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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兼职教授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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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兼职教授管理办法 **校发[**]50号 (**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充分利用校外人力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对兼职教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受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具有教学、科研和指导学科建设的工作经历和丰富经验,并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兼职教授职责 1.指导我校教师申报或吸纳我校教师参与纵向科研课题,开展合作研究; 2.培养青年教师,指导教师发表高水平的论文或出版论著; 3.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联合指导研究生; 4.发挥本人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已有的影响,促进我校的建设与发展。 三、聘请程序 1.由聘请院(系)填写《**大学兼职教授申报表》1份并附相关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每年两次受理院(系)兼职教授的申报; 2.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审查后,报校人事工作委员会审批; 3.人事处和相关院(系)负责办理兼职教授的受聘事宜,并签订聘任协议。 四、兼职教授的聘任与管理 1.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科学技术处以及院(系)确定兼职教授聘请计划。全校兼职教授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内,所需经费由学校支付。兼职教授的工作量单独计算,不计入各院(系)工作总量。 2.兼职教授实行聘任上岗、定期考核、合约管理。兼职教授由学校聘任,院(系)负责聘任管理。 3.院(系)应按照学科发展规划和各专业教学计划,对兼职教授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签订的聘期目标要按不同类型分别明确完成学科建设发展计划、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科研目标等任务要求。 4.兼职教授的考核应纳入学校教学质量考核体系。院(系)对兼职教授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考评,准确地掌握兼职教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科研能力和学科建设水平,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对考核不合格或出现教学事故者,应予以解聘。 5.院(系)要加强对兼职教授的服务管理,有专人负责,每学期要有联系,商讨工作、交流信息。同时兼职教授因患病、出国、脱离本岗位等原因无法履行岗位职责,院(系)应及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 6.院(系)需续聘兼职教授,应在兼职教授受聘期满前一个月内填写《**大学兼职教授续聘申请表》报人事处,人事处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 五、兼职教授待遇 1.兼职教授按照协议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经考核合格后享受协议规定的相关待遇。对兼职教授,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不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其他福利待遇; 2.荆州城区以外聘请的兼职教授,学校为其提供临时性住房一套,每学期按学校同类人员出差标准解决往返的交通费一次; 3.我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授被聘任为兼职教授的,除享受退休工资外,还享受协议规定的相关待遇。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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