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语学院学生社团章程范本(以阳光艺术团为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社团名称:阳光艺术团(简称艺术团)第二条 社团的性质:艺术团是由外国语学院文艺活动积极分子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学生文艺类群众组织。第三条 社团的宗旨:艺术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活跃校园气氛,传播阳光文化”的原则,旨在推进素质教育,丰富学生课余生活,陶冶学生艺术情操,培养学生的艺术鉴赏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四条 本社团是*大学学生社团的成员,接受*大学团委的监督管理,接受外国语学院团总支的指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
2、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一)外国语学院团总支的各项活动;(二)*大学团委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团员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团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大学外国语学院普通本专科生; (二) 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 有一定的文艺特长,并热心于各种文艺活动。第七条 团员入团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团申请; (二) 进行文艺特长展示,选拔;(三) 由外国语学院学生会发给团员证。 第八条 团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团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团自愿、退团自由。 第
3、九条 团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社团、学院和学校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 团员退团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团员证。第十一条 团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员大会,团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 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团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团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团员1/2以上通过方可
4、执行。 第十四条 团员大会每届一年 第十五条 团员大会执行机构是团长办公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团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 执行团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团员大会; (三) 决定团员的吸收和除名;(四)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五)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团长、副团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社团团长、副团长任期一年。本社团团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社团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 检查团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副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团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团员大会执行机构。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院团总支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