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对民事诉讼中认证问题的几点思考严潇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证据问题随之成为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民事诉讼证据也就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即法官仅能依据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缺乏而拒绝裁判。因此,认证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认证活动是庭审过程中最关键、最实质的环节,认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庭审成功与否,认证的结果往往是法院据以定案的依据,它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
2、定和法律的适用,关系到实体裁判公正与否,是法院裁判的“基石。所谓认证,是指审判组织对当事人提请质询的证据,从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角度进行审查,按照运作程序和证明标准进行分析判决,以确认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审判活动。它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达。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应依据何种标准,采取何种方式对当事人提请质询的证据进行认证,并如何进行认证呢?本文试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关于民事诉讼认证的方式审判方式的改革,关键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法庭上来,只有搞好庭审活动,才能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而庭审活动的核心,就是当事人举证后在法庭上质证、辩论,从而法官
3、公开认证。认证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组成局部。因此,认证公开对于提高审判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提高庭审质量,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过去,我们民事诉讼中根本采用的是庭后认证的方式,不能表达审判公开原那么。为落实审判公开制度,我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提出了审理案件必须要举证在当庭、质证在当庭、认证一般在当庭的工作要求,并为?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所肯定,因而确立了民事诉讼中“当庭认证的方式,同时坚持以庭上合议认证为主、庭后合议认证为辅的原那么。从此结束了质证认证相脱节,庭审走过场的现象。虽然在审判实践中,对“当庭认证仍存有一定的争议,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但通过这几年的审判实
4、践证实,“当庭认证这一认证方式,无疑更能表达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原那么,对增加审判行为的透明度,调动诉辩双方的积极性,促使败诉方服判起着积极的作用。当庭认证相较过去的庭后认证,为什么更能表达审判公开原那么?因为当庭认证就是要求主持庭审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的根底上对证据当庭进行审查、判断,从而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并在当庭公开评判确认证据的依据,依据的法定规那么和评判的结果。这使得当事人在当庭就能对自己的证据的优劣程度、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证据的充分与否有着全面而清楚的了解,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测性,更加理性的看待胜诉与败诉,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当然,审判
5、人员要在庭审有限的时间内,对全案证据加以审查判断,这无疑给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当庭认证时必须在立足全案证据的根底上,紧紧围绕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更以及案件的某些特定证明对象审查判断证据,投入力量对关键性证据,重点予以审查判断,看能否得以认定;并注意在全面把握现象的根底上,依靠自己的经验和感悟,充分运用证据法那么,本质地看问题,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运用证据的共性,把握证据的个性,灵活运用一证一认或一组一认或综合认证等方法,作出综合的而又恰当的判断。二、关于民事诉讼的认证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
6、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那么,也是对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认证提出的一般要求。审查核实证据是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是全面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是认证的前提和根底。对证据的审查主要是依据证据的“三性原那么,即审查证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其主要表达在对证据的可采性和可信性方面的审查认定。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一)证据的时效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7、“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由于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不组织质证,故对证据的时效性审查便首当其冲,但凡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经法官询问后不同意质证的,该局部证据即丧失可采性,不予作为定案的依据。(二)证据的关联性审查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即以证据能够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局部或全部)
8、具有同一性。如果证据不能支持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那么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就是要排除那些与本案无关的证据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不能只孤立地审查单个证据,应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一并审查,才能得出正确结论。(三)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在证据的可采性审查阶段,对证据的客观性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即只对那些明显虚假、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证据予以排除。(四)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从证据形式和证据调取方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的审查,即审查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如单位证明是否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等,凡
9、证据形式不合法的,即丧失可采性。证据调取方式的合法性的审查要对取证主体资格及证据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查权的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及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当事人自行调查的材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对以下证据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一是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还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可以提交由证人签名的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证据取得的方式的合法性又包括证据来源
10、及调取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人民法院及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还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也应当由二人共同进行。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有以下几种:A、伪造证据的;B、贿买、胁迫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C、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并未将未经相对人同意秘密录制的谈
11、话材料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也是从客观出发,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在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时先经对方同意再录制谈话材料的成功率几乎为零。只有在秘密录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取得真实的证据。同时,实践中应正确区分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形成原因是否合法,这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对形成原因不合法的证据一律不予采信,这是不正确的。如当事人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结婚证是不合法的,但如果以结婚证不合法为由不予采信,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的事实同样无法认定。这种欠缺法律效力的证据,一般并不因为诉讼而产生,通常表现为原始物证或书证。这种证据恰恰是认定不法事实的根据,不能概以证据不合法为由不予采信。
12、采信证据是为了认定案件事实,与案件的定性处理是两回事。在法律文书的表述上,应表述为“证据形式和调取方式合法,而不宜笼统地表述为“证据具备合法性,以免产生歧义。民事诉讼证据的可信性判断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判断。(一)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判断1、一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是否举出了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2、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智力和年龄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是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二)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与待
13、证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程度。联系愈密切,证明力愈大;反之那么愈小。如果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撑,那么属于“证据缺乏;如果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佐证而法院没有认定,那么属于“事实不清。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只能小于或等于所采信的证据能够推定的事实。故对证据的证明力的审查判断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规那么:1、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2、只有本人陈述而无相关证据佐证,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对该当事人的陈述的证明力不予认定。3、对
14、合法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5、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6、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7、对同一事实,当事人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缺乏以推翻对方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盖然性优势的原那么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经过审查判断后,对具备证据“三性属性的能认定的应当庭予以认定,确定其证明力。但在具体审查判断证据的
15、效力时,不能机械地照套某一公式 。法官除了用“三性这一认证标准去衡量证据外,还必须运用法律逻辑去审查判断证据,这不是对证据简单的处理,而是法官对诉辩双方质证所形成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复杂思维过程。因此,不能简单地凭认证标准来认证,还要结合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只有创造性地掌握和运用认证标准,才能到达正确认证的目的。同时,对法官庭外调查取得的证据也要经过当庭出示、识别、质证、认证等法庭调查程序。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与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是诉讼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步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在于,认证是对单一证据的合法有效性、证明力大小的一种确认活动,而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是法官从
16、全案起诉的事实是否存在出发,运用庭审中和庭审后所确认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全面认定,在此根底上做到对案件准确定性,对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之证明力大小强弱等予以采信的依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只能在庭审后进行,是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评议和讨论的结果。二者的联系表现在认证是证据证明效力认定的前提和根底,只有经庭审采信的证据才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对案件事实所作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他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对诉辩双方所举证据,全部进行认证,但在庭后认定过程中,如果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认为证据间有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不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那么就不予认定,即有矛盾的证据对案件事实没有证明力。证据
17、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应当在判决理由中予以载明,特别是在矛盾证据同时出现的时候,对哪些证据采信哪些不采信应当讲明观点,阐述理由,否那么,难以使人信服。判决书中应充分说明法官对证据证明效力的分析与认定理由。三、因案而异,灵活认证由于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认证规那么,各地法院在具体操作认证的程序和方式时也不尽相同。总结各地的审判实践经验,一般可遵循以下认证程序:1、当诉辩双方举证并相互质证、辩论后,法官对于双方无异议的或者合议庭无疑问的主要证据;对于双方所举证据,另一方虽有异议,但又不能举证予以推翻的;对于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后,对方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先提供证据的一方,对反驳证据表示认可的,应作出
18、肯定式认证当庭宣布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对该证据相抵触或相反的证据,那么应当庭作出否认认证。2、对于双方中任何一方对证据持不同意见并出示对抗依据,一时难以作出判断;或者双方就同一事实都举出证据而当庭难以鉴别,或者合议庭对证据持不同看法,存有疑问而在当庭无法查清的,那么不予当庭认证,待暂时休庭后,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作用,互相交换意见,然后再继续开庭认证,或者宣布休庭,待法庭调查核实后再重新开庭予以认证。3、对于需要几次开庭才能审结的案件,可以在每次开庭前公布合议庭对上一次开庭时异议证据的认证结果。4、在庭审结束前,发现认证有误的,合议庭可当庭予以纠正,在庭审结束后发现认证有误的
19、,或者发现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已认定证据的,合议庭可再次开庭予以纠正。因案件千差万别,认证的方式也不能千篇一律,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操作认证方式,而不必求一律。一是逐一认证,即对那些案情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或具有较强的相对独立性的证据,可以采取“一证一质认的认证方式,对双方当庭所举证据逐个质证后,逐个予以认证。这种认证方式能够清晰的把某一案件事实认定清楚。二是分类认证,即对案情比拟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可根据待证事实或证明目的对证据进行分类认证,即可以采取“一组一质认的认证方式,对某一阶段或某一方面的几个证据,当庭举证、质证,相对集中后予以认证。三是综合认证,即案件事实错综复杂
20、,相互交叉,层次不明的案件,各证据之间又相互牵连,可待全部证据当庭举证、质证完后,再对全案的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予以统一认证。总之,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认证,不必拘泥于形式,要以有利于准确认定证据,查清整个案情为目的,因案而异,因证而异,这样,既保证了认证质量,又提高了认证效率。当庭认定的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决定着当事人胜诉或败诉的后果。法官在认证时必须综合案情和一切有关证据进行全面的对照分析。即要考虑某项证据与案情事实的客观联系,又要考虑单个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与整个案情的客观联系等等,进行比拟对照,从证据的整体上作认定。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