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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尽职指引
xx总发〔xx〕121号,xx年4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内容与方法,规范贷前调查行为与程序,明确贷前调查工作尽职要求,落实贷前调查工作尽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津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是指导公司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一般性规范。我行有关单项或综合信贷制度办法对尽职调查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概念释义:
(一)本指引所指的公司信贷业务是指对公司客户开展的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和各类垫款;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二)本指引所指的公司客户是指符合我行相关规定并和我行发生业务关系的企业(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等。
(三)本指引中的公司信贷业务调查,指各级行调查人员,运用一定的程序与方法,对申请表内外授信业务的客户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对、分析论证以及形成结论的一种决策活动。
(四)本指引中的贷前调查人员,指各行(部)信贷业务部门中按照岗位职责要求,专业从事或参与信贷业务调查工作、直接面对客户与市场的相关客户经理。
(五)本指引中的实地调查,指调查人员亲赴客户现场或其他现场搜集第一手材料的活动;本指引中的书面调查,指调查人员不需亲赴现场,通过收集资料、查阅信息、核对数据、分析论证等方法获取客户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尽职调查的总体要求是真实、全面、规范与客观。
(一)真实性要求是指,调查的方法应坚持实地调查为主、书面调查为辅,认真细致地搜集第一手材料,对取得的第二手材料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方法进行核对、甄别与鉴定,调查报告所提示的全部论点应有相应可佐证的书面或电子材料、资料,做到有据可查、证明有力。
(二)全面性要求是指,除低风险业务以外,调查的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在调查方案及调查目的的总体安排与驱动下,调查人员既要对客户整体情况、发展前景进行充分摸底、分析,又要对客户申请的具体授信业务进行调查、论证,也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必要提示,做到重点突出、兼顾全面。
(三)规范性要求是指,调查活动应当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并始终贯穿尽职要求,调查人员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内容完成调查活动,也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处理具体工作环节,做到程序合理,行为恰当。
(四)客观性要求是指,调查的结论应当公允合理,并建立在一系列论据推断的基础上,逻辑严密,防止主观臆断;与此同时,调查报告既要对授信业务的综合效益进行全面反映,也要对授信业务的潜在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做到意见明确、科学公正。
第五条 各行(部)信贷业务部门应根据本行的信贷政策制度及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目标市场定位与客户发展战略,完善营销策略,并在信贷业务部门配备相当数量与较高素质的专业调查人员,按照尽职调查要求开展信贷业务。信贷管理部门应增强对调查人员的业务指导与支持,并对调查活动及调查结论进行必要监督。
第六条 建立调查负责人制度。调查负责人是各行(部)信贷业务部门中有权决定信贷业务受理申请与调查结论的负责人。
第七条 建立调查责任人制度。调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 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 对调查内容的全面性负责。
(三) 对调查行为及工作程序的规范性负责。
第八条 建立联合调查制度。对大额授信、问题授信等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需安排多个部门或者多人参与调查的授信业务。
第九条 授信调查人员对法律及本行制度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二章 贷前调查的程序、方法及规范要求
第十条 调查的一般工作程序:客户申请→初步调查→决定受理→明确调查人员→制定调查方案→开展实地调查→分析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提交调查负责人→完成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补充调查)。调查负责人对主办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及资料认为不符合尽职调查要求的,应当退回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第十一条 对下列信贷业务(或信贷客户)的调查,应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撰写调查报告书,低风险业务除外:
(一)首次或增量授信。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三)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
(四)信用方式授信。
(五)大额授信。
(六)问题授信。
(七)其他。
对调查获取的有效客户信息与基础数据,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可继续适用。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对撰写调查报告的信贷业务范围有特别要求的,还应按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由主办客户经理负责受理,经调查负责人同意后进入调查程序。主办客户经理受理客户申请前应对客户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种类、是否开办该项业务、是否符合授信进入的基本条件等。受理客户申请时一般应要求客户出具如下资料:
(一)客户申请授信的用途证明,如经济或商务合同、项目招投标书、商品发运单据、购买材料清单等。
(二)客户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公司章程或合作协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近年度与近期财务报表等。
(三)担保资料,如物权凭证、抵押资料清单、保证人基本情况资料等。
第十三条 调查负责人同意决定受理的,确定主办客户经理、协办客户经理,负责或协助制定调查方案。大额信贷业务可根据信贷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小组),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和要求,加强风险认定和把控,实施大额信贷业务的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 调查必须双人进行贷前调查,采取实地调查与书面调查相结合。对客户和担保人提供的信息、资料须经核实后方可采信,对所有资料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后方可采信。
(一)对下列情况或对象一般应进行实地调查:
1、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
2、客户与担保人主要资产存放地。
3、客户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是否真实。
4、提供我行抵(质)押的动产和不动产。
5、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大股东的个人资产。
(二)对下列情况或对象可采用书面调查:
1、客户在我行账户资金情况。
2、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信誉证明原件。
3、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风险监测系统、信用浙江、绿色信贷、人民法院执行网等第三方信息平台。
4、公司近期工商所基本情况表、公司章程,需有相应管理登记部门盖章。
5、我行信贷管理系统。
6、国家公证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社会机构、人民团体提供的法律文书、行政公文、资质证明书、信用证明书、批文、信函等原件,但对来源不清楚或难以辨别真伪的复印资料应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五条 收集、审核客户基本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资料:
1、借款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原因、申请借款金额、期限、用途、申请日期、还款承诺,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经过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书;对事业法人,要求提供有权部门批准成立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文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通过年检,并加盖年检戳记;期限在有效期内。
4、税务登记证书。期限在有效期内。对于确实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调查人员应收集税务机关就此问题的证明材料。
5、贷款卡。审核贷款卡年检情况并打印贷款卡信息。查询信息中若存在不良负债信息,应要求申请人对不良负债信息形成的原因进行书面说明,调查人员核实其是否存在不良负债,将核实情况在申请人书面说明上予以注明并签字。
6、相关行业资质证明。根据申请人所处行业,确定所需行业资质证书,且期限在有效期内。
7、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身份证与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规定相符;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公章;授权事项明确且在有效期内;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人、被授权人签字与签字样本一致。
8、近期工商所基本情况表及公司章程。工商所基本情况表、公司章程有工商所登记部门盖章、如有信息变更,需同时提供工商所变更情况表;股东签字与盖章齐全。
9、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融资决议及成员签字样本。企业提供的决议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表决人员为有权决策机构成员,参与表决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签字与签字样本保持一致;决议的表决日期在授信日期之前,决议在有效期内;申请授信的范围、金额、币种、期限等明确具体。
10、申请人近期和前三年年度及当年期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等财务信息。要求报表连续、完整,并加盖公章。对主要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变动较大、对申请人经营、资金等产生重要影响的资产或负债项目的科目明细情况进行核对,并如实记录和反应在调查报告中。如有审计报告,要求报告审计意见符合要求、报告内容完整齐全。
11、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期的纳税证明。纳税情况
应与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收入、利润总额等相匹配,如不相匹配,须说明理由。生产型企业还需提供水费、电费、气费发票。外贸型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资料。
12、申请人股东、关联关系、管理层信息。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申请人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号码),调查股东与申请人在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资金运作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关系;收集并核实申请人主要子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的信息;主要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号、管理职位、从事本行业年限等;上述情况应在调查报告中如实反映。
我行制度规定办理下列业务,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在征信系统查询征信信息:①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②受理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贷款申请,需要查询企业信用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
客户需填制征信查询授权书,查询日期在授权书有效期内。企业征信查询日期应在授信日期之前。
13、申请人与我行合作及他行业务信息(借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申请人在我行历史信贷业务及他行信贷业务余额及其状态,了解其授信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逐项列明各项业务余额、到期日及目前状态,信贷业务余额与企业财务报表的各项借款余额是否相适应,与贷款卡查询信息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
14、申请人经营信息。申请人行业信息,包括所处行业、行业地位、主要优势、相对于主要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竞争策略、发展战略等;申请人生产情况。包括生产规模、工艺流程、技术装备、产品特色、品牌优势等;申请人主要销售政策及账款回收情况,主要销售对象,是否为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等;申请人主要供货商情况及付款情况,是否为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等。
15、授信用途的证明文件(如加盖企业公章的购销合同复印件等),同时调查和核实申请人拟用于还款的资金来源。
对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要收集并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环评批准文件、房地产项目的“四证”。
(二)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资料:
1、除上述申请人资料中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内容外,其他资料和信息对于担保人都要收集及审核。自然人担保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明(户口簿)、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
2、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担保决议。企业提供的决议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表决人员为有权决策机构成员,参与表决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签字与签字样本保持一致;决议的表决日期在授信日期之前,决议在有效期内;担保范围、金额、币种、期限、担保类型等明确具体。抵(质)押担保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中需列明抵(质)押物信息。
3、抵(质)押人或有权处置人(如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有人等)同意设定抵(质)押的文件,分析判断该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财产共有人的,需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抵/质押清单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现场了解抵质押物的位置、状态及使用情况,并对抵押物现场拍照。
5、抵质押物评估报告。经我行认可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抵质押价值评估报告。采用我行自评的,需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已收集的要核查有无变更情况,如是复印件的,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客户经理需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印章并签名。调查人员对客户资料、信息应该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调查结束后,客户资料应按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移交。
第十六条 实地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认真调查,记录具体调查情况,如有必要,需实地拍摄现场照片。调查过程中或调查活动基本结束后,调查人员需进一步分析调查情况,包括以下注意事项:
(一)客户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经营是否存在较大风险,近期内将有无重大变化,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二)客户业务需求是否真实,是铺底资金还是临时资金需求,有无真实贸易背景,资金有无被挪用、移动的风险。
(三)申请用途是否正常、合理、合法,客户对信贷资金使用将能否达到预期的效益。
(四)测评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流动资金需求,客户有无可用授信额度。
(五)授信风险大小及补救措施提供的可能性,论证该笔授信发放后是否将超过客户整体资产负债的承受能力。
(六)授信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七)担保的足值、有效性。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把分析情况汇总并按调查报告书写要求,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概况、申请人基本信息。
(二)申请人财务分析、管理能力分析。
(三)担保分析。
(四)贷款资金用途。
(五)贷款资金需求量测算(流动资金贷款要求)。
(六)授信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七)调查结论和意见。是否同意办理该项业务,对授信业务种类、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提出建议。
调查报告结尾调查人应在调查报告上双人签字。
第十八条 调查负责人核实调查报告内容后不同意授信申请事项的,退回主办客户经理,主办客户经理在规定的调查时效届满之前通知客户,并向客户简要说明原因,但调查人员不得向客户泄露银行内部决策秘密,也不得向客户授意通过变造、伪造资料或其他途径重新申请;对同意授信申请事项的,由客户经理将授信调查资料交由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将有关调查信息录入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做好维护工作。
第三章 贷前调查一般要点
第一节 信贷业务客户调查
第二十条 基本情况调查。
(一)主体资格:判定公司信贷业务主体是否合法与合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有关规定以及xx银行信贷基本制度或单项业务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调查。
授信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作为借款主体。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等;事业法人主要是指学校、医院、新闻媒体以及不实行企业化运作的各类政府授权主体;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1、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经过公示的年度报告;事业法人必须提供事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代理政府依法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的客户还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土地储备机构必须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具有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资格。对所有法人客户,应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
2、从事特殊行业(如能源、医院、食品、烟草、建筑、港口、金融、电信、保险、证券等)的客户,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文或许可证。按规定需政府审批的项目应取得有关审批书、核准文件或备案书,污染环境行业须取得环保许可证,进出口客户应取得进出口批文(或已经履行备案手续)。
3、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证),并在有效期内。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申请授信时,其代表人应具有代表企业申请授信的事务执行权。
5、个人独资企业若以家庭财产出资的,其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家庭成员应书面确认共同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6、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授信时,必须有其法人的书面授权。
(二)法人治理机构:公司是否建立权责清晰、运作规范、制约有力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事业单位对重大事项(如向银行贷款)的决策活动是否民主、透明、规范,有无少数人控制或暗箱操作等不正常现象。对大型客户、集团性客户,应重点调查客户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和完善。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股权结构简单,治理结构也比较简单,往往不设监事会,只设名义上的一名监事,股东会、董事会的建立与操作也不尽规范,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能力、素质与品行。如需深入了解公司治理结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
1、基本组织架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议事规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规范;业务部门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有利于市场拓展与内部管理;内部机构的运作效率是否高效,管理体制是否合理、顺畅,运作机制是否灵活、贴近市场,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
2、核心管理层: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市场主管等主要人员的简要经历、业绩、信誉及家庭状况等。
3、核心技术团队:核心技术人员、重要技术人员的本领域工作经历、技术专长、市场价值等情况。
(三)股权结构。各股东持有的股份,股权情况,谁是最大股东,最大股东的资本实力如何;客户对外投资情况,是以公司名义还是股东个人名义对外投资,有无用贷款作股本权益投资或间接用于股本投资现象。
(四)核心产品或主要产品。产品的性能、用途、技术含量、生产成本如何,主要产品在企业及市场所占的份额,产品的可替代性、产品的竞争力以及是否属专利保护等,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并收集相关资料。
1、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产品的性能及独特性,独特性的竞争优势,以及用户对于其适用性的评价。在不同的地理区域、不同的发展阶段与社会条件下,劳动密集型产品与知识密集型产品具有不同的生命力与竞争力,调查人员更应综合有关因素对客户产品的现在、未来的生命力做出客观评价,不可一概而论。
2、产品生命周期:产品服务的直接对象、上下游产品、相配套产品情况,产品成熟度及使用特性,可替代品情况,行业内平均的生命周期,行业新产品推出的周期,以及产品特批许可情况。
3、产品技术:配方或工艺、设备等核心技术的内容及先进性与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核心技术的可控程度,技术优势的可持续性等。
(五)生产经营情况
1、经营环境: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厂区环境、供电、供水、环保等配套情况。
2、生产能力:现有产品的生产能力,以及供电、供水、环保等基础条件变化对生产能力的影响程度。在我国产业结构、经济布局不尽合理、国民经济基础环节仍比较薄弱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应重点关注由于能源、资源、要素的短缺或紧张,对高耗能源、资源客户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的重大影响。
3、从业人员:工人数量、结构、工作强度、工资福利、安全保险情况。
4、繁忙程度:生产工序、密集程度、车间布局以及原材料、产成品的出入库情况。调查人员还可以从客户的用电、用水情况等进行判断。
(六)企业核心资产
1、厂房和土地:查看企业厂房、土地是否全部办理了登记手续,证件是否齐全,面积是否相符。了解取得厂房和土地的历史成本,估算现在的市场价值。土地是否办理了出让手续。落实企业厂房和土地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等。
2、主要设备:查看企业主要设备的自有和租赁状况(要核实购买发票)、新旧程度、来自进口还是国产、购买价格、折旧情况、评估现值,设备在同行业的生产能力水平,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3、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
4、是否存在其他未入账资产。
(七)从相关部门了解企业的重要信息:
1、税务部门:了解企业正常税收缴纳情况,有无偷税漏税现象。
2、海关部门:了解企业出口创汇情况,有无走私行为。
3、环保部门:了解企业环保情况,是否列入环保黑名单或环保先进单位,有无乱排乱放行为的发生。
4、工商部门:是否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是否为重合同守信誉单位。
5、行业组织:核实行业地位、行业评价、市场占有率。
6、司法部门:了解企业近年来发生的诉讼状况,判断企业信誉。
7、专利部门:了解企业创新能力。
(八)发展历程:企业创办时间、变更情况以及主要领导人的变换情况,企业创办以来主要产品的变化、市场销售以及市场占有率情况,企业创办以来生产规模、资金实力、社会影响等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务因素调查与分析。财务调查的核心是分析客户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
(一)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调查。以下方法有助于识别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1、保持应有的谨慎。调查人员在阅读客户财务报表时应保持谨慎。客户财务指标发生较大变化或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时可能导致财务欺诈,或表明存在财务欺诈风险。
2、注意询问、观察。阅读报表时,应向客户有关人员询问其会计政策和方法,收回逾期应收账款的可能性,尤其是询问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特殊问题,并且对客户的客观环境进行观察。
3、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应赴实地对客户财务报表主要项目进行帐表、帐帐、帐据、帐实等核对;应对客户的厂房、办公楼、设备、土地、主要存货等项目进行实地观察、盘点;应对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应交税款等负债项目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税务管理机构进行核实。
4、重视报表勾稽关系。应注意财务报表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同时,阅读时应对报表重要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对于异常变动项目,应重点调查。
5、关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对会计报表不能包括的内容,或者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解释说明。通过对报表附注的关注有助于理解报表,并帮助验证报表的编制是否与客户的实际政策相符。
6、仔细分析重点会计科目。客户粉饰报表时,通常可能运用的科目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货、投资收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如果这些会计科目出现异常变动,必须认真分析,考虑客户是否存在利用这些科目进行利润或其他财务指标操纵的可能性。
7、分析集团性客户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相关会计准则对集团性客户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通过分析集团性客户的组织架构、股权比例、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可以发现客户是否将非实质性控制(重大影响)企业以及关停、破产企业等不能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以达到虚增资产目的;是否将本应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故意不纳入合并范围,以降低资产负债率等。
(二)财务分析。
1、资产负债表分析。资产负债表反映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提供的资产总额分析,可以了解客户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分布与构成;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提供的负债总额分析,可以了解客户将要用多少资产或劳务清偿债务,分析客户偿债的对象、先后次序、紧迫情况等;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提供的所有者权益情况分析,可以了解投资者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份额以及权益的结构;通过对资产负债表提供的期末数与期初数以及各年资产负债表同一报表项目的比较分析,可以了解各项目数量上的变化情况及趋势,为分析客户生产经营状况提供依据。资产负债表还提供了财务分析的基本资料,以了解客户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
(1)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能力是企业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并可进一步细分为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
①短期偿债能力分析。短期偿债能力是企业偿还一年内到期负债的能力,分析的指标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流动比率是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的比值,又称营运资金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这一比率反映了企业的货币资金和预计可以转化为货币资金的流动资产可用偿还短期债务的程度,比值越大,表明企业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越强。
速动比率是从流动资产中扣除存货部分再除以流动负债的比值,又称酸性试验比率、变现能力比率。其计算公式分两种:
一般计算方法(减法):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保守的计算方法(加法):速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可上市证券+应收账款净值(含 应收票据)
通常认为正常的速动比率为100%,低于100%的速动比率意味着短期偿债能力偏低。但是,由于不同行业的特殊性,速动比率差别很大。例如,零售商品通常仅采用现金销售而没有赊销的应收账款,因此可以保持一个低于100%的速动比率而不会影响其短期偿债能力。相反,一些应收账款较多的企业,速动比率可能远远大于100%,但短期偿债能力并不一定强,还要看其应收账款的质量。因此,评价速动比率指标,还应结合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指标综合分析。
调查人员还应充分了解各种信息,注意那些在财务报表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影响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增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包括:企业偿债能力的声誉较好;企业存有可动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企业拥有可以很快变现的长期资产等。降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因素包括:已贴现的商业票据;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其他未作记录的或有负债等。
②长期偿债能力分析。长期偿债能力是企业偿还长期负债的能力,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比率、负债与有形资产比率、长期负债与营运资金比率等。
资产负债率是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它反映了企业的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集的,也称为负债经营比例。这一比率也可以用来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其计算公式是: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从银行角度看,资产负债率的比值越低,则表明该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好。但从企业的所有者及经营者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通过举债而筹集资金与企业的自有资金在经营中发挥的效应是相同的,因此,只要企业能够保持较好的盈利水平,企业全部资金利润率超过借款利率,较大的资产负债率就能给所有者和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长远来看,企业较高的盈利水平也是保障其长期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资产负债率以多大为宜,应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及企业的历史发展状况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2)营运能力分析。营运能力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各项资产周转速度所反映出来的资产利用效率,它表明企业经营、管理和运用资产的能力。分析营运能力的常用指标是资产周转率(周转天数),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周转天数)、流动资产周转率(周转天数)、固定资产周转率(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回收期)、存货周转率(持有天数)等。
资产周转率表明企业资产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周转了几次,还体现了单位资产在一定时期内创造了多少销售收入,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资产总额
资产周转天数是指企业资产平均每周转一次所需用的天数。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周转天数=360/资产周转率=(平均资产总额×360)/销售收入
资产周转率反映了资产周转速度,周转率越大,表明资产周转速度越快,利用效果越好,销售能力越强,进而反映出企业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越令人满足,它是一项正指标。而企业资产周转天数为逆指标,周转天数越短,表明资产周转速度越快,反之则慢。企业可以通过薄利多销的办法,加速资产的周转速度,带来利润绝对额的增加。对资产周转速度指标分析应与企业的前期、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先进水平或其他类似企业相比较,才能判断该项指标的高低。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企业年度内应收账款变为现金的平均次数;用时间表示的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是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亦称平均应收账款回收期或平均收现期,它反映了企业从取得应收账款的权利到回收款转为现金的时间。其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0/应收账款周转率
对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指标的评价应结合企业的行业状况及发展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在使用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指标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影响该指标正确计算的因素:季节性经营;大量使用分期付款方式;大量的销售使用现金结算;年末大量销售或年末销售大幅下降。这些因素均会对该指标的计算产生较大影响。授信调查人员作为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人,可以将计算出的指标与该企业前期进行趋势比较分析,与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或与其它类似企业相比较,但同时应注意上述因素的影响。
存货周转率(持有天数)是衡量和评价企业购入存货、投入生产、销售收回等各环节管理状况的综合性指标。它是销售成本除以平均存货所得比率,也叫存货周转次数,用时间表示的存货周转率就是存货周转天数。计算公式为: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
存货周转天数=360/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越高,说明存货周转快,公司控制存货的能力强,存货成本低,经营效率高。
2、损益表分析。损益表是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生产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损益表把一定时期的营业收入与同一会计期间相关的营业费用进行配比,计算出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后净利润。损益表分析包括绝对数分析和相对数分析。
(1)绝对数分析。通过对损益表反映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等数据的分析,可以判断企业生产经营的收益情况、成本耗费情况、盈利能力;通过对损益表提供的不同时期数据(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上年数)的对比分析,可以判断企业今后利润的发展趋势及长期获利能力。
通过对损益表中的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商品流通企业为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等利润构成项目的分析,可以更为全面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
①企业销售能力和运营能力分析。损益表中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不仅可以表明企业的经营规模,还可以显示企业实现销售的能力和整体运营能力。
②企业投资收益水平分析。企业投资收益可以反映企业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报酬,可以了解企业对外投资的获利能力,进而判断企业对外投资的合理性。
③企业净利润分析。企业净利润是利润总额扣除应上缴所得税后的金额,是企业当年利润中所获取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数额,这也是企业当年全部可分配利润的主要来源。掌握这些信息可以了解企业的积累水平及发展潜力。
④营业外收支分析。营业外收支反映企业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支出情况,掌握这些信息可以了解企业非生产经营收支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程度。
(2)相对数分析。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相对数分析指标包括:销售(营业)利润率、销售(营业)净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已获利息倍数等,盈利能力越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能力就越强,授信业务风险相对就越小。
销售(营业)利润率是企业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与销售(营业)收入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营业)利润率=销售(营业)利润/销售(营业)收入×100%
公式中的销售(营业)收入是指扣除销售折让、销售折扣和销售退回之后的销售净额。销售(营业)利润率剔除了投资和营业外收支的影响,反映了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获利能力。该项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的此项能力越强。
3、现金流量表分析。现金流量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现金流入流出的数量,包括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现金净流量。现金净流量为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之差。现金流量表主要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部分。现金流量分析包括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现金流量的趋势分析等。
(1)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是在现金流量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现金流入的构成、现金流出的构成,以揭示各个项目的相对地位和结构关系。一般来说,在现金流入的构成中,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所占全部现金流入的比重越高越好;在现金净流量的构成中,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占总现金净流量的比重越高越好。
(2)现金流量的趋势分析。现金流量趋势分析是分析连续数期的现金流量表,比较各期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和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等主要项目,计算其增减变化,分析其变化趋势,预测未来的现金流量。
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现金流量的特点是不一样的,在初建或投资阶段,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通常表现为负值;在稳定和发展阶段,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才逐渐变为正值。因此,在分析现金流量时要结合企业的发展阶段综合考虑。
第二十二条 非财务因素调查与分析
(一)行业情况:通过互联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研究部门等渠道了解信贷客户所属行业的规模和增长率、行业的成熟度及所处阶段、经济环境对行业发展的影响、政策法规调整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行业的市场准入、技术装备、盈利水平等整体情况及发展趋势,以及当地政府对该行业的支持、保护程度和客户在该行业的地位情况等。
(二)市场情况:通过调查企业的目标市场、目标市场的规模和变化趋势、市场竞争以及新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障碍等情况,对市场的前景作出基本评判。调查人员可通过了解、走访客户产品的销售渠道、商场超市或专卖店等,了解客户产品的市场价值以及在行业或同类产品中的竞争力情况。
(三)管理情况:通过调查了解企业的有关财务、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以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了解企业应收款控制、财务审批、大额投资及新产品开发等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控制及防范措施。
(四)发展趋势:通过调查了解产品发展规划、市场扩张规划以及保障规划实施采取的措施等,掌握企业多元化投资的项目、地点、金额、时间以及相关回报情况等,对企业的发展趋势作出基本评判。
(五)还款意愿:通过对人行征信系统、我行信用记录、供应商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访问,分析了解客户的还款意愿。
(六)信用状况:通过调查客户对外经济合同履行情况,了解客户信用情况;通过查询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等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信息,了解客户守法情况。
第二十三条 预期综合效益调查与分析。信贷业务的价值回报是银行信贷业务经营的终极目标。调查时应充分分析论证授信业务的综合效益,同时也为银行把握信贷准入、贷款定价、判别客户价值及客户结构调整提供基本依据。综合效益包括直接效益与派生效益。一方面,通过对贷款利息收入、收息水平以及存款、国际业务、中间业务收入等进行调查,掌握现实的效益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客户存款、国际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增加额预测,对企业忠诚度、社会影响力等分析,来判别信贷业务的潜在效益。
第二节 信贷业务担保调查
第二十四条 担保调查的目的是分析信贷业务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有效性。
(一)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调查要点
(1)是否属于可质押的范围。与抵押不同,我国法律对可出质的动产范围未做列举性规定,因此,一般意义上合法的动产只要不受法律法规、政府限制或禁止流通,都可以作为质押物。但以下财产不得作为质物:
①依法禁止流通的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②国家机关的财产。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不动产及其用益权。
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财产。
⑥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⑦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
目前,主要是对部分动产采用质押,如原材料、产品(且以流通客户为主)。
(2) 质押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按照法律规定,以动产质押的,质押合同在质物交由质权人占有、控制时生效,但法律不要求对动产质押办理登记。由于债权人占有质物的管理成本过高,因此,在办理动产质押时,具体操作往往采取变通作法,即出质的动产不是由银行直接占有,而是交由专业的仓储公司第三方代为保管(但如果仓储公司开具物权凭证--仓单的,应视为权利质押)或者委托出质人自行保管,银行派信贷人员对质物行使管理、控制权。对已出质的动产,未经银行同意,出质人、保管人不得处分质物。除以上控制动产实物的做法之外,也有的是通过控制质物的核心权证以达到控制质物流通、转让之目的,比如对流通环节汽车经销商库存的汽车,银行可通过控制汽车合格证的做法以控制出质汽车的流通、转让。需要注意的是,严格意义上讲以上几种做法都不尽规范,因此,在具体操作中,为防止法律风险,应重点把握几点:一是银行应与出质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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