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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2015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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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Q-发布AQ/T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ICS 65. 020. 01B 08备案号:2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实施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The safety code of ammonia refrigeration manufacturer(征求意见稿)1AQ/T XXXX-2015目 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基本要求25 建设要求36 设备设施要求67 安全设施要求98 制冷系统运行要求119 设备设施维护要求1410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6附录A20附录B21附录C22附录D23附录E24附录F26前 言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冷库安全规程、冷库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当前制冷生产企业实际情况,针对氨制冷设备设施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防止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达到预防和减少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证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目的。凡涉及安全生产、环境卫生、劳动防护、职业健康等国家有标准的,均采用国家标准;有多个标准时,采取通用标准为主,衍生标准为辅的原则。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

3、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文本格式按照GB/T 1.1-2009编写。本标准的第x、x、x章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 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29AQ/T XXXX-2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氨制冷生产企业基本安全要求。包括厂区安全规划、制冷系统及场所安全设施、应急救护和安全管理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以氨为制冷剂的直接制冷系统及以氨为制冷剂、乙二醇等为载冷剂的间接制冷系统的制冷生产企业。以其他工质为制冷剂或载冷剂的制冷系统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4、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36 液体无水氨GB 2893 安全色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5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识别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28009 冷库安全规程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

5、求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72 冷库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SBJ 11 冷藏库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BJ 12 氨制冷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制冷系统 refrigeration system通过压缩机、冷凝器、节流阀、蒸发器等设

6、备,以管道、阀门、密封件等连接,制冷剂在封闭的系统内完成制冷循环的系统。3.2直接制冷系统 direct-type refrigeration system制冷系统的蒸发器与被冷却介质直接接触,达到直接冷却效果的制冷系统。指压缩机吸入从蒸发器出来的较低压力的制冷剂蒸汽,使之压力升高后送入冷凝器。在冷凝器中冷凝成压力较高的液体,经节流阀节流后,成为压力较低的液体后,送入蒸发器,在蒸发器中吸热蒸发(制冷)而成为压力较低的蒸汽,再送入压缩机的入口,从而完成制冷循环。3.2间接制冷系统 indirect-type refrigeration system 液体载冷剂在制冷系统中被制冷剂冷却,然后输送到

7、被冷却(或冷冻)物质(或空间)中循环,或者冷却流过被冷却的物质(或空气)的制冷系统。4 基本要求4.1 新建、扩建、改建的氨制冷生产企业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达到本标准要求。4.2 新建、改建、扩建的氨制冷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工程验收。4.3 冷库(冷藏库)设计应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备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4.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应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4.5 新建、改建、扩建的制冷工程项目,其制冷设备及安全设备设施应采用具备相关生产

8、资质企业制造的设备。4.6 制冷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应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4.6.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4.6.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安装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a)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b)2级以上(含2级)锅炉安装单位;(c)GB级、GC2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压力容器;(d)取得压力容器安装1级许可的单位。4.6.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GC2级及以上或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4.7 工程质量不得低于SBJ11、SBJ12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4.8 安全设施应按照“三

9、同时”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9 企业应按照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淘汰落后的制冷工艺和设备设施。4.10 厂区内应完善防火、防爆、防盗、防潮、防渗、防冻、防洪、防震,以及通风、封围、排水、照明、通信等安全措施。4.11 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设备超负荷、带故障运行。4.12 压力容器、安全阀件、安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4.13 厂区、生产车间、制冷机房、库房及制冷系统应按照GB 2893、GB 2894、GB 7231、GB 1

10、6179、GBZ158、SBJ12等标准条款要求,设立相应的安全标识。5 建设要求5.1 厂区规划、建设应符合GB28009、GB50016、GB50072、GB50187、SBJ11、SBJ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5.2 氨制冷机房应设有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4.0m。5.3 氨制冷机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氨制冷机房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第3.4.1条的规定,具体要求详见附录A。氨制冷机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5.4 总容积大于30m3的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或厂外公路、

11、铁路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第4.3.7条的规定,具体要求详见附录B。5.5 员工宿舍严禁与制冷机房、冷库和其他厂房与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5.6 办公室、操作人员控制室或值班室等不应设置在氨制冷机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等。操作人员控制室或值班室与氨制冷机房之间的隔墙上的窗应为固定甲级防火窗。5.6 氨制冷机房、变配电室和操作人员控制室或值班室与加工间、冷库或仓库库房贴邻建造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氨制冷机房、变配电室和操作人员控制室或值班室屋顶耐火极限

12、不应低于1.00h。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间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7 变配电室与氨制冷机房和操作人员控制室或值班室贴邻时,其共用的隔墙应为防火墙。5.8 氨制冷机房外门不应少于2个,且两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0m。5.9 氨制冷机房、操作人员控制室或值班室和变配电室的外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5.10 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或喷雾防护系统,并确保覆盖罐体,贮氨器处应设置通畅的事故排水系统,事故排水应排至室外事故水池。如地面排水坡度不能满足及时排放的要求,在贮氨器周边应设置挡水

13、槛墙或在其下部设置集水池,槛墙或集水池壁高度应不小于250mm,地面或池底向地漏找坡不小于0.5%。事故水池容积按布置喷头个数总出水量与紧急泄氨器氨液混合水量相加,使用时间按0.5h计。水喷淋/喷雾装置严禁安装在电机、控制柜、电缆桥架、灯具等遇水产生危险的区域上方。5.11 冷库库区应按GB50016、GB50974-2014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并按规定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室外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应小于150 m。在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型式可为地下式消火栓或地上式消火栓,距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靠近贮氨器处)门外处5m6m。5.12 冷库库

14、房及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按GB50016、GB50974-2014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并应根据GB50140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5.13 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设置洗眼和淋浴装置,洗眼器和淋浴器给水应采用库区给水管网水源,并应每周进行一次出水试验、确保排水畅通及防冻。5.14 制冷系统所采用的氨压缩机和辅助设备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其使用条件和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5.15 氨制冷机房内设备与通道间距应符合GB50072要求,制冷机房内主要操作通道的宽度应为1.5 m2.5m,非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0.8m。压缩机突出部分到其他设备或分配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1.5m。两台压缩机突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5.16 制冷系统加氨站应设在机房外,并留有通畅的操作和应急通道。5.17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5.18 氨管线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5.19 变配电室门口应设置挡板,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用金属网和建筑材料封闭。冷间内动力、照明、控制线路应根据不同的冷间温度要求,选用适用的耐低温的铜芯电力电缆。冷间内照明灯具应选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和冷间环境条件。冷间内照明支路宜采用AC220V单相配电,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专用保护线(PE线),各照明支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

16、装置。5.20 氨制冷机房的一般照明宜按正常照明设计。氨制冷机房的应急照明(含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系统应按防爆场所进行设计。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5.21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排风量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口外墙上应安装人工启停控制按钮,确保风扇既能通过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报警信号自动开启,又能人工控制启停。5.22 制冷机房内的制冷设备、制冷管道、水管等各种金属干管应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做等电位联结。5.23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时,应自动发

17、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房及贮氨器上方。5.24 氨直接蒸发制冷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在加工间内应布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防爆型事故排风机、自动停止成套快速冻结装置的运行,漏氨信号应同时传送至制冷机房控制室报警。5.25 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m,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5.26 快速冻结装置回气集管端部封头等部位的焊缝质量应符合SBJ12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18、5.27 新建及改扩建氨制冷系统应采用专用钢制阀门,禁止使用灰铸铁阀门。已建成投产的制冷系统若采用球墨铸铁阀门的,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5.28 冷凝器应设安全阀,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保护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保护装置。5.29 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并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标识。5.30 连接氨压缩机的管道不应与建筑物结构刚性连接。管道穿过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墙及楼板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5.31 连接氨压缩机和设备的管道应有足够补偿变形的弯头,供液管无气囊、吸气管无液囊。5.32 采用热氨融霜的

19、制冷系统,应采取有效的超压导致泄漏的预防措施。6 设备设施要求6.1 应对氨制冷设备统一编号,编号标识清楚,并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6.2 氨制冷设备应有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6.3 在用、备用氨制冷设备应完好,附件齐全,运行状况良好。表面应涂漆完整、涂色合规,清洁无锈蚀,沟槽见底无污垢,活动接触面、导电接触面与跨接线(卡)保持本色。各部位联接可靠无松动,各类密封条(圈)无龟裂、断裂和刷漆,密封性能良好。6.4 氨制冷压缩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机组本体及管路的动、静密封点应无泄漏,机组油封渗油应在允许范围内; 机组运行时,应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音,各连接部位应牢固、无松动; 机组

20、运行时,其性能参数应在规定的技术范围内,无超压、超温现象等; 机组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并在检测有效期内。6.5 压力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容器铭牌应完好并清晰可见; 容器应确保其密封性,无变形、锈蚀等损伤,容器基础无裂缝和不均匀沉降; 容器附件应齐全,安装正确,连接牢固,性能良好。6.6 换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6.6.1 蒸发式冷凝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换热器部分应无泄漏、锈蚀和结垢;壳体表面应无锈蚀、渗漏; 运行参数应正常,性能稳定可靠; 循环水泵应无锈蚀、无裂痕、无异常振动、密封垫无泄漏,运行平稳; 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应齐全,并在检测有效期内。6.6.2 空气冷却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换热器部

21、分应无泄漏、锈蚀; 风机除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外,并应连接紧固、转动灵活、无卡阻; 运行期间,蒸发器结霜厚度应在规定范围内。6.6.3 排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排管吊架应牢固、无松动; 排管上霜层均匀、厚度适中,无霜层过厚形成冰板现象。6.7 氨泵应符合下列要求: 氨泵铭牌清晰,运行参数符合要求; 氨泵密封件应可靠有效,无跑、冒、滴、漏现象。6.8 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阀门内外密封部位及连接处应无渗漏; 阀门开闭应灵活,开闭及开度指示正确,各部件连接紧固可靠; 阀门编号制式统一,各种标识清晰可靠; 安全阀应在校验有效期内,铅封完好。6.9 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压力表在校验有效期内,表外壳外

22、观整洁,表体铅封未损坏; 压力表指示准确,指针完整不松动,表内弹簧管连接密封齐整; 压力表表盘刻度清晰,表盘玻璃完整。6.10 氨浓度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外观良好,结构完整,仪器名称、型号、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编号等齐备清晰; 附件齐全,并附有制造厂家说明书; 连接可靠,各旋钮或按键等应能正常操作和控制; 通电时,外露的可动部件应能正常工作,显示部分清晰、正确,性能良好; 氨气浓度传感器安装位置应符合5.23的规定,并确保工作正常。6.11 过滤式防毒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a) 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面罩、导气管和滤毒罐(盒)等组成部件应齐全有效;b) 过滤式防毒面具外表无损坏,无老化、开裂、

23、异常收缩、脱胶、脆化现象,标识齐全;c) 面罩应符合下列要求:1)橡胶罩体表面应无发黄、硬化、变形,无砂眼裂缝,柔软弹性好;2)罩体金属部件应无变形、生锈和裂纹;3)罩体窗视物应透明清晰,阻水罩、导气管螺纹接口等部位完好,安装牢固。d) 导气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导气管应无孔洞、裂纹;2)螺纹接口应无变形,接口内橡胶垫圈应连接紧密,无松动。e) 滤毒罐(盒)应符合下列要求:1) 滤毒罐(盒)制造厂标记、生产年月等标识应清晰;2) 滤毒罐(盒)表面应无破裂、压伤;3) 滤毒罐(盒)与导气管连接螺纹应完好,无破损;4) 滤毒罐(盒)底塞、罐(盒)盖齐全,垫片应有效。6.12 空气呼吸器应符合下列要

24、求:a) 空气呼吸器的供气阀组、减压阀组、压力表及报警器组、背架及背带组、面罩组、气瓶和瓶阀组、连接软管等各组成部件应齐备有效。b) 空气呼吸器外表应无损坏,无变形,无老化、开裂、异常收缩、脱胶、脆化现象,标识应齐全。c) 面罩应符合下列要求:1) 球形全面罩视窗应无划伤、破损,视野宽、透明清晰;2) 面罩胶体应柔软,密封效果好;3) 面罩与供气阀的连接插口应完好紧密,密封无破损;4) 面罩头带及快松扳扣系统应无缺失、老化、龟裂现象,调节有效。d) 供气阀应符合下列要求:1) 供气阀与面罩的连接插口应完好,密封无破损; 2) 供气阀与面罩的连接插口上的O型圈应保持干净,并处于良好状态;3) 供

25、气阀排气按钮应灵活可靠;4) 供气阀的呼吸软管接口应能180正常旋转。e) 压力表、余压报警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外壳橡胶护罩应无老化、龟裂;2) 读数应清晰可靠,表面没有水雾;3) 在暗淡或黑暗环境应能读出压力指示值;4) 报警器不得松动或变形。f) 背架及背带应配件齐全;无影响使用的变形;无老化、开裂现象;并可自由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允许滑落;带类零件不允许有整股纤维断裂,塑料和金属扣件无变形和开裂。g) 导气管应无割痕;无老化、漏气现象;接头无变形,插拔、锁紧轻松。h) 气瓶和减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气瓶外表面应无变形、脱层、鼓包、暴露纤维等缺陷;2) 气瓶阀输出端螺纹应无损坏;3)

26、 减压器输出压力调整装置的锁紧装置应完好,动作灵活有效。6.13 防化服、防化手套、防化胶靴/鞋应符合下列要求: 防护服、防滑手套、鞋靴表面应无污染、发黄、硬化、变形,无开裂、磨损、撕裂等; 防护服、防滑手套、鞋靴接缝应完好,无破损; 防护服拉链开合应正常,无损坏。6.14 应急照明应符合5.20要求,照明灯具应完好并符合下列要求: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灯具的尽缘外壳不应有破损和漏电; 灯具固定牢固可靠。6.15 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排风机结构完整,铭牌、型号、制造厂商名称、出厂日期、编号等应齐备清晰; 排风机叶片应紧固,无弯曲变形

27、或缠绕有金属物、松动现象; 排风机叶轮转动应平稳。7 安全设施要求7.1 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风向标应置于人员便于看到的位置。7.2 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及氨气浓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5.23和5.24及GBZ/T 223的规定,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7.3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使用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泄漏报警与视频监控报警等信号应传输至本单位的控制室,安全监控信号应满足异地调用需要,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7.4 冷库库房、加工车间(含安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房间外)及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应按GB50016、GB50974-20

28、14的有关要求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并应根据GB50140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7.5 冷库库房、加工车间(含安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房间外)及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等涉氨场所均应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7.6 制冷机房、冷库、冻结间、冷却间、制冰间、暂存间、加工间等房间应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标识。7.7 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空气分离器、贮氨器、配电柜等关键操作部位应设置指导操作用安全标识。7.8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在液氨使用区域明显位置悬挂“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

29、。7.9 压缩机安全设施7.9.1 氨活塞式制冷压缩机7.9.1.1 压缩机应设置高压、中压、低压、油压差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一经调整、校验后,应做好记录并铅封,不应随意调整。7.9.1.2 氨制冷压缩机上的高压安全阀在吸气侧与排气侧压力差达到1.5MPa时应自动开启;双级压缩机低压机(缸)上的中压安全阀,当一级吸汽侧与排气侧压力差达到0.5MPa时,应能自动开启。7.9.1.3 在氨制冷压缩机的排气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7.9.1.4 氨制冷压缩机的吸排气侧,密封器端应设置温度计。7.9.1.5 每台氨制冷压缩机的吸气侧、排气侧,均应装有氨压力表。7.9.1.6 氨制冷压缩机控制柜若

30、设于总控制室内,应在每台制冷压缩机旁增设电机启、停控制开关。7.9.1.7 每台活塞式氨制冷压缩机都应单独设置电流表、电压表及过载保护装置。并应定时记录其工作的电流值、电压值。7.9.1.8 氨制冷压缩机冷却水系统应设断水保护。7.9.2 氨螺杆式制冷压缩机7.9.2.1 压缩机组的自动控制及自动保护系统的工作条件及工作过程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7.9.2.2 压缩机组运行参数的调定值应符合厂家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且排气压力不应超过1.57 MPa,喷油温度不应超过65,油压与排气压力低保护为0.15 MPa,油精过滤器前后压差不应超过0.05MPa。7.9.2.3 压缩机组应设置吸、排气

31、止回阀,当机组的排气阀为止回截止阀时,可不再单独设置止回阀。7.9.2.4 压缩机组在气温较低且长时间停机时,应将油冷却器等用水设备中的存水放净。长时间停机,应每周开动油泵10分钟,每周盘一次联轴器。停机超过3个月,除了上述措施外,应每3个月开启机组一次,运转时间不低于30分钟。7.9.2.5 油路系统恒压阀的设定值出厂前已调好,如使用过程中需要另行设定,应由专业人员进行。7.9.2.6 每台压缩机应单独设置电压表、电流表,并定时记录电压值、电流值及过载保护装置,并定时记录其工作的电压值、电流值,并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7.10 制冷系统用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不凝性

32、气体分离器的回气管,均应安装氨专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安装位置距操作者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m,且应清晰看到。压力表选用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7.10.1 位于制冷系统高压侧的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1.5级。7.10.2 位于制冷系统低压侧的真空压力表不应低于2.5级。7.10.3 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的量程不得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不得大于工作压力的3倍。7.11 制冷系统中的压力容器液位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并符合以下要求:7.11.1 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温度选用。7.11.2 在安装使用前,设计压

33、力小于10MPa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进行1.5 倍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 压力容器的液位计应进行1.25 倍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7.11.3 储存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选用防霜液位计。7.11.4 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应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7.11.5 液位计的液面应指示平稳,不允许采用浮子(标)式液位计。7.12 充注制冷剂时,应采用耐压3.0MPa以上的连接件,与其相接的管头须有防滑沟槽。加氨用临时管道应选用万向液氨装卸臂(鹤管)。作业时,应设临时安全标识;严禁对制冷剂瓶加热,充注或抽出制冷剂完成后,制冷剂瓶/槽车应立即与系统分离。7.13

34、 企业应按照GB/T 11651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个体防护装备。机房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效的防护器具,至少应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满足在岗人员一人一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场所尚应符合GB30077的规定,并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重型防护服。7.14 机房值班室应配备在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8 制冷系统运行要求8.1 制冷系统运行应按照各设备及系统操作规程进行。8.2 压缩机、冷凝器、冷风机、氨泵、载冷剂泵、冷却水泵、冷却塔风机等设备及系统内相关阀件、控制元器件、控制系

35、统等应确保正常工作。 8.3 运行过程中,应密切注意制冷系统运行参数(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的变化,并根据工艺要求及时调整。8.4 活塞式氨制冷压缩机的运行应按照其使用说明书操作,并参照下列要求进行:8.4.1 查看运行记录,了解压缩机情况。压缩机与电动机各运转部位应无障碍物,联轴器安全保护罩固定良好。8.4.2 曲轴箱油面。一个视孔油面应保持在该视孔的1/2处;两个视孔应保持在下视孔的2/3到上视孔的1/2范围内。8.4.3 曲轴箱压力不应超过0.2 MPa,油压应比曲轴箱内的压力高0.15 MPa0.3 MPa,油温应在25-65范围内。8.4.4 最高排气压力不应超过1.5 MPa ,

36、最高排气温度不应超过150。单级氨制冷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为80140,双级氨压缩机的排气温度为80120。8.4.5 压缩机冷却水套的进出水温差应为34;机体不应有局部非正常的温升现象, 轴承温度不应过高。密封器温度不应超过65,滴油量不应超过2滴/min。8.4.6 运转中气缸、曲轴箱中应无敲击声。吸、排气阀片的上、下起落声应清晰,气缸与活塞、活塞销、连杆轴承以及安全盖等部位都不应有敲击声。8.4.7 压缩机吸气阀的吸气口部分应结有干霜,气缸体不应有结霜现象。压力表指针应平稳或小幅均匀摆动。8.5 螺杆式氨压缩机组的运行应按照其使用说明书操作,并参照下列要求进行:8.5.1 查看运行记录,了解

37、压缩机情况。检查压缩机与电动机各运转部位应在无障碍物,所有控制仪表保护装置应完好。8.5.2 油分离器油位应在视油镜高度的2/3以上。8.5.3 润滑油压力应比排气压力高0.15MPa0.3MPa,对可调内容积比式机型其排气压力比润滑油压力应高0.02MPa0.03MPa。油温应在40左右,最高不应超过65。轴封处的渗油量不应大于3mL/h。8.5.4 最高排气压力不得超过1.57 MPa,最高排气温度不应超过105。8.5.5 水冷式油冷却器冷却水的进出水温差应为34。供液氨冷却式油冷却器使用的氨辅助贮液器的液面应在1/2处。8.5.6 运转中应无异常响声和振动、机壳不应有局部过热现象,轴承

38、体处的温升应正常。8.5.7 压缩机吸气阀的吸气口部分应结有干霜,气缸体不应有结霜现象。压力表指针应平稳或小幅均匀摆动。8.6 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8.6.1 高压贮液器液面应相对稳定,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卧式高压贮液器的液位高度不得低于容器直径的1/3。8.6.2 低压循环桶、氨液分离器、排液桶的存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2/3,液位高度不得超过高液位报警线。8.6.3 中间冷却器的液面应保持在浮球控制的高度。当中间冷却器的液位过高或压力超过0.5MPa,应进行排液处理。8.6.4 管道应随班巡检,发现泄漏、严重损坏等应及时修复。8.7 相关阀门8.7.1 相关阀门应根据系统运行程序

39、要求操作。8.7.2 压力表阀,液面指示器阀应稍开启。安全阀前的截止阀、均压阀应处于常开状态。8.7.3 非相应操作过程,各设备上的放油阀、加压阀、手动放空阀、热氨冲霜阀、冲霜排液阀应处于关闭状态。8.8 热氨融霜8.8.1 热氨融霜时,进入蒸发器前的压力不得超过0.8MPa。8.8.2 热氨融霜时应先关闭蒸发器的供液阀,延时一定时间再关闭回气阀。关闭回气阀后应及时打开排液阀。热氨阀不得开启过快,融霜完毕后,应先关热氨阀,再关排液阀,要缓慢打开回气阀。8.8.3 采用热氨和水融霜应先按热氨融霜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待一定时间后再打开水阀门。停止融霜应先关闭融霜水阀门,再关闭热氨系统相关阀门,缓慢打

40、开回气阀。8.9 系统排油操作应两人协同按照操作规程进行。8.10 制冷系统液氨充注8.10.1 企业应制定制冷系统充氨操作规程、应急专项预案,及充氨操作岗位责任。8.10.2 充氨现场防护用具和用品、消防设施应准备到位,并应划分安全区域,设置隔离标志和安全警示牌,非岗位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8.10.3 应采用符合规定要求的氨瓶或氨槽车向制冷系统充注液氨。10.4.1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10.4.2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41、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的特点,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a应针对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开展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b应针对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职业卫生现场安全、有限空间现场安全、辅助动力系统、相关方现场管理、其他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开展现场

42、管理类隐患排查。10.4.3 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上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8.10.4 液氨应采用符合GB536规定的液体无水氨,氨含量应达到99.8%以上。8.10.5 充注前应有专人对氨槽车或氨瓶进行外观检查无缺陷,瓶体钢印标志齐全、清晰无误;安全附件齐全、无损坏,检验期限应在安全使用期内等方可使用。8.10.6 每次充氨操作应计量,充氨量应作记录,并应由操作负责人、操作人员、称重人员和检查人员签字存档。8.10.7充注氨液使用的称重衡器应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值应为常用值的1.43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8.10.8 氨瓶

43、不应采用贮氨器或其它容器替代。氨瓶充装系数不应大于0.043 MPaL。氨瓶严禁超量充装,并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发现充装过量的必须立即作减量处理。单位自备氨瓶每三年应交由国家法定授权部门检验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打上钢印,方可使用。8.10.9 氨瓶在使用中应禁止敲击、碰撞。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8.10.10 氨瓶运输应遵守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8.10.11 氨瓶暂时储存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妥善固定,留有通道。氨

44、瓶卧放应将瓶头部朝向一方,防止滚动。堆放不应超过五层,瓶帽、防震圈等附件必须完整无缺。氨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同室储存,在附近设有抢救和灭火器材。储存氨瓶的仓库应距离厂房24米、距离住宅和公共建筑物40米以外的地方。仓库内不应有明火或其他取暖设备。禁止将氨瓶贮存在制冷机房、设备间内。临时存放在室外的氨瓶应远离热源,作好遮阳,防止阳光曝晒。8.10.12 厂区内,用氨企业应协助液氨罐车到达指定的作业区域,做好相应的安全检查、产品核验、计量准备等工作,并按操作规程对系统充注液氨。9 设备设施维护要求9.1 活塞式制冷压缩机常见故障消除及维护等应按其使用说明书修复并定期维护,并参照下列要求进行:9.

45、1.1 应根据压缩机的累计运转时间和压缩机的完好状况,定期对压缩机进行小修、中修和大修。9.1.2 当压缩机运转2000h3000h,应进行小修。包括检测各运动部件的间隙、活塞上死点间隙、油环气环间隙、油泵间隙、清洗密封器、拆下水套检查结垢情况,清洗曲轴箱、更换所有因磨损不符合标准的零件,检查活塞连杆大小头的磨损情况。9.1.3 当压缩机运转5000 h6000h,应进行中修。除检查上述小修项目外,还应拆卸、检查、更换严重磨损的活塞销、大小头轴瓦、小头衬套。研磨内阀座和外阀座的阀线,拆卸检查油泵等。9.1.4 当压缩机运转8000 h10000h,应进行大修。大修应将压缩机各部件完全拆卸检查,

46、更换磨损的零部件。9.1.5 长时间停用的压缩机,开机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技术要求后才能运行。9.2 螺杆式氨制冷压缩机常见故障消除方法及维护等应按其使用说明书修复并定期维护,并参照下列要求进行:9.2.1 累计运行15000 h18000h或运行达到3年,需要大修(以先到为准)。大修须将压缩机各部件完全拆卸检查,更换磨损的零部件,其中角接触推力球轴承必须更换。9.2.2 如运转中发生事故,不应受该机型检修周期的约束,应及时进行抢修。9.2.3 应进行年度检验,如果发现滚动轴承、止推轴承、平衡活塞套、轴封出现严重磨损,应及时予以更换。9.2.4 油粗过滤器、精过滤器的过滤芯应在运行5000h更换。更换工作应在停机状态进行。9.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及测温仪表。9.3.1 制冷系统所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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