CAILIAO
申报核销债务人:
申报核销本金:
申报核销利息:
申报核销诉讼费用:
申报核销分支机构:
申报核销时间:
附件4: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目录
债务人名称:
序号
文 件 名
件数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17 —
附件5: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名称
生产经营地址
汇总纳税企业机构级次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专项申报项目
资产损失所属时间
申报金额(元)
申报理由:
(单位公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请在对应的证据后面打√)
(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请在对应的证据后面打√)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 )
1、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 )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 )
2、资产盘点表
( )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 )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 )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 )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书或资料
( )
5、行政机关的公文
( )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 )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 )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 )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 )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 )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 )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 )
注:1、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为申请核销的分支行相应内容。
2、“专项申报项目”栏,按照资产损失内容逐项填写,如“呆账本金损失”、“表内应收利息损失”、“代垫诉讼费损失等逐一分表填写。
3、汇总纳税企业机构级次:按总行、一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分支机构填写。
附件6:
债权(股权)明细清单
债务人名称:
序号
债权(股权)合同编号
债权(股权)期限
债权(股权)金额
(万元)
债权(股权)利率
(‰)
担保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附件7:
xx银行
呆账核销内部清收报告
经办机构名称
主办人(客户经理)
债务人名称
债权(股权)种类
债权(股权)用途
债权(股权)金额
呆账核销本金金额
欠 息 总 额
诉讼费用总额
稽核监察部内部清收鉴定意见:
(书写不够可另附页)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办人(客户经理)确认意见:
主办人(客户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负责人确认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表为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附件,在分支机构向总行申报债权(股权)呆账核销前由分支机构申请总行稽核部出具。
附件8:
xx银行
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
经办机构名称
主办人(客户经理)
债务人名称
债权(股权)种类
债权(股权)用途
债权(股权)金额
呆账核销本金金额
欠 息 总 额
诉讼费用总额
特殊资产管理部法律鉴定意见:
(书写不够可另附页)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主办人(客户经理)确认意见:
主办人(客户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负责人确认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表为呆账核销申报审批表附件,在分支机构向总行申报债权(股权)呆账核销前由分支机构申请总行特殊资产管理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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