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用户和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用文字、绘画、图像和其它表示方法,在建筑物、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器、交通工具等媒体上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单位和个人,和户外广告业务经营者,必需遵守本措施。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地、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帮助工商行政管理局搞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 地域行署,市、州、县人民政府
2、应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计划,组织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具体计划。具体计划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户外广告设施,必需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按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和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意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后,方能在符合设置户外广告具体计划要求地段或建筑物上动工修建。第六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筑物,修建单位或个人应向场地、建筑物使用者或经营者交纳场地费或建筑物占用费。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物价、财政、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
3、属投资修建者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除或损坏。因国家建设等必需占用、拆除,应合适给经济赔偿。拆除违章户外广告业设施或清除违章张贴广告,不适用上款要求。第八条 经营户外广告业务单位和个人,必需根据条例第六条要求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第九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需真实、健康、清楚、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第十条 户外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者,严禁设置和张贴:(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国民族尊严;(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五)弄虚作假;(六)贬低同类产品或同行业服务水平;(七)文字及书写不规范;第十
4、一条 广告用户申请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必需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向广告经营者提交相关证实文件。证实文件不齐全,不真实或广告内容违反要求,广告经营者不得公布。第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措施要求户外广告严禁张贴。在城区范围内张贴户外广告,必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到公共广告栏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到公恭敬广告栏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确定张贴地点时应充足考虑张贴者合理要求。第十三条 对未经同意或不按指定地点张贴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张贴者自行清除;张贴者无法寻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织力量给予清除。第
5、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乱张贴户外广告,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查处工作包含本行政区域以外责任人,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它部门应予帮助。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阻止乱张贴户外广告行为,以保持建筑物、树木、电杆等设施整齐。对不接收劝阻张贴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第十六条 企业、机关、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场地公布宣传本身临时性广告业务,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后,统一使用活动广告牌。活动广告牌规格、式样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第十七条 安放活动广告牌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妨碍车辆行驶。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各类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内容和表示方法等进行监
6、督检验,凡违反要求或不符合要求,应给予纠正。第十九条 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司法机关及其它相关单位张贴布告、口号等宣传品,免予登记,但必需和工商、城建等部门共同约定合适张贴地点。在公共场所新建理传窗(橱、栏),应事先取得工商、城建等部门同意。第二十条 对残破、陈旧户外广告,不管公布时间长短,均应立即整修。第二十一条 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召开洽谈会、订货会和新技术公布会等,利用会议所在地建筑物、气球等公布户外广告,必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公布单位必需严格实施条例和本措施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 广告用户需印制户外广告张贴品,其广告内容必需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广告用户在联络印制事宜时,应该向印
7、刷厂出示经上述机关审查同意证实文件。广告和证实文件内容不一致,印刷厂不得承印。户外广告印刷品承印厂家由广告用户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受虚假户外广告欺骗遭受经济损失,能够向广告所在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费者委员会应立即受理并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或公布户外广告,违反国家相关城市计划、公路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按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对应要求处理:(一)违反本措施第八条要求,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户外广告业务,令共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
8、下罚款;(二)广告用户公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令其在对应范围内公布更正文坛,并视情节轻重,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由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负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为广告用户公布虚假户外广告,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其停业整理,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按直接经济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要求,对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经同意,私自安放、张贴户外文坛,令其它自行撤消,仍不更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二条要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承印户外广告印刷品,没收非法所得,对承印厂家和广告用户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行政处分。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应用中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