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推进广告事业发展,有效地利用户外广告为发展经济、美化城市服务,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布户外广告单位和个人及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全部必需实施本措施。第三条 本市户外广告主管机关是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城管委、计划、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单位和个人经过户外多种载体或形式,为推销或求购商品,介绍或提供劳务及服务等所作宣传。其内容包含: (一)在街道、市政设施、广场、机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建筑物
2、或空间设置路牌、电子显示牌(屏)、霓虹灯、灯箱、橱窗、护栏、横(条)幅、汽球、墙壁等广告; (二)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 (店)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三)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及升空器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四)各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服务活动和信息服务多种布告、通告、公告、宣传画、海报、口号等; (五)利用其它载体或形式设置、张贴广告。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依据相关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和场地或建筑物、构筑物全部者或主管者签署租用协议书和广告业务
3、公布协议书(自设广告除外);(三)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结构图及效果图(墙壁广告只需效果图); (四)不依附于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位置地形图。 第六条 设置落地户外广告,应依据相关要求,须经市建委、城管委、计划、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依法核查申请者提交相关资料和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在15日内核发户外广告公布许可证。 第八条 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扩建或迁移户外广告。 第九条 横(条)幅、汽球应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后,取得市城管委意见,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
4、必需遵守工商、计划、卫生、市政、环卫、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必需符合下列规 (一)内容必需真实、健康、清楚、明白、不得低级庸俗和弄虚作假; (二)文字必需正确、规范、造型和画面应构思新奇,制作精细,不得粗制滥造,影响市容观瞻; (三)设置形式和规格大小经核准后,不得私自改变; (四)框架必需安装牢靠、安全美观。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筑物及控制地带; (二)有碍城市园林景观及花草树木正常生长地带;(三)妨碍交通安全地带; (四)有碍地下管网设施地带; (五)其它不宜设置、张贴区域。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
5、在核定广告经营范围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广告经营者承接或代理户外广告业务,应该按广告管理条例和相关要求查验证实,对违反要求户外广告不得设置、张贴。 第十四条 需要在临街公布商业信息单位和个人,必需按市工商行政管理审定规格制作活动广告牌,并在指定地方悬挂。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公布户外广告,必需标明制作单位名称(或代表单位标志)、公布时间和户外广告公布许可证号码。 第十六条 经核准张贴广告,必需贴入张贴广告栏,并不得覆盖栏内其它使用期内张贴广告。 严禁在市政设施、墙壁、电杆、树木、邮筒、交通岗亭、公用电话亭、园林建筑小品等物件上随意悬挂和张贴广告。 前款要求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城管委进行监督管理
6、,并负责取缔清除。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必需保持完好,对陈旧破损广告,应立即修复更新,广告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出四十天。 第十八条 横(条)幅、汽球等广告在宣传活动结束后必需按时拆除,张贴在广告栏内广告在要求期满后应给予清除。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拆除和遮挡张贴广告栏及其它户广告设施。需要拆除,必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严禁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委负责对户外广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并负责临时张贴宣传品和背街巷企机关指路牌设置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物价局立
7、案。 户外广告场地租用费、建筑物占用费标准应依据地段繁荣程度确定。 公布户外广告应交纳户外广告经营额2管理费。 张贴广告、横(条)幅、汽球广告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国家机关公布通告、布告、公告等政治宣传性广告,可直接张贴在广告栏内,免收广告管理费。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措施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同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以下处 (一)违反本措施第八条要求,非法设置、扩建或迁移户外广告,除限期拆除外,并处1000300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依法强制拆除。(二)违反本措施第九条要求,非法设置横(条)幅、汽球广告,除责令立即拆除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要求,
8、处1000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措施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处10003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要求,经批评教育不改,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措施第十五条要求,除责令限期更正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措施第十六条要求,不按要求张贴广告,责令清除,并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措施第十七条要求,处5001000元罚款,并限期修复更新;对拒不纠正,取消广告公布场地。 (九)违反本措施第十八条要求,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并处200元以下罚 (十)违反本措施第十九条要求,除赔偿损失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十一)违反本措施第二十条要求,视其情
9、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3000元罚款或责令停业整理。 (十二)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和设置户外广告单位和个人违反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计划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分别由城建、计划、公安交通部门按相关要求处罚。 第二十五条 广告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推行职责,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四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复议决定书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部门依法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肥东、肥西、长丰县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可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