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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有两点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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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有两点变化 2016年3月28日至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我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带来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的二点变化应引起缴费单位及个人的关注。变化一:计费销售额为含税价。根据财

2、税201625号及财税201660号两文件规定,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在这里,所谓含税价款是指含增值税价款在内的销售额。其计费销售额的表述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表述的“销售额”意义不同,原规定是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计征,在实际征管工作中通常理解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营改增后,上述两个文件特别强调“全部含税价款”,其原

3、因就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此文件已废止)中规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显然是含税营业额,因此,在沿袭“办法”关于销售额口径的情况下,营改增的两个文件对计费销售额的定义强调并统一为“含税价款”,仍保持了该项政策的连续性。变化二:免征规定随增值税。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一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应该指的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

4、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免征依据是为了保持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中关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一致。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税201625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的销售额笔者理解应该是不含税销售额。同样,娱乐业则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上述两点变化应引起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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