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组织职责4第三章营业场所安保基本条件4第四章营业场所安保基本规定5第五章安防设施管理8第六章附则10附件: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员工安全操作行为,提高员工安全防范能力,有效防范案件事故,根据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保卫的工作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和对员工安全操作行为的指导和规范。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三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营业场所(含自助设备,下同。)的安全保卫工作
2、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拟开业营业场所的安防设施达标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协调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评审和最终达标验收。第四条 分支行行长对本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负总责,分支行设立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负责人配合行长开展工作,分支行没有设立保卫部门的,必须指定正式员工兼任保卫人员,履行保卫负责人的工作职责。第五条 分支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由保卫负责人负责管理、检查,安排专业人员开展维护保养;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由当班临柜员工负责操作应用,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卫负责人报告。第三章 营业场所安保基本条件第六条 分支行营业场所开业前,必须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规
3、定的安全达标项目及要求,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建设和配置,通过公安机关评审验收、取得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按照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开业。第七条 营业场所临柜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保卫技能培训和考核,取得公安机关发给的安全上岗证,持证上岗,并接受保卫部门、公安机关的后续强化教育和培训。第八条 营业场所应当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在保卫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第九条 各分支行应当为保卫人员、临柜员工、保安人员配备数量充足的防卫器械和警戒用品。第四章 营业场所安保基本规定第十条 营业前准备。(一) 工作人员应按时到达,将营业厅大门开启,反锁固定卷闸门(推拉
4、门),锁好电动门开关盒,保管好遥控器;(二) 解除报警装置夜间布防状态,对营业场所进行下列项目的每日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排除或向保卫部门报告。1、报警系统是否正常、报警电话是否畅通;监控系统是否正常,图像存储、回放是否正常,进行记录;2、营业大厅、与营业大厅相连或相通的办公室或开放式办公区域有无异常情况;3、卫生间(卫生设施)有无异常;4、水、电情况是否正常。(三) 清点接款人员人数,分发防卫器械,安排保安人员在门外设置警戒线,做好接收现金尾箱准备,营业大厅以及在行式自助设备自助区不得留有非本行员工;(四) 运钞车到达后,保安人员和接款人员迅速拉起警戒线,警戒人员就位,配合押运员及时劝
5、阻和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待警戒区域安全正常后,负责接收款箱的员工与运钞车解押员办理交接登记和签章手续,快速将款箱送入营业室,锁定安全缓冲门;(五) 款箱进入营业室后,如尚未到正常营业时间,可将大门重新关闭,待到营业时间后重新开启。第十一条 营业期间。(一) 禁止在营业场所会客,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危险、有害物品,非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不得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二) 营业场所必须保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临柜。临柜员工应保持警惕,严格执行业务办理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查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票、伪证;(三) 为防范临柜员工受到危险品伤害,临柜员工不得接受他人递送的与业务无关的物品和包裹;(四)
6、 安全缓冲门应随时处于锁定状态,钥匙分开管理,任何人员出入缓冲门之前,必须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出入后立即锁定;(五) 备用金或收入大宗现金要及时放置于款箱或保险柜内,不得置于桌面,超出规定库存量的现金,应及时入库;(六) 临柜员工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须经营业厅负责人同意后,妥善处理好桌面物品,将现金、印鉴、密押等重要物品入柜加锁,退出微机业务处理系统,处理完毕后方可离开;(七) 营业期间,所有进入营业室的人员,必须在出入营业室人员记录(附件1)进行详细登记,留存工作检查介绍信(附件2)、工作证、检查证、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八) 禁止非本营业室当班员工进入营业室内(包括分支行
7、其他部门员工、保安等)。分支行员工由于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暂时进入营业室的,必须经过本分、支行行长批准;分支行保卫部门、业务部门对所辖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或业务检查的,经分支行行长批准,持分支行保卫部门开具的工作检查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明,可以进行检查;(九) 监管部门、公安机关需要进入分支行营业室进行业务检查的,必须到总行安全保卫部开具工作检查介绍信,经过核实和登记,可以进入营业室;(十) 公安、司法、检察等机关由于侦破案件等原因,需要进入营业室查阅、调取证据线索的,必须先在总行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由安全保卫部开具本行制式介绍信,持本人工作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经过核实和登记,可以进入营业室
8、;(十一) 合规部、董事会内审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等总行部室检查人员进入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进行检查的,应持检查证,或持安全保卫部开具的工作检查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十二) 从事营业设备和水电管线安装、检修、维保以及房屋维修和装修等工作的外包服务商和施工人员,由派工单位到保卫部门为其开具制式介绍信,安装、维保、施工人员持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经过核实和登记,可以进入营业室作业;(十三) 执勤保安人员不得保管和持有营业室缓冲门或其他重要部位的门锁钥匙。保安执勤期间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上前询问,对非办理业务的人员要劝其离开营业大厅;(十四) 在行式自助设备需要在营业期间
9、加钞的,应利用业务量较少的时间进行,并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完成加钞工作,营业大厅卷闸门要临时落锁,清理营业大厅无关人员。第十二条 营业终了。(一) 当天营业结束,营业部当班负责人通知大堂副理、保安人员对营业厅进行清场,非本行员工不得在营业大厅内停留;清场完毕,保安人员在大门外预先做好外部观察警戒工作;(二) 临柜员工在当班负责人和监控系统的监督下,按规定封好款包(箱),检查有无漏封款项,在营业室内等候运钞车,运钞车未到时,不得随意开启缓冲门、通勤门、边门、后门等,严禁携款箱在营业室外或门外等候运钞车;(三) 运钞车到达营业网点停稳车辆,分支行员工、保安人员携带防卫器械配合押运员在交接现场形成
10、有效警戒区域,临柜员工将款箱提出,迅速将款箱送入运钞车,与解押员办理交接登记签章手续,目送运钞车安全驶离后方可返回;(四) 员工下班离开营业场所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首先检查报警、监控设备是否正常、门窗是否锁定、营业结束后不使用的电源电器是否关闭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负责操作报警装置的员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夜间设防后,关闭照明灯离开并锁定营业场所大门。(五) 异地分行及县域支行营业终了接送款流程,按照与当地押运公司签订合同的约定执行。第十三条 分支行接送款人员数量规定。正常工作日期间(周一至周五),分支行行长或副行长、保卫人员必须参加接送款(病假、事假、休假、出差,参加各类会议、学习等集
11、体活动、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约见等特殊原因除外),分支行接送款人员总数必须达到本行员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二级支行必须保证全员接送款;双休日、节假日期间,至少安排3名员工接送款。第五章 安防设施管理第十四条 报警装置操作规定。(一)每日营业前,由指定操作人员进入工作间,撤除报警装置的夜间布防, 恢复报警器正常工作状态,营业终了,操作人员按程序对营业网点进行夜间布防;(二)报警装置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测,具体检测时间和方式按照分支行所在地公安报警联网平台的规定和方式执行;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检测的,由保卫部门通知维保单位进行检测。报警装置的检测结果应当认真详细进行记录;(三)报警装置主机箱钥匙分别由保卫
12、部门和维保单位保管使用,除设备维护以外,不得打开主机箱;(四)报警装置的红色手动按钮为紧急报警信号,属突发抢劫警报,除测试、维修或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时,任何人不得按下红色报警按钮引发误报。第十五条 监控系统操作规定(一)营业场所监控系统必须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和记录,检查人员每天营业前和营业终了必须对监控系统录制图像进行回放检查,发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维修,确保监控系统保持良好工作状态;(二)按照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技防管理的相关规定,营业场所监控资料保留周期为30天(分支行所在地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监控资料保留周期另有明文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三)非指定的管理或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13、监控系统,必须确保监控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四)临柜人员办理对外业务的全过程应在监控器的监督下进行;(五)未经分行级以上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阅、调取、翻录监控资料;(六)公安、司法、检察等机关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阅、调取、翻录监控资料的,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工作证、介绍信到分行级以上保卫部门开具本行制式介绍信。第十六条 营业室必须安装符合公安部门检验合格的缓冲门及电子互联互动装置,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第十七条 营业场所消防设施的管理操作按照xx银行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管理、使用、改造、报废按照xx银行安防设施与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的
14、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与处置(一)营业场所必须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突发抢劫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开展一次突发火灾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由分支行保卫负责人组织、指挥、记录,演练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格式为“xx银行危机管理办法附件4”)书面报送总行安全保卫部;(二)总行、分行保卫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营业场所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演练进行检查、指导、总结和改进;(三)营业场所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按照本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程序处置,同时按照xx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出入营业室人员记录2.工作检查介绍信附件1:出入营业室人员记录附件2:工作检查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