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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食堂管理及用餐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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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及用餐制度 第一章 食堂管理 第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管理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和勤俭节约思想,做到热情周到,供应饭菜平等合理,安排伙食精打细算,积极搞好食堂卫生,经常保持餐具、餐厅清洁;做好食堂物具的保管工作,认真学习烹调技术,不断提高烹调水平。 第二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早上提前半小时上班;下午推迟2个小时上班,延迟20分钟下班。遇有会议或用餐人员较多等特殊情况,食堂工作人员可在局用餐。 第三条 食堂应当按规定时间供应饭菜。 第四条 食堂餐具等物品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用的,要经机关后勤管理工作人员同意,并出具借条,按时归还,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五条 炊事人员应穿工作服上岗。 第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严把物品进货关,做到腐烂变质、不新鲜和假冒食品不进入食堂。要认真填写食品购买清单,以备查验。 第七条 炊事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体检,拒绝传染病菌带入食堂区域。 第二章 用餐制度 第八条 来局办理公务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友邻区县民政部门、区内乡镇(街道)干部和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局机关干部职工可在食堂用餐。 第九条 来客用餐,由接待股室填写《来客用餐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局领导不在时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后交机关后勤管理工作人员,由后勤管理工作人员通知食堂安排。 第十条 接待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用餐人数,并按伙食开支标准填报用餐费用。 第十一条 食堂伙食开支标准:工作餐标准不超过10元/人,值班用餐标准不超过30元/人,会议用餐标准不超过40/人。本系统临时来客,科级领导及以下用餐标准不超过40元/人,县级领导用餐标准不超过50元/人,县级以上领导用餐标准不超过60元/人;除本系统外,其他来客用餐或遇特殊原因需要提高标准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友邻区县民政部门来客用餐可由接待股室陪同,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1人,最多不超过3人,伙食开支标准按来客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来客用餐,接待股室一般应提前4小时告知后勤管理工作人员,会议用餐应提前一天告诉后勤管理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凡来局联系工作需要用餐的,接待股室应将来客安排在食堂用餐,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的,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由接待股室另行安排。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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