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光山县瑞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章 程
为了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债权人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中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光山瑞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第二条 企业住所:光山县城关镇司马光西路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以执照核准为准)。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企业股东姓名(名称)
第五条 企业由 2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置。
股 东 姓 名(名称): 梁庭富 朱自平
住 所: 光山县城关镇 光山县城关镇
身 份 证 明 编 号:4280018 4010079
第五章 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全部到位,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
实际出资
金额(万元)
百分比﹪
金额(万元)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梁庭富
40
80%
40
货币
5月
朱自平
10
20%
10
货币
8月
货币
年 月
合 计
50
100%
50
第六章 企业股东权利、义务
第七条 企业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百分比享受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企业组织机构组成人员权利;
3、按出资百分比分取红利;
4、在企业解散、清算时,按出资百分比分配剩下财产;
5、企业新增注册资本时,享受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置权;
7、有权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统计和财务汇报;
8、依法转让股权权利;
9、企业经营管剪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经过其它路径不能处理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企业。
第八条 企业股东推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企业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企业成立后,发觉作为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统计、纪要等相关文件上署名。
第七章 股东股权转让
第九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也能够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
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份,应该经其它过半数股权股东同意,其它过半数股权股东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份,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协商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根据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要求强制实施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其它股东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协商各自购置百分比;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出资百分比行使优先购置权,其它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置权,视为放弃优先购置权。
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能够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能够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采取书面通知形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股东能够请求企业按合理价格收构其股权:
1、企业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企业该五年连续盈利,而且符正当定利润率分配条件;
2、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关键财产;
3、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股东 会会议经过修改章程使企业存续。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正当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企业设(一)股东会(二)实施董事(三)经理(四)监事
第十七条 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定企业实施董事、监事、并决定其酬劳事项;
3、 聘用企业经理,并决定其酬劳事项;
4、 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5、 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6、 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8、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企业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10、制订、修改企业章程;
11、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
12、聘用或解聘承接企业验资审议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企业股权作出决定;
14、对企业为股东和为其它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为每十二个月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权股东、实施董事、监事提议时,能够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企业成立后,由实施董事召集、主持。当实施董事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自行召集、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通常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代表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股东确定、同意,能够在确定时间、地点,用确定通知方法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按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企业对通常事项进行决定时,有代表企业过半数股权股东同意就能够形成决议。对包含到股东股份转让及企业为股东提供担保等和企业股东个人利益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它过半数股权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修改企业章程,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持有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股东经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或会议纪要)上署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能够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署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只设实施董事。实施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 企业实施董事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会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10、聘用或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人员;
11、企业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经理,由股东会聘用、解聘,对股东会负责。企业经理由 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经理不是股东,列席企业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股东单位代表担任。选举 为企业监事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验企业财务;
2、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3、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
4、提议召开股东会,在实施董事不推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企业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法推行职务。
监事推行职权,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时,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九章 企业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企业法人代表由企业股东会确定,由企业实施董事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企业对外签署相关文件;
2、检验股东会决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汇报;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难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企业利益前提下,对企业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汇报。
第十章 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依法设置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三十条 企业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第三十一条 企业税后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
1、填补亏损;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
3、提取5﹪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终止
第三十二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企业给予解散:
1、股东会决定解散;
2、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消;
4、经持有企业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解散企业。
企业因1、3、4项要求解散,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停止和清算无关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企业财产按下列次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职员资;
3、支付职员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企业债务;
6、分配剩下财产。
第三十六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确定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清算中发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依据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 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在股东认缴出资未全部到位之前,企业股利和剩下财产分配按各股东实际到位出资所占企业实际到位资本百分比进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建立工会、党组织等组织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企业设置分企业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和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企业法》和《企业条例》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署名、盖章,自企业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署名(盖章):
光山瑞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11月16 日
光山瑞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股东会决议
时 间:08月10日
地 点:企业办公室
会议决议:经股东会讨论形成以下决议:
1、申报注册企业名称:光山瑞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2、企业地址:光山县城关镇司马光西路
3、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以执照核定为准)。
4、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情况以下:
股东姓名
(名称)
认缴出资
实际出资
金额(万元)
百分比﹪
金额(万元)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梁庭富
40
80%
40
货币
5月
朱自平
10
20%
10
货币
8月
合 计
50
100%
50
5、企业不设董事会,只设股东会。选举 梁庭富 为企业实施董事、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选举为 朱自平 企业监事。
6、全体股东一致经过企业章程。
7、全权委托 朱自平 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署名(盖章)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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