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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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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负担费用,经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所提供服务在室外设置商业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措施。   第四条 凡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措施要求实施有偿使用。   第五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主管机关,负责依据本措施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负责对已设置户外广告对城市容貌影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范围内;   (二)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使用;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   (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七)其它不宜设置户外广告。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应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严禁在道路上设置过街横幅广告。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需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计划。   市计划行政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市街景计划要求制订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计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实施公开拍卖。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容、计划、公安、市政、园林绿化、物价等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计划,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   第九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第十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该委托含有对应拍卖资格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市级各相关部门对经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用户属于原职责范围内公务审批手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时经过集体办公形式一并办理,用户不再一一到相关部门去单独办理。   第十二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参与公开拍卖,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参与拍卖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持身份证实或法律资格证实、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实文件向拍卖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纳确保金后取得竞买资格。   第十三条 拍卖机构应于拍卖日7日前公布拍卖公告,并在拍卖公告确定时间、地点,以约定方法进行。拍卖时应该依据国家相关拍卖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拍卖,参与拍卖单位必需遵守拍卖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单位应和拍卖机构当场签署拍卖成交协议,并在拍卖成交协议确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和相关费用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需要取得其它许可证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其它部门委托一并发给相关许可证件。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单位不得私自将户外广告设置权再行转让。 第十五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其户外广告设置权能够不实施公开拍卖。   在前款要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广告主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按包含业务范围向相关部门发出《户外广告审核联络单》,各相关部门应该在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返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返回,视为同意。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相关部门返回审核同意意见后,应立即发给申请者《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将同意情况抄送市容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公布内容,包含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必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公布。   第十七条 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应自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必需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公布广告,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拍卖。   第十九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使用期满后应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扣除成本(包含组织拍卖活动正常支出和返回给场地、设施、建筑物全部者占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施统一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改和公益事业,管理部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公布前已设置户外广告,同意期满后,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一律根据本措施要求实施公开拍卖。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需按同意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私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中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需健康、真实、正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外观应该图案清楚、式样美观、形体完好,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设置牢靠、安全,定时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立即修复、更新陈旧、破损广告。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难,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立即采取防范方法,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八条 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必需在其右下角标明同意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第二十九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张贴于指定公共广告栏内。   严禁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和公共场所、街道、信箱等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设置、管理。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核准设置户外广告证实材料、广告样本、同意编号等造册建立档案,档案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建设和公益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同意设置使用期内户外广告及其隶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以下处罚:   (一)利用设置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责令广告主限期更正,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二)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私自更改同意内容公布户外广告,责令其停止公布,限期更正;情节严重,责令其清除已设置广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户外广告不按要求标明同意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责令其限期更正,并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五)私自设置户外广告,责令其限期清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以下处罚:   (一)私自设置户外广告,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二)私自更改同意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公布户外广告,责令其停止公布、限期更正,并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责令其限期修复或更新;逾期不修复或更新,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户外广告到期后未立即清除,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六)私自占用、拆除、遮盖、损坏经同意设置使用期内户外广告及其隶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给予警告、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责令限期清除或修复、更新户外广告,责任人在要求期限内未予清除或修复、更新,市容部门能够强行清除。   第三十六条 对乱张贴、乱散发印刷品广告行为中公布其通讯工具号码违法行为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其通讯工具通知其于指定时间、地点接收处理。对逾期不接收处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委托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该通讯工具使用。   第三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计划、道路、交通、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容部门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措施要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城镇户外广告管理,可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措施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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