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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促销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726166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0.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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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充足发挥户外广告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美化城市各级作用,依据中国广告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建筑物和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商业性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含多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商业性广告;(三)利用种类展览会、订货会、交易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采取其它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自有场地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商业性广告。第三条 在南宁市行政

2、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市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登记监督管理。计划、公安、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需真实、正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它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计划,要在服从城市总体计划前提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统一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在未统一计划区域

3、内设置户外广告,包含计划、建设、园林、公安、城管等部门,必需取得上述部门同意。上述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逾期视为同意。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户外广告内容必需符合中国广告法相关要求;(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需安全,符合对应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部署形式应和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三)设置在车行道上空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米;(四)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书写规范正确;(五)有配光装置户外广告,其灯光要明亮;(六)户外广告应该定时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二)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四)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损害市容市貌;(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控制地带;(六)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七)市政府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区域。第九条 经同意公布户外广告,应该标明户外广告登记号和公布者名称。第三章 户外广告审查和登记第十条 公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农药、兽药、食品、酒

5、类、化妆品或房地产、金融、招生、招生招聘、文化实习和职业培训等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应该进行审查其它户外广告,必需在公布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公布户外广告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公布。第十二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含有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和申请事项相符合经营资格;(二)拥有对应户外广告媒体全部权;(三)广告公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范围内,符合本条例要求;(四)户外广告媒体通常不得公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批文:(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协议、

6、广告样搞(效果图);(四)场地使用协议和广告设置场地图;(五)广告设置地点、广告内容相关同意文件;(六)相关部门对公布非广告信息同意文件。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在广告公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在证实、文件、齐备后给予受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第四章 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必需按登记广告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公布。第十六条 已经同意,但需延长时间或变更其它登记事项,应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时间或变更登记。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公布,应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肖登记。第十八条 经同意公布户外广告,在公布期满后,设置者应自行拆除。经同意设

7、置户外广告框架等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出二十天。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变动、遮盖和损坏经同意未到期限户外广告及设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变动,应提前通知设置、公布者并由征用者给合适经济赔偿。第二十条 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张贴户外广告,必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贴在指定公共广告栏内,同时不得覆盖栏内其它使用期内张贴品。不得私自在建筑物及其它人工或自然形成物上张贴、书写、悬挂户外广告。不准为违法户外广告活动提供通讯工具、场所。第二十二条 凡在单位、居民住宅区乱贴、乱散发户外广告,该单位和个人有权责成当事者进行清理或通知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

8、二十三条 需在商业大楼、高层建筑物、临街门店公布临时性商业广告,必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同意内容、规格、形式制作,并在要求时间、地点悬挂。第二十四条 临街门店需介绍本店商品及服务信息临时户外广告,必需张贴在自备厘米厘米以内活动广告板上,摆放位置不得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市貌。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公布者、广告主应接收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检验,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验。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应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国广告法及本条例要求,公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贬低其它生产经营者商品和服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

9、得,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要求,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强制拆除,并处元上以下罚款。因为设计者、设置者过失,造成户外广告或广告专用设施坠落、坍毁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者依法负担责任;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强制拆除,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要求,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强制拆除,停止公布广告,并处元

10、以上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要求,责令责任者停止公布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要求,没收非法所得,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强制拆除。(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要求,责令责任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未经同意,将广告贴入广告栏内,责令限期清除,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在广告栏内覆盖她人使用期内广告,处元以下罚款;对在广告栏

11、外乱贴、乱涂写广告,责令限期清除,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为违法户外广告活动提供通讯工具及场所,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要求,责令限期更正,并和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属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处罚。上述包含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该广告设置者负担。第二十八条 依法本条例实施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第二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相关审查、审批部门应该依法赔偿。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渎职、渎职,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布公益性广告,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在要求区域内悬挂临时性条(横)幅,免收广告登记费。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依据本条例相关要求,能够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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