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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代收押汇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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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代收押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进口代收押汇业务操作,防范进口代收押汇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进口代收押汇”是指本行作为代收行收到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进口代收项下进口货物物权为控制手段,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进口代收项下款项的业务。 第二条 受理 (一)受理原则: 1.在本行对其提供此类押汇业务之前,客户至少已在本行办理过2笔相似的业务(相似是指各次业务往来中,贸易对手、货物、贸易方式基本相同)且货款回笼、付汇正常; 2.进口代收押汇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仅用于支付相应的进口代收项下的进口款项; 3.进口代收押汇的金额不得超过进口代收项下的单据金额; 4.根据具体的贸易业务周期,合理地确定进口代收押汇的期限,进口代收押汇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不得展期,特殊情况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只能展期一次,且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 5.D/A项下,本行原则上不予叙作进口代收押汇。 (二)申请时须逐笔提交《进口代收押汇申请书》(附件4-1)、《进口代收押汇合同》,有关签章应与在本行预留印鉴相符。 第三条 审核要点 (一)进口贸易的真实性; (二)进口商品的市场供求情况、变现难易程度,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应提供相应的进口商品许可证; (三)押汇期限与贸易周期是否匹配; (四)本行是否可掌握货权; (五)如属代理进口或内销,应审查被代理方或国内买家的资信,代理合同或内销合同的付款条件; (六)如进口商品为自用,应考察进口商的生产、销售能力。 第四条 审批。 审核无误后,经办行填制《银行进口代收押汇审批书》(附件4-2),附申请人填写的《进口代收押汇合同》和担保合同(如需)及全套申请资料交审批人,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五条 操作 (一)签署合同。审批完成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相关业务合同; (二)落实审批条件。经办行应核查其审批时条件均已落实。 (三)放款。放款部门凭出账通知,办理放款手续。 第六条 押汇后跟踪与管理 (一)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关注企业的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记录进口到货、使用/销售、货款回笼等情况,对于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负面消息,及时做出反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资金风险。 (二)按申请人的还款计划按月督促检查,严密监控回笼货款,防止企业在还款前挪用。 (三)押汇到期前7天,应通知申请人按时还款。逾期未还需立即抓紧催收,并向申请人(及担保人)发出逾期贸易融资催收通知书。根据《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催收并调整其授信额度。 (四)押汇到期按时还款后,经办行根据还款凭证恢复或注销额度。如为可循环额度并在效期内的,则相应恢复其开证额度;若为不可循环额度,则注销该额度。 第七条 档案管理,参照《银行进口押汇操作规程》。 第八条 本规程由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经办行应根据本规程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业务操作流程,并报总行贸易金融事业部备案。 第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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