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规范我镇户外广告设置,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市容市貌整齐美观,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要求和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要求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管理要求: 第一条 凡在我镇公共或自有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必需遵守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由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户外广告包含:(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建筑物、空间设置含有广告内容路牌、实物造型、雨蓬、条幅口号、汽球、灯源广告(霓虹灯、彩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灯箱橱窗、墙壁等户外广告;(二)利用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广告。第四条 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
2、局石排分局是户外广告招牌主管部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排分局负责本镇区户外广告招牌内容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石排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镇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权属政府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六条 全部在本镇市政设施上户外广告必需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计划设置。经过招标或拍卖形式取得广告设置权,如要转让,必需到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 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人,不准设计、制作、公布和设置户外广告。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需先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申请,审批
3、同意和缴纳广告设置场地占用费后方可设置。审批程序是:广告经营者持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件、设计图样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填写石排镇装设户外广告招牌审批表,审查经营范围、广告真实性、场地可行性。假如公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进行审查其它广告,还应提交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决定文件。符合条件给予审批并开具设置号,交纳场地占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十二个月每平方米30元)后,广告经营者方可按同意内容、规格、地点、朝向、时间设置。任何公益性横幅设置必需先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设置,其它性质横幅一律不得设置。第九条 户外
4、广告公布者凭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同意文件,向东莞市工商管理局石排分局提出申请。对符正当律法规和本要求工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并公布;对不符合要求,工商部门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内容应该真实、正当、健康、清楚、美观,要做到新奇、档次高,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该遵遵法律法规,服从管理部门管理,符合城市亮化、美化要求,同时要设夜间灯光,亮度要符合要求要求,亮灯时间要在晚上7时至10时30分(关门、停业除外),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城市消防和交通安
5、全。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按市市政局东市政16号文件相关要求实施。第十四条 在新计划设置方案未落实前,需要设置,公布单位必需写具确保书,确保能够随时无条件按新计划设置要求重新设置。第十五条 (一)店铺门面招牌必需依门面安装,不得超出建筑红线0.5米,门面招牌必需是光源广告,形式可为灯箱、霓虹灯等。(二)店铺门前竖立设置招牌,要依据各街道实际情况,统一根据设计院提供设计图纸进行申请设置,宽度按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要求实施。第十六条 设置路牌要符合城市计划,路牌设置要整齐划一,画面要用电脑喷绘画或对应专业企业制作,路牌要求设置射灯,未上画路牌不得空架待租,待租期间要
6、进行公益宣传。第十七条 条幅口号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统一按要求地方悬挂,商业口号不得过街悬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乱挂条幅口号。第十八条 除政府举行大型庆典外,镇主干道沿线任何性质开张庆典活动一律不得沿路插彩旗。其它路段需插彩旗、悬挂气球广告,需经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同意,未经同意一律不得设置、悬挂。第十九条 社会广告栏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统一计划、设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相关职能部门如需要设置宣传栏,需经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同意,依据市政计划在指定地点按要求设置。第二十条 严禁在我镇辖区内公共及自有场地建筑物和设施上乱张贴宣传品,单位和个人需要张贴户外广告,可到镇公用事业服务中
7、心提出申请,张贴到指定广告栏内。第二十一条 镇内各街道店门前不得摆放任何形式影响市容和妨碍交通户外招牌。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我镇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钉装指示路牌及广告。第二十三条 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该定时负责修饰,保持整齐、美观,对残缺不亮霓虹灯广告和破损、陈旧、过期其它户外广告应该立即维修、翻新或拆除。户外广告应一律标明广告制作商名称和设置号。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该牢靠、安全,因户外广告设置不妥或安全方法不足而给她人造成损失,户外广告设置者应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已设置户外广告,在使用期内,因道路建设等特殊情况需拆除,由相关部门提请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通知设
8、置单位,限期无条件拆除。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参见市政府48号文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要求:(一)未经同意,私自经营户外广告业务,依法给予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而公布户外广告,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给予通报批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公布者负担;(三)在社会招贴广告专栏以外区域张贴各类招贴广告,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强制清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公布者负担;(四)对破损、陈旧或因不牢靠而妨碍安全户外广告,责令限
9、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办,强制拆除,并知会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其拆除费由户外广告公布者负担。第二十七条 凡不符合我镇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会同工商、计划等相关部门处理,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不拆除,经政府同意,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组织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公布者负担,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损坏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镇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责令损坏者恢复原状,并处重修费2倍至10倍罚款。损坏、偷窃广告设施,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要求期限到期应拆除及应修改户外广告,到期后不拆除或修改,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会同工商、计划等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由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包含其它部门,由其它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