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广告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负担费用,经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其推销商品或所提供服务下列户外商业广告:(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公布广告;(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公布广告;(三)利用墙体公布广告;(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公布广告;(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公布广告;(六)在户外公布其它广告。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公
2、布广告而设置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器(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计划、市容、市政、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严禁任何形式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该真实、正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它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第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该符合国家要求,书写清楚、规范、正确。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广告主、广告经
3、营者、广告公布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不正当费用。对不能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收费票据行政收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有权拒绝。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工商、计划、建设、市容、市政、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计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计划应该包含广告设施设置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使用期限等关键内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公布。工商、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计划。第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该符合城市计划、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保护、交通安全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应该牢靠安全、整齐
4、美观,符合对应技术、质量标准。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者应该定时维修、加固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或设施使用权能够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关键场所、关键道路两侧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使用权,应该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出让方案,经过招标、拍卖或其它公开竞争方法出让。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广告经营者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取得使用权,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视同已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地或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出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设置者应该于设置期限届满前日内向
5、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部门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时,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作出书面回复,视为同意。第十五条 经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坏。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使用期内户外广告设施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部门应该在日前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由此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施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单位应该给置换或对应经济赔偿。第十六条 城市城区繁荣地段、车站、广场、码头、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能够设置公共广告栏。公共广告栏设置,同县级以上人
6、民政府组织工商、计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三章 户外广告公布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该由含有正当经营资格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公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行重大庆典、运动会、文艺演出、彩票发行或商品交易会等大型活动,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能够成立临时性户外广告经营机构,承接针对此次活动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公布。第十八条 公布户外广告,应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广告内容真实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不得登记。第十九条 申请公布户外广告,申请人应该向户外广告公布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7、登记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记录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设施、场地使用权证实;(四)广告协议;(五)广告样稿;(六)确定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其它证实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广告,广告公布者还应该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文件。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编号应该和户外广告同时公布。户外广告登记后个月内未予公布,登记自行失效。第二十一条 张贴印刷品广告,应该持相关证实文件向张贴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简易登记,注明使用期,到公共广告张贴栏张贴,张贴期限不得超出日。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登记使用期满,广告公布者应该自行拆除;需要延长时间,应该在期满
8、日前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办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由登记机关强行拆除。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印刷品广告张贴期限届满,由公共广告栏管理部门负责清除。经登记公布户外广告,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或其它登记事项,应该向原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和其它未经同意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受理户外广告公布登记申请或 户外广告内容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结登记手续,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作书面回复,视为同意。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理:(一)
9、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无正当广告经营资格公布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要求,未经登记私自公布户外广告,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不补办手续,给予强制拆除;(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在户外广告中未注明户外广告登记编号,责令限期更正;在限期内不更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要求,未经同意私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或其它登记事项,责令限期更正;在限期内不更正,强制拆除,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
10、,能够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清除户外广告设施或广告,其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全部者或广告经营者负担。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公布户外广告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依摄影应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坍毁、脱落等事故,造成她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设施使用者、全部者依法负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公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要求赔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出具虚假证实文件或违法登记相关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工商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正当权益并造成损害,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行政处分。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该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店堂牌匾、门楣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前未制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计划,应该在本条例实施后个月内制订,并对现有不符合计划户外广告限期清理。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年月日颁布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措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