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18.04KB ,
资源ID:2373229      下载积分:5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237322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样本.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样本.doc

1、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用户和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用文字、绘画、图像和其它表示方法,在建筑物、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器、交通工具等媒体上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单位和个人,和户外广告业务经营者,必需遵守本措施。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地、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帮助工商行政管理局搞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 地域行署,市、州、县人民政府

2、应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计划,组织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具体计划。具体计划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户外广告设施,必需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按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和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意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登记后,方能在符合设置户外广告具体计划要求地段或建筑物上动工修建。第六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需占用场地或建筑物,修建单位或个人应向场地、建筑物使用者或经营者交纳场地费或建筑物占用费。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收费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物价、财政、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

3、属投资修建者全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除或损坏。因国家建设等必需占用、拆除,应合适给经济赔偿。拆除违章户外广告业设施或清除违章张贴广告,不适用上款要求。第八条 经营户外广告业务单位和个人,必需根据条例第六条要求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第九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需真实、健康、清楚、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第十条 户外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者,严禁设置和张贴:(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国民族尊严;(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五)弄虚作假;(六)贬低同类产品或同行业服务水平;(七)文字及书写不规范;第十

4、一条 广告用户申请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必需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向广告经营者提交相关证实文件。证实文件不齐全,不真实或广告内容违反要求,广告经营者不得公布。第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措施要求户外广告严禁张贴。在城区范围内张贴户外广告,必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到公共广告栏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到公恭敬广告栏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设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确定张贴地点时应充足考虑张贴者合理要求。第十三条 对未经同意或不按指定地点张贴户外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张贴者自行清除;张贴者无法寻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织力量给予清除。第

5、十四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乱张贴户外广告,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查处工作包含本行政区域以外责任人,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它部门应予帮助。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阻止乱张贴户外广告行为,以保持建筑物、树木、电杆等设施整齐。对不接收劝阻张贴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第十六条 企业、机关、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场地公布宣传本身临时性广告业务,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后,统一使用活动广告牌。活动广告牌规格、式样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第十七条 安放活动广告牌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妨碍车辆行驶。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各类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内容和表示方法等进行监

6、督检验,凡违反要求或不符合要求,应给予纠正。第十九条 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司法机关及其它相关单位张贴布告、口号等宣传品,免予登记,但必需和工商、城建等部门共同约定合适张贴地点。在公共场所新建理传窗(橱、栏),应事先取得工商、城建等部门同意。第二十条 对残破、陈旧户外广告,不管公布时间长短,均应立即整修。第二十一条 工商企业、科研单位召开洽谈会、订货会和新技术公布会等,利用会议所在地建筑物、气球等公布户外广告,必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公布单位必需严格实施条例和本措施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 广告用户需印制户外广告张贴品,其广告内容必需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广告用户在联络印制事宜时,应该向印

7、刷厂出示经上述机关审查同意证实文件。广告和证实文件内容不一致,印刷厂不得承印。户外广告印刷品承印厂家由广告用户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受虚假户外广告欺骗遭受经济损失,能够向广告所在地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消费者委员会应立即受理并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 修建户外广告设施或公布户外广告,违反国家相关城市计划、公路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按适使用方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对应要求处理:(一)违反本措施第八条要求,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户外广告业务,令共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五千元以

8、下罚款;(二)广告用户公布虚假户外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令其在对应范围内公布更正文坛,并视情节轻重,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由责任人按直接经济损失负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为广告用户公布虚假户外广告,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广告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其停业整理,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按直接经济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措施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要求,对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经同意,私自安放、张贴户外文坛,令其它自行撤消,仍不更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措施第二十二条要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承印户外广告印刷品,没收非法所得,对承印厂家和广告用户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行政处分。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要求办理。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应用中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